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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在职工人培训

第一节 学徒培训


学徒培训,也称生产中培训,是在生产现场采取师傅带徒弟的办法,传授技艺、培养新技术工人的一种传统方式。
建国前,政府没有统一管理工人培训的制度。一些工、商企业,手工作坊,城乡中有技艺的工匠和个体开业者,多以招收学徒为补充劳动力的手段。根据行业或地方习俗的不同,把学徒称为徒工、徒弟、艺徒或小伙计等。学徒要有人保荐,给老板磕头拜师,订立师徒合约。学徒期一般三年,有的另加送师一年。学徒一开始学不到技艺,先当佣人,干杂活。有的一年后,有的到最后一年才开始传授技艺。学徒期不给报酬。学徒工没有地位和人身保障。雇主可以任意打骂或开除学徒;还常常以招收学徒为名,大量招收童工,使用廉价劳动力。
建国后,人民政府坚决取缔旧学徒制度中的陈规陋俗,严禁打骂虐待徒工。1951年和1952年,在失业工人转业训练中,通过制定新的办法和规定,保证了学徒的学习、生活和各种合法权益。1953年以后,安徽开始大规模经济建设,各部门需要大量补充新技术工人,特别是基本建设战线,急需建筑工程方面的新生力量。在当时尚不可能大量举办技工学校和训练班的情况下,安徽省劳动局1953年12月提出《关于建筑工人带学徒的几点意见》。规定凡具备甲等技术水平,或乙等技术水平、五年以上工龄的老工人可以带学徒;通过签订师徒合同,明确教学内容,方法要求,师徒双方的权利义务等。这一规定,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被推广到其他生产部门。学徒培训逐步成为厂、矿企业培养新技术工人的重要途径。
1958年6月,安徽省人民委员会制定《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国营、公私合营、合作社营、个体经营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学徒期限和生活补贴的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把从社会招收或顶替进厂的新工人,分为“学徒工”和“熟练工”两种。凡需较长时间学习,才能独立工作的工种,实行“学徒制”;非技术性、简单体力劳动的工种实行“熟练制”。学徒期一般三年,熟练期一般一年。同时,为解决“大跃进”急需大量劳动力的问题,安徽省开始试行“自费学徒”办法,允许企业招收部分生活费自理,夜班津贴和防护用品由企业供给的“自费学徒工”进厂。学徒期满后,在劳动计划指标内优先就业。由于两种学徒制度并存,两种学徒工待遇不同,造成管理困难和招工计划失控。到1963年“自费学徒”办法不再实行。同年起,安徽开始对学徒培训采取以师带徒与业余教育相结合的做法,通过举办短期培训班,委托代培、以师带徒等多种形式进行培训。较好地解决了学徒培训中因“以干代学”、提前转正造成技术等级达不到要求的问题。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学徒培训受到干扰,学徒期普遍缩短。1968年5月和9月,安徽省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组曾两次发文强调,学徒期仍按1958年安徽省人民委员会制定的实施细则执行。但一些地方和企业仅把学徒期限的规定,作为学徒工转正定级的时间界限,而没有把学徒培训认真抓起来。这种状况一直持续到1978年。
1979年,随着劳动制度的改革,企业用人由“先招工后培训”,开始向“先培训后就业”过渡。技工学校和就业前培训得到较快发展。职业技术培训受到社会普遍关注,出现了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办培训的新局面。学徒培训在职业技术培训中地位有所下降。
1981年6月,安徽省劳动局转发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加强和改进学徒培训工作的意见》强调:“学徒培训仍是培训新技术工人的一种方式”。明确规定学徒培训的目标、任务、时间步骤、组织形式和执行措施。为改进和加强学徒培训提供了规范依据。
1982年8月,安徽对学徒培训实行平时、学年、期满三阶段考核制。考核合格的按期转正;不合格的延长学徒期一年后补考,补考仍不合格者,调离技术岗位;平时和学年考核成绩优异的,经报劳动部门批准,可以提前转正。
1986年后,随着劳动合同制的实行,企业招工先经过文化考试和技术培训,然后择优录用。用工制度开始走上“先培训后就业”的路子。学徒培训已不再是企业培养新技术工人的主要方式,但作为职业技术培训中的一种辅助形式,到1990年底仍在一些企、事业单位延用。1951年至1990年,全省共培训学徒69.1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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