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言
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前,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就提出,人民政府“实行工矿检查制度,以改进工矿的安全和卫生设备。”1950年5月,政务院批准赋予各级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指导工矿企业劳动安全卫生工作的任务。直到70年代末的30年间,由于“大跃进”和“文化大革命”的干扰,只对锅炉压力容器初步实行了安全监察制度(专章另述),其他方面的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制度一直未能建立起来。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加快了建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制度的步伐,逐步开始对工矿企业实行安全监察制度,重点加强了对矿山、建筑、烟花爆竹等行业及冲床、起重等设备的监督检查和安全监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