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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工资制度

第一节 基本工资制度


一、包工工资制
包工工资制是建国前矿山、筑路、码头搬运等行业普遍实行的一种工资制度。包工工资制的收入分配一般是大包工头从包价中提取两成,小包工头每工以双工计价,剩余部分再分发给工人。有的大小包工头还另立名目,从工人应得部分再行加扣。民国17年(1928年),皖南铁矿每开采一吨矿石包价2元,而工人只按每吨0.40元计价,其余为工头所得。芜湖码头装卸、搬运工的工价,由“把头”同货主结算。“把头”先从中对半克扣,剩下的一半再和工人四六拆帐。码头业务旺季,“把头”还大量招雇临工,这时工人所得更少,最高的只占货主所付力资的两成。
实行包工工资制的工人,深受企业主与包工头的双重剥削,其工资收入仅相当于企业直接管理的工人——“里工”的三分之一左右。民国24年,《中国经济年鉴》续编载:安徽矿山工人日工资,水东煤矿“里工”普通日工资0.75元(国币,下同);“外工”普通日工资0.26元。大通煤矿“里工”最高日工资2元,普通日工资1元,最低0.67元;“外工”最高日工资0.65元,普通0.50元,最低0.40元。建国后,这种封建把头性质的包工工资制被彻底废除。
二、薪金制
建国前,除矿山、筑路等行业实行包工工资制外,其他行业大多实行薪金制。薪金制没有统一、固定的工资标准,一般由企业确定或由雇佣双方协议确定。不同地区、不同行业和工种的月工资水平相差较大,见表5-1-1。
安徽省部分地区、行业和工种工资水平统计表
表5-1-1(民国31年~38年)工资单位:法币

(续表)


除货币工资外,也有按实物计薪的。民国37年,潜山梅城天乐堂药店月薪分为四等:一等(管帐)每月1.2担米(每担折85公斤),二等(加工细货)每月1担米,三等(加工粗货)每月6~8斗米,四等(抓药)每月3~4斗米。伙食、茶水由店里免费供给。
三、供给制
供给制是建国前在革命根据地和解放区,对脱产公职人员,普遍实行的主要分配制度。不同历史时期,由于地理环境、经济条件的差异,供给范围、标准也不相同。民国24年(1935年),驻岳西县的中国工农红军第二十八军指战员,医院、被服厂、印刷厂、枪炮维修厂员工,每人每月发给银元两块。民国31年,皖江根据地,按供给实物折价约每人每月10元伙食费,另分别发给2元、1.5元、1元津贴费。对年满45周岁以上的人员每天另发一个鸡蛋,不吃鸡蛋的改吃小灶或发现金。民国37年,皖山分区供给项目和标准是,主食:支前干部每人每日麦粮2斤4两(秋粮2斤1两);机关警卫与支前勤杂人员麦粮2斤6两(秋粮2斤3两),工人麦粮2斤半(秋粮2斤4两)。副食:每人每日粗菜1斤、油3钱、盐5钱、肉2钱;享受吃中灶伙食的人员,另加细菜1斤。津贴:干部和勤杂人员不分等级每月按猪肉1斤折现金发给个人;电报、报务与机务人员每月发给猪肉4、3、2、1、0.5斤5个等级的技术津贴。衣着:两年一套棉衣、一年4~5双单鞋;县以上干部加发一双棉鞋。日用品:一年发牙刷2把、土制牙粉2包、毛巾2条;女同志每月发卫生草6斤,洗澡草2斤。子女保育费:2岁以下每月发小麦50斤、柴草70斤;3~4岁发小麦60斤、柴草60斤;5~6岁发小麦70斤、柴草50斤。
民国38年1月,安徽执行中共中央《关于新解放城市职工薪资问题的指示》,在国营和地方国营企业中原来实行供给制的干部继续实行供给制。1950年4月,全省统一执行政务院颁发的供给标准。个人生活费、服装费、津贴、保健费等比建国前均有提高。
1951年1月,安徽实行供给制人员,个人生活费改为“包干制”,按供给制标准确定每人每日生活费用为“供给分”(简称“分”)。大灶每人每日按1分计算,中灶按1.43分计算,小灶按1.8分计算,统一折合现金,按月发给个人。口粮每人每日大米1.5斤。技术津贴、特别津贴、保健费、老年金、妇女卫生、生育费等仍按1950年政务院规定执行。保育费,安徽规定1~2周岁每人每月大米100斤,3~4周岁120斤,5~6周岁130斤,7周岁以上按勤杂人员待遇。保姆费每人每月大米130斤,多带一个小孩增加40斤。
1952年3月,按政务院通知统一增加供给制人员津贴,试行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分10等24级,每人每月4.1元至360元。同年7月,执行政务院修改后的津贴标准,统一以“工资分”(详见本章第三节第一条目)为计算单位共分29个级别。同年12月,安徽省人民政府决定:国营及地方国营企业中,实行供给制的人员改为工资制。1953年随着部分企业实行等级工资制的试点,供给制在企业中不再实行。
四、等级工资制
等级工资制是企业生产工人按技术等级、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按职务、职称,确定相应级别的工资制度。这种制度较好地体现了“按劳分配”原则,是建国后,开始在少数国营工厂通过试点逐步建立起来的。1950年3月,蚌埠皖北企业公司所属蚌埠铁工厂、宝兴面粉厂、建华肥皂厂、东海烟厂和蚌埠人民印刷厂五个国营工厂借鉴大连市的经验,工人实行7级工资制,管理人员实行15级制。1953年全国第一次工资改革,安徽在部分地方国营工业企业初步建立较统一的等级工资制。工人实行8级工资制,少数企业实行7级工资制;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实行职务工资制,每个职务或职称,设置3~5个等级。等级工资制根据各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位次、技术复杂程度、劳动条件及企业规模划分为五类产业五种工资标准。1954年陆续在建筑部门土建工人中实行7级工资制,管理人员实行19级工资制;商业、粮食、外贸企业工人、职员统一实行21级工资制。1956年全国第二次工资制度改革后,安徽在工业、交通、邮电、基本建设、商业等部门的国营、地方国营、新公私合营企业及县以上集体企业全面执行国家产业部与省颁发的等级工资制。直到1990年,企业工资制度虽经几次调整、合并、简化及改革,均未改变以等级工资制为主体的基本工资制度的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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