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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伤亡事故管理

第一节 事故报告、调查、处理


一、事故报告建国前,安徽没有建立统一的事故报告制度。 1952年7月起,皖北行署贯彻执行中央财政经济委员会颁发的《工业交通及建筑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办法》,开始建立职工伤亡月(季)报告制度。工、交、建企业单位每月终了10日内将企业职工伤亡情况,按规定表式上报专署劳动局。
1954年1月起,安徽省供销合作社系统(各县、市社及基层供销社)所属加工厂执行伤亡事故报告制度。同年5月开始,全省森林工业系统亦建立此项制度。7月,省劳动局颁发《工业交通及建筑业职工伤亡事故种类和原因月报表》,事故报告由单纯的数字统计转为综合分析。
1956年,安徽统一执行国务院颁布的《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事故报告更加规范,同时,范围也进一步扩大。包括国营、地方国营、合作社营和公私合营的工业、交通运输业、建筑业、伐木业的企业,地质和水利系统的工程单位,机械农场和农业机械站。对发生多人事故、重伤或死亡事故,开始实行“快报”办法,即用电报、电话或其他快速办法,将事故发生时间,伤亡者姓名、年龄、工种和职称、伤害程度、事故经过和发生原因,上报企业主管部门、劳动部门及工会组织。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制度走上规范化轨道。
1966~1972年,伤亡事故报告制度因“文化大革命”冲击而松弛。
1973年,省民政劳动局重申,企业发生死亡事故,要用快速办法逐级上报,并在48小时内向省民劳局报送《伤亡事故登记表》。
1975年起,安徽境内铁路、地质、军工系统,部属、省属企业的职工伤亡事故实行直接报省劳动局的办法。
1979年,安徽省劳动局、省总工会联合规定,企业发生重伤和死亡事故,在报告当地劳动部门的同时,应立即将事故概况报告当地工会组织。
1986年5月,安徽省人民检察院、省劳动局规定,发生死亡1人,重伤3人以上的重大伤亡事故的单位,要用快速办法报告当地劳动部门、检察、公安机关、工会组织和有关主管部门。检察机关开始介入事故管理工作。同年7月起,安徽省在县以下企业(包括乡镇企业、城市街道企业、劳动服务公司、建筑施工单位及私营企业和个体企业)建立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制度。
为防止瞒报重伤事故,1987年,安徽省劳动局在全省推广蚌埠市重伤事故登记发证办法。企业发生重伤事故,在负伤医疗终结后,填写《企业职工工伤证申请表》,附《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和医院诊断书,到当地劳动部门领取《工伤证》,发给伤者本人收存。因工致残的职工办理退休手续时,持《工伤证》到地、市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符合工伤退休条件的,享受因工退休待遇。
1989年起,特大事故由省人民政府报告国务院。涉及军民两方面的特大事故,由事故发生单位同时报当地警备司令部或最高军事机关。
二、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的任务是确定事故原因,拟定改进措施,提出对事故责任人的处分意见。
建国初期,伤亡事故调查缺乏规范。
1956年,按照国务院统一规定,多人事故(指同时伤及3人或3人以上的事故),重伤事故,死亡事故,由企业行政或企业主管部门会同工会基层委员会组织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当地劳动部门、工会组织和其它有关部门派员参加。
1963年起,公安机关参与事故调查,主要查明事故是否由敌对分子破坏活动所为。
1975年,省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组规定,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重大事故时,所在地、市革命委员会,应组织有关部门成立调查组,会同事故单位进行调查,并向省革命委员会报告;铁路、国防工办、生产建设兵团所属厂矿企业的事故由本系统负责调查。
1982年开始,根据事故严重程度,调查工作实行分级管理:
轻伤事故,由车间主任负责;
重伤和轻伤多人事故,由企业领导人负责;
重大事故(死亡1~2人或重伤3人以上);由企业主管部门负责;
重大恶性事故(死亡3~9人或死伤10人以上)由当地人民政府或地、市企业主管部门负责;
特别重大事故(死亡10人以上或死伤20人以上),由行署、市人民政府负责;
省直属企业发生重大或重大以上事故,由企业直接主管部门或省主管部门负责调查。
重大及重大以上事故,当地劳动、公安部门和工会组织派员参加;重大恶性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省劳动、公安部门和工会组织派员参加。
1989年3月起,执行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造成特别重大人身伤亡或者巨大经济损失以及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由省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涉及军民两个方面的特大事故,邀请军队派员参加。
三、事故处理
50~70年代初,伤亡事故处理只有原则规定,对责任人的处理较难把握。有的单位执行不认真,随意性较大,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事故结案率低。
1975年起,安徽执行国务院批转的《全国安全生产会议纪要》,开始对死亡事故处理贯彻“三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1977年,全省发生事故178起,处理114起,结案率达64%。其中,省劳动局配合蚌埠市对东海烟厂违章改建厂房,造成生产车间倒塌的重大伤亡事故进行认真查处,推动了全省事故处理工作的进展。
1979年,安徽省贯彻中共中央《关于认真做好劳动保护工作的通知》,进一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和职能部门的职责和奖惩办法。1980年2月,中共安徽省委对1979年淮南市古沟区祁集公社许岗大队吴坝渡口沉船死亡20人;临泉县城关渡口沉船死亡21人;望江县太寺公社竹山大队汛期临时渡口沉船死亡26人等3起重大恶性责任事故给予处理,6名肇事者被依法逮捕,其它有关责任人分别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是年,省安委会、省劳动局会同有关部门对1979年以来发生的12起重大事故分别进行了调查处理,不仅追究了肇事者的责任,而且追查了省、地、市、县有关部门的领导责任,总结吸取了领导对安全生产管理不力的教训。
1982年9月,省人民政府总结几十年伤亡事故处理的经验,对事故类型、原因及责任人员处理作出具体规定。1986年4月,省人民政府发布《安徽省违反劳动保护法规经济处罚办法》(试行),使伤亡事故处理有法可依,具有较强操作性。1987年7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大兴安岭火灾事故的处理决定》,安徽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听取了省人民政府关于《安徽省劳动保护监察暂行条例》实施一周年情况汇报,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对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严重官僚主义倾向提出严肃批评。会后,省人民政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对马鞍山黄梅山铁矿尾矿库垮坝,淮南八公山区小煤窑透水,徽州地区运输公司大客车翻车等8起特大事故进行公开处理。是年,全省劳动安全卫生监察机构依法对123起死亡事故,340起重伤事故和5例职业病作罚款处理。共罚款46.6万元,并按规定上缴同级财政。
1990年1月,由省安委会牵头、省交通厅、省监察厅、省检察院、省劳动局、省公安厅、省经委、池州行署等单位组成事故调查组,对“1.24”长江轮船公司大庆407油轮与池州地区东至县杨套乡东挂114客轮在安庆港相撞,死亡80人,失踪32人的特大水上交通事故进行查处,认定了事故原因与事故责任,提出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复池州行署进行处理。同年3月,省安委会组织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检察院、合肥市安委会查处了3月1日合肥市运输公司旅行社东风“662”型大客车,在江苏翻车死23人、伤25人的特大交通事故。1987~1990年,连续4年,全省当年事故处理结案率平均达7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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