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医务劳动鉴定
医务劳动鉴定,是鉴别和审定职工病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保证职工在病伤或生育时获得合理的休养,确定病愈职工复工和病、残职工的退职、退休待遇。
1957年2月,卫生部、全国总工会制定《批准工人、职员病、伤、生育假期的试行办法(草案)》和《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组织通则(试行草案)》颁布试行后,安徽厂矿企业逐步建立起医务劳动鉴定组织,成员有企业行政、人事工劳、工会和技术安全等部门负责人,具体负责审批职工病、伤、生育假,病伤复工及调换工作或确定残废等级等项工作。1964年8月,省人民委员会批准《关于加强长期病休职工管理试行办法》,厂矿企业有长期病休职工30人以上的,建立长期病休职工管理委员会;30人以下的,建立病休管理小组,协助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审查病休职工的治疗、康复情况,提供继续治疗或恢复工作的意见资料,确定病愈职工复工的试工期、安排复工以及长期病休职工的管理教育。1966年后,由于“文化大革命”的干扰,医务劳动鉴定工作一度中断。
1979年4月,省革命委员会批转实施《安徽省职工因伤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草案)》。1987年1月,省劳动局作了补充规定。到1988年,全省16个地、市和74个县(市)相继成立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成员由卫生、人事、劳动、工会、信访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吸收大型厂矿企业的行政领导和工人代表参加。有部分市、县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主任由政府分管劳动工作的市、县长担任。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或医务劳动鉴定小组,具体负责职工病、伤丧失劳动能力退职和工残退休残废等级的鉴定,指导企业开展医务劳动鉴定工作。规模较大的厂矿企业建立基层医务劳动鉴定小组,了解职工健康状况,审批职工病、伤假期,鉴定职工病、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复工、疗养和调换工作等。
1990年,根据劳动部《关于健全劳动鉴定委员会和工作制度的通知》,各级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及其相应的组织机构进行整顿、充实,注意发挥厂矿企业一级医务劳动鉴定组织的职能作用,加强职工病休管理,健全鉴定工作程序和工作制度,医务劳动鉴定工作逐步正常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