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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工资形式

第三节 奖励

一、奖励制度的建立奖励是计时工资的一种补充形式。建国前,安徽仅少数企业实行奖励制度。民国19年(1930年),安徽电灯厂和安徽省省会电话局工人给奖暂行简章规定,年终结算企业有盈余时,酌提成数分作机件折旧准备金和工人奖励金。各工人的奖金数目视提成总额及每月工资多寡,分别分配,但以不超过一个月工资为限。民国20年,蚌埠天成公司实行推销积压商品奖。营业人员凡推销带一个红圈标记的商品,每售货1元(法币、下同)提厘0.05元,推销标有两个红圈的商品,每售货1元提厘0.10元,推销有三个红圈的商品,提厘更多。据安徽省劳动局1953年调查,建国初期,私营企业遗留下来的奖励形式大体有年终奖、压岁钱、酬劳金、年赏、年赐、红纸包等六种。
1953年4月,中央人民政府财政经济委员会发出《关于奖励工资制中若干问题的指示(草案)》之后,安徽开始在少数企业试行经常性奖励制度。蚌埠铁工厂、宝兴面粉厂实行超产奖,濉溪酒厂实行节约奖。1957年5月,安徽省劳动局对地方工业、交通、建筑共533个企业、8.31万名职工调查,实行奖励制度的有9个企业、7085名职工。奖励形式有:生产奖、超额奖、安全奖、质量奖、检修奖等。
1958年,奖励制度被视为“物质刺激”、“金钱挂帅”。初步建立的奖励制度被取消,改为年终发放一次性跃进奖。奖金水平相当于企业职工人均半个月工资。
1959年6月,经中共安徽省委批准,在工业、基本建设、交通运输企业统一建立综合性奖励。奖励范围,限制在县以上工业、交通、基本建设企业。奖励对象,主要是生产工人、学徒和其他服务性人员,以及不脱产的基层干部。企业职员不实行。奖励面,工人及学徒在70%左右,勤杂人员最高不超过40%。奖金率,为工人、学徒月标准工资总额的5%。评发时分3~4个等级。学徒奖金低于工人。
1960年2月,奖励范围扩大到邮电、市内公共汽车公司、商业、粮食、饮食服务业。奖励对象扩大到企业管理人员。奖励面总的控制在70%左右,但车间班组内的得奖人员不受限制。奖金率,企业的一般管理人员实行季奖,按这些人员的月标准工资总额的10%提取;商业基层营业单位中的售货员、收购员按月标准工资总额的9%执行。1963年9月,实行综合性奖励的对象又扩大到企业科长以下干部。奖金率调整为:重点企业不超过实行奖励制度职工月标准工资总额的10%,一般企业不超过7%,商业金融业不超过6%。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奖励制度再次遭到批判。为不使企业职工减少收入,同年8月,安徽省劳动局报经中共安徽省委同意将综合奖以“附加工资”名义平均发给职工,取消综合性奖励制度。
1978年7月,安徽开始恢复实行超产奖励。奖励办法,贯彻“多超多奖、少超少奖”的原则;奖金额体现一线工人高于勤杂人员,工人高于干部的原则。工人一般实行月奖,科室管理人员一般实行季奖。企业党委书记、副书记、厂长、副厂长不实行奖励制度。奖金总额一般企业按实行奖励制度的职工标准工资总额的10%提取(提取金额平均每人每月少于3.5元的,按3.5元提取),经省批准的少数企业按12%提取。职工原享受的附加工资保留。
1979年3月,煤炭行业开始实行“吨煤奖”,核定淮南矿务局每生产1吨煤提奖1元,淮北矿务局为0.90元。同时,试行节约奖。同年4月,安徽省建筑安装企业,试行“全优综合超额奖励”、“材料节约奖励”和“汽车运输超产奖励”办法。此后,国家又统一规定了“十种特定燃料、原材料节约奖”和“劳动竞赛奖”。
二、奖励制度的发展
1979年6月,安徽在全国率先试行超计划利润奖。奖金不再按职工标准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而是从超计划利润中按创造的超额利润多少,分别提取2~20%。开始打破了企业在奖金方面吃国家大锅饭的弊端。此后,国家对国营企业开始实行企业利润留成制度,并建立企业职工奖励基金。企业职工奖金的发放从奖励基金中支付。
1984年3月,安徽在全国再次率先改革企业奖金发放办法,取消奖金封顶限制。企业年度奖金发放与企业超计划上缴财政数额挂钩。上缴财政数额超计划20%以内,奖金指标按比例同步增长,超过20%以上的部分,按奖金率按上缴利润指标核定奖金率的目的,在于从宏观上控制奖金增长速度超过利润增长速度。奖金率计算公式是:核定的奖金指标基数÷国营企业上缴利润和工商税收计划指标×100=百元利税发奖率。减半计算,没有完成上缴任务的,按比例下浮。企业奖金增长随上缴利润(利税)增长幅度,按小超同步增长,大超增长比例分段递减的原则计发,不予封顶。职工个人奖金的发放,也根据实行经济责任制的情况,上不封顶,下不保底,拉开差距,克服平均主义,不再实行综合奖。为从宏观上控制消费基金的过快增长,在取消奖金封顶后,对超过一定数额的通过征收奖金税进行调控。
同时,奖励职能扩展到与国营企业全面整顿上等级、与企业经营者经营目标责任制、与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相联系。
国营企业全面整顿奖惩办法是,凡列入1982、1983、1984和1985年整顿验收规划的企业,在规定期限验收不合格者,停发厂级和中层领导干部奖金直到扣发厂级干部的10%、中层干部5%的基本工资;提前整顿并验收合格者由主管部门核给企业领导班子一次性奖金300~500元和给厂长3%职工晋级权。1987年后,达到省级先进企业的,给厂长的晋级权由3%提高到5%。同时对任职一年以上的厂长上浮一到两级工资;企业其他职工上浮一个副级工资;连续三年保持先进称号,浮动工资转为固定。达到国家二级企业称号的,在享受省级先进企业奖励待遇基础上,再给予企业工资标准上浮两个序号的奖励。
对企业经营者的奖励,1988年8月安徽规定,企业经营者,完成或超额完成承包任务,在职工工资稳定增长的基础上,其收入可以逐步达到相当于全厂职工年平均标准工资和奖金的2至4倍,完不成承包任务的,扣发经营者的收入,直至保留基本工资的50%。对合作者的奖励在经营者所增加收入的80%以内安排;完不成承包任务的也要相应扣发基本工资。
对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奖励,1988年7月安徽省人民政府规定,受表彰的省级劳模和1984年3月以后国家部、委表彰的部级劳模可奖励晋升一级工资。获省“新长征突击手”称号的优秀青工,由省批准晋升一级工资,授予“省青年技术能手”称号的,由企业在3%晋级指标中晋升一个副级工资。1989年获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称号的企业职工,奖励晋升两级工资。
安徽企业奖励制度自1978年恢复以来,已成为企业工资制度的组成部分和职工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1990年,地方企业全年发放的奖金总额达到5.35亿元,奖金占地方企业全部工资总额的比重为1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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