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特殊情况的工资
一、加班加点工资1950年7月起,安徽执行政务院发布的《关于厂矿对于法定节日工资发放办法的决定》,法定节日,工资照发。因特殊原因在假期内工作的,增发日基本工资。
1952年9月,安徽对公、私营企业节假日加班工资的计算方法作出统一规定:实行新工资标准的企业,公休日或法定节日加班时按照计时日标准工资的200%发给。未进行工资制度改革的企业,原规定公休日不发工资者,加班时按日基本工资200%发给;原规定公休日发给工资的,加班时,按日基本工资300%发给。1953年11月起,企业在公休假日加班工资的发放改按日基本工资的150%发给。
1956年5月,省劳动局、省工会联合会规定:1、工人、职员在法定节日,因企业特殊需要加班工作时,实行计件工资的,除按实际完成的工作量乘以计件单价发给工资外,加发本人同等级计时日标准工资的100%工资;实行计时工资的,按日工资标准的200%发给。2、在公休假日加班者,确实无法轮休的,实行计件工资的,除按实际完成工作量乘以计件单价发给工资外,加发本人同等级计时日标准工资的50%工资;实行计时工资的加发150%工资。3、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点工资比照公休假日加班工资发放办法办理。4、企业科以上领导干部,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工作不发加班工资。
1959年8月,安徽省人民委员会颁发《关于县以上工业、交通、基本建设企业单位工人、职员在加班、加点、事假和停工期间工资待遇的暂行规定》:1、在法定全民节日和公休假日,企业因生产需要组织加班的,事后应尽量给予同等时间的休息,确实无法补休的,在春节三天假日内,按照本人计时日标准工资200%发给工资;实行计件工资的,除按其实际完成的工作量乘以计件单价发给工资外,加发本人计时日标准工资100%的工资。其他法定节日和公休假日加班,按照本人计时日标准工资的100%发给;实行计件工资的,按实际完成的工作量乘以计件单价发给工资。2、确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而事后又无法补休者,另发加点工资,但不再发夜餐费。3、企业行政人员、工程技术人员,不发加班加点工资;加点工作超过晚间11时以后,发给每人0.20元夜餐费。
1969年2月后,春节加班,节后组织轮休确有困难的,加班工资改按日标准工资100%发给;公休假日加班,也按日标准工资100%发给。
1982年2月起,全省统一执行法定节日加班,按日标准工资200%发给;公休假日加班,按100%发给。科以上领导干部不发,随同工人在车间生产的车间主任、值班主任可以发。
1987年8月,安徽对企业加班工资实行核定年加班工资总额的控制办法。对连续生产(含三班制生产)或营业的企业,年加班工资发放总额不超过企业年标准工资总额的5%,少数经济效益好的企业,不超过8%;两班生产的企业,一般不超过3%,少数经济效益好、定额生产任务完成出色的企业,不超过6%;其他企业一般不超过2%。企业在核定的加班工资限额内,自行安排使用,年终实发加班工资总额超过限额的部分,从奖励基金中列支,不再列入成本。
二、停产停工工资
1956年9月前,工人等工待料、因雨停工等工资伙食发放依照旧习惯办理。
1956年9月,安徽对停工期间职工工资支付制定临时办法。生产正常的工业企业和建筑企业,不分固定工、临时工和计时、计件工资制,停工在一个月以内的,按80%发给工资,停工在一个月以上的,按85%发给工资。生产不正常的企业,按50~75%执行。季节性生产的企业,在生产期间停工时,按上述规定执行。
1957年11月起,安徽执行国务院规定,工业、基本建设、交通运输企业工人职员因本身过失造成停工时,不发给过失者工资;非因工人职员过失而停工时,按本人计时标准工资的75%发给。在试制新产品、试用新机器新工具、试行先进生产经验、试行合理化建议期间,非因本人过失而造成停工时,按本人计时标准工资100%发给。停工期间,工人职员原享受的地区津贴、野外津贴、生活补贴、保留工资、班组长津贴和技术津贴等均按同等比例发给。在一个企业内连续工作的临时工,也按上述规定办理。学徒在停工期间,生活补贴照发。生产情况不正常的企业,非因工人职员本身过失而造成停工时,按50%发给。建筑企业和其他厂矿企业的露天作业,因施工组织不善,停工待料时,按75%发给停工津贴,因自然原因造成停工时,按60%发给。季节性生产企业,在生产期间停工的,比照上述原则办理。
同年12月,安徽省人民委员会规定:建筑安装企业职工在冬季非施工期间,参加企业组织学习的,按本人计时标准工资的75%发给津贴,企业不组织学习时发40%津贴,原有的建筑施工津贴、工地津贴停发。
1959年8月,安徽省人民委员会制定《关于县以上工业、交通、基本建设企业单位工人、职员在加班加点、事假和停工期间工资待遇的暂行规定》,停工期间工资发放标准改为:连续停工在3个工作日以内的,工资照发;连续停工在3个工作日以上的,根据企业经济条件,发给本人计时标准工资的50~75%。
三、事假和婚丧假工资
1957年11月起,职工婚丧期,准假3天,工资照发;超过3天的,其超过天数不发工资。
1959年8月后,安徽实行职工请事假,享受加班加点工资待遇的不发给工资;不享受加班加点工资待遇的,请事假每一季度在2个工作日以内的,工资照发,超过2天的,其超过天数不发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