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1953年工资制度改革
这是全国范围的第一次企业工资制度改革。安徽省1952年着手准备,1953年正式在部分国营与地方国营企业中实施。这次工资制度改革主要是:废除国民政府遗留下来的混乱、腐败与不合理的旧工资制度,逐步建立符合按劳分配原则的、统一的等级工资制度。工人一般实行8级工资制,少数企业实行7级工资制,见表5-1-2。
生产工人工资标准表
表5-1-2(1953年)单位:工资分

说明:每一工资分所含实物的种类与数量:食粮:0.80市斤,白布:0.20市尺,植物油:0.05市斤,食盐:0.02市斤,煤:2.00市斤。
工人工资级别以技术等级为基础,采用考评结合的办法确定。职员分五种产业类别五个企业等级,根据不同职务,分别实行4~5级工资制。普通职员、勤杂与经济警卫等人员不分产业类别,根据不同岗位分别实行5~8级工资制。同时取消各种“变相工资”和“年终双薪”,建立新的奖励制度。对奖励条件、考核标准、奖金额作出统一规定。
1953年在部分企业中实行新的工资制度,为在全省范围内全面进行工资制度改革,积累了经验;同时适当提高了职工工资水平。是年安徽地方国营工业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402.45元,比改革前的1952年(329.16元),提高22.27%。其中增长40%以上的有碾米、建筑、卷烟3个行业。
二、1956年工资制度改革
1956年安徽工资制度改革,在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全面展开。这次改革主要是:取消工资分和物价津贴制度,按物价和生活水平划分工资区类别;改进工人等级工资制,适当扩大高、低级工人之间工资差;改进企业职员和技术人员的职务工资制;推广和改进计件工资,实行高于计时工资3~10%的计件工资率;改进企业奖励制度和津贴制度。使工资的增长建立在发展生产、提高劳动生产率的基础上。安徽省人民委员会在贯彻国务院工资改革决定时,结合安徽情况,分别对国营企业、新公私合营企业和城镇集体企业工资改革作出规定。
〔国营企业工资改革〕
工人工资标准:国营商业、供销、粮食加工等企业,统一执行国家规定的工资标准。地方国营企业,执行新颁发的安徽省地方国营企业工人工资标准。1956年8~10月,省人民委员会按厅、局隶属关系,分别批准下达149个工资标准。其中省工业厅所属厂、矿企业工资标准见表5-1-3。
安徽省工业厅厂矿企业生产工人工资标准表
表5-1-3(1956年)单位:元

(续表)

(续表)

在同一产业内,现行工资水平悬殊较大的,根据不同条件执行不同工资标准。纺织业有机械操作,也有手工操作,分别执行3种工资标准,机械、电力业4种工资标准,建筑材料3种工资标准。新工资标准,多数规定8级工资制,少数为7级或6级制。最低一级月工资额24~33.5元,最高8级(或7级、6级)月工资额,按与最低一级工资额的2.6~3.2倍安排,各等级之间工资差额一般按等比系数确定。对上海内迁厂,由于原工资较高,避免降低工资过多,适当增大最低与最高工资倍数。
管理人员工资标准:鉴于国营企业拟定的职务工资标准偏高,安徽在总结过去试行职务工资的基础上,结合当时干部配备、工资水平,另行拟定安徽省企业生产管理人员职务工资标准。安徽省工业厅厂矿企业生产管理人员职务工资标准见表5-1-4。
安徽省工业厅厂矿企业生产管理人员职务工资标准表
表5-1-4(1956年)单位:元

说明:每类产业按企业规模分为六级,不同等级的企业采用职务等级线加以区分。
企业工程技术人员也执行上述工资标准。同时发给相当于职务工资5~30%的技术津贴。
控制企业领导增资:实行新的职务工资后,科长以上干部增资幅度较大,工人有意见。为避免出现新的不合理,安徽省人民委员会决定:在工资改革前工资水平相当于国家机关老标准18级及18级以上的领导干部,增资幅度不超过13~20%。相当于19级以下的,增资幅度不受限制,与工人及机关同类干部大体持平。
〔新公私合营企业工资改革〕
1955年底,私人工商业实行全行业合营后的新公私合营企业,国务院规定单独进行工资改革,并由省制定方案,报国务院批准。这类企业,行业面广,生产经营分散,规模大小不等,职工工资偏低,工资改革难度较大。安徽的实施方案是:
增资指标及增资水平:指标本着省辖市高于县城和乡镇;工业高于商业、商业高于供销合作社;合营企业低于国营企业的原则进行分配。增资水平,县城和乡镇所属新公私合营企业平均不超过3.5%,个人最高不超过5元。工、商企业领导人的工资增长,控制在不超过上级规定的本企业增长幅度内;其他企业领导人的工资增长与本企业职工工资增长相平衡。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在13%以内的,企业领导人与职工一样;企业平均工资增长高于13%的,企业领导人的工资增长不超过13%;企业不增资的,企业领导人也不增资。
工资标准:工业企业生产工人的工资标准,省辖市大中型合营企业,采用地方国营工业相应类等的企业工资标准插半级执行;部分产业生产工人现行工资比较低,在一级以下增加一至两个附加等级,作为过渡。省辖市小型合营企业及县城和乡镇合营企业,暂不实行等级工资制,只规定若干个工资标准,允许某些“平均”现象存在;确定较小级差、不强调等差百分比和倍数,由各地自行掌握,做到既使工人工资有所增加,又使工资制度有所改进。商业企业业务人员工资标准,省制定三种标准,各地根据职工和私方人员现行工资水平与企业负担能力分别情况执行。商业企业管理人员采用20级工资标准,分省辖市和地、县两类,省辖市执行较高一类,地、县执行较低一类。
变相工资:伙食补贴并入标准工资,高出部分保留;房租补贴、电贴、炊事员补贴作为福利项目保留,锡箔厂、卫生材料厂等企业建立节约奖;饮食业中的月规(理发、洗澡费),作为福利处理。
增资时间:执行新工资标准增加的工资,从1956年4月1日起执行。全省地方国营企业(含原合营企业)共有12.33万人参加工资改革,职工年平均工资由改革前的473.3元,提高到537.2元,年人均增资63.9元,增长14.8%。
〔城镇集体企业工资改革〕
安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是在建国初期的个体手工业和个体工商业者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初建时,规模小、经济效益不稳定,没有建立统一的工资制度。大多是根据经营状况和特点,自行确定分配制度。分配形式:手工业生产合作社有实行计件工资的;也有实行计时工资加奖励及分成工资的;合作商业实行提成拆帐工资。1956年全国国营企业工资改革时,安徽手工业生产联社所属集体手工业企业才建立统一的等级工资制(见表5-1-5)。工资标准低于同类地方国营企业。
安徽省手工业生产联社加工厂工人工资标准表
表5-1-5(1956年)单位:元

三、1958年至1984年工资改革试点
1956年工资制度改革后,等级工资制中存在的问题逐渐暴露。1958年起,安徽曾先后四次进行改革等级工资制的尝试。
〔试行新工资标准〕
1958年“大跃进”期间,安徽新建一大批规模较小、设备简单的厂矿企业。新招收、调进职工,工资标准不统一。为有利生产与职工团结,安徽省劳动局针对老企业工资标准分类过细、操作复杂的情况,1959年拟定《新建企业生产工人工资标准》(见表5-1- 6),经中共安徽省委批准,从10月起试行。新工资标准,简化了产业分类与企业等级,缩小了最高与最低工资差距。新建企业职员和工程技术人员不再另设职务工资标准,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关工资标准执行。企业非生产人员工资标准,除汽车司机参照安徽省交通厅1958年12月修定的工资标准(1级69.4元、2级58.2元、3级49.6元、4级45.56元、5级36元)执行外,其余按安徽省人民委员会1956年8月颁发的工资标准执行。
安徽省新建企业生产工人工资标准
表5-1-6(1959年10月)单位:元

(续表)

说明:1、各市的大型纺织厂可采用安徽纺织一厂的工资标准,即1级29.0元…15级78.3元,但不执行岗位工资制度。
2、各企业机修车间的生产工人,可采用本地区同类型机械工业的工资标准。
3、表内没有列出的产业,其工资标准可以参照原地方国营相同类型、规模相近的企业工资标准予以确定。
〔半供给半工资制〕
1958年安徽农村普遍成立人民公社,实行“吃饭不要钱”的供给制和以评工记分为主的劳动计酬制度。城市中一些企业也成立了人民公社,农村的分配制度影响到城市。同时在“共产风”较甚的情况下,一度把供给制改为等级工资制看成是倒退。劳动部1958年11月在成都会议上,讨论了《关于企业实行部分供给工资制的初步意见(草案)》。安徽根据成都会议精神,在劳动部指导下,选择蚌埠东海人民公社(东海烟厂)进行半供给半工资制试点。半供给半工资制方案从1958年12月试行,经三次修改,到1963年11月废止,历时5年。
第一次试行方案(1958年12月至1959年1月):供给部分实行“八包”,即包伙食、衣着、医疗、房租、水电、子女教育、理发和过节费;工资部分不分工人、干部统一实行8级制,最低5元,最高30元。在职工全部收入中,供给部分占77.44%,工资部分占22.56%。试行结果,全厂增加收入的职工占68.94%,不增不减的占4.76%,减少收入的占26.3%。由于供给部分比例过大,包的范围太广,造成物资供应上的困难和浪费;工资部分比例过小,降资面较大,挫伤了部分职工的积极性。
第二次试行方案(1959年2月至1959年4月):针对第一次试行方案出现的问题,将供给部分的“八包”改为“两包”,即包伙食与医疗费;工资部分,管理人员实行10级制,最低14元,最高68元,工人实行7级制,最低13元,最高44元。在职工全部收入中,供给部分占49%,工资部分占51%。全厂职工增加收入的占82.7%,不增不减的占3.8%,减少收入的占13.5%。实行中仍反映降资面过大,工人与管理人员的收入比例不够协调。
第三次试行方案(1959年5月至1963年11月):将管理人员工资标准调整为,最低18元、最高70元;生产工人工资标准,最低仍为13元、最高调为47元。供给部分,仍实行“两包”。职工月伙食费标准10元,家属及其供养的11周岁以上子女月伙食费标准7元,4~10周岁子女6元,3周岁以下子女4元;医药费不分职工与家属人均月标准0.75元。执行结果,在职工全部收入中,供给部分占44%,工资部分占56%,增加收入的占92.6%,不增不减的占6.4%,减少收入的1%。大部分职工比较满意。
1963年8月,省劳动局会同省轻工业厅、蚌埠市劳动局、市轻工业局与市总工会到该厂调查,实行半供给半工资制后,解决了家庭人口多、收入少,负担重的职工困难,特别是在1959~1961年三年经济困难时期,对保障职工生活起到一定作用。自动离职的现象比其他单位少,各项生产指标也完成较好。但是,这一试点的重大缺陷在于,职工收入多少取决于家庭人口多寡,而不是取决于职工劳动技能与效益的高低,与按劳分配原则相距甚远。调查确认,如果继续实行这一办法,难以起到工资的杠杆作用,与现阶段国情不符。经中共安徽省委批准,1963年11月取消试点方案,恢复等级工资制。
〔结构工资制〕
1983年3月,省制定结构工资方案,5月,经劳动部批准,在安庆石油化工总厂试行结构工资制。将原等级工资改为级别工资和岗位工资两部分,按7∶3的比例重新组合分配。结构工资制的主要内容和特点是:
级别工资:将原等级工资改为档案工资,统一执行新拟定的30级工资标准,见表5-1-7。
安庆石油化工总厂级别工资标准
表5-1-7(1983年)单位:元

执行办法,以国家批准的标准工资额打七折就近套入新的级别工资,在两级之间的上套,高于新级别工资的部分,不予保留。
岗位、职务或技术工资:在自动化程度高、生产连续性强的岗位工作的工人,实行岗位工资,分5级,最高25元,最低15元,级差2~3元。其他岗位的工人,实行技术工资,分7级,最高28元、最低12元,级差2~3元。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实行职务工资,分11级,最高1级56元,最低11级14元,级差3~8元。
基本工资增长同企业经济效益挂钩:1984年起,按照国家规定的上缴利税发奖率与结构工资挂钩。完成和超额完成国家下达的主要生产指标时,按规定标准领取岗位工资;完不成国家下达的年度利润和产量计划时,减发岗位工资。
实行“浮动、考核、固定”办法:从1984年起,将岗位工资向上浮动的总额,每满三年集中用于调整档案工资级别,同时提高结构工资标准。三年一次考核、固定,逐年过渡到一职一薪或一岗一薪和工资等级同技术等级相符的技术工资。
〔调改结合试点〕
1983年7月,安徽在马鞍山钢铁公司、淮南化肥厂、江北机械厂、合肥自行车厂、蚌埠平板玻璃厂、蚌埠自来水公司、淮北市木材公司、合肥西市粮站等12个企业,结合国家统一部署的职工普遍升级,进行改革现行等级工资制度(简称:改制)试点。12个试点企业改制总体方案经国家劳动部批准,按国家下达的升级与改制增资指标,制定了实施方案。
工人、干部执行同一工资标准:1956年建立的等级工资制,在产业分类、企业分等、人员分类上划分过于复杂,增加了职工调动重新评定级别的困难,出现一个企业多种工资标准、同级不同酬的现象,影响职工团结与积极性。在改制试点中,对企业原执行工资标准和下达的增资指标,经测算、试套,拟定出《工人、干部一条龙工资标准》,见表5-1-8。
安徽省试点企业工人、干部一条龙工资标准
表5-1-8(1983年)单位:元

(续表)

说明:1、中型厂干部职务等级线中科长、工程师等的最高一级只供工程师、会计师、经济师使用。正副科长只能使用到八级。2、马鞍山钢铁公司,属大型企业,其行政管理和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均统一执行下列标准:8级210元、9级190元、10级170元、11级153元、12级138元、13级126元、14级114元、15级102元、15副96元、16级90元、16副84元、17级79元、17副74元、18级69元、18副64元、19级59元、19副54元、20级50元、20副46元、21级42元、21副38元、22级35元。
新拟工资标准为10级制,各级之间插副级,级差不再按等比系数安排,改按绝对额安排,缩小了高、低等级的差距。
试行职务(职称)补贴、津贴:试点企业的中层干部及中级技术职称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执行一条龙工资标准后,其工资级别仍低于职务(职称)等级线的,给予补贴。低于一级以内的,补足差额,低于两个级差以上的,补助两个级差。同时确定在蚌埠平板玻璃厂试行职务(职称)津贴制度。
工资标准浮动:试点企业工资标准,从1984年起随企业经营状况浮动。经济效益好、各项经济技术指标达到全国同行业先进水平的,执行较高一种工资标准;经营状况差,主要经济技术指标比上年下降的,降低一种工资标准。
浮动升级:试点企业从1984年起,凡生产经营好、超额完成国家下达的生产和上缴利税计划的,实行浮动升级制度,或每年安排20~25%升级面,或按超额完成任务的幅度大小,分档次确定不同幅度的升级面。
参加此次调改结合试点的企业职工共6.36万人,其中,有5.87万人升了级,升级面达93.2%。生产管理人员、中年知识分子和生产工人升两级的,分别占各该类人数的10%、56%和3%。升级人均月资9.66元,改制人均月增资1.93元。
四、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
1985年起安徽企业工资制度进入重大改革时期。国营企业职工工资分配,由建国以来计划经济条件下的国家直接统一分配到职工个人,进入到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条件下的两级分配,即先解决国家同企业的分配关系,再由企业按照劳动者的劳动数量和质量进行内部分配,处理企业与职工的工资分配关系的新阶段。这次企业工资改革办法是:国营企业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按比例浮动(简称:工效挂钩);扩大企业内部分配自主权;国家间接指导企业内部工资制度改革与分配办法。改革的重点是:合并简化工资标准、推行工效挂钩。
〔合并简化工资标准〕
1985年企业内部工资制度改革重点是合并简化工资标准。使企业工资类区与机关工资类区相一致;将五类产业、五种企业工资标准简化为三类三种工资标准;工人与干部工资标准增设副级以缩小等级差距;企业行政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职务工资标准简化为职务等级工资制并执行一条龙工资标准。
1985年10月,安徽省人民政府根据上述改革精神,参照劳动人事部颁发的参考标准,出台安徽省国营企业工资改革实施方案。颁发国营企业工人、干部工资标准,见表5-1-9,5-1-10。
安徽省国营企业工人工资标准表(适用五类工资区)
表5—1—9(1986年)单位:元

说明:工人实行八级制的,等级中所列1、3、5、7、9、11、13、15为正级,2、4、6、8、10、12、14为副级。
安徽省国营企业干部工资标准表(适用五类工资区)
表5—1—10(1985年)单位:元

在同一产业内企业适用工资标准按经济效益高低确定。国营大、中型企业,1983年和1984年人均上交税利、全员劳动生产率高于全省同行业平均水平在5%以上的,执行高档标准,低于5%的执行低档标准,其它执行中档标准。
企业干部工资标准,按照企业类型确定。大型联合企业正职领导干部执行最高一级工资标准;大型企业正职领导干部执行最高三级工资标准;中型企业正职领导干部执行最高五级工资标准;小型企业正职领导干部执行最高七级工资标准。
在实施新工资标准时,为简便易行,减少矛盾,统一采用工人按原级套新级,干部按现行标准工资额就近对应上套新拟工资标准的办法。套入新标准所增加的工资控制在人均每月5元以内。
参加此次工资制度改革的企业共6417户,职工111.45万人,纳入新工资标准人均实际月增资8.02元。
〔工效挂钩〕
1984年先在安徽新华印刷厂试行工资总额(不含副食品补贴和奖金)同实现利润挂钩;在合肥长江饭店试行工资总额与实现利润、营业额双挂钩。1985年6月,扩大到85户国营大、中型企业。其中报经国务院工资改革小组批准的47户,经中共安徽省委、省人民政府批准的38户。1986年安徽省劳动局、省财政厅批准皖北煤炭工业公司实行吨煤工资含量包干。1987年批准蚌埠、淮南、淮北、安庆市4个自来水公司实行千吨售水工资含量包干;安徽省烟草公司所属蚌埠、芜湖、合肥、滁州、阜阳卷烟厂实行工资、奖金同实现税利双挂钩。在3年试点过程中,由于原材料价格上涨、市场变化等情况,先后有嘉山明光酒厂、马鞍山橡胶厂等19户企业退出试点,其余76户通过试点,调动了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提高了经济效益。各项经济指标均高于未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上缴税利年平均增长5.8%,高于省预算内工业企业1.6个百分点,劳动生产率年平均增长8.2%,高于全省工业企业1.5个百分点。新增效益工资年人均为236元。
1988年安徽省人民政府决定,在全省范围内普遍推行工效挂钩,并把工效挂钩作为深入改革,落实和完善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一项重要内容。截止1990年底,全省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共1559户,职工84.58万人,分别占全省全民企业和全部职工总数的33.66%和52.18%。
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关键是合理核定企业“工资总额基数,经济效益指标基数和挂钩浮动比例”。工资总额基数的核定一般以上年度劳动工资统计年报中的工资总额(不包括国家规定的十种特定燃料原材料节约奖和副食品价格补贴)为基础,减去不合理的增资因素,加上合理的增资因素。经济效益指标基数的核定原则是以上年度财务会计决算数为基数进行核定。如果上年实际财务决算数低于前三年或前两年平均实际完成数的企业,可参考前三年或前两年平均实际完成数,并结合企业实际情况核定。浮动比例核定的原则是,企业工资总额增长应低于经济效益增长,职工实际工资水平增长应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挂钩浮动比例一般控制在1∶0.3~0.7的幅度内,即挂钩效益指标比基数增长1%,工资总额基数增长0.3~0.7%。少数挂钩经济效益指标基数低、增长潜力大的企业,其浮动比例可低于1∶0.3,少数经济效益好、增长潜力小的企业,其浮动比例可高于1∶0.7,但最高不得超过1∶1。见表5-1-11。
安徽省工效挂钩试点企业核定基数与比例表
表5-1-11(1985年)

(续表)

说明:1、1986年皖北煤炭工业公司吨煤工资含量核定为13.39元。
2、1987年蚌埠、淮南、淮北、安庆四个自来水公司千吨售水工资含量分别核定为:12.35元、10.25元、23.00元和13.63元。
3、安徽新华印刷厂、合肥长江饭店1983年实现利润基数分别为:225.40万元、34.5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