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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民国时期的人事

第一节 人事管理机构


一、省政府人事机构民国元年(1912年)1月2日,安徽省军政府正式成立。安徽军政府内设的军政司、民政司两个机构均有部分人事管理职能。
同年7月,安徽都督柏文蔚组建安徽都督府。内设内务司、财政司等六司两门机构中,内务司是主要的人事行政机构。
同年9月8日,安徽都督府公布《皖都督府临时官制》。所确立并设置的“五司”、“一会”及其“三局”分别是:军政司、内务司、财政司、教育司和实业司;上述五司司长和都督(为主席)组成“政务会”;政务会又专设有编制局、铨叙局、外交局。其中的铨叙局专掌全省人事,是安徽省级人事行政机关。其主要职能包括:关于官吏考选的施行及考录人员名单的登记事项;关于官吏考绩的审查登记事项;关于辟任官吏资格的审查事项;关于荐任以上官员的开单请委事项;关于官吏的任免惩戒登记事项;关于勋章、荣典赏赐的给予等事项。
省铨叙局设局长1人,主事无定额,掾史若干人。
安徽都督府有铨叙局外,军政司、内务司、财政司、教育司、实业司的内设总务科管理该司的人事事项,属于省府各司的人事机构。
民国2年4月改制的安徽行政公署,设置了民政厅兼理人事。5月底《文官甄别法》草案第17条规定:由民政长选派委员组建“普通文官甄别委员会”,执行安徽委任职以下文官的甄别审查职责。
民国3年6月建立的安徽巡抚使署,设置了政务厅。其内设的总务科负责省内官员考绩及任免、惩戒事项。该科置科长1人,以下分股办事,各有主任1人、股员5人。
民国5年8月改建的安徽省长公署及其内设机构中,政务厅及其所属的人事行政职能照旧。这一人事体制沿至民国16年。
民国16年4月成立安徽政务委员会,内设民政厅,主管全省人事。8月成立安徽省政府,省政府委员会综理全省人事行政。其职能包括:审批省内各厅处行政机构、人员编制事项;审批各行署、专署、各县组织章程;审批厅处级以下(各行署专署、县)的机构和人员任免事项。
民国19年2月始,省政府以秘书处兼掌本级政府内各厅局的人事管理;另由民政厅主管县市行政官吏的提请任免工作。
民国25年3月,组建“安徽省委任职公务员铨叙委托审查委员会”。由省政府主席及委员、各厅厅长、省高等法院院长组成,以省政府主席为主席。职能是负责省政府各厅、处、局;所属各县机关、行署及所属机关所有委任职公务员的铨选、任用资格审查事项。该委员会内设审核、文书两组办事。各自的职责是:审核组办理审核委任职公务员资格、级俸、初次登记、动态登记、试署期满成绩及年考、总考成绩登记等事项;文书组办理会议记录、收发文件暨保管事项。各组工作人员有秘书1人、主任1人、科员6人、办理员2人,分办事务。以上人员均由省政府秘书处及各厅职员中调充兼任。民国37年1月因省会西迁六安,该委员会停运。
民国29年2月,组建安徽省政府人事委员会,综理全省人事行政。职能是统一管理安徽人事行政计划、调查登记、甄选各类人才、公务员考成考绩的复核以及人员调剂、分配等工作。同时在省政府秘书处增设第三科,作为专职人事机构,负责办理以下事项:省属各级行政人员的考询、调剂事项;省属各级行政人员的资格审查、铨叙、任免、叙俸的核转事项;省属各级行政人员和考绩奖惩的核转事项;人事调查登记事项;铨叙机关委办的事项;公务员抚恤事项。
同年4月1日,省政府发布《安徽省政府人事委员会组织通则》。省人事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由省政府主席兼任;副主任委员1人,由省政府主席指派一名委员兼任;其余委员除以省政府委员为当然委员外,再由省政府主席就省内简任人员中指派2~4人兼任。该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议决以下事项:人事法规的拟订事项;人事制度的修改事项;现任及候委县长资格的审查及检定事项;各行政机关荐任公务员的资格审查及考询事项;各行政机关委任公务员的资格审查及考询事项;各种专门技术人员的资格审查及考询事项;县长、各级公务员、技术人员考绩复核事项;人员升降及免职事项。省人事委员会的事务人员不另增设,上述会议记录、文书管理诸事务,统由省政府秘书处第三科承办。
同年5月12日,安徽省委任职公务员铨叙委托审查委员会恢复办公,并与既有省人事委员会合并运行,仍由秘书处第三科职员兼任业务员。
民国30年4月,省政府扩编充实原秘书处第三科。内设三股并分解职责为:第一股办理公务员的考试、训练、任免呈荐、铨叙等事项。第二股办理公务员考勤、考绩、升降、转调、奖惩、登记及省人事委员会议事日程的编列、资格审查与考询记录等整理事项。第三股办理全省公务人员、安徽国内外大学毕业生、安徽留外各种专门人才、安徽训练合格人员及中央分发安徽任用之文职人员等的分类调查登记事项。
同时在省政府各厅(处)机关设置专管人事人员。确定每半年召开人事会议一次,解决人事问题;省府第三科对各厅(处)人事工作有随时指导与纠正的职权。
民国31年10月17日,省人事委员会转发公布《人事管理机构设置通则》。
民国32年5月6日,发布《安徽省政府人事处组织规程草案》。设立安徽省政府人事处,受国家铨叙部指挥监督,并承安徽省政府主席之命,依法综理安徽人事。处内设置四科,分掌部分职能:第一科掌理有关人事规章的拟订、人事工作的设计、建议及改进;训练及进修的筹办等事项。第二科管理任免迁调的核签、级俸的签拟、需用人员举行考试的建议;铨叙案件的查催等事项。第三科负责考绩考试的筹办;考勤记录及奖惩的核拟;退休抚恤的审拟;福利事业的规划等事项。第四科负责人事调查及统计;各种人事登记、会议记录、各种人事表报等事项。各科分股办事。
省政府人事处置处长1人、科长4人、科员16~20人、助理员8~12人。各股置主任科员1人,在科员中指定。必要时可酌用雇员若干人,办理缮写及指定事务。
对省政府内未设人事机构的厅局处,省人事处调派职员分驻,承处长之命并依法受该各厅局处主管官的指挥监督,办理各厅局处的人事事宜。
民国33年1月5日,成立安徽省政府人事室,取代原省人事处,并按原省人事处的职能范围运行。省人事室的内设机构为第一、二、三、四股,各股的职责范围沿袭原省人事处第一至四科的职责范围。
同年5月5日,颁布并实施《安徽省政府人事室组织规划草案》。其中除肯定上述建制内容外,还规定和明确了以下几项:省政府各厅局处未设人事机构者,由省人事室调派职员分驻,承省人事室主任之命并依据受各厅局处长官的指挥,监督办理各厅局处人事事宜。省人事室主任出席省政府有关各种会议。省人事室于必要时,可呈请国家铨叙部部长及安徽省政府主席,召集省属各机关人事管理人员会议。
同年6月29日,省人事室发布《安徽省政府所属各机关人事管理机构办理细则》。
同年8月18日,国家铨叙部批准任命王镇华担任安徽省政府人事室主任,试署一年,后转为实授。
民国37年2月27日,国家铨叙部批准任命刘序功为安徽省政府人事室主任(试署),5月2月准予实授。
二、省政府各厅局处人事机构
民国33年7月26日,省政府会计处人事室成立。
民国34年3月,省政府民政厅、财政厅人事室相继成立。
民国37年5月至民国38年初,安徽省政府各厅处人事室计有:会计处人事室、卫生处人事室、农林处人事室、建设厅人事室、社会处人事室、民政厅人事室以及部分行署人事室。
三、中央派驻安徽人事机构
民国31年4月,国家考试院铨叙部设立“豫陕冀晋鲁皖铨叙处”,代行办理安徽等六省省级机构公务人员的考核与铨叙事宜。
民国33年2月至民国35年3月,安徽省税稽征局、安徽区邮督管理局、安徽高等法院等单位陆续建立人事室。
民国35年6月,考试院考选委员会分设“皖赣考铨处”,驻于安庆,推行考铨行政。代表考选委员会履行其在安徽、江西两省的考铨督导、承转文中资料等人事管理职能。
民国37年元月,安徽国税稽征局人事室改名为财政部安徽区国税管理局人事室。
四、国家考试院派驻安徽人事机构
民国29年7月19日,省政府发布《安徽省县政府组织规程》。其中第六条规定:各县政府设秘书室,兼理县府职员的进退登记及考绩等人事业务。同年12月20日,按省人事委员会发布的《各机关人事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各县政府陆续指定专门人员,负责现任人事工作。
民国32年8月后,依据《人事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各县政府陆续设置人事管理员。
民国35年1~10月间,省内第一、二等县的县政府,普遍设立了人事室,各置主任1人、科员、助理员各1人。第三、四、五、六等县的县政府,仍设人事管理员1人、增设助理员1人(从原县政府在职人员额内改任)。各县政府人事室、人事管理员的职责是:拟办各县机关组织编制、人员任免、迁调、考核、奖惩、铨叙、抚恤、级俸等事项。
民国36年4月21日,省政府决定依法在原未设人事室的各县政府,一律增设人事室。该室置主任1人,佐理人员2人(在该县原员额中支配,不另增员)。至同年6月13日,省人事室统计,全省(62个)县政府的人事室都建立起来了。
同年,国家内政部批准安徽省建立蚌埠市,并组建该市政府(隶属省政府)。蚌埠市政府设置了秘书室兼理人事;另在每个科局均设置了人事管理员1人。
民国37年4月以后,省政府决定依据《修正安徽省县政府组织规程》第八条规定,将各县政府人事室一律改设为人事管理员1人。
6月7日,蚌埠市政府设立人事室,履行该市政府的人事管理职能。该人事室置主任1人、助理员2人、可用雇员1人,各负其责、办理具体人事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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