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安全检查
建国后,安徽基本上每年组织一、两次全省安全检查,每次检查都有重点地解决一些问题。其中规模较大的有:
1950年5月和1951年1月,皖北行政公署组织有关部门两次对淮北烈山煤矿和淮南煤矿进行安全卫生检查。1952年10月,安徽省人民政府配合中央安全卫生联合检查团华东组检查九龙岗、大通和新庄孜煤矿。1959年7月,中共安徽省委安全卫生检查组配合中央安全卫生检查团华东分团,对铜官山矿和铜陵冶炼厂等单位进行检查,推动企业安全机构的建立和充实。
1961年,安徽省劳动局、公安厅、卫生厅、总工会联合开展以“十防、一灭十防,即防止撞压、坍塌、爆炸、触电、中毒、粉尘、火灾、水淹、烧烫、坠落。一灭,即消灭死亡事故。、无病伤、出满勤”为内容的安全生产大检查。煤炭系统针对在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采取“五定一包”(定项目、定措施、定时间、定负责人、定监督人、包质量)办法进行解决落实。铁路系统改进原有的规章制度,建立“日掌握、旬分析、月报告”制度。蚌埠铁路分局在安全检查中发现问题5010件,解决4941件,占97%。通过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使安全基础建设得到加强。
1966年至1970年,安全检查因“文化大革命”中断。1971年,安徽在贯彻中共中央(中发〔1970〕71号文件)《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的通知》时,对安全生产普遍开始“查思想、查纪律、查制度、查领导”,总结经验教训,逐步清除“文化大革命”中无政府主义思潮的影响。特别强调在“斗、批、改”中,对原有的行之有效的安全管理制度和质量检查制度一定要坚持,不要破掉。对违反安全生产制度,不遵守劳动纪律,工作不负责任,造成重大事故的进行认真查处。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开始恢复。1972年组织的夏季安全检查,以防暑降温和雨季安全工作为重点,防止了中暑和重大水灾事故;冬季安全检查,省、地、市抽调2100多人,对38个县(镇)1407个企业进行重点检查,查出隐患4823项,其中74%得到及时整改。1973年,全省检查1400多个企业中,98%的单位恢复和制定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其中执行较好的占30%。
1977年初,国家计委通知全国开展春季安全生产大检查,并组织跨省、市互查。同年3月,河南省安全生产检查团一行60多人,分9个组来安徽检查。安徽组织70多人,分16个组到上海市检查。1979年,国家又一次组织全国跨省、市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检查,湖南省组团来安徽检查,安徽到吉林进行检查。通过互查,学习交流了经验,找出了差距,促进了安全生产。
1980年至1984年,每年“安全月”活动期间,全省都广泛开展安全检查活动。1983年5月,省人民政府派出8个检查团分赴各地检查指导工作。
1984年后,安全检查逐步规范化、科学化。在工厂、矿山和建筑企业推行安全检查表,使安全检查做到量化考核。
1986年5月,《安徽省劳动保护监察暂行条例》开始实施,省人民政府抽调70余人,组成8个分团,对16个地、市39个县及133个企业进行检查,宣传劳动保护法规,消除事故隐患。是年,各地、市劳动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厂矿企业生产现场进行530多次安全卫生检查,检查企业6700多个,查出事故隐患1.43万项,发出《监察意见书》372份,提出隐患整改意见2031条,年底改进1479条,整改率达73%。
1987年8月,为反对安全生产中的官僚主义,扭转事故频发局面,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常委会议要求,省人民政府派出3个检查组,赴皖南、皖中、皖北地区,对11个地、市,8个县的30多个企业进行抽查。省人民政府副省长龙念深入现场调查解决安庆市向阳化工厂与怀宁县总铺乡,巢湖铸造厂与巢湖地区石油库等长期未能解决的重大隐患和安全纠纷。省人大副主任应宜权、康志杰带队到淮南、安庆等地、市巡视检查安全生产执法情况,督促地方政府加强安全生产领导工作。是年,全省各地、市,省直各部门还对中小企业实行分类指导办法,督促层层制定安全生产检查表,严格按照省制定的安全生产检查考核标准进行检查考核。有2685个企业进行了自查,县以上主管部门对1353个企业进行抽查,其中被评为先进企业的370个,合格企业570个,不合格企业34个。共查出事故隐患1.40万项,整改1.26万项。劳动部门发出《监察意见书》370份,提出隐患1974项,按期整改1882项,逾期达不到整改要求指令停产66项。
1988年5月,针对全省非煤矿山伤亡事故上升情况,省劳动局与有关部门配合,对合肥、黄山、巢湖、滁县、马鞍山等地、市22个非煤矿山进行安全检查,提出解决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五项措施:1、做好乡镇矿山矿长安全资格审查;2、按照《乡镇露天矿场安全生产规定》对非煤矿山进行清理检查;3、进行矿场定点划界,解决矿产资源纠纷;4、加强火工品管理;5、抓好岗位培训和安全教育工作。这些措施的贯彻落实,推动了全省非煤矿山的安全生产。同年,池州地区查封非法开采的小煤井500多个,铜陵市关闭100多个。
1988年8月,省劳动局根据中共安徽省委转发《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组织视察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意见》,组织全省劳动部门对《安徽省劳动保护监察暂行条例》实施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1989年,省安委会会同省劳动局、省煤炭厅、省公安厅、省物资局重点对怀宁、贵池等8个县、市的小煤矿火工品安全管理和供应渠道进行为期10天的专项检查,针对存问题提出治理整顿7条措施。
1990年4月,省安委会、省劳动局、省经委、省总工会联合对省安全生产基础工作进行检查。这次检查分部署动员、企业自查互查、地市普查、省重点抽查四个阶段。5月下旬,省劳动局、省经委、省总工会、省石化厅、省冶金厅、省建设厅、省建材局等部门抽调35个专职安全干部,组成7个检查分团,由有关部门负责人带队,分赴各地、市对300多个企、事业单位进行重点抽查。采取听汇报、看现场、开座谈会等形式,帮助企业总结经验,研究解决存在问题。安全生产基础工作标准的提出与实施,使企、事业单位明确了自己的工作任务、内容和方法,为建立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和秩序奠定了基础,促进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进一步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