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精简职工
一、1961年精简〔精简〕
1958年“大跃进”,职工人数增加过多,劳动力窝工浪费现象严重。1959年,省委成立精简机构和安排劳动力小组,专门抓精简机构和动员劳动力工作。在各级党委的努力下,动员213万多名劳动力返回农业第一线。是年,经过两次整顿劳动组织,精简职工42.30万人,抵销当年国家统一分配的大、中专、技工学校毕业生和城镇复退军人,以及集体转全民和部分单位从社会招收工人等增加29.20万人,1959年净精简职工13.10万人。1960年10月,中共安徽省委确定在8月末职工人数基础上,精简14.50万人。到11月,虽然精简下放农村7.53万人,但仅是下放到基层单位,仍由国家支付工资。加之,当年仍从社会上招收了一部分工人和统一分配大、中专毕业生等,因此1960年末职工人数不仅未减少,反而增加13万人。
1961年6月,根据国民经济实行“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和中共中央部署,中共安徽省委召开各地、市委第一书记电话会议,对精简职工进行专门布置。成立省委精简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精简工作。1962年3月和6月,省委先后两次召开地、市委书记和省直各部门负责人会议,讨论确定企业调整方案,研究部署精简工作任务和做法。企业调整的原则,保留必要的骨干企业和先进企业,决心撤掉、停掉那些无任务、无原料的企业,合并那些性质相同或与大厂争原料和不经济的小型企业,并将过去不应转为全民所有制的集体所有制企业,仍然转为集体所有制。对精简对象,省精简小组进一步明确,凡是1958年以后从农村来的职工,都要精简回农村;1957年前从农村来的,能够回去的,也要动员回乡。同时要加强职工调剂顶替工作,凡是有农村职工的部门和单位,都要尽可能地把农村职工调剂出来,减回农村;生产或工作上缺人,再从有关部门和单位抽调多余的城市职工去顶替。
1962年8月,省人民委员会根据省委精简会议精神,批转省计划委员会“关于工业企业调整方案的报告”决定:在1961年关停并转工业企业1932个、精简工业职工20.30万人的基础上,1962年继续关停并转工业企业1145个,再精简工业职工30万人。
1963年4月,中共安徽省委要求:1958年后来自农村的新工人,除在井下、林区工作和已掌握一定技术、难以代替的不减以外,其他多余的和有条件顶替回乡的,都精简和顶替回乡。
1961年至1963年,3年共精简职工90.80万人,完成了国家分配的精简职工任务。
〔安置〕
1964年3月,接华东局电报通知:已精简的职工中,10年以上工龄、3级以上技工或者一家几口人被精简,目前生活极为困难,原单位生产工作又需要的,可以报省精简办公室批准,个别收回安排工作。全省组织1300多名干部,对回乡下乡的精简职工,进行逐社、逐队、逐户检查登记,其中符合个别收回条件的约1万人。中共安徽省委、省人民委员会决定,报劳动部要求增加劳动指标;在劳动指标下达前,对个别问题突出的人员,先批准收回。工人由省劳动局审批;干部由省人事局审批。1964和1965两年经省劳动局批准,共收回精简职工1036人。
1966年2月,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五省精简安置巩固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安徽停办收回精简职工工作。采取在按计划从社会上招收人员时,经省劳动局批准,在同等条件下对精简职工予以优先录用。
二、1973年精简
1973年6月,根据全国计划会议布置的精简职工任务。省革命委员会决定再次精简职工。此次精简对象为:1、1972年超计划招收、突击招工和违反政策“走后门”的人员;2、1970年以来未经省革委会批准集体单位转为全民所有制的职工,以及1970年9月30日以后,未经省批准集体职工调为全民所有制的职工;3、临时工改革中不符合规定的人员;4、现有临时工,首先是家居农村的临时工;5、计划外临时工选收为固定工的人员;6、县办企、事业单位1970年以来招收家居农村的职工。以上第一至三种对象,必须坚决精简下来;其他对象,由地、市在保证完成精简任务的情况下研究确定。同时当年职工自然减员缺额,不再从社会上招收补充。1973年全省精简职工4.61万人(其中,临时工减少2.65万人)。完成了国家下达的精简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