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附录

安徽省人民政府颁发《安徽省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实施细则》、《安徽省国营企业招用工人实施细则》、《安徽省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实施细则》、《安徽省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实施细则》


皖政〔1986〕98号
颁发《安徽省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实施细则》、《安徽省国营企业招用工人实施细则》、《安徽省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实施细则》、《安徽省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实施细则》
各行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安徽省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实施细则》、《安徽省国营企业招用工人实施细则》《安徽省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实施细则》和《安徽省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实施细则》业经省人民政府通过,现予颁发,请同国务院发布关于改革劳动制度的四个规定一并贯彻执行。
改革劳动制度,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部署,妥善处理好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各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组织管理工作,注意同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协调行动。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改革劳动制度的目的和意义,动员广大职工积极参加和支持改革。
各地、各部门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劳动局。
安徽省人民政府
一九八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安徽省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省境内的国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国家劳动工资计划指标内招用常年性工作岗位上的工人,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均按《暂行规定》和本细则实行劳动合同制。
第三条企业招用劳动合同制工人应按《暂行规定》第二章的规定办理招用手续。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录用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名单通知企业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
第四条企业和被招用劳动合同制工人必须按照《暂行规定》第八条所列内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自愿原则,合同当事人要求公证的,可办理公证手续。劳动合同期满后,如生产(工作)需要,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企业对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二十年,或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女工年满四十周岁、男工年满四十五周岁的劳动合同制工人,除按《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本人不愿再续订劳动合同者外,应优先续订劳动合同。
第五条对不符合《暂行规定》和本细则要求,或违反国家劳动政策、法规的劳动合同,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要求合同双方修订或认定其无效。
第六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
(一)因国家政策、法规修改需要相应修改合同内容的;
(二)企业经上级批准转产、调整生产任务的;
(三)其他情况变化的。
第七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可以跨市、县转移工作单位:
(一)军人或干部的配偶和子女按规定随迁的;
(二)父母年老多病,身边无人照顾的;
(三)夫妻长期分居两地的。
劳动合同制工人转移工作单位,应解除与原单位订立的劳动合同,至接收单位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制工人转移工作单位的具体办法,由省劳动局另行制定。
第八条企业可以根据《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应事先征求本企业工会的意见。
第九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经市、县以上劳动保护监察部门或工业卫生管理部门确认,企业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职工身体健康的;
(二)企业不能按照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经企业同意,参加县以上人事部门招干考试被录用,或自费考入高、中等学校学习的;
(四)本人因不可抗拒的原因而无法履行合同的;
(五)企业不履行合同,或者违反国家政策、法规,侵害工人合法权益的。
第十条企业对解除劳动合同的工人,应出具证明,介绍到本人户口所在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劳动服务公司办理待业登记手续。企业由此造成的缺员名额,在保证生产需要的前提下,可由同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在当年内统一安排使用。
第十一条劳动合同制工人擅自离职的,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劳动服务公司不发待业救济金和医疗补助费,两年内不予介绍就业。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工资标准为:
(一)从事技术工种的,培训期两年,第一年每月二十九元(不含副食品补贴,下同),第二年每月三十三元。学制不满三年的职业(技术)学校(班)毕业生和经过六个月以上对口就业技术培训的人员,培训期可以缩短为一年,待遇按培训期第二年执行;从事普通工种的,试用期为三至六个月,工资按本企业固定工人的一级工资标准支付;
(二)培训期或试用期满后,由企业考核,按本企业同工种、同岗位原固定工人的定级工资水平予以定级;
(三)学制满三年的职业(技术)学校(班)毕业生,见习期为一年。见习期间和见习期满后,执行技工学校毕业生的工资标准;
(四)重新就业后从事原工种的,经考核合格按原工资等级支付工资;改变工种的,试用三至六个月,工资按不低于二级工的工资标准或按比原工资低一级的工资标准支付。试用期满后,结合原工作年限和原工资水平等,由企业考核定级。
第十三条劳动合同制工人的保险福利待遇低于本企业原固定工人的部份,用工资性补贴予以补偿。工资性补贴的幅度,为劳动合同制工人标准工资的15%。
第十四条劳动合同制工人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停工医疗期为:连续工龄在两年以下的,三个月;两年至五年的,六个月;五年至十年的,九个月;十年至十五年的,十二个月;十五年至二十年的,一年零六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两年。
第十五条医疗期超过三个月的,复工时,应先试用两个月。试用期内再次停工医疗的,其停工医疗期应累计计算,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可改做其他工作;不宜改做其他工作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按其在本单位的实际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的本人标准工资,作为医疗补助费,但发放数额最高不超过六个月的本人标准工资。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制工人的退休养老基金分别由企业和劳动合同制工人缴纳。企业缴纳的数额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工资总额的18%,由企业开户银行按月代为扣缴,转入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社会劳动保险机构在银行开设的“退休养老基金”专户。逾期不缴者,按日加收1‰的滞纳金。劳动合同制工人缴纳的数额为本人标准工资的3%,由所在单位按月在工资中扣除,统一向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社会劳动保险机构缴纳。
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制工人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应予退休。缴纳退休养老基金满十年的,享受本企业原固定工人的退休待遇;缴纳退休养老基金不满十年,发给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其计算办法是,缴纳退休养老基金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两个月的本人退休前一年的月平均标准工资。
第十八条劳动合同制工人的退休养老工作,由省、地、市、县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社会劳动保险机构负责管理。市、县社会劳动保险机构可按实收的退休养老统筹基金总额的3%提取管理费,其中自留2.5%,省辖市缴省0.5%,县(市)缴省0.3%、缴地区0.2%。此项经费,用于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和办公费用。
第十九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招用工人,可比照《暂行规定》和本细则办理。
第二十条本细则自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由省劳动局负责解释。

安徽省国营企业招用工人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省境内的国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招用工人,必须有国家下达的增人指标,不得在计划外招用工人。
第三条企业招用工人,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外,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内部招工,不再实行退休工人“子女顶替”的办法。
第四条企业招用工人应当公布招工简章,其内容应包括招工人数、对象、条件、行业、工种、男女比例、试用(培训)期、合同期、录用后待遇以及报名办法、考试科目、考试时间等。
第五条企业招用工人,必须在有城镇户口和粮油关系的待业人员中招收。从农村招收工人,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外,须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具体招工条件,由省劳动局规定第六条企业招用工人,应优先从经过各种职业技术培训的专业对口的人员中招收对重新就业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应与其他被招用的人员同等对待,工种、专业对口的,经考核合格,应优先录用。
第七条企业招用工人,一般应在本地区范围内招收。中央部属企业和省属企业的招工区域由招工单位和省劳动局商定。跨地(市)招工的,由省劳动局批准。
第八条被录用的劳动合同制工人,由公安、粮食部门按规定办理户口粮油关系迁移手续。
第九条各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按《暂行规定》第四章的规定负责招工管理工作,企业招工的具体考核工作,由用工单位组织,也可由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用工单位共同组织。招工所需经费由用工单位支付。报考人员应交纳报名费和体检费。
第十条本细则不适用于企业招用农民轮换工和农民合同制建筑、搬运工,及临时工、季节工,这些工人的招用仍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军队招用工人,比照《暂行规定》和本细则执行。
第十二条本细则自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由省劳动局负责解释。

安徽省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省境内国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辞退违纪职工,均按《暂行规定》和本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企业对违纪职工,应坚持教育为主,惩戒为辅。在决定辞退前,应进行三至六个月的考察,考察期满仍不改正的,予以辞退。
第四条企业辞退职工,应在作出决定十日前征求本企业工会的意见。工会应及时召开委员会或职工代表会议进行讨论,并将讨论意见提交企业行政领导。
第五条企业辞退职工应作出书面决定,发给辞退证明书,并将被辞退者的违纪事实、教育考察情况、工会意见等报企业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人事部门备案。辞退证明书由省劳动局制发。
第六条被辞退的职工可持辞退证明书到本人户口所在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劳动服务公司办理待业登记手续。
第七条被辞退职工自愿将户口迁回原籍或父母、配偶所在地的,经迁入地市、县以上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劳动服务公司同意,可以转迁。转出、迁入地的公安、粮食部门凭迁入地市、县以上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劳动服务公司出具的接收函,办理户口粮油关系转迁手续。由集镇迁往县城或由县城迁往大中城市的,应从严控制;确需转迁的,应经迁入地公安部门同意。
第八条被辞退职工的养老保险金,由原所在地区的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劳动保险机构一次划拨给迁入地的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劳动保险机构。
第九条被辞退职工对企业作出的辞退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辞退证明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对劳动争议仲裁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仲裁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本细则自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由省劳动局负责解释。

安徽省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省境内的国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均按《暂行规定》和本细则实行职工待业保险制度。
第三条职工待业保险金按《暂行规定》第三条的规定筹集,由企业开户银行凭所在地市、县以上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劳动服务公司开具的待业保险基金缴纳通知单,按月代扣,转入劳动服务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职工待业保险基金”专户,银行按城乡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利率计息。职工待业保险基金免征各种税金和附加,年终结余转入下年使用。
第四条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由地、市、县分别筹集,实行统筹安排,收支包干,分级管理,适当调剂。地、市、县筹集的职工待业保险基金应缴省20%,供在全省范围内调剂使用。地、市、县职工待业保险基金不敷支出时,可向省劳动局申请调剂;省劳动局的调剂基金不敷支出时,由省、地、市、县财政分别按“二八”比例补贴。
第五条职工待业救济金按以下标准发放:工龄五年以下的,每满一年工龄发给三个月救济金,但最高不超过十二个月。工龄五年以上的,在发给十二个月救济金的基础上,工龄每满一年再增发二个月救济金,但最高不超过二十四个月。救济金的标准为,第一至十二个月,每月为本人标准工资的75%;第十三至二十四个月,每月为本人标准工资的50%。对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工人,发放期限应扣除原企业已发给本人生活费的月份。对重新就业又转为待业的,其重新就业的工作时间,可计为连续工龄,但待业救济金按其重新就业的工龄计发。
第六条职工待业期间因病就医的,按以下标准发给医疗补助费:工龄五年以下的,为医疗费的50%;工龄满五年不满十年的,为医疗费的60%;工龄在十年以上的,为医疗费的70%。因病或非因公负伤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工人,其待业期间的医疗补助费应扣除在原单位已领取的医疗补助费。待业期间的医疗补助费发放期限与待业救济金的发放期限相同。
第七条宣告破产企业的职工和濒临破产企业在法定整顿期间精简的职工,待业期间的医疗补助费标准,参照该企业原固定职工医疗待遇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在职工待业保险基金中列支的待业职工转业训练费,可以用于建立培训设施,聘用教学人员以及其他必须开支的项目。用于扶持待业职工的生产自救费,可以由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劳动服务公司适当集中,组织待业职工开辟新的生产就业门路;也可以采取贷款形式,扶持职工进行生产自救。
第九条待业职工在离开原企业前,企业应与所在地、市、县以上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劳动服务公司联系,办理有关转移手续,移交职工档案。待业职工离开原企业后,应持企业发给的证明及《劳动手册》等证件,向劳动服务公司办理职工待业登记手续,领取职工待业登记证。职工待业登记证由省劳动局制发。
第十条职工待业期间,应服从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劳动服务公司的管理,积极参加转业训练,创造再就业条件,待业职工重新就业,应根据社会需要、本人条件和志愿,在国家统筹规划的指导下,实行劳动部门介绍就业、自愿组织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
第十一条省、地、市、县(市辖区)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劳动服务公司应设立专管机构,负责做好待业职工的登记、建档、建卡、组织管理、筹集发放待业保险基金、转业训练、介绍就业、扶持和指导生产自救及自谋职业等工作。所需管理人员可在现有基础上,适当增加,列事业编制。经费可在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的管理费中列支。
第十二条各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劳动服务公司,应严格按照《暂行规定》和本细则的规定使用职工待业保险基金,不得挪作他用。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招用合同制工人,参照《暂行规定》和本细则执行,缴纳待业保险基金从行政费或事业费中列支。
第十四条本细则自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由省劳动局负责解释。
上一篇: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安徽省劳动保护监察暂行条例》
下一篇:安徽省劳动局、安徽省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贯彻执行〈技工学校工作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平台声明

平台收录的姓氏家族文化资料、名人介绍,各地方志文献,历史文献、农业科技、公共特产、旅游等相关文章信息、图片均来自历史文献资料、用户提供以及网络采集。如有侵权或争议,请将所属内容正确修改方案及版权归属证明等相关资料发送至平台邮箱zuxun100@163.com。平台客服在证实确切情况后第一时间修改、纠正或移除所争议的文章链接。

族讯首页

姓氏文化

家谱搜索

个人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