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通知
皖办秘字第OO五五七号
事由:关于失业工人救济基金征缴的规定希遵照执行
主送机关:合肥、芜湖、蚌埠、安庆、淮南、屯溪市人民政府、蚌埠铁路分局、铜官山矿务局、马鞍山铁厂、向山硫化铁厂
抄送机关:省委办公厅、省财委各办公室、劳动局、工业厅、商业厅、交通厅、粮食厅、农业厅、财政厅、文委、文化局、人民银行、工会联合会、邮电管理局、安徽日报社、军区后勤部、建筑工程局、公安厅、各专署、铜陵、当涂县人民政府、华东劳动局。
为了统一贯彻执行中央人民政府劳动部一九五O年六月十七日经政务院批准的救济失业工人暂行办法中有关失业工人救济基金征缴的规定,根据华东劳动局报经华东财委批准的“关于华东区失业人员救济财务工作会议情况的报告”精神和本省具体情况暂作如下规定:
一、征收地区暂定合肥、芜湖、蚌埠、安庆、淮南、屯溪六市,另蚌埠铁路分局、铜官山矿务局、马鞍山铁厂、向山硫化铁矿厂等单位直接向本府劳动局缴纳。
二、凡规定缴纳失业工人救济基金的城市属于下列范围者,一律缴纳救济基金:
(一)国营、地方国营、公私合营、私营及合作社经营的工厂、矿场、作坊、银行、邮电、公司、商店、报社、书店、电影院、戏院、农场及其他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均须按月缴纳所付实际工资总额百分之一,上述各种企业和码头运输等事业单位内工资制的在业职工(包括非工会会员)其收入在二十五万元以上者亦应按月缴纳所得实际工资的百分之一作为救济基金。
(二)搬运公司不开支搬运工人工资的,须按月缴纳所付公司本身任用的职工实际工资总额百分之一,如开支搬运工人工资的,则应按月缴纳所付全部职工实际工资总额百分之一。
(三)各企业单位所雇用之季节工、临时工及契约工,除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均应缴纳外,其中季节工及在一地连续工作一个月以上收入合乎征收规定的临时建筑业工人亦应缴纳其实际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一。
三、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免缴救济基金:
(一)本通知规定缴纳范围以外的非企业性质单位,如各级行政机关、群众团体、学校、医院、试验实习性质的农场、科学研究机关、文化馆、图书馆、文物馆、公园、卫生清洁队等。
(二)雇用职工三人以下的手工业企业,雇用一人的商业企业及无雇佣关系的独立生产者。
(三)各缴纳单位内的包干制人员、学徒及每月实际工资不超超过二十五万元的职工。
(四)个别企业如因特殊困难确实不能维持生产或营业者,经申请同业工会证明,工商联合会审查同意;个别职工如因特殊困难确实不能维持生活者,经申请基层工会证明,上级工会审查同意,均可转报当地劳动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批准缓缴、少缴或免缴其应缴之救济基金。
四、职工实际工资之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公假工资、事故停工工资、加班加点费及夜班津贴、营业提成、计时奖金、各种津贴、各种有关提高生产奖金及用其他形式支取的工资等,但劳动保险基金、工会经费、调动工作的旅费、解雇费、调遣费,及发明、技术改进、合理化建议、新纪录运动等非经常性的一次奖金等不包括在内。
五、企业行政或资方每月所付工资总额包括本企业方面所雇用并编入职工名册或发给工单的长期工、季节工、契约工、临时工的实际工资及学徒的全部伙食津贴,附属机构工资制工作人员及本企业自行组织的消防警卫人的实际工资等。采用营业提成的企业单位,缴纳救济基金时,按上月实际支付的工资数缴纳。
六、凡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供给伙食的职工,其伙食费计算,暂定每人每月人民币九万元。但各地劳动行政部门得根据当地生活水准酌情增减。
七、救济基金的缴纳统以人民币为支付标准,如原以实物(折实单位、大米、面粉、小麦等)为工资计算标准的,缴纳时应按发薪日当地国营公司牌价折合人民币计算。为简化手续起见,暂定各缴纳单位,在每月发薪时由行政方面或资方负责通知职工统一代缴,并由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委托人民银行代收保管、各界自愿捐助之救济基金,可直接送交当地劳动行政部门,转交人民银行保管。
八、各地缴纳单位须按月于月终填具缴纳失业工人救济基金预报表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或其委托单位(由各地自定)换领三联缴款通知单后,赴当地人民银行缴款(预报表及通知单均由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统一印发)直接向本府劳动局缴纳之单位,应于每月终由行政方面填具缴纳失业工人救济基金预算表,连同应缴款数(包括职工)从银行汇缴。并一律于下月十五日前缴清。劳动行政部门对各缴纳单位有检查之权,工会和工商联合会有督促责任。如果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无故拖延不缴或有瞒报少报情事,应给以批评教育或处分。
九、受委托保管救济基金的人民银行,于收款后在三联缴款通知单上加盖印记,一联交缴款者一联由银行送交当地劳动行政部门,一联留银行存查。
以上规定均于一九五四年七月份开始执行,希各有关单位切实遵照;原皖北区失业工人救济基金征缴暂行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安徽省人民政府
一九五四年六月廿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