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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工资形式

第二节 计件工资

计件工资是按工人完成合格产品的数量和规定的计件单价计发劳动报酬的一种工资形式。较计时工资更直接体现多劳多得的分配原则。安徽实行计件工资的条件、形式、内容,经历多次变化。
一、实行计件工资的条件
建国前,实行计件工资的企业只有单价、没有定额,又称旧计件工资。
建国初期,安徽工业系统计件工资多沿袭建国前的旧计件工资,无统一章程,或有定额但不够合理。
1956年第二次工资制度改革,提出推广和改进计件工资。1959年10月,全国工资问题座谈会认为,计件工资在一定条件下有其积极作用,但不宜盲目推行。适于实行计件工资的,主要是从事简单手工操作以体力劳动为主的工种。
1963年9月,安徽工业、基本建设、交通运输企业实行计件工资制的条件是:1、产品(工作)的数量容易计算,质量容易检查,能够制定劳动定额;2、生产正常,任务饱满,产品(工作)比较固定;3、管理制度(定额管理、产品质量检查、生产原始记录和统计等制度)比较健全,劳动组织比较合理。但在“社会主义教育运动”后期和十年“文化大革命”期间(1966~1976年),计件工资被视为“物质刺激”而全部取消,计件超额工资改为固定性“附加工资”。
1978年7月起,安徽开始恢复计件工资,并重申实行计件工资的企业,必须符合供、产、销正常,生产任务饱满,管理制度健全,各种定额和统计、验收等基础工作搞得比较好,各项经济技术指标比较先进等条件。
二、计件工资的主要形式
〔无限计件工资〕
无限计件工资在50年代是多数企业实行的主要形式。1978年重新恢复计件工资后,规定只有煤矿井下采掘工人和海港码头装卸工人,以及实行全国统一劳动定额的企业才可以实行。
实行无限计件工资的工人,不论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定额多少,均按同一单价计算工资,不受限制。
〔有限计件工资〕
有限计件工资是在总结50年代实行计件工资制经验教训的基础上,从60年代开始,尤其是1978年以后,国家提倡的主要形式。
有限计件工资是在定额以内,按规定的计件单价计发工资;对超定额完成的部分,其计件超额工资有一定额度的限制。1963年7月,安徽规定计件超额工资,一般在企业全部计件工人的标准工资总额的15~20%以内。1978年恢复实行计件工资后,计件超额工资的部分,控制在计件工人的标准工资总额的20%以内。职工原享受的附加工资予以保留。1982年4月起,计件超额工资放宽到企业平均标准工资的30%以内。
〔超额计件工资〕
超额计件工资是中共安徽省委1981年8月在《关于工商企业实行经济责任制问题的通知》中提出的一种计件工资形式。它与上述两种计件工资的区别是,工人完成劳动定额的部分按本人计时标准工资发给,完不成定额的减发工资,超过定额的部分按计件办法发给工资。
〔全额岗位计件工资〕
全额岗位计件工资是执行岗位工资的纺织运转工人按岗位工资确定计件单价的一种计件形式。这种计件形式根据纺织工业部部颁《劳动规范》,按照各工种的技术复杂程度、劳动条件、劳动强度和责任大小等四方面的因素,将运转一线88个工种,划分5个不同的岗次,确定相应的工资基数,实行全额岗位计件。1982年,首先在阜阳纺织厂试行。1985年12月,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准颁发《纺织企业实行岗位工资制的实施办法》,1986年起在全省纺织企业全面推行。
三、计件工资的基本内容
实行计件工资的关键在于合理确定计件工资的工作等级、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
工作等级,根据技术复杂程度、精确程度、责任大小、劳动强度和生产设备等条件确定。工作等级确定以后,一般不再变动。只有工人技术等级标准重新修订时,有关的工作等级才相应进行调整。
劳动定额必须先进合理。1963年9月,安徽规定,先进合理的定额水平应该是:在生产条件比较正常的情况下,工作等级相同的多数工人,经过努力能够达到或超过的水平。
计件单价,按照与工作等级相同等级工人计时标准工资,除以产量定额,或乘以工时定额进行计算。对于能够明显区分质量等级的产品,也可以按照不同的质量等级,确定不同的计件单价。由于企业升级制度不正常,造成工人晋级与其所从事工作岗位的工作等级不相一致,给确定计件单价带来困难。安徽解决这一问题的措施:一是推行超额计件工资制;二是给高工资级别的计件工人以固定补差或岗龄系数。
1990年,安徽实行计件工资的工资总额占全部工资总额的1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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