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第二章 劳动力管理

第五节 劳动纪律


为建立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明确劳动纪律规范,1954年7月,自贯彻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的《国营企业内部劳动规则纲要》起,安徽开始在国营企业建立奖惩制度。对在劳动竞赛、技术革新中有贡献的职工,给予口头表扬或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劳动模范称号,除荣誉奖外,还根据情况给予一定物质奖励。对不服从领导、迟到、早退、旷工、违反生产操作规程、违反财经纪律、贪污盗窃、投机倒把、腐化堕落等破坏厂规厂纪的人员,经教育仍不改悔的,根据情节轻重,由企业和主管部门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薪、降职、留厂察看、直至开除厂籍等处分。1963年2月起,对于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的职工,企业可以除名。
“文化大革命”期间,企业奖惩制度遭到破坏,劳动纪律松弛的现象比较普遍。1978年7月,省革命委员会发文,要求加强劳动力管理,对于违反劳动纪律的职工,要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屡教不改的,要分别给予警告、记过、降级直至除名留厂察看等处分。1982年1月,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国营工业企业进行全面整顿的决定》,规定企业经过整顿劳动纪律,必须建立严格的奖惩制度,制定厂规厂纪或“职工守则”。1982年4月,贯彻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对完成生产(工作)任务等有显著成绩的,给予记功、记大功、晋级、通令嘉奖、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等奖励,在给予上述奖励时,可以发给一次性奖金;对违反劳动纪律和玩忽职守造成事故,贪污盗窃等严重错误的,分别给以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处分,在给予上述行政处分的同时,可以给予一次性罚款;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超过30天的,企业有权予以除名。经过整顿劳动纪律和贯彻奖惩条例以后,企业劳动纪律松弛的现象,有很大改善,生产秩序得到恢复。全省全民所有制单位1978年至1985年,因违反劳动纪律受到开除的职工1.09万人,每年平均1363人,占固定职工总人数的万分之六点三。
1986年7月,国务院发布《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11月,省人民政府颁发《安徽省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实施细则》,规定:企业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违反操作规程,不服从正常调动,犯有贪污、盗窃、赌博、无理取闹、打架斗殴等严重错误的,经过教育或行政处分仍然无效的职工,可以辞退。属于劳动合同制工人,可解除劳动合同。1986年至1990年,全省全民所有制单位违纪职工受开除处分的0.78万人,受辞退的0.56万人,合计1.34万人,每年平均2681人,占固定职工和合同制职工总人数的万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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