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防护用品与保健食品
一、防护用品1950~1957年,安徽省企、事业单位的防护用品按照国家分配的供应标准和保证重点、照顾一般、节约使用的原则,采取条条分配、块块供应的办法,进行发放管理。
1958年9月,省劳动局颁发《防护用品供应及管理办法(草案)》,统一全省企、事业单位职工个人防护用品发放范围、标准。1964年,省劳动局制订《关于防护用品发放标准的补充规定》,成为安徽防护用品发放的正式标准。
1971年11月,省民政劳动局召开全省整顿防护用品发放管理工作会议,强调严格执行发放标准,恢复和健全管理制度,扭转一些地方和单位防护用品扩大范围、提高标准、滥发乱发现象。
1981年5月,在总结近30年防护用品管理经验的基础上,省劳动局颁发《安徽省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和《安徽省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试行办法》,同年7月1日起在全省开始执行。
1985年4月,贯彻劳动人事部、国家经委、商业部、全国总工会《关于改革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和管理制度的通知》,本着简政放权的精神,省劳动局、省经委、省商业厅联合发文规定,企、事业单位可按照有关要求制定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执行。自行制定的标准,原则上不低于省标准。对特殊防护用品,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采购、销售、发放符合国家标准定点生产的产品,并按要求进行定期检验;各种经济责任承包单位,区乡、镇办企业都要按规定要求,将劳动防护用品按时按质按量发给工人,不能以任何借口克扣或折发现金,个人不得转卖。为了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的管理,提高质量,促进安徽护品工业的发展,同年12月,省劳动局、省标准计量局决定建立“安徽省劳动防护用品监督检验站”,挂靠在省劳动保护科研所,负责全省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质量的监督检验。
为制止质量低劣的防护用品流入市场给职工人身安全带来威胁,纠正少数单位改发护品为发现金,把防护用品当福利的现象,1988年2月,省劳动局、省商业厅发出《关于认真做好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经营和发放管理的通知》,进一步规范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工作。
二、保健食品
保健食品,是为解决从事有害作业工种职工特殊营养需要,增强职工抵抗职业性毒害能力,由企业免费发给工人的一项劳动保护辅助措施。凡接触有毒有害、矽尘、放射性、井下作业的重点工种及常年从事高温、低温、潜水作业等工种的职工,均享受保健食品。安徽是在建国后开始实行的。
50年代,一些地方和企业参照外省外地的做法,自行发放保健食品或保健津贴。标准不一,较为混乱。1960年,安徽制定了统一标准,但由于当时副食品供应困难,没有实行。原享受保健待遇的地区和部分厂矿也因物资紧张,有的降低标准,有的改发现金,有的取消了。
1962年,副食品供应逐步好转,省劳动局按照“标准不宜过高,范围不宜过广,逐步扩大”的原则会同有关部门重新制定保健食品供应与管理办法。1963年11月,安徽省人民委员会批转《关于从事有害健康工种实行保健食品制度的暂行规定》,在全省贯彻执行,保健食品供应趋于合理。
保健食品供应标准分为三个等级:甲等,每人每月8元;乙等,每人每月6元;丙等,每人每月4元。
1964年统计,全省享受保健食品的人数为5.1万人,占生产工人总数的7.9%。1971年8月,省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组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在新建、扩建单位中建立保健食品制度的通知》,确定在新、扩建企业建立保健食品制度。
1972年4月,全省保健食品工作座谈会部署对老企业擅自扩大享受范围,提高标准的做法进行整顿。到1973年9月,全省全民所有制企业中享受保健食品的职工18.65万人,占全部职工总数的11.8%,其中享受季节性高温保健待遇的近半数。一年支出保健食品经费864万元,约占全省职工工资总额的1%,是年起,改保健食品为保健津贴。
1979年11月,主要副食品销价提高后,保健食品标准作出调整。按肉、蛋供应量分别为甲等增加1.30元,乙等增加1元,丙等增加0.80元。
1980年8月,省劳动局规定建立岗位津贴后的工种不再享受保健食品待遇。
1988年5月起,因副食品市场销价提高,再次调整保健食品发放标准,甲等为15.30元,乙等为12.75元,丙等为10.20元,从事X射线、潜水沉箱作业的在原基础上再增加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