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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劳动力管理

第二节 用工制度



一、里工、外工建国前,安徽厂矿工人一般分为里工、外工两种。
据民国17年(1928年)10月,对裕繁铁矿公司调查,当时工人分为四种:职守(专守一项职务工人,如火车车守、开挂线路工人);职工(有一定职业的工人,如机匠、铁匠);常工(即小工,如挂钩、挑水、仆役等);包工(采掘工、装卸运输工)。前三种(职守、职工、常工)又称里工,后一种(包工)又称外工。包工系统,分大包头、小包头、工人。大包头向厂方包工,小包头承揽大包头的任务、监管工人及生产数目。每一小包头管一铺,每铺10至40名工人。
里工、外工的主要区别:1、里工多系厂矿直接雇佣,外工是由包工头招揽雇佣;2、里工多属技能工人,有较为固定的工种工位,外工多为粗壮工,无固定工种工位;3、里工一般受雇期较长,工作时间相对稳定,外工多为临时工。4、工资待遇里工优于外工。民国25年,淮南煤矿局“工匠管理暂行章程”规定:工匠(含机匠、电灯匠、瓦匠、木匠等)专指本局里工而言,放假日期不扣工资,照常工作者加给双资。外工的工作任务和工资领发,统由工头直接到公司办理。外工的工资,经大、小工头层层扣剥后,所剩无几。外工受企业主和包工头双层剥削,处于社会最低层。
民国35年,华中矿务局筹备处(含马鞍山、桃冲、铜官山三个分矿)的工人,分常雇工、外工。常雇工,包括工役、警兵、技工及普通工。外工,包括包工、临时工。
二、固定工
固定工(又称正式工、长期工),是建国后至1990年实行时间最长、职工人数最多的一种用工形式。
建国初期,为解决失业问题,人民政府对国民政府遗留下来的公教人员和官僚资本企业的职工,采取“包下来”的政策,给他们工作和生活出路。同时为防止在社会主义改造过程中产生新的失业,国家限制私营企业随意解雇工人。到1956年私营企业实行公私合营后,职工也随之成为固定工。与此同时,国家对统一分配的复员转业军人和大学、中专、技工学校毕业生,也采取“包下来”的政策,实行固定工制度。1953年至1957年,全省新招收的11万多名工人,也陆续成为固定工。这一时期新增加的人员基本上都是固定工,当时已开始察觉它的弊端,不利于工人流动。
1958年9月,中共安徽省委批转省劳动局党组《关于县营企业劳动制度问题的报告》规定:县营企业所需要的劳动力,应由正式工人和合同工人两部分组成,除了一部分生产上必须的技术工人和管理人员采用正式工外,其余均采用合同工制度。此后,安徽开始实行“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制度”,固定工比例有所下降。1958年一年增加105.45万人,其中临时(合同)工约占一半。1958年末固定工共有120.91万人,占职工总数的比例由1957年末的94.18%下降到70.55%。1959年下半年根据生产需要,将22.70万名临时工转为固定工,1959年末固定工人数比重上升到75.72%。
“文化大革命”初期,临时工制度受到批判,临时工纷纷上访要求改为固定工。1971年8月,根据省革命委员会关于临时工制度改革的通知,全省有17.28万名临时工转为固定工。1973年末全省固定工人数比重高达97.07%。这种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固定工制度,对保证劳动就业和经济建设的发展,起到过积极作用。但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没有随着情况的变化进行相应的调整,以致它的弊端日益显露。工人被招进企业后,一次分配定终身,只能进不能出,不利于增强企业活力。用工制度上的“铁饭碗”与分配制度上的“大锅饭”,又助长了一些人的懒汉思想,挫伤了劳动者的积极性。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安徽从1982年开始试行劳动合同制,到1986年10月1日起在新招工人中全部实行劳动合同制,使固定工人数的比重又逐步下降。全省1990年末固定工人数为251.15万人,占职工总数的76.26%,比1982年末的87.18%,下降10.92个百分点。但是,固定工人数占全部职工的比重仍然很大。如何搞活固定工制度,正有待于进一步探索改进。
三、临时工
建国后,企业中有一部分是从事临时性、季节性生产任务的工人。他们有事就来,没事就走,通常称为临时工,有的单位称合同工或短期工。一般按照招用时双方商定的条件签订合同,合同期满后,予以辞退。
1955年10月,安徽省人民委员会规定,企、事业单位录用临时工,一律向劳动部门申请调配,不得自行招收。1956年9月,省人民委员会在《关于贯彻劳动力统一管理和统一调配的规定》中又进一步明确:招用合同工单位应与被雇工人签订合同,报当地劳动部门备案。1957年末全省全民所有制单位共使用临时工3.84万人,占年末全部职工人数的5.82%。
1958年“大跃进”大量增人时,其中招用临时工46.62万人。是年全省共使用临时工50.46万人。到1959年,不少临时工已成为生产技术骨干,由于临时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比固定工低,影响临时工的生产积极性,根据生产需要,中共安徽省委决定下半年将22.70万名临时工转为固定工。1961年3月,省劳动局转发劳动部《暂停合同工转正的通知》:除煤炭井下工人外,凡是精简职工任务没有完成的地区,对现有的合同工、临时工一律暂停转为正式工。精简职工任务基本完成后,1963年8月,省人民委员会转发国务院《关于临时工转正问题的通知》,对1960年前进入企、事业单位从事经常性生产或工作,现已成为生产、工作骨干的临时工,可在国家下达的劳动计划内,经省劳动局批准,转为长期工。
1965年4月,安徽省人民委员会就贯彻国务院《关于改进临时工的使用和管理的暂行规定》发出通知,为推行两种劳动制度,少用固定工,多用临时工,规定企事业单位因生产工作需要,必须从社会上招用职工时,凡是临时性、季节性工作,都应当使用临时工。实行劳动计划只控制固定工的年末人数和固定工、临时工的工资总额。临时工的平均人数和期末人数,只进行统计,不作为计划控制指标。同年8月,安徽停办临时工转正手续。1965年末,全省临时工有10.87万人。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劳动力管理工作陷入停顿,临时工又大量增加,1970年末全省临时工达到18.8万人,比1965年末增长73%。根据生产(工作)需要,1971年8月,省革命委员会发布《关于临时(合同)工制度改革的通知》,决定对劳动计划内现在常年性生产(工作)岗位上使用的临时(合同)工,凡于1970年9月底前进厂的,可以改为固定工。县(区)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临时(合同)工制度改革,参照全民单位执行。这次临时工改革到1972年9月底截止。全省全民所有制单位计划内临时工有17.28万人改为固定工,占临时工总人数的91.70%。劳动计划外在常年性生产岗位的临时工有1.80万人改为固定工,占计划外临时工总人数的21.40%。县(区)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常年性顶岗位临时工,改为集体所有制单位固定工的有2.81万人,占集体单位临时工总人数的84.40%。到1972年末,全省全民所有制单位临时工人数为7.38万人。1973年精简职工中,临时工减少2.65万人,是年全省临时工人数下降到4.73万人,占职工总数的2.94%。1974年开始,安徽省规定将临时工年末人数计划,控制在精简临时工后的1973年末的水平上,单独考核。如果临时工年末人数超过计划,相应扣减固定职工人数计划指标。
1978年11月,安徽开始对国营农场1971年以前参加工作的临时工改为固定工的工作,到1980年底,全省农林牧渔场临时工改为固定工1.10万人。1981年末全省全民所有制单位计划内临时工为3.81万人,占职工总数的1.50%。1985年3月,中共安徽省委、省人民政府在《关于增强企业活力的若干决定》中提出:企业可以根据生产需要自行招收计划外季节工和临时工。此后临时工人数又有增加,到1990年末全省全民所有制单位计划内临时工达到5.43万人,比1984年末的3.34万人增长62.57%。临时工占职工总数的比重为1.64%。
四、亦工亦农工
亦工亦农工,安徽省于1958年在县办企业开始使用。1958年9月,中共安徽省委批转省劳动局党组《关于县营企业劳动制度问题的报告》规定:县营企业所需要的劳动力,应由正式工人和合同工人两个部分组成。合同工应根据生产需要,实行“亦工亦农”的办法,即企业有活时到厂做工,无活回农业社从事农业生产。196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刘少奇提出今后要实行两种劳动制度(即一种是现行的劳动制度,一种是亦工亦农的制度)后。省劳动局在歙县茶厂、安庆大通煤矿推行亦工亦农劳动制度试点工作。通过试点,减少了固定工,节约了工资开支,降低了生产成本,减少了商品粮供应,减少了职业病。1965年7月,省劳动局要求,凡适合使用季节工、临时工、轮换工的就不要用固定工。座落在农村集镇、县城和城市远郊的,生产是季节性、间歇性的企、事业单位,有毒有害和劳动强度大的工种,逐步实行亦工亦农劳动制度。适合向外发包的活,可发包给附近农村社队。据1965年8月的汇报资料,全省推行亦工亦农劳动制度的共有401个单位,2.47万人。其中:实行轮换制的19个单位,2457人;实行季节工的249个单位,9119人;实行临时工的62个单位,755人;实行发包制的69个单位,1.23万人;实行其他形式的2个单位,38人。在推行亦工亦农用工制度的人数中,由固定工转为亦工亦农的2936人。1976年4月,省计划委员会发出《关于试行亦工亦农的通知》,规定在县办工业企业中试行亦工亦农,轮换时间最长的为3年。季节性生产的企业,实行予约办法,相对固定对象,两、三年基本不换,按时到厂,按时回乡。亦工亦农人员的工资,暂列入工资基金,另列计划统计上报。到1978年末全省共招收亦工亦农人员3万余人,一并列入计划外用工统计。
1981年8月,煤炭部、国家劳动总局颁发《统配煤矿劳动方面几个主要问题暂行规定》提出:根据煤矿生产特点,实行两种劳动制度。井下采掘工除使用固定工人外,采用“农村协议工”。在国家下达劳动计划内招收,不转户粮关系,签订合同,到期轮换。1982年2月,省劳动局、省煤炭厅批准省属4个煤矿和铜陵矿务局、淮北矿务局招收农民协议工3900人。1984年6月,国务院发布《矿山企业实行农民轮换工制度试行条例》。1985年4月,省人民政府制定实施意见:农民轮换工制度主要适用于煤炭、冶金、化工、建材等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必须在国家下达的劳动工资计划之内招用;一般工作3~5年,到期轮换。
在矿山企业实行农民轮换工制度的同时,其他行业也相继实行了农民合同制。1984年7月,邮电部门开始实行乡投递员和驻段线务员从农民中招用合同制工人。1984年12月,国营建筑企业开始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和使用农村建筑队。1985年2月起,交通、铁路部门装卸搬运作业实行农民轮换工制度和使用承包工。到1985年末,全省矿山企业招用农民轮换工1.01万人,建筑企业农民合同制5916人,其他企业农民合同制7809人,合计2.38万人。1987年11月,国营建材、冶金、化工等企业少数工种也开始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到1990年末,全省全民所有制单位共使用农民轮换工、农民合同制工人4.27万人,比1985年末增长79.41%。
五、劳动合同制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以固定工为主体的现行用工制度的弊端越来越明显。安徽省于1982年下半年开始对固定工制度进行改革试点,先后在无为、舒城等13个县、市新扩建的纺织、轻工等企业试行劳动合同制。1983年试点范围扩大到蚌埠、淮南、安庆市及有关行业。同年8月,省劳动局发布《安徽省试行劳动合同制工人办法》。1983年底,全省试行城镇劳动合同制的工人有1.24万人。1984年11月,省人民政府制定《安徽省劳动合同制试行办法》和《安徽省合同制工人社会保险福利待遇试行办法》。到1985年末,全省全民所有制单位在城镇新招收的正式工中试行劳动合同制的有6.11万人,比1983年末增长4倍。
1986年7月,执行国务院发布《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11月,省人民政府颁发《安徽省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实施细则》,在国家劳动计划内招用常年性工作岗位上的工人,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统一实行劳动合同制,不再实行固定工制度。用工形式由企业根据生产、工作的特点和需要确定,可以招用5年以上的长期工,1~5年的短期工和定期轮换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在常年性岗位招用的工人,亦比照执行。1986年12月,省劳动局印发《安徽省劳动合同制工人跨市、县转移工作单位试行办法》、《劳动合同书》、《辞退工人证明书》等操作性规范,对合同制工人的转移及劳动合同书的内容作出具体规定。从1988年起,各地区、部门、单位办的技工学校招收的学生,在毕业后当工人的,也实行劳动合同制。1990年末,全省全民所有制单位招收的城镇劳动合同制工人30.12万人,比1985年末增长4倍,占全民所有制单位职工总数的9.14%。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3.79万人,占集体所有制单位职工总数的2.46%。各种合营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0.14万人,占合营单位职工总数的1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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