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集体疗养事业
举办集体疗养事业,是劳动保险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其中包括举办工人疗养院、休养所、残废院、孤儿保育院及厂矿企业办的基层疗养院、业余疗养所、营养食堂等。
1951年开始,部分市、县和大型厂矿企业,兴建职工休养院和业余疗养所,收容疗养、休养人员,举办疗养、休养活动。
1955年,贯彻“整顿巩固、提高完善、稳步发展”的方针,对基层集体疗养事业进行整顿,进一步建立健全疗、休养制度,改进疗、休养管理。到1965年,全省厂矿企业举办业余疗养院(所)51所(床位987张),营养食堂48个;省、市两级办的工人疗养院(所)12所(床位1890张)。1966年至1976年,因“文化大革命”的破坏,集体疗养事业几乎全部丧失。
1978年后,职工疗养事业得到恢复、发展。一些地、市、产业部门和厂矿企业,恢复原有疗养院、休养所,开发建设新的疗养区,兴建新的疗养院、休养所。风景名胜区的黄山工人疗养院、矿泉疗养区的半汤工人疗养院以及一些较大的工人疗养院,增设疗养床位,扩大收容对象,区别不同病科,疗、休、治结合,科学地采用物理、药理、体育、饮食、心理等疗法以及动、静相兼的综合治疗,提高了疗养效果。一些休养所也配有医务人员,为休养人员提供医疗服务,加强营养和开展适当的文化娱乐活动。疗养院、休养所通过扩大自主权,实行责、权、利相结合的承包责任制,改善经营管理,扩大服务范围,给职工集体疗养事业带来了生机和活力。
1990年底,全省有职工疗养院、休养所26所,总床位1745张,年收容疗养、休养职工1.5万多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