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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劳动保险

第一节 劳动保险制度


安徽工人的劳动保险制度,是紧随社会变革和社会发展,逐步建立起来的。
民国13年(1924年),安徽实业厅通报各县转知工厂施行农商部《工厂通则》,对工人疾病、生育、医疗等项实行保险。民国19年,安徽省政府转发国民政府行政院《铁路员工服务条例》,确定津浦线安徽段铁路员工,实行条例所列疾病、退休和伤亡保险。民国25年,安徽建设厅通知全省32县150家工厂,检查《修正工厂法》、《修正工厂法施行条例》的贯彻情况,包括厂主对工人因工伤残津贴与因工死亡抚恤规定的执行。民国31年,中共皖鄂赣边区党委制定抗日民主根据地的劳动政策,确立雇工疾病与生育保险。民国35年,苏皖边区人民政府颁布《苏皖边区保护工厂劳动暂行条例》,规定30人以上的工厂,实行女工生育给假、工人生病给医疗和工人因工伤亡给抚恤等劳动保险。
建国后,安徽在蚌埠市、淮南煤矿以及铁路、邮电系统建立临时劳动保险措施。1949年底,蚌埠市根据第六次全国劳动大会决议,制定《产业工人劳保福利暂行办法(草案)》,在公营企业中征收职工工资总额3%的劳保福利金,专项解决职工劳动保险待遇;在私营企业中通过签订集体劳动合同,规定职工工伤治疗和工残抚恤等保险项目。1950年6月,淮南煤矿参照执行《东北公营企业战时暂行劳动保险条例》,全矿职工17929人办理了劳动保险登记。同年8月,铁路、邮电职工执行《职工疾病伤残补助试行办法》。10月,政务院公布《劳动保险条例〈草案〉》,组织全国职工讨论。当时,皖北行政公署发出通知,要求专署、市人民政府以及全民企业组织职工讨论,广泛征求意见;皖北行署劳动局在合肥、皖南行署工商处在芜湖召开座谈会,座谈讨论条例草案,并将座谈讨论的意见连同征求职工群众的意见一并整理,分别报送华东军政委员会劳动部和中央人民政府劳动部。
1951年2月,政务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以下简称劳动保险条例),先在百人以上的国营、私营、公私合营及合作社营工厂、矿场及其附属单位,铁路、航运、邮电企业及其附属单位实行。劳动保险条例对保险费的征集、保管、使用,保险项目、标准以及保险事业的检查、监督等作了具体规定。职工发生保险事项,按照规定享受免费医疗,病、伤、产假工资,退休养老金及丧葬抚恤金等;需要疗(休)养的,进疗(休)养院(所)治疗和休养。在实行劳动保险条例的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患病或死亡,也享受一定的保险待遇。同年3月,马鞍山矿务局经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实行劳动保险条例。随后,经过申请、登记、审查,除铁路、邮电行业外,皖北行政公署批准实行劳动保险条例的有合肥铁工厂、安徽日报社印刷厂、淮南煤矿、淮南电厂、安庆水电厂、大成面粉厂、烟厂、蚌埠电厂、铁工厂、窑厂、宝兴面粉厂、东海烟厂、江淮内河轮船公司等13个单位,职工2.2万人;皖南行政公署批准实行的有芜湖火柴厂、明远电厂、裕中纱厂、长江轮船公司芜湖分公司、华东内河轮船公司芜湖分公司、私营火龙岗煤矿、合营皖南火柴梗片厂等7个单位,职工2132人。皖北行政区搬运公司(站)的搬运工人,执行中国搬运工会《关于解决搬运工人疾病、伤、残、亡等待遇的暂行办法》,未建立搬运公司(站)的,工人发生病、伤、残、亡等,由货物所有者参照办理。
1952年,皖南、皖北行政公署批准实行劳动保险条例的厂矿企业29个,符合享受劳动保险待遇的职工2.39万人,占职工总数的90%以上;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符合享受条件的7.55万人。暂不实行劳动保险条例的单位,有的采取企业行政或资方与工会组织协商,签订劳动保险集体合同,规定各项保险待遇由企业行政或资方直接支付;有的在劳动契约中规定劳动保险内容;也有以行业为单位,根据职工人数,由资方缴纳一定劳动保险基金,交同业公会保管,工会掌握使用,解决职工疾病医疗问题。
1953年1月,政务院发布《关于〈劳动保险条例〉若干修正的决定》及修正后的《劳动保险条例》,扩大劳动保险实施范围,提高劳动保险待遇标准。1956年安徽实施劳动保险条例的范围从百人以上国营厂矿扩大到国营商业、外贸、供销合作社、地质、林业、治淮、农产品采购等部门和单位。到1957年6月,全省实行劳动保险条例的单位1068个,职工12.28万人,分别比1952年增长35.83倍和4.14倍。
1958年2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把劳动保险条例中的退休养老规定独立出来,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办法并轨。同年3月,国务院又发布《关于工人、职员退职处理的暂行规定》。6月,安徽省人民委员会转发劳动部《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实施细则(草案)》,全省国营、公私合营企业,不论实行劳动保险条例与否,统一按退休暂行规定处理职工退休养老问题。同时试行退职处理规定。10月,省人民委员会批转省劳动局《关于县营工业企业劳动制度暂行规定(草案)》,对县营工业企业职工生育、疾病、因工非因工负伤以及因工死亡等项保险作出规定,在部分市、县试行。
1958年的“大跃进”期间,安徽工业发展较快,新建一大批工业企业,增加大量新职工。为解决新企业、新职工的劳动保险待遇,1959年8月,省人民委员会颁发《关于县以上工业、交通、基本建设企业劳保福利待遇的暂行规定》。项目与劳动保险条例基本相同,标准略低于劳动保险条例。劳动保险费用由企业直接支付,企业不缴纳劳动保险金。在实行劳动保险条例的企业,原享受条例规定待遇的职工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继续享受;新进职工本人可以享受有关待遇,家属不享受。未实行劳动保险条例的企业,职工劳保福利待遇一律按省暂行规定执行;原享受劳动保险条例待遇的职工调到未实行劳动保险条例的企业继续享受原待遇。由此形成“老厂、老人老办法,新厂、新人新办法”。运行两年多,由于新、老职工保险待遇不同,矛盾很多,不利团结,安徽省总工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1962年10月《关于当前城市工作若干问题的指示》,决定从1963年1月1日起,凡经省、市劳动部门或工会批准实行劳动保险条例的工业企业,不分新、老职工统一享受劳动保险条例规定的待遇,包括供养直系亲属保险待遇。1963年5月,按照中央精简小组办公室《关于精简职工安置办法的若干问题解答》的意见,明确实行劳动保险条例企业的职工,调到未实行劳动保险条例的企业,有关劳动保险待遇按调入单位制度执行。
1966~1970年,劳动保险工作受“文化大革命”干扰,劳动保险待遇支付不正常,退休工作中止,严重影响企业劳动力更新。1970年9月,安徽省革命委员会批转《关于企、事业单位职工退休处理工作意见的报告》,恢复退休制度,逐步办理职工退休。
新办企业,因执行省劳保福利待遇暂行规定比劳动保险条例规定的待遇低,职工有意见。1976年1月,省革命委员会批转《关于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基本建设企业统一实行劳动保险的报告》,全省工业、交通、基本建设百人以上的企业,统一执行劳动保险条例。
1978年6月,国务院颁发《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干部与工人由原来实行同一退休、退职规定,改为分开实行两个办法。放宽了干部离职休养条件,提高了职工退休、退职待遇。为贯彻两个暂行办法,省委从省委组织部、省劳动、民政、财政、卫生、人事、商业、交通等部门和省总工会抽调12位同志组成工作组,在安庆市进行试点。从9月7日开始到11月30日结束,历时85天。经过试点,拟订了《安徽省职工因伤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草案)》,写了贯彻两个暂行办法的报告。1979年4月,省革命委员会批转各地,随之两个暂行办法在全省全面实施。
1980年3月,省人民政府批准,国营企业不分百人以上和百人以下,统一执行劳动保险条例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同年10月,安徽执行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暂行规定》,企业中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符合离休条件的,实行离职休养制度。
为适应城镇集体经济发展,解决新办集体企业职工的劳动保险待遇,1983年4月,省人民政府批准《安徽省城镇新办集体经济单位劳动保险待遇试行办法》,在以城镇待业青年为主体的新办集体经济单位中建立劳动保险基金,实行劳动保险。项目主要包括职工年老退养、因工因病治疗以及死亡抚恤等。
1984年,外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中方职工,劳动保险待遇按国营企业有关规定执行。同年,对1970年底以前在一个单位顶岗的计划内临时工,工作从未间断,因年老体弱、病残等原因不能继续从事生产劳动的,实行退职养老。11月,省人民政府颁发《安徽省合同制工人社会保险福利待遇试行办法》,对劳动合同制工人合同期、待业期、年老退养期的劳动保险待遇作出规定,同时开始实行劳动合同制工人按月缴纳本人月工资3%的养老保险金制度。
1986年,国务院发布改革劳动制度四个规定,省人民政府颁发四个规定的实施细则,进一步确定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各项劳动保险待遇,并决定自1986年10月1日起,国营企业实行职工待业保险。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企业推行经济承包责任制,实行自负盈亏,原由企业负担的退休费用越来越重,出现新、老企业负担不平衡,退休费用支出畸轻畸重。省劳动局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进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行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经过试点,1986年9月,蚌埠市实现以市为单位;10月,舒城县实现以县为单位国营企业固定职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1987年4月,省劳动局、省体改办在蚌埠市召开试点工作经验交流会。会后,退休费用统筹工作在全省铺开。到1988年6月,全省88个市、县(含7个地直)全部实现以市、县为单位的国营企业固定职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退休费用实行社会统筹,发挥了社会调节功能作用,缓解了企业退休费用负担畸轻畸重的矛盾,促进了企业生产发展,对稳定社会也起到积极作用。
1990年底,全省实行劳动保险条例的国营企业固定职工159.82万人,“三资”企业中方职工1.24万人;实行社会保险办法的合同制工人34.39万人。国营企业离休、退休、退职人员34.06万人(其中离休2.4万人、退休30.88万人、退职0.78万人),占职工总数21.3%,支付离休、退休、退职费68.3亿元。参加统筹的国营企业固定职工120.97万人,占固定职工总数的75.7%,参加统筹的离休、退休、退职人员24.50万人,占离休、退休、退职人员总数的71.9%。城镇集体企业职工149万人,退休、退职人员20万人。继国营企业实行退休费用统筹后,全省有12个市、县集体所有制企业,也实行了职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全省建立群众性退休养老、病伤医疗、死亡丧葬互助的补充保险企业1244个,参加补充保险的职工14.87万人。其中国营企业1091个、职工12.94万人,集体所有制企业150个、职工1.92万人,其他所有制企业3个、职工139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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