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时工资是安徽企业普遍实行的基本工资形式。根据劳动时间计算单位的不同,分为小时工资、日工资、月工资和年工资四种。企业固定职工和合同制工人一般采用月工资形式。职工按国家或企业规定的工作日出满勤时,企业按月工资标准发给工资;缺勤或加班加点时,按日工资标准和小时工资标准扣发或加发工资。企业使用的临时工一般采用日工资形式。
建国前,安徽企业实行计时工资较普遍,但政府没有规定统一的工资制度与工资标准,多数是企业主自行确定按年、月、日支付劳动者工资的钱数。不同地区和行业工资差距很大。民国8年(1919年)潜山县梅城金德发面粉厂职工年工资40元,水吼岭正昌纸厂年工资360元(法币、下同),叶元泰油脂厂年工资22.33元;维民机厂职工日工资0.15元,大有恒制油厂日工资0.24元。据第二次《中国劳动年鉴》记载:民国19年9月,安庆、芜湖和蚌埠三个城市各行业计时月工资情况见表5-3-1。
安庆等三地各行业男、妇工、童工月工资调查统计表
表5-3-1(民国28年)单位:元(法币)

(续表)

民国31年潜山县缝纫工、铁匠、砖瓦匠日工资8元(法币、下同),人力车夫、肩舆工日工资10元,店员一般年工资1400元。
建国后,安徽多数企业仍继续实行计时工资。经过1953年、1956年和1985年三次工资制度改革,全省企业固定职工(含合同制工人)绝大部分实行以等级工资标准为基础的月工资形式。建筑业使用的粗壮工和厂矿使用的临时工从1957年10月起分别实行统一的3个等级的日工资标准。见表5-3-2。
安徽厂矿临时工工资标准
表5-3-2(1957年制定)单位:元

说明:市含县级市。
上表所列工资标准经1959年3月、1980年10月和1986年10月三次调整,逐步缩小了适用范围。企业使用的计划内临时工,根据技术熟练程度和劳动轻重等因素,改为参照本企业计时月工资标准2至6级执行。建筑业及厂矿企业使用的计划外临时工改为月工资与日工资并存,同时将工资标准调整为:1级月工资48元、日工资1.90元,2级月工资56元、日工资2.20元,3级月工资66元、日工资2.60元,4级月工资77元、日工资3元。到1989年底安徽全民单位职工实行计时工资的人数为289.38万人,占职工总数的90.20%。其中,全民所有制地方企业实行计时工资的职工为138.19万人,占职工总数的87.22%。全民单位计时工资总额占全部工资总额的比重1989年为49.98%,1990年为51.77%。其中,地方企业1990年比重为5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