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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伤亡事故管理

第二节 事故统计分析

0~60年代,伤亡事故统计范围包括国营、地方国营、合作社营和公私合营的工业、交通运输业、建筑业、伐木业的企业,地质和水利系统的工程单位、机械农场和农业机械站。
70年代,统计范围扩大到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商业系统的国营工厂和基本建设单位。机关、团体、学校、医院、商店和事业单位(不含所属的独立生产企业和基建单位),区、社及街道集体所有制企业,暂不统计。分表内、表外两种统计形式,表内只统计全民所有制单位职工(包括季节工、临时工)的伤亡数字,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伤亡数字及全民所有制企业伤亡的企业职工以外人员民工、军工、家属、生产实习人员,列在表外统计。
1982年以后,职工伤亡事故统计范围扩大到全省所有企、事业单位(见表7—5—1)。
综合分析,包括以下内容:
1、本季(年)内死亡、重伤事故次数,人员与上季(年)度或同上年同期比较;
2、年初至本季(年)末的累计事故次数、人数与上年同期比较;
3、按地区、部门、经济类型、事故类别进行结构分析,找出事故分布特点和动向;
4、对伤亡人员的年龄、工种、级别进行分析;
5、事故原因分析;
6、重大事故或典型事故专项分析。
安徽省国营企业职工伤亡人数统计表
表7—5—1(1952~1990年)

(续表)

说明:“职工人数”指工业、基本建设、农林水气象,交通运输与邮电、城市公用事业等五大部门平均人数。
1952~ 1990年的39年间,除1955年、1966~1970年6个年度无统计数字外,其余33年,安徽省国营企业职工因工死亡6885人,年平均死亡209人。死亡人数最多的1959年达646人。30多年来,事故死亡人数呈现三个高峰期:第一个高峰期是1959~1961年;第二个高峰期是1971~1973年;第三个高峰期是1977~1979年。这种状况与全国的情况大体一致.
事故高峰期形成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政治、经济、管理教育、思想认识、人员素质、技术设备诸多因素,但最主要的是管理教育问题。1959~1961年,由于1958年开始“大跃进”,工业生产盲目上马,安全生产管理跟不上,事故增多。1971~1973年,“文化大革命”冲击了规章制度,安全生产管理松弛,伤亡事故上升。1977~1979年,主要是十年“文化大革命”中遗留问题较多,安全设施及安全管理制度破坏严重,百废待兴,百业待举,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健全。
从行业看,矿山、建筑、烟花爆竹生产行业事故突出,交通运输行业事故上升幅度较大。事故类型(见表7—5—2),以冒顶片帮、车辆伤害、高处坠落、物体打击、触电和机械伤害6类较多。据1971~ 1990年20年统计,死亡人数分别是720人、648人、452人、317人、292和258人,6类合计2687人,占同期20类事故死亡人数的70%。多数事故不是无法预见和技术上难以解决的问题,也不是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的,而是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混乱,纪律松弛,有章不循,违章不纠,违章作业等因素造成的。
安徽省国营企业死亡人数事故分类统计表
表7—5—2(1971~1990年)单位:人

(续表)

重大事故纪实:
一、水东煤矿瓦斯爆炸事故
民国18年(1929年)3月23日下午5时,水东官矿井下第二巷内东端,因通风困难,引起瓦斯爆炸。井下208名工人中死亡158人,伤18人,事故死亡率为85%。这是安徽省有记载的一次死亡人数最多的事故。
二、江宁客轮锅炉事故
民国18年(1929年),在淮河上搞客运的江宁客轮,从下游航行到蚌埠时,因船用锅炉修理更换的部件质量差,运行中超压,致使炉胆变形,螺栓冲出,造成蒸汽突然喷出,烫伤30多人,这是安徽省记载的最早锅炉事故。
三、淮南煤矿局煤堆倒塌事故
民国22年(1933年)4月9日晨,因煤场围墙下陷,场内煤堆突然倒塌,将围墙外以搭草棚为住居的9家矿工老少全部埋在煤下,死亡19人,伤5人。
四、宁国港口煤矿三号井透水事故
1971年8月10日下午,宁国港口煤矿三号井突发透水,造成23人死亡,淹没巷道811米,积水量达5500多吨。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有关人员明知有水患,不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因井下掘进接触老窿而引起的重大责任事故。
五、铜陵凤凰山铜矿“6·1”积水事故
1972年6月1日,铜陵凤凰山铜矿发生积水死亡7人的重大事故。
凤矿混合井-232米,是掘进队回收粉矿的工作面。5月底,混合井因底部堵塞而逐渐积水、淤泥,到6月1日上午,已深达10米(约400立方米),工人发现险情,多次向上报告,要求采取措施,排除险情,未受重视,下午仍派8名新工人继续回收粉矿,18时50分左右,混合井底部塌陷,积水和淤泥倾泻而下,除1人脱险外,其余7人被淹致死。
六、马钢公司二铁厂2号高炉爆炸事故
1974年5月1日18时13分,马钢二铁厂2号高炉在中修停炉时,发生爆炸事故。事故直接原因是2号高炉大钟上存在大量的水,料线已降到了炉腹,大钟打开后,成吨的水落入高温区,生成过热蒸汽,体积骤然膨胀,导致高炉爆炸。
七、蚌埠卷烟厂“3·29”倒塌事故
1977年3月29日,蚌埠卷烟厂主厂房因加层引起大面积倒塌,造成特别重大伤亡事故,新加三层和正在生产的二层大部分建筑(6242平方米)倒塌,死亡32人,重伤14人,轻伤42人,机器设备遭受严重破坏,直接经济损失190余万元,部分车间停产。
蚌埠卷烟厂于1958年初竣工投产。原设计为二层现浇钢筋混凝框架结构。因考虑发展生产和解决漏水问题,烟厂提出加层的要求,得到市有关部门的同意,由于设计错误,施工中存在严重问题,加上有关领导思想上的官僚主义,导致主厂房倒塌。
中共安徽省委在认真调查的基础上,责成中共蚌埠市委对造成这次重大事故的有关人员分别作出刑事、行政和党纪处分。国家劳动总局、中共安徽省委分别就此事故发出通报。
八、阜阳县“土锅炉”爆炸事故
1977年11月28日,阜阳县王店机械厂木材炕房使用自制角焊结构夹套劣质锅炉,因不符合安全技术的最基本要求,制造质量差,发生爆炸,致使锅炉房和澡堂倒塌,砸死、烫伤在场的工人和正在洗澡的妇女、儿童27人,其中死亡10人。这是安徽迄今为止死亡人数最多的一次锅炉事故。
九、宁国石口大桥坍塌事故
1985年12月28日下午4时许,宁国县石口大桥正在施工尚未合拢的石砌拱圈坍塌,现场施工人员全部坠落。3人死亡,11人重伤,5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6万元。事故的主要原因是未按基建程序施工,没有完整的设计和施工图纸,建筑施工队伍素质差,又缺乏必要的技术指导。
十、马鞍山黄梅山铁矿尾矿库垮坝事故
1986年4月30日凌晨,马鞍山市黄梅山铁矿尾矿库发生垮坝事故,造成19人死亡,17人重伤,89人轻伤,毁坏25户家舍,2个乡办工厂,785亩良田,524亩水面;致使全矿停产,直接经济损失300多万元。事故的主要原因是违章指挥,安全生产管理松懈,堆坝高度超过设计规定,长期高水位无干滩生产,没有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渗流破坏造成倒坝。
十一、淮南八公山小煤井透水事故
1987年3月2日,淮南市八公山区沈巷乡朱海甫联户小煤井发生严重透水,造成临近7个小煤井被淹,井下12名采掘工死亡,13万立方米积水灌入大矿采空区,迫使新庄孜矿停产59天,谢一、谢三矿井下部分掘进队、维修队停止作业,直接经济损失近亿元,这是安徽有史以来经济损失最大的一次事故。事故的直接原因是蔡传喜联户小煤井越槽进入朱海甫小煤井已封闭的位于水体下的巷道落垛回采,造成顶板垮落抽冒与地面塌陷区积水沟通。根本原因是淮南市违章批准朱海甫小煤井在禁区开采,对蔡传喜小煤井越槽偷采违章行为制止不力。
十二、亳州市汽车槽车爆炸事故
1987年6月22日,亳州市化肥厂装运液氨罐的汽车槽车,在运输液氨途中发生爆炸,死10人,伤56人,经济损失50余万元。事后查明,该液氨罐原是“大跃进”时期,年产800吨合成氨装置的配套氨罐。1970年改为活动式氨罐,用作运输液氨使用。因使用单位错误地将固定式压力容器改为移动式,未按规定办理过户和使用登记手续,长期没有检验。致使设备中原有缺陷不断扩展,酿成爆炸,造成安徽迄今为止伤亡人数最多的一次压力容器爆炸事故。
十三、巢湖市高村乡观泉村花炮爆炸事故
1988年9月21日上午,观泉、叶地两村联办花炮厂,在仓库包装爆竹时,违章在包装现场试放爆竹,引起库房花炮燃爆,烧死5人,烧伤1人。
十四、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吊塔塔身高处坠落事故
1990年5月8日,省建一公司在建筑工地拆除塔吊过程中,塔身标准节从42米高处滑下,正在上面作业的10名工人一起坠落,3人死亡,1人重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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