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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安徽省劳动局、安徽省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贯彻执行〈技工学校工作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劳培字第809号
关于印发《安徽省贯彻执行〈技工学校工作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各行署、市、县劳动局、教育委员会,省直有关厅、局(公司),各技工学校:
现将《安徽省贯彻执行〈技工学校工作条例〉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安徽省贯彻执行《技工学校工作条例》实施细则
安徽省劳动局
安徽省教育委员会
一九八七年九月十八日

安徽省贯彻执行《技工学校工作条例》实施细则

根据劳动人事部、国家教育委员会颁发的《技工学校工作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技工学校的开办与审批
第一条技工学校的发展,必须从我省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纳入教育事业发展的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布局,逐步与中等专业学校、职业中学、就业前短期培训形成职业技术培训的网络。
第二条技工学校必须具备的办学条件是:
1、要有与学校规模、工种(专业)相适应的校舍、实习实验场所、设备及体育活动场地。
2、要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
3、要按照劳动人事部的规定设置机构,配备教职工和实习工厂(场、店)工作人员。文化、技术理论教师要有百分之七十达到大专以上学历;生产实习指导教师的操作技术必须达到本工种(专业)技术等级标准中级及其以上水平,文化技术理论必须达到技工学校或中专毕业水平。
4、要有符合中级技术工人培养目标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材,并按教学计划和大纲组织教学,要有比较健全的管理制度。要有适应教学需要的图书资料。
第三条技工学校开办、调整、撤销的审批权限:
省厅、局(公司)办的技工学校,由省厅、局(公司)呈报,经省劳动局审查,并与省计委、教委会商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行署、市办的技工学校,由行署、市人民政府呈报,经省劳动局审查,并与省计委、教委会商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章技工学校的工种(专业)设置
第四条技工学校的工种(专业)设置,要从生产实际需要出发,相对稳定。一个地区、一个行业办的技工学校,工种(专业)的设置,要统筹安排,合理分工。
第五条技工学校设置新的工种(专业),必须在教学设施、师资、教学计划、大纲、教材等方面具备条件,并在招生半年之前申报批准。国务院部属技工学校,由部或委托代管单位审查批准;省厅、局(公司)办的技工学校、由省厅、局(公司)审查批准;行署、市办的技工学校,由行署、市劳动部门审查批准。以上均报省劳动局备案。
第六条技工学校的工种(专业)设置一经批准,并进行了招生和组织教学,中途不得改变。
第三章技工学校的招生、学制和毕业分配
第七条技工学校必须根据生产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以及具备的办学条件,安排招生。办学单位、用人单位、劳动部门要根据生产发展对技术工人的需求,提前制定增人和培训计划,使招生计划与增人计划相衔接。
第八条技工学校的招生计划,省属技工学校,由省有关主管部门提出;行署、市属技工学校,由行署、市劳动局会同计委、教委提出,报经省劳动局汇总平衡后,由省技工学校招生办公室下达。国务院部属技工学校,由学校主管或代管部门根据有关部、委下达的招生计划,提出分地区招生计划,报省技工学校招生办公室下达。
第九条技工学校的学制,培养中级技术工人的,原则上只招收初中毕业生,学制三年。少数工种(专业)确需招收高中毕业生的,学制一般为二年,对技术要求不太复杂的工种(专业),经省劳动局批准,学制可以为一年。
第十条技工学校毕业生,要逐步做到按“三结合”方针就业。当前,实行在国家计划指导下,由学校推荐、用人单位择优录用的办法,可以到全民企业,也可以到集体企业。不符合毕业条件的,不予分配。
第十一条技工学校毕业生的分配方案,由省有关厅局(公司)或行署、市技工学校主管部门提出,经同级劳动部门审查,报省劳动局批准下达执行。毕业生的具体去向,由技工学校按照分配方案和工种(专业)对口的原则及学生德智体条件择优推荐并出具派遣证,经省厅、局(公司)的劳资部门或行署、市、县劳动部门、主管部门介绍到用人单位报到。其中德智体在班内前三名的优秀毕业生,在定向分配的范围内,可选择专业对口的单位或岗位。
第十二条技工学校根据生产发展的需要,实行定向招生,定向分配。省属技工学校,按照哪来哪去的原则,可以面向全省招生,面向全省分配。毕业生分配后,其户、粮关系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
第十三条技工学校在有富余培训能力的前提下,应积极承担在职工人的技术培训。凡经考试入学,执行技工学校的学制、教学计划和大纲的,学习期满,考试合格,可发给技工学校毕业文凭,工资等级低于技工学校毕业生的,可享受技工学校毕业生工资待遇。
第四章技工学校的教学工作
第十四条技工学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有关部、委、总公司颁发的教学计划、大纲,使用统编教材,有些工种(专业)没有部颁教学计划、大纲的,由省主管部门制定试行;有些工种(专业)没有统编教材的,由省主管部门编写试用或统一选用临时教材。
第十五条技工学校必须建立健全教学管理制度,这些制度包括:教学计划管理制度;教师授课计划管理制度;教案审查制度;学校领导和教师听课制度;教学研究和备课制度;生产实习教学与文化技术理论教学轮换制度;教学质量检查制度;期中、期末和毕业考试制度等。
第十六条技工学校要加强生产实习教学和实验教学,校办生产实习厂(店)必须具备与学校规模和工种(专业)相适应的设备、设施,要有适应需要的生产实习岗位。技工学校的实验室要适应教学的需要。教学计划、大纲规定的实验项目,要力争开齐。实验条件差的技工学校,要制定规划,逐步完善。
第十七条技工学校生产实习教学,与文化技术理论教学,要紧密结合,交替进行,实行轮换制。轮换期限,一般以一到二周为宜。对一时难以设置专用生产实习设备的工种(专业),要在校内完成基本技能训练之后,组织学生下厂生产实习,轮换期限,一般不得超过半学期。
第十八条技工学校校办生产实习工厂(店),必须坚持以教学为主、生产经营为辅的原则,搞好教学管理和生产经营管理。
第十九条技工学校学生学习成绩的计算,以教学计划规定的科目为准。学期、学年成绩可按期中考试占百分之三十、平时占百分之三十、期末考试占百分之四十计算。各科毕业成绩,必须以考试为准。按照教学计划,上完一门课,要组织学生全面复习,进行考试,其考试成绩,可作为毕业成绩记入档案。技工学校要严格考试纪律。
第五章技工学校的学籍管理
第二十条技工学校新生必须按时办理入学注册手续,无故两周不报到注册者,作自动弃学处理。
第二十一条技工学校对入学新生应进行复查,发现录取时有舞弊行为或不符合技工学校录取条件者,应责令其退学,以后随时发现,随时处理,同时报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技工学校学生被评为先进个人或立功者,要给予表扬和奖励,其事迹记入本人档案。对违纪学生,要按照《技工学校工作条例》规定,分别情节轻重,给予教育或处分。处分学生,要经校务会讨论,校长批准,其中责令退学、开除学籍者,要报主管部门和省、行署、市劳动部门备案。凡是触犯刑律而判刑或送劳动教养的学生,自判决或送劳动教养之日起即开除学籍。
第二十三条学生在学期、学年考试,文化技术理论课有两门或三门课不及格者或生产实习课不及格者,可予以留级或随班试读。随班试读半年后补考,文化技术理论课仍有两门以上(含两门)不及格者或生产实习课不及格者,应责令其退学。试读生在学习期间不享受助学金和奖学金。学生在学期、学年考试,文化技术理论课有四门以上(含四门)不及格者,应责令其退学。
第二十四条学生毕业考试,文化技术理论课两门以上(含两门)不及格,或生产实习课不及格,或操行不合格者,均不予毕业。学生学习期满,学习成绩不合格,可在校继续学习一年(继续学习期间,学校可酌情收取适量学费),进行一次性补考,成绩合格的发给毕业证书,分配工作;补考不合格的,发给肄业证书,不分配工作。毕业生操行不合格者,不再重新考查。
第六章技工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
第二十五条技工学校要不断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保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培养具有“五爱”、“四有”的技术工人。
第二十六条技工学校要加强对学生进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基本知识教育、共产主义理想教育、专业思想教育、职业道德教育、时事政策教育、民主与法制教育等。
第二十七条技工学校要建立健全思想政治工作机构和制度。在校党委(支部)领导下,充分发挥党组织、行政领导、班主任、团组织、工会、学生会的作用。学校领导在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的同时,要组织全校教职工做好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
第二十八条技工学校要以《技工学校学生守则》为标准,认真做好学生的学期、学年和毕业的操行考核,按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四个等级评定,写出操行评语。学生操行考核由班主任负责,经学校领导审核后,通知学生本人和家长。对学生作出操行不合格的评语,须经校务会议审核。
第七章技工学校教师队伍建设与管理
第二十九条技工学校师资来源应纳入高等学校毕业生分配计划,分别由省、行署、市办学主管部门报请同级计划、教育、人事部门予以安排解决。
第三十条技工学校必须认真执行党的知识分子政策,重视和关心教师的思想、工作、进修、生活等。对教师职务聘任、晋级、调资、奖励等,都要按照规定办理。企业所属的技工学校教师,要与同级别的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在住房、奖金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
第三十一条技工学校要制定教师的培训提高规划,采取送出去、业余进修、以老带新等办法,加强教师的培训,提高教师队伍素质。
第三十二条技工学校教师的任课时数,原则上按《技工学校工作条例》规定执行,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师每周不得少于十二课时,双课头教师,每周可暂按八课时安排,班主任、教研组长可暂按十课时安排。生产实习指导教师工作量,按一个生产实习教学班安排。
第八章技工学校的行政工作
第三十三条技工学校要逐步实行校长负责制,教师聘任制。教职工要实行岗位责任制。

第三十四条有关部门和办学单位,必须根据学校规模和在校生人数,逐年增加对技工学校的拨款。联合办学的,由办学牵头单位负责。技工学校的经费,由学校自立帐户,按规定自主支用。
第三十五条技工学校要实行助学金和奖学金相结合的制度。奖学金可控制在助学金和奖学金总额的百分之三十到百分之五十以内使用。奖学金可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受奖学生名单应公布。
第三十六条技工学校的基建计划和生产计划,应纳入当地的或部门的基建计划和生产计划之内,由技工学校的直接主管部门负责安排和管理。

第九章技工学校的综合管理
第三十七条省劳动局在省教育委员会指导下负责全省技工学校综合管理。在地、市范围内的技工学校,由行署、市劳动局综合管理,行署、市教育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
第三十八条本细则适用于安徽省境内的所有技工学校。
第三十九条本细则自颁发之日起执行,由省劳动局负责解释。
一九八七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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