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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安徽省人民政府检发《安徽省劳动力统一介绍试行办法(草案)》

第一条为适应国家建设需要,有计划有步骤地使失业人员逐渐就业,并逐步达到合理使用劳动力起见,特根据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劳动就业问题的决定”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国营、地方国营、公私合营、私营工商企业雇用工人职员时,除国营、地方国营企业由政府管理机关任免之人员与私营企业的资方代理人外,均由当地劳动行政机关所属之劳动介绍所在已登记失业人员中统一介绍。凡未设劳动介绍所之城市,由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或兼管劳动业务之民政部门)统一介绍。
第三条如有左列(原文竖排,编者)情况之一者,须事先商得当地介绍机关同意或事后备案。
(一)季节性工人因休工期满,随季节到来而复工者;
(二)原企业解雇的职工复工者。
第四条各产业部门管理机关或企业总管理处得自由调整本系统内部的员工,但调动大批工人至所属外地工厂企业时,须商得省劳动局的同意。
第五条招待(注:原文是此字)工人职员时,必须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之:
(一)企业机关应根据其生产计划,分别制订年度、季度、月度添雇职工计划申请书(凡由省级业务管理机关(如银行)统一计划者,其分支机构不另作计划)报送当地劳动行政部门以便设法按时供应。其报送时间,最迟年度计划在本年一月十五日前,季度计划在本季度第一月份五日前,月度计划在本月份五日前。如当地无适合之人员时,介绍机关应于接到申请书后五日内通知招雇单位。如平时因生产特殊需要,必须即时添雇零星工人职员时,应于五日前(带有时间性临时紧急任务例外)制订添雇需工申请书,报送当地介绍机关申请介绍,或由招雇单位在劳动行政部门指定已登记的当地失业人员中自行选择,经审查批准后雇用之。但不得雇用其他企业或机关团体学校中在职工作人员和在学学生。如当地无适合人员时,介绍机关应于接到申请书后三日内;以书面或口头通知招雇单位,非经劳动行政机关批准不得到外地和乡村招雇。
(二)如因当地无法解决,必须至本省其他专区(市)招雇时,应由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文报请省劳动局批准介绍至指定地区进行招雇,该指定地区介绍机关应予以协助。须至华东区之其他省市或其他行政区招雇时,应由省劳动局报请华东行政委员会劳动部或转报中央劳动部处理之。
(三)各招雇单位在报送需工计划或需工申请书后,如因特殊情况必须变更原计划时,应及时向负责介绍机关填报变更计划申请书,可据情协商办理,但因变更计划使被雇职工遭受损失时,应酌情由招雇单位负责赔偿之。
(四)凡自外埠招雇或招往外地工作的职工,所需路费(包括食宿车旅费用)概由招雇单位负责供给。
(五)凡介绍到外地招雇者,必须由招雇地区的介绍机关依照介绍信中开列之条件选择介绍,招雇单位不得临时变更条件或增减名额。
(六)凡经介绍机构介绍的职工,应按期到达指定地点报到,逾期不到者,以自动弃业论。如无正当理由连续弃业达三次以上者,得以就业论。
(七)各雇用单位雇用之临时工根据契约规定到期后,仍需继续雇用者,应于期满前三日报请介绍机关备案。
(八)失业人员凡经介绍工作后,应向原登记机关缴回登记证。
第六条各招雇单位招雇工人职员时,得规定较短的试用期,正式工人一般规定十五天,最多不得超过一个月,职员一般规定为三个月,在试用期间内,如确系不合条件者,得报经当地介绍机关同意后辞退之。若自外地招雇者,送由当地介绍机关处理。其所需回程路费由招雇单位发给之。
第七条各雇用单位雇用之工人职员,必须将工时、试用期、工资及其他待遇等作明确规定或订入劳动契约,并向当地劳动行政机关(或兼管劳动业务之民政部门)备案。
第八条本办法报经华东行政委员会核准后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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