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统计对劳动计划执行情况起着信息反馈和监督作用。根据劳动计划按隶属关系管理的需要,经征得省统计部门同意,省民政劳动局于1971年11月发出通知,布置1971年劳动工资统计年报补充表,有全省工业、交通运输和建筑业分企业单位职工人数与工资一览表;全省及地方单位固定职工增减情况表等。开始实行各地、市、县劳动部门与同级统计部门统一布置,县以上劳动部门审查后逐级汇总报省劳动局,抄送同级统计部门的做法。1972年底省劳动局和省统计局首次召开地市劳动部门、统计部门共同参加的年报工作会议。从1973年至1985年,省劳动局和省统计局一直采取共同开会,共同布置,各自审查,相互核对,共同汇编的办法,对提高劳动计划和统计工作质量,起了积极作用。
1985年,省劳动局会同省人事局、省编制委员会、省统计局转发劳动人事部和国家统计局《关于劳动人事部与国家统计局分工管理劳动工资统计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市、县劳动部门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承担分工由劳动部门负责的劳动工资专业统计任务。从1986年开始,先后建立的劳动工资专业统计年报(半年报)有:中央有关部(局)和省有关厅局直属单位职工人数与工资分单位一览表;全民所有制单位合同制职工期末人数;企业优化劳动组合富余人员情况;企业奖励基金提取和使用情况;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情况;在职职工和非在职职工保险福利费用构成情况等年报和半年报等表式。
通过对中央有关部、局及省有关厅、局分企业、事业直属单位职工年末人数表的编制,由省劳动局组织主管部门与地市劳动局进行相互核对,解决了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统计上的漏统和重复统计现象,进一步提高了劳动统计工作的质量。中央有关部、局及省有关厅、局直属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年末人数,见表3-1-4。
中央部、局驻皖单位及省有关厅、局直属单位职工人数表
表3-1-4单位:人

(续表)

说明:总后勤部1990年人数含空军和总参装甲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