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资分制度工资分制度是在建国初期,因物价不稳定,为保障职工实际收入不受影响,而采取以实物为计算工资单位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1952年4月份以前,安徽大多以米、面粉为工资计算单位,在淮河以南以米、淮河以北以面粉与小麦为多。手工业也有以布、纱为单位计发的,庐江矾矿则以矾为单位计发。为求统一,皖北行署规定以米、面为计算单位。在实际执行中,又有以银行折实储蓄单位作为计薪单位的。在合肥地区一个折实单位,相当于2.47个工资分,折合大米1.48市斤;芜湖地区一个折实单位,相当于2.88个工资分,折合大米1.45市斤。
由于工资计算单位及实际含量不统一,影响工资标准、工资基金计划的制定和职工的实际收入。1952年4月,全省统一以新的“工资分”为计算工资的单位。新工资分的实物种类和含量为:粮0.8市斤(安徽中熟米70%,面粉30%),12磅龙头细布0.2市尺,小麻油0.05市斤,淮盐0.02市斤,淮南煤2市斤。上述实物均以当月国营贸易公司或合作社的零售牌价计算。安徽根据各地物价水平,划分为蚌埠与芜湖两个工资分区,屯溪市因每年受茶市影响,价格稍高于芜湖,故单列屯溪市工资分价格区。1955年统计,各工资分区逐年平均分值水平为:1952年蚌埠区0.2106元、芜湖区0.2006元、屯溪0.2112元,1953年蚌埠区0.2260元、芜湖区0.2156元、屯溪0.2211元,1954年蚌埠区0.2293元、芜湖区0.2184元、屯溪0.2224元。全国共285个工资分值数目,其中,工资分值在0.25元以上档次的有211个,安徽处于0.22元以下与0.22~0.25元档次内,属低水平省份。
二、工资区类别制度
1956年工资制度改革,废除工资分,实行以货币工资为计算单位的工资区类别制度。安徽工业企业工人工资标准是按产业类别与企业规模确定的;工业企业职员和交通运输、基本建设部门的职工,工资区类别划分各不相同,有的企业无工资区类别,有的类别划分与国家机关不一致。商业企业划分十一类工资区,安庆区执行二类,蚌埠区三类,合肥区四类。
1963年,商业企业工资标准安庆区由二类提为三类。1979年11月,商业企业工资标准安庆区、蚌埠区由三类提为四类,合肥区提为五类。同时,安徽对不执行十一类工资区制度的工业、交通运输和基本建设等部门工人工资标准偏低的,按商业企业调高一类增加2.83%的幅度,相应调整了工资标准。见表5-1-12。
安徽省地方企业、事业单位工资区类别调整后新工资标准表(摘节)
表5-1-12(1979年)单位:元

说明:1979年全省共调整87种企业事业单位工人工资标准。上述选择11种有代表性生产工人工资标准附上。
1985年7月,商业企业工资标准安庆区、蚌埠区提为五类。安徽又一次将工、交、建企业部分偏低的工资标准,按商业企业调高一类增加2.75%的幅度,调整工人工资标准。
同年企业工资制度改革时,安徽结合简化合并工资标准,开始将企业工资区类别与国家机关工资区类别相一致,按国家统一划分的十一类工资区类别,合肥区、蚌埠区、安庆区均执行五类工资区工资标准。
1986年7月,合肥区工、交、建、商企业工资标准统一提为六类工资区。见表5-1-13、表5-1-14。
1988年3月,安徽将蚌埠区、安庆区工、交、建、商企业工资标准亦提为六类工资区。
安徽省国营企业工人工资标准表(适用六类工资区)
表5—1—13(1986年)单位:元

安徽省国营企业干部工资标准表(适用六类工资区)
表5-1-14(1986年)单位:元

说明:各类型企业适用范围与表5-1-13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