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第一章 劳动计划

第三节 工资基金管理



1959年以前,由于对工资基金使用没有统一管理办法,以致有些地区和单位不按劳动工资计划办事,随意增加人员,随意提高工资标准和建立津贴、奖励制度,使1958年和1959年工资基金大量超支。为了保证国家劳动工资计划的贯彻执行,控制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的增加,1960年2月,安徽省人民委员会发布《关于建立工资基金管理制度的通知》,决定在国营、地方国营、已定息的公私合营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实行工资基金管理办法。各单位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年度或季度劳动工资计划,制定季度分月的工资基金使用计划,送当地劳动部门和开户银行审查和监督执行。各企业单位如果月度工资基金超过2%以上(季度超过1%以上),应经当地劳动部门审查同意,否则,开户银行有权拒绝支付工资。由于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较好地促进了1961年至1965年劳动计划的实现和精简职工任务的完成。
“文化大革命”初期,工资基金管理陷于停顿。一些单位和地区未经批准自行增加职工和工资总额。1972年10月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工资基金管理的通知》精神,省民政劳动局、人事局、财政金融局下发《关于安徽省工资基金管理暂行规定》,重申在下达职工人数计划的同时,必须下达工资总额计划;各单位在上级下达的年度工资总额计划内,编制季度分月的工资基金使用计划,送当地人民银行监督支付。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工资基金管理,各地市和有关部门参照上述规定,制订办法,加强管理。1974年至1982年全省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增长基本上是正常的,工资基金管理起了作用。但是有些地方(主要是县及县以下单位)也出现了工资基金管理不严和放松管理的现象。
1983年,一些单位开始出现乱发奖金、实物现象,造成消费基金增长过快。为了防止消费基金失控,省劳动局会同省人事局、省计委、省财政厅和中国人民银行安徽省分行于1983年12月转发了劳动人事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关于实行工资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实行对工资总额的支出,不论现金或转帐,都必须通过开户银行监督支付,不准在各项业务收入中坐支,不准从银行、信用社套取现金支付。重申工资基金管理范围,凡是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和国家机关支付给职工个人的属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加班加点工资、附加工资、奖金、津贴等,均应包括在工资基金管理范围之内。
1985年9月,省劳动局会同省人事局、财政厅和中国人民银行安徽省分行发出《关于下达工资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规定对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分设“工资基金”和“工资增长基金”两个项目,年工资总额基数按上级核定数。当月核批工资增长基金,要按规定计算应提工资总额,银行对新增工资总额,每月准予预提80%,年终结算。开户银行凭劳动、人事部门和主管部门核批的工资基金使用数支付,超过部分拒绝支付。执行中有些地方仍存在工资奖金发放失控现象。1989年9月国务院再次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工资基金管理的通知》。1990年8月安徽省劳动、人事、计划、财政、金融等九部门制定《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工资基金管理的通知〉的意见》,除对工资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外,规定各基层单位必须根据上级下达的工资总额计划,编制各月工资基金使用计划,填入全省统一颁发印制的《工资基金管理手册》,按规定程序经审核批准后,送开户银行监督支付。在微观搞活的同时,加强工资基金的宏观管理,对劳动计划的贯彻执行起到了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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