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整顿劳动组织1958年增人过多,企业存在窝工浪费现象严重。1959年1月,中共安徽省委在全省四级干部会上,提出整顿劳动组织、提高劳动效率的要求。同年3月在淮南市召开全省整顿劳动组织现场会议。7月,省劳动局召开地、市劳动局长会,汇报上半年整顿劳动组织情况,部署下半年任务。是年,通过整顿劳动组织,全省共节约和精简职工42万人,其中36万人回乡参加农业生产。
1966年至1976年“文化大革命”期间,劳动组织受到冲击。1977年10月,中共安徽省委在批转《全省劳动工资工作会议情况和意见的报告》中指出:在劳动力管理和使用上突出的问题是“五多一低”。即企业非生产人员多,抽调工人脱产多,把一线工人转为辅助工人多,老弱病残不能坚持出勤多,计划外用工多,劳动生产率低。全省工业企业和施工单位的非生产人员分别占职工总数的23.60%和26.70%。要求把企业的非生产人员比例压缩到18%以下。
1982年,安徽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国营工业企业进行全面整顿的决定》和国家有关部委《当前工业企业全面整顿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整顿劳动组织,按定员定额组织生产,挑选充实生产第一线人员,改变了企业一方面人浮于事,一方面一线生产人员不足的状况。1983年7月,省劳动局、省经委转发劳动人事部、国家经委《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企业富余职工,可以“停薪留职”。停薪留职的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年。截至1985年9月止,列入全省整顿规划的预算内国营工业企业1630个,验收合格1608个,占98.65%;国营商业、粮食、供销、外贸、物资、农林和出版等非工业企业近8000个,验收合格7500多个,占90%以上。在整顿劳动组织中,普遍制定了“定员定额”方案,初步实现按定员定额组织生产经营。通过组织劳动服务公司,开展多种生产服务项目,使撤离岗位的富余职工基本上得到安置。1983年至1986年全省停薪留职的职工人数合计1397人,每年平均349人,占固定职工总数万分之一点五。
为搞活固定工制度,实行优化劳动组合,1987年10月,省劳动局召开有地市劳动局和省有关部门参加的搞活企业固定工制度试点会议,贯彻全国搞活固定工制度试点会议精神,听取合肥变压器厂等4个试点企业的经验介绍,部署全省试点工作。1988年10月,省劳动局再次召开全省会议,介绍合肥客车厂等6个试点企业的经验,推动全省试点工作进一步展开。到1988年底,全省搞活固定工制度、优化劳动组合的试点企业有75个,职工9.28万人。1989年1月,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劳动局和省经委《关于在国营企业中进行优化劳动组合试点工作报告》,要求国营企业,特别是大中型企业,都要结合推行厂长负责制和承包经营责任制,积极创造条件,开展优化劳动组合工作。是年底全省工业、建筑业、交通、邮电及商业、粮食部门共有108个企业进行试点,参加试点的职工17.30万人。经过优化劳动组合,“优胜劣汰”,对企业的干部和工人实行择优上岗,把竞争机制引入企业内部,调动了广大职工的积极性。1989年,试点企业共分离富余职工9016人。采取发展多种经营、余缺调剂等办法,安置富余职工6213人,组织培训1437人,厂内待业1366人。在试点中,凡是优化劳动组合搞得好的企业,效果是明显的。但是,由于富余人员的安置难度较大,因此,1990年试点工作没有新的进展。1987年至1990年全省停薪留职的职工共3979人,每年平均995人,占固定职工总数的万分之四点零四。
二、编制定员和劳动定额
定员定额,对改进企业管理,改善企业劳动组织,促进企业节约劳动力,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实行“按劳分配”,都有重大作用。1955年10月,省人民委员会要求各厅、局着手研究建立编制定员制度。1956年,安徽开始执行国家建委颁发的全国统一施工定额,1957年第一季度作了一次修改,比1956年全国定额水平提高3.02%。1957年实际完成的定额水平剔除虚假因素后,仍超过定额3~5%。1958年底,省劳动局在劳动计划工作总结中指出:1958年“大跃进”盲目增人的原因之一,是定员定额未跟上,绝大多数新建企业都还没有实行定员定额。出现了哪里要人给哪里,要多少给多少的现象。
1959年3月,全省推广淮南矿务局通过群众合理化建议制定定员定额方案的做法,把生产工人与辅助工人的比重由百分之45∶55,改为百分之55∶45的定员比例标准。1960年2月,省劳动局在转发劳动部《关于试行〈加强企业编制定员工作几项规定(草案)〉的通知》中规定:国营和公私合营企业及其所属事业单位,都应建立健全编制定员标准,合理、节约配置人员。并明确分工:企业编制定员工作,由中央和地方主管部门分别管理,劳动部门综合管理。综合管理的范围是:拟定和审查编制定员的规章制度,审查平衡编制定员示范标准,监督编制定员工作的进行和组织经验交流。精简职工工作开始后,1961年6月,省劳动局要求各地市和省主管部门根据中央批转劳动部党组关于建立和健全定员定额制度的建议,认真抓好这项工作,制定企业定员方案,试行劳动部企业非生产人员定员意见。1963年4月,中共安徽省委要求:所有企事业单位都必须根据生产、工作任务和提高效率的原则,进行定员,确定编制。超过定员编制的人员,都要精简、调剂出去。省劳动局汇集8个行业的非生产人员配备标准(不含工程技术人员):金属冶炼工业15%,机械制造工业14%,化工工业13~14%,火电工业15%,轻工和粮食加工工业12%,纺织工业12~13%,造纸工业11~13%。1964年4月,贯彻劳动部对企业食堂、托儿所和幼儿园定员标准如下:
食堂工作人员(含管理人员、炊事人员等)定员标准表

托儿所、幼儿园工作人员(含管理人员、保健、保育、教养、炊事人员等)定员标准表

“文化大革命”期间,定员定额制度被视为“资产阶级的关、卡、压”,受到批判。用人无定员、劳动无定额的现象在企业普遍存在。1978年5月,省劳动局和省冶金局下达《关于试行8~20立方米高炉的炼铁厂定员标准(草案)的通知》,开始恢复定员工作。1982年8月,省经委和省劳动局在转发国家经委、劳动人事部《关于在企业整顿中加强定员定额工作的通知》中指出:定员定额工作仍然是当前企业管理中的薄弱环节,许多企业存在着机构臃肿和二、三线人员过多等问题。通知要求:企业中凡是能够计算和考核工作量的人员和班组,都要有平均先进的劳动定额。定员定额标准的确定,中央企业按主管部门下达的标准执行;省属以下企业,由省主管部门参照中央主管部门颁布的标准,结合安徽的实际制定下达,报省经委、省劳动局备案。经过3年整顿,到1985年底,各类企业普遍制定了“定员定额”方案,初步实现按定员定额组织生产经营。据10个地市、7个省主管部门对435个企业统计,实行定员后富余人员2.20万人,占职工总数的8.80%。22个大中型企业,能实行定额的工人10.23万人,已实行8.28万人,占80.90%。劳动定额水平比整顿前平均提高10%。基本做到凡是能够计算和考核产品产量、工时消耗的班组及个人,都实行了劳动定额,与经济责任制挂钩,考核有依据,计酬有标准。
1986年后,企业在实行承包、租赁经营中,一度出现放松定员定额管理工作,机构臃肿,非生产人员增多的现象。全省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非生产人员(不含工程技术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重,1986年末达到24.23%,比1978~1985年期间的最低比例20.20%上升4.03个百分点。1988年2月,省劳动局转发劳动人事部《关于继续做好劳动定员、定额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充分认识加强定员定额工作的必要性,切实加强领导,制订或修订定员定额标准。1989年,安徽贯彻劳动部、国家体改委《关于加强劳动定额标准工作的意见》,企业在进行承包经营时,确定工资基数和职工人数,应以严格的定员定额为依据,使承包基数建立在科学管理的基础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