第一节 劳动计划管理
一、管理体制
劳动计划是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计划的一个组成部分。任务是:按照“统筹兼顾,适当安排”的方针,综合平衡与合理安排各部门、各地区的职工人数与工资总额,保证国民经济各部门对劳动力的需要,做到节约使用劳动力,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在发展生产和提高劳动生产率的基础上,逐步提高职工工资水平。内容有:职工人数计划、工资总额计划、劳动生产率计划及技术工人培训计划等。
安徽劳动计划自1952年建立,当时由省财政经济委员会管理,开始试编部分工业企业的劳动计划。1954年起由省计划委员会编制主要工业厅局的劳动计划,省人民委员会批准下达。1955年劳动计划的范围扩大到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1958年起劳动计划的管理由省计划委员会移交省劳动局,开始由省劳动局编制劳动计划,上报国家批准后,再提出分配意见,征得省计划委员会同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下达各地市、各部门执行。
劳动计划的管理体制:1962年前是既按系统又按地区条块结合的“双轨制”。省编制下达劳动计划,包括辖区内的中央部属和地方所属单位。1963年后,为减化程序,劳动计划管理改为“单轨制”。即在国家统一计划下,按隶属关系分级管理。地方单位的劳动计划,由省编制、上报、下达。中央部属单位的劳动计划,由中央主管部门编制、上报、下达;抄送地方劳动部门,协助和监督计划的实施。
劳动计划管理办法:全民所有制单位的职工人数、工资总额、技工学校招生和分配计划,实行指令性计划。计划指标允许节余,不准突破。因生产工作需要超过国家计划增加职工和工资总额时,必须经省审核报劳动部和国家计划委员会批准。劳动生产率计划、城镇集体所有制和其他所有制单位的劳动计划,实行指导性计划。计划指标允许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减,年终考核时,予以调整。指令性计划在执行中,中央部属单位与地方单位之间及各省、市、自治区之间,发生隶属关系变动及成建制、成批调动职工的,相互划拨职工人数与工资总额指标。集体所有制职工转为或调入全民所有制单位的,占国家下达的增加职工指标。
二、体制改革
〔职工人数计划体制改革〕
1983年以前,每年增加的职工人数计划,要经过省地市县及主管部门的综合平衡、层层分解、一次下达,时间上一般要到第三季度才能下达到基层企、事业单位,再经过统一办理招工报名、考试、体检和录用等手续,往往要到第四季度才能招工进厂,影响了企业对劳动力及时补充的需要。为改革劳动计划体制上集中过多、统得过死与生产建设需要结合不够紧密等弊端,1984年10月经国家劳动人事部批准,安徽省在蚌埠市进行劳动计划体制改革试点,实行全民所有制单位职工人数增长与生产发展相挂钩。挂钩比例为:全市工业总产值比上年度每增长1%,职工人数比上年度增长0.33%。增加职工范围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制工人、临时工和计划外用工。从社会上招工、招干、统一分配的大、中专、技工学校毕业生、复退军人、转业干部以及调入职工等,都纳入挂钩浮动控制比例。试点市增人指标的结算办法:按试点前几年的正常增人指标,由省解决;超过部分由省报国家核增。
1985年起,对矿山企业和建筑企业的劳动计划体制进行改革。经批准实行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的建筑企业,在不超过包干工资含量条件下,企业可自行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按企业隶属关系报劳动部门和计划委员会备案。经批准实行单位产品工资含量包干的矿山企业,在不超过包干工资含量的条件下,企业可自行招用农民轮换工,报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备案。
根据1985年国家劳动计划的规定,安徽省还实行了全省新增劳动指标与生产建设、经济效益挂钩,限额浮动办法。即全省在完成国家计划的基础上,超额完成生产、劳动生产率计划在3%以内的,新增职工人数可以在国家下达计划增加人数的5%以内向上浮动;超额完成生产、劳动生产率计划在3%以上的,新增职工向上浮动的比例可以大于5%,但最多不超过10%。
1986年3月经劳动人事部和国家计划委员会批准,实行全民所有制单位职工人数增长与生产发展挂钩试点的范围,扩大到合肥、怀远、固镇、五河、凤阳、天长等6个市、县,其挂钩比例为1∶0.3。1987年,实行全省新增劳动指标与生产建设挂钩限额浮动的比例修改为:超额完成生产和劳动生产率计划,新增职工人数可以向上浮动5%;超额完成生产和劳动生产率计划3%以上,向上浮动比例可以大于10%,最多不超过15%。
通过职工人数计划体制改革试点,蚌埠、合肥等7个市、县的企业需要增人,市、县劳动部门随时审批,及时招工,解决了劳动计划与生产需要相脱节的矛盾,适应了生产的发展,受到试点单位的欢迎。实行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的建筑企业和实行单位产品工资含量包干的矿山企业,由于及时补充劳动力,促进了生产发展。全省实行新增劳动指标与生产建设挂钩限额浮动办法后,适当解决了劳动指标不能满足生产建设需要的矛盾。1989年和1990年,根据国民经济治理整顿的部署和完成清退压缩计划外用工的需要,省决定7个市、县的劳动计划与生产建设挂钩浮动办法暂停执行,仍按省下达劳动指标的办法处理。
〔农林牧渔场劳动计划体制改革〕
国营农林牧渔场的劳动计划,1963年以前同其他全民所有制单位一样,是在国家下达的劳动计划内安排的。1963年11月,根据城镇精简职工和安置新成长劳动力的需要,省劳动局、省农垦厅转发劳动部、农垦部《关于国营农场安置职工的子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家居农场或居住在城市的农场职工子女,经农场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抄劳动部门备案,可以安置在农场当工人(以下简称“自然增长”)。1966年1月起,地方国营农场的劳动计划,改由省人民委员会批准,报国家计委和劳动部列入劳动计划。
由于农林牧渔场实行自然增长,家居农场的职工子女满16周岁就可吸收为农工,使农林牧渔场职工人数增加过快,超过了生产发展的需要。为严格控制职工的增加,省农垦系统从1980年至1986年改革职工子女自然增长办法,试行按生产发展需要,经省劳动局批准,有计划增加职工,安排子女就业,收到了节约使用劳动力的效果。
鉴于安徽对农林牧渔场职工自然增长体制的改革起步较早,1987年5月劳动人事部、国家计委、农牧渔业部和林业部等四部委决定在安徽省进行国营农林牧渔场劳动计划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同年10月省人民政府批准改革试点方案:1、农林牧渔场职工子女就业,由统包统配改为劳动部门介绍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的“三结合”就业;2、农林牧渔场增加职工,由自然增长改为按生产需要有计划增长,纳入国家劳动计划管理;3、国营农林牧渔场职工调到其他全民所有制单位,由占增人指标,改为有控制地调动,不占增人指标;4、农林牧渔场新招工人,由固定工改为劳动合同制;5、农林牧渔场职工离退休费用,由农场负担改为逐步实行社会统筹。先在9县(蒙城、宿县、固镇、来安、肥西、舒城、潜山、无为、泾县)两场(龙亢农场、宣郎广茶场)进行试点。1989年完成试点任务。1990年在全省530多个国营农林牧渔场全面推开,到1990年底,从运行情况看,以劳动计划体制为主的5项改革是可行的。有的内容在试点基础上又有补充发展。其中农场招工,由过去场内自然增长改为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全面考核、择优录用,并实行“双向开放”,既允许城镇青年参加农场招工报考,也允许农林四场子女参加所在市、县的城镇工矿企业招工和报考城镇技工学校。但对改革中职工群众提出的要把农林牧渔场职工和家属子女中现有的两种户口(非农业户口、农业户口)、四种粮油关系(国家商品粮、返销粮、自产粮和自理口粮),统一改为非农业户口和商品粮问题,因情况复杂、涉及面广,未能得到一并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