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管理体制
20世纪20年代前,安徽工人保险福利的管理,隶属于安徽实业厅;30年代后,隶属于安徽建设厅。民国33年(1944年),安徽省政府依照国民政府社会部的要求,确定芜湖、安庆、合肥、蚌埠、六安、阜阳、桐城、霍邱、蒙城、寿县、屯溪、宣城等12市、县各设工人福利社一所,当年9月,成立工人福利社的有芜湖、蚌埠、霍邱、桐城4市、县。另据《中华年鉴》记载:民国35年、36年,安徽劳工福利机构共20个,其中工会福利委员会7个、工人福利社13所。
建国后,50年代初,保险福利工作皖北区由皖北行政公署劳动局主管;皖南区由皖南行政公署工商处兼管。皖南、皖北行政公署合并后,保险福利工作由省人民政府劳动局综合管理。
1954年,根据中央劳动部和全国总工会《关于劳动保险业务移交工会统一管理的联合通知》,省劳动局主管的劳动保险业务移交省总工会管理。私营企业及无基层工会组织的生产单位,由劳资双方签订劳资集体合同,其中涉及劳动保险部分的审批,仍由各级劳动部门负责,工会予以协助。
“文化大革命”期间,工会组织机构撤销,为使劳动保险业务不致中断,1969年5月,省革命委员会处理工会遗留问题时明确规定原工会掌管的保险福利等项业务,由各级革命委员会指定有关部门管理,省由民政劳动小组管理。1970年5月,由省民政劳动局管理。1975年,省民政劳动机构分设,保险福利工作由省革命委员会劳动局统管。
1980年4月,省劳动局设立保险福利处,合肥、蚌埠、马鞍山、芜湖市劳动局相继设保险福利科;未设保险福利科的地、市劳动局,由劳保科或工资科负责,具体承办职工的保险福利业务。
1986年,为适应劳动制度改革,实行劳动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省人民政府决定,省、市(地)、县设立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所,定编440人。1989年,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所统一改名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1990年底,省及市(地)、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共配备干部439人,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社会保险事业的管理工作,初步形成劳动保险的社会化管理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