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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劳动力管理

第三节 劳动力流动


一、平衡调剂建国后,为废除建筑行业中的封建把头制度,保证国家基本建设任务的完成,1952年9月,省人民政府颁发《安徽省建筑工人统一调配试行办法》规定:全省范围内的建筑工人(包括长期工、季节工和临时工)调配,由省劳动局统一掌握。1954年共调配建筑工人8.60万人次,借调江苏技工0.17万余人。1955年调配建筑工人15.22万人次,其中技工7.84万人次,壮工7.38万人次。
1955年10月,省人民委员会贯彻国务院《关于控制企、事业单位增人和加强劳动力管理问题的指示》,开始全面建立劳动力调配制度。省属单位由主管厅、局负责在系统内调配。劳动部门负责部门、地区之间的平衡调节。1957年5月起,安徽执行国务院《关于劳动力调剂几个问题的通知》:中央企业4级以上技术工人、工人技术学校、训练班学员及经培训的学徒和某些特殊工种工人,由中央各部负责在本系统内调剂;中央企业3级以下技术工人、以及地方企业的工人、学徒等,由地方负责平衡调剂。省内劳动力的平衡调剂,以块块为主,同时照顾条条内各种专业职工的合理使用。专门技术业务的职员、工人报省主管部门和省劳动局平衡调剂,一般人员报市、县人委批准,由市、县劳动局协助调配。同年10月,中共安徽省委规定:劳动力平衡调配对象为工人、学徒,不包括职员。平衡范围,合肥、蚌埠、淮南、安庆等省辖市,以工业、建筑、交通、邮电为主;马鞍山、铜官山、屯溪等市暂以工业、建筑为主;各县根据情况,自定平衡范围。平衡方法,以块为主,条块结合,原按系统调剂的单位(交通、邮电等),仍按系统进行调剂。1957年至1959年,全省共平衡调剂17.57万名职工支援新建、扩建单位。其中,仅1959年第4季度就调剂3.40万人,加强钢铁生产。
1961年,精简职工工作开始后,为把1958年以后来自农村的新职工顶替回乡,在全省范围内加强了劳动力余缺调剂。是年全省共平衡调剂职工22.96万人。推动了精简职工工作,使一部分撤销和停办单位家居城市的职工得到安置。
1963年5月,安徽省执行国务院《关于企业、事业单位职工调剂的若干规定》,在企、事业单位现有职工中,工种之间余缺不平衡的,由本单位调剂解决,仍不能解决的,报请主管部门在本系统调剂解决,或商请地方劳动部门就地调剂解决。工人窝工的,报劳动部门临时借调给用人单位。是年全省共调剂职工2.99万人。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职工平衡调剂一度停止。1970年恢复。1982年5月,省劳动局转发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加强职工调剂工作的通知》提出:全民所有制单位根据劳动计划增加劳动力时,首先从关停企业、停缓建项目以及职工多余的单位中调剂解决。调剂方式,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有的长期抽调、有的定期支援或临时借调。允许需人单位公开招收在职职工,实行自愿报名,全面考核,择优录用。1985年12月起,安徽试行通过劳务市场组织技术工人交流,促进了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受到企业和职工的欢迎。
1988年6月,省劳动局贯彻劳动人事部《全民所有制单位技术工人合理流动暂行规定》:准予合理流动的技术工人,是指全民所有制单位富余的或用非所学、用非所长的技术工人。流动的方向是:从大城市到小城镇,从全民大中型企业到小型企业,从全民所有制单位到集体(含乡镇)企业。流动的形式有:调动、招聘、借调、劳务承包和技术咨询。在合理流动的技术工人中,需要办理停薪留职的,由本人申请,单位批准,订1~3年停薪留职合同,报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部门备案。1990年7月,省劳动局转发劳动部《关于加强职工余缺调剂的通知》,对新、扩建企业和生产需要增加职工的企业,在劳动计划内增人时,按照“先调剂,后招收”的原则进行;全民所有制企业停工待工人员或富余职工,本人申请,企业批准,可到集体所有制企业、乡镇企业去工作,保留全民所有制职工身份,也可办理停薪留职手续,自谋职业。1952年至1986年经省和中央有关部门批准部份单位成建制、成批调剂职工情况,见表3-2-9。
安徽省部分单位成建制、成批调剂职工人数表
表3-2-9(1952~1986年)

(续表)

说明:①1952~1957年,上海市内迁安徽的私营和公私合营企业共100多家,系中共安徽省委与上海市委两地领导同志共同研究决定的。据1957年不完全统计,共内迁职工(主要是技术力量4000多人。
②发文机关是外省市的,系“劳动指标划拨单”的发文机关、日期。

二、照顾性调动
照顾性调动的对象主要是夫妻两地分居和父母年老、身边无子女的职工。
1963年5月,为解决职工夫妻两地分居,省人民委员会转发国务院《关于企业、事业单位职工调剂的若干规定》要求:在地区之间调动职工,如果被调职工的配偶是在同一个地方工作的在职职工,应该一起调动。1963年至1965年,照顾夫妻关系和家庭生活需要跨省、跨地区、跨系统调出调入的工人,经省劳动局联系安排。1966年起直接由调出、调入地区劳动部门联系调动,不再经省劳动局转办手续。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1967年至1970年6月,照顾性调动一度停止。1970年7月起,安徽采取对调方式,解决照顾性调动。必须单调的从严控制:县城一般不调入市,农村一般不调入城镇;支边职工除经边疆省劳动厅(局)批准外,一般不调入省内。审批手续,跨省单调由省民劳局批准,跨省对调及省内地市、部门间调动,由地、市劳动局审批。1979年3月,省劳动局在《关于全民所有制单位固定工人调动问题的通知》中规定,照顾性调动的范围是:1、夫妻长期分居两地,确有实际困难的;2、独生子女和多子女身边无一人,其父母年老病重,身边无人照顾的;3、经部队批准的随军家属、转业干部配偶中的工人;4、城市知识青年安排在农林四场的工人,确有特殊困难、本人自愿要求调到城镇大集体企、事业单位的;5、其他特殊困难的。对县镇、农村调往大中城市的,从严控制。审批手续:跨省零星调动,掌握进出平衡,不划拨劳动指标;除单调省内的经省劳动局审批办理外,对调和调出的由地市劳动部门和省主管部门审批办理;省内跨地市调动,采取划拨劳动指标办法,由地市之间或有关主管部门直接联系办理。
1980年5月,省人事局、劳动局规定,照顾性调动的条件和范围是:1、夫妻长期两地分居一般在10年以上,年龄在35周岁以上,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者;2、工程师、主治医师、讲师以上人员,不受上述条件限制,应优先照顾;3、调入的科技人员,其家属可随同调动;4、单身独子女,父母要照顾者;5、父母身边无子女照顾;6、转业干部家属随调。跨省调动以地、市为单位掌握进出大体平衡。省劳动局另外下达外省调入控制指标,主要用于科技干部爱人随调。
1985年8月,安徽实行全民单位工人调入集体单位后,即作为集体单位职工统计,其全民所有制职工身份自然消失。但集体单位需要从全民单位调进个别工人为技术骨干,或者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过整顿有富余人员需要安排到集体单位去的,经企业主管部门批准,报同级劳动部门备案,可以保留全民职工身份。同年9月,省劳动局、省供销社发出《关于供销社系统工人调动工作问题的通知》规定:供销社系统保留全民职工身份的工人要求调往省内其他全民单位的,调入单位须报经所在县市以上劳动部门审查认定后,方可按全民职工身份办理调动手续。省内其他系统全民身份的工人需要调入供销社系统的,在同一市、县的,由市、县供销社审查办理;跨市、县的,由调入市、县以上供销社审定,同级劳动部门协助办理。1986年1月起,对新办集体合格企业的从业人员,凡经县以上劳动部门批准,办理集体职工登记的,可视同大集体正式工人一样,允许在集体企业之间调动。同年12月开始,对劳动合同制工人在劳动合同期内,因生产(工作)需要和照顾夫妻分居及家庭困难,要求跨市、县转移工作单位的,经劳动部门批准,可以办理转移手续。但在同一市、县范围内,企业之间不办理劳动合同制工人转移手续。
安徽省职工夫妻两地分居的人数,据1978年不完全统计,全省全民所有制单位约有25万人,占当年全民所有制固定职工总人数(192万人)的13%。1979年后,每年解决职工夫妻分居和家庭困难调动约1.50万人。其中跨省调动每年1000人左右。到1990年,职工夫妻长期两地分居问题基本得到解决。各地、市、县在办理照顾性调动时,不再强调分居时间的长短。过去那种写信、上访要求调动及到处张贴“对调启事”的现象,已完全消除。
三、军队转业干部家属调动
安徽对军队转业干部家属中在职工人的调动开始于1963年。当时对调往商业部门转业干部的爱人,在部队工作(包括非队列单位),符合调往商业部门工作的,列入选调计划;不符合到商业部门但可以工作的,亦可随同调到地方,由当地人民委员会根据需要,酌情分配工作。1964年10月,安徽实行转业干部爱人中,是工人和不属于干部的其他正式工作人员,由当地劳动部门分配工作。1965年10月,执行国务院发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退出现役干部转业到地方工作暂行办法》,对转业干部的爱人,现在部队(包括非队列单位)工作,符合转业条件的,列入分配计划,一同转业到地方工作。不符合转业条件,但具备工作条件的,也可以随同转业干部调到地方酌情安排工作。调入单位相应增加的职工人数,由省劳动局于年底汇总报国家劳动部。
针对一些企、事业单位职工有富余,有的单位不愿接收安置转业干部爱人的情况,1979年5月起,省劳动局采取以下措施:1、原系国营农林四场的职工,仍调到农林四场,个别地方因附近无农林四场的,本人要求到城镇集体单位,经地、市劳动局批准,可安排到集体单位。2、远离城镇、地处山区的三线工厂、附近既无农林四场、又无集体单位安置的农工和县以上集体单位正式工人,经单位同意,主管部门审查,报省劳动局批准,占本单位当年减员或增人指标,可调入三线厂工作。3、原系县以上集体单位的正式工人,仍调到集体单位工作。4、已参加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子女,原则上不随调,但对独生子女和多子女身边无一人(或虽有子女年龄在14周岁以下的),可照顾调动一人。
1975年至1990年,全省共计办理调动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家属1.88万人。其中:全民所有制工人占30.40%,集体所有制工人占69.60%。
四、出国工勤人员调动
1964年至1983年,出国工勤人员调动到驻外使领馆工作的,由省人事局负责。1964年安徽首次调配出国工勤人员7人,到1983年全省共选调出国工勤人员190人。这些人员在国外工作时间一般3年。轮换回国,仍由派出单位分配工作。1984年1月起由省劳动局负责选调。
选派驻外工勤人员,对政治、身体和技术条件要求很高。选派的厨师、汽车司机、理发员、电工、花工、水暖工等,一般要具备10年以上实践经验。选调的厨师,出国前还要集中到外交部等派出部委,进行技术操作考核,不合格的退回。1987年2月,省劳动局《关于做好出国工勤人员培训选派工作的通知》要求:选派对象,主要是省、地、市级机关、外事接待部门及有对外宴请接待任务的宾馆、饭店的在职男性已婚工人。是年起经报请省财政厅批准,每年拨给一定培训经费,对各地选调储备的厨师,由省劳动局集中进行培训、考核,保证了出国工勤人员的技术业务水平。
1984年至1990年,共选派出国厨师、汽车司机、花师、电工、服务员等工勤人员113人。连同1972年至1983年选调人数,全省共派出工勤人员303人。分布在美国、英国、日本、加拿大、意大利、印度等120多个国家和地区使领馆及驻外机构。绝大多数同志素质较好,工作勤奋,做出了成绩,有的还受到使领馆党委和外交部的表扬。
五、工人支边、内调
1965年6月,省人民委员会确定抽调和招收1500名汽车司机支援四川。1966年1月,省劳动局招收木、瓦、石工等技术工人100名派往西藏军区后勤部工作。60年代初,安徽以各种形式支援三线建设的职工共6000人。其中成批集中派出的有:淮南煤矿支援云贵川矿山建设2500人,芜湖造船厂、铜陵有色金属公司等单位支援四川等省大三线建设1700人。
1966年“文化大革命”以后,支援边疆建设的工人开始要求调回安徽。1970年到贵州、四川的支边人员陆续成建制“成建制”系指一个单位的全部职工一起调动。、成批调回。1971年3月起,安徽贯彻执行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西藏内调职工安置问题的批示》,对援藏转内地的人员,采取分期分批接收安置的办法。对夫妻长期分居的,优先安置。1979年10月开始,对内调工人的安置实行:原属全民所有制的安排到全民所有制单位,原属集体所有制的安排到集体所有制单位。1984年5月,省人民政府重申,凡分配接收安置内调任务的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1980年至1984年安徽先后4次接收安置西藏内调工人727人。
1989年5月,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局、省劳动局转发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劳动部《关于西藏汉族干部、工人内调、退离休回内地安置会议纪要》:在西藏工作的汉族干部、工人内调安置去向,本着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办理。原单位撤销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原单位所在地安排;没有单位的,回原籍或爱人所在地安排;夫妇双方同时内调的,可到其中一方原籍或调出单位安排。邮电、地质、气象、银行、电力等中央部属单位,由省下达计划回本系统安置。1989年安徽接收安置援藏内调工人242人。其中:需要安排工作的161人,退休后来安徽定居的81人。
六、农林牧渔场工人调动
国营农林牧渔场之间的固定工人因照顾夫妻分居或家庭困难的调动,经过调出调入双方单位或主管部门之间联系同意,在省内跨地区之间调动经地、市劳动部门同意,即可办理调动手续。这一规定,建国后40年中,没有变化。
国营农林牧渔场的固定工人调往其他全民所有制工矿、企事业单位的,1972年6月,省革命委员会贯彻国家计委规定:由生产建设兵团和国营农林牧渔场抽调到其他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应列入国家下达的劳动指标。1979年3月,省劳动局在《关于全民所有制单位固定工人调动问题的通知》中提出:城市知识青年安排在农林牧渔场的工人,确有特殊困难,本人自愿要求调到城镇大集体企、事业单位的,由地、市、县之间劳动局直接联系批准办理。调到省属集体单位的,报省劳动局审批。1981年2月起实行:凡下放农场知青与城镇职工、居民、留城知青结婚的,为解决夫妻分居,在其父母退职、退休或死亡后,可以占其父母的自然减员指标,调到爱人所在城镇的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如已婚知青本人愿意,也可以调到大集体单位。1983年8月起执行劳动人事部、国家计委关于农林牧渔场职工调动规定:国营农林牧渔场职工的调动,除原由其他全民所有制单位调到农林牧渔场的职工(包括国家统一分配到农林牧渔场的军队转业干部和大、中专毕业生)外,其他职工调出时,调入单位要有增人指标,并报省劳动局审批。
1988年3月,省政府办公厅确定在来安等9个县和省属两个农场进行农林牧渔场劳动计划体制改革试点,对农林牧渔场职工调动,由占劳动指标调动改为有控制的调动,可以调到全民所有制单位,也可以调到集体所有制单位。1990年1月,在全省全面铺开。同年8月起,对国营农林牧渔场正式工人,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批准可以照顾性调动(转移):1、夫妻长期分居两地(本市县范围内应符合享受探亲假条件);2、父母在城市,本人系独生子女;3、父母年老体弱,身边无人照顾;4、符合随干调动迁移规定的子女;5、易地安置的离休干部按规定随迁的子女(以上第三至五项对象,经批准照顾其子女调动工作,均限一人次)。上述需要照顾性调动的对象,原系城镇户口、吃商品粮的,由调入地、市劳动部门审批并办理调动手续;原非城镇户口、不吃商品粮的对象,经调入地、市劳动局(调入省属单位经省主管部门)审核、报省劳动局审批后,由有关市、县劳动局办理调动手续。合同制工人转移时,除上述规定外,还应按照有关合同制工人转移规定办理。
1973年至1977年,经省批准在国家劳动计划内从农林牧渔场成批调剂到工矿企业的职工人数,见表3-2-10。
安徽省农林牧渔场工人成批调动情况表
表3-2-10(1973~1977年)

(续表)

说明:①调人支援采掘生产。
②调人支援三号井。
③调人支援“五七”小井。
④调入兵团建设工程队等。
安徽生产建设兵团建制1975年撤销时,共有53个单位、职工8.79万人,移交给下属有关部门:省农垦局接收39个单位(其中农业单位35个,工业单位4个),职工7.57万人;省汽车工业公司接收8个工业单位,职工0.79万人;省农林局接收1个单位(老嘉山林场),职工0.23万人;省燃化局接收4个工业单位,职工0.19万人;省电子工业局接收1个单位(广播器材厂),职工13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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