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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保险福利管理

第二节 基金管理

一、劳动保险基金50年代初,实行劳动保险条例的企业,由企业行政或资方按月缴纳企业全部职工工资总额3%的劳动保险金。头两个月,全数上缴全国总工会;第三个月起,上缴全额的30%,其余70%留基层工会使用。基层工会按照劳动部和全国总工会制定的《各企业劳动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设立独立会计,建立簿记与财务管理。
1954年,全国总工会《关于劳动保险金掌管使用办法的规定》,明确基层工会留用70%部分的开支范围:1、劳动保险条例规定的各项待遇;2、职工去疗养院、休养所疗养、休养的伙食补助与路费补助;3、基层集体劳动保险事业的开办费、设备费和经常费补助;4、基层开展文体活动的费用补助。剩余部分按月上缴所属省、市(包括省辖市)工会或劳动保险经费独立管理的产业工会作为调剂金。
1956年,改进劳动保险基金管理,基层工会劳动保险基金使用有结余时,结余部分按月上缴市、县工会作为劳动保险调剂金。调剂使用的范围:1、补助基层劳动保险基金的缺额,或举办基层集体劳动保险事业;2、基层组织办理劳动保险事业所需《申请书》、《领取证》、《劳动保险卡片》的印制费;3、调剂基层用于职工的困难补助费。
1953年7月至1957年6月,全省留基层70%的劳动保险基金共306.89万元,支出161.93万元,结余144.96万元。(见表6-3-1)
安徽省劳动保险基金收支统计表
表6-3-1(1953~1957年)单位:元

说明:表内所列结余款项,系各市、县工会的劳动保险调剂金收入。
1959年起,实行劳动保险条例的企业,有的将劳动保险金拨交基层工会不再上缴,职工和职工家属的劳动保险待遇、职工到外地疗养等经费,由基层工会支付;也有的取消按工资总额3%拨交劳动保险金给工会管理的办法,有关劳动保险待遇和基层工会需用的劳动保险费用,由企业行政直接支付。县以上工业、交通、基本建设企业,未实行劳动保险条例的,劳动保险金按本企业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的比例提取,另列帐户,用于职工伤残补助、疾病救济、死亡抚恤救济等。
1969年至1990年,依照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财务工作中几项制度的改革意见》,国营企业一律停止拨交劳动保险金,各项劳动保险费用,改在企业营业外列支。
二、养老保险基金
〔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基金〕
1984年,安徽实行劳动合同制工人社会保险,建立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基金。基金的征集、管理,由县、市以上劳动服务公司负责。基金来源:1、单位缴纳合同制工人工资总额18%;2、合同制工人缴纳本人标准工资3%;3、劳动服务公司从合同制工人管理费中提出一部分。
1985年8月,对分散、流动、远离城镇的企业及部属企业,所在地劳动服务公司不便管理的,改由企业主管部门劳动服务公司征集、管理,地方劳动服务公司负责业务指导。
1986年10月,全省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养老保险基金由企业和合同制工人缴纳。企业缴纳劳动合同制工人工资总额18%,合同制工人缴纳本人标准工资3%,由所在单位按月在工资中扣除,统一存入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机构在银行开设的“退休养老基金”专户。社会保险管理机构从征集养老保险基金总额中提取3%作为管理费,其中市上缴省社会保险管理机构0.5%、自留2.5%;县上缴省0.3%、上缴地区0.2%。
1987年,劳动服务公司征集、管理的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基金,按有关财务规定移交给同级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机构管理。原由企业主管部门劳动服务公司负责征集、管理的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金,也移交给当地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机构统一管理。
1984年至1990年,全省征集劳动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基金,除去管理费和养老费用支出,累计结余1.6亿元。
〔固定职工退休费用统筹基金〕
1986年,国营企业固定职工实行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统筹基金以市、县为单位,根据“以支定筹、略有结余”的原则,自行确定,征集率大体分两类:一类是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一类是按工资总额和离退休(职)人员人均退休费的一定比例提取。征集的退休费用统筹基金,由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机构管理,用于企业离休、退休、退职人员,按月下拨,由原单位发放;凤阳县委托银行储蓄所代发。到1990年底,全省国营企业固定职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基金收支相抵,累计结余8886万元。
三、待业保险基金
1986年10月起,国营企业按照待业保险办法,逐月缴纳企业全部职工标准工资总额1%的待业保险基金,由企业开户银行代扣,转入所在地劳动服务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职工待业保险基金”专户。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由市(地)、县分别筹集,统筹安排,分级管理。市(地)、县筹集的职工待业保险基金,上缴省劳动服务公司20%,供全省范围内调剂使用。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的使用范围:1、破产和濒临破产企业被精减职工在待业期间的待业救济金;2、待业职工在待业期间的医疗费、死亡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救济费;3、破产和濒临破产企业被精减而又符合离、退休条件职工的离休、退休费;4、被企业辞退的职工和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工人在待业期间的待业救济金和医疗补助费;5、待业职工转业训练费;6、扶持待业职工的生产自救费;7、待业职工和待业保险基金管理费。
1989年,贯彻劳动部《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进一步健全财务制度,完善管理措施。
1986年10月至1990年底,全省筹集职工待业保险基金除去支付待业保险费用和管理费用外,累计结余5527.8万元。按20%比例上缴省统筹调剂的总金额73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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