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考试录用
一、文官考试与录用〔文官高等考试与录用〕
民国2年(1913年)1月,安徽都督府转发公布《文官考试法草案》,并据此着手全省文官考选工作。文官考试分为高等考试及普通考试两种。
凡年满21岁并具有公权的男子均可报考文官。文官高等考试分甄录试、初试、大试等三场。甄录试为笔试,初试和大试均为先以笔试后以口试进行。笔试、口试均在法定学科范围内进行。有中学毕业以上资格者可免甄录试。凡甄录试不及格者不得参加初试。
初试被录取者发给学习员证书,由国务院咨送中央机关各部门学习(实习),以2年为限。期满后由各该长官呈报国务院组织大试。大试被录取者发给试补官证书,按成绩等次从高至低,依《文官任用法》录用、叙补官职。
民国4年9月,公布《文官高等考试令》和《文官高等考试典试令》。省政府依法着手制度化考录文官的相关准备工作。
民国5年1月,安徽巡抚使署公布《文官高等考试令施行细则》。省铨叙局即行实施全省文官高等考试的报名等准备工作。
文官高等考试在中央指定地域进行。安徽男年满25岁以上,凡具有国立大学或高等专门学校学习3年以上毕业获文凭者(或经中华民国教育部指定外国大学或高等专门学校修习各科3年以上毕业获毕业文凭者;或经教育部认可的本国私立大学或高等专门学校学习各项专门学科3年以上毕业获文凭者)可以报考。但凡有被剥夺(或停止)公权尚未复权者、品行卑污被控有案查明属实者;有精神病或年力衰弱者;亏欠或侵蚀公款者;其他违法行为等其中之一者,不得报名参加高等文官考试。
文官高等考试分四试进行:第一、二、三试为笔试,第四试为口试。每试分数均达60分者为及格;60分以上为中等;70分以上为优等;80分以上为最优等。按定额择优录取。
考试及格者,依《文官官秩令》授以“上士”官衔后,回安徽政府机关各部门实习两年。依《学习规则》规定,实习成绩优良者,经甄别试后作为候补文官,由省铨叙局注册备案,由各该员所实习部门的长官以相当职缺按荐任职任用程序录用。
文官高等考试每3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经批准可以举行临时考试。
以上高等考试、录用文官的规章,沿用至民国18年。
〔文官普通考试与录用〕
按省政府于民国2年1月公布的《文官考试法草案》中规定:文官普通考试按国文、历史、地理、笔算、法学通论、经济学等法定学科进行笔试。考试及格者发给试补官证书,按其等次高低,依《文官任用法》的相关规定叙补录用为官。
民国4年9月30日,省政府公布《文官普通考试令》及《文官普通考试典试令》。
民国5年1月27日公布《文官普通考试令施行细则》。省铨叙局着手安徽文官普通考试的报名、考务等准备工作。
文官普通考试的报考条件是:年满20岁以上、具有以下资格之一者:具有文官高等考试资格之一;经国家教育部指定或认可的技术专门学校毕业得有文凭;曾任委任以上文职。但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报考:品行卑污、被控有案查明属实者;曾亏空公款、侵蚀公款者;被剥夺公权或停止公权尚未复权者;年力衰弱及有精神病者。
文官普通考试分为第一、二、三试。第一、二试为笔试,第三试为口试。三场考试平均每场分数达60分者为及格,60分以上为中等,70分以上为优等,80分以上最优等。按定额择优录取。
凡考试及格人员,均依《文官官秩令》授以“少士”官阶。原已在职并已有高于应授之官阶者,有按原阶(衔)。
原籍为安徽的授阶(衔)人员按所考科目分发省政府各部门实习,以一年为限。实习期满成绩优良者列为候补对象。由省铨叙局注册备案,归各该员所在实习部门的长官以相当的职缺,按委任职任用程序任用。
以上文官普通考试与录用制度,沿用至民国18年。其间安徽铨叙局选录了小批量人才,充实到了政府各机关。
〔司法官考试与录用〕
民国4年9月30日,省政府公布的《司法官考试令》生效。民国5年1月27日,省政府公布的《司法官考试令施行细则)。将司法官考试录用与一般性文官高等考试合并、同时实施。安徽凡具有文官高等考试报考资格,并修习法律专科(或经司法部甄录、实验、认定为与法律专科三年毕业生有同等学力)者均可报考。
司法官考试分为第一、二、三、四试。其中第一、二、三试为法学笔试,第四试为法学口试。每场平均满60分者为及格,60分以上者为中等,70分以上、80分以上者为优等、最优等。及格以上人数超过定额时,按定额择优录取。被录取人员的录用,除与高等考试录取人员的录用程序相同外;另按司法部的有关规定办理。二、公务员考试与录用
〔考试与录用的法规建设〕
民国19年(1930年)3月27日,省政府转发公布《考试法》。规定此后安徽凡候选、任命以及应领证书的专门职业或技术人员,均须经全国(或国家委托安徽组织的)统一考试,定其资格。考试方式分为文官高等考试、普通考试和特种考试等三种。各种考试均依照相关法定规章办理。
同年11月25日,省政府转发公布《监试法》,以统一规范安徽文官考试的依法监督行为。
同年12月转发公布、翌年1月实施《考试法施行细则》。
民国21年1月26日,省政府公布并实施《应考人员专门资格审查规则》。省政府人事机关相机部署、安排了全省应试人员的资格审查工作。
民国22年4月1日,省政府转发公布并实施《修正考试法》、《修正监试法》、《修正典试委员会组织法》。同年4月29日转发公布《修正考试法施行细则》、《修正典试规程》。同年9月26日公布施行《试场规则》。
民国23年1月,省政府转发并实施《典试委员会阅卷规则》。2月又公布施行《应考资格审查法》。
民国24年7月31日,省政府转发并施行修正的《考试法》。8月6日又转发实施《修正考试法施行细则》;9月12日公布《阅卷规则》;9月16日公布修正的《试场规则》;10月17日公布《监场规则》。
民国25年4月10日,省政府转发公布并实施修正的《应考人员专门资格审查规则》;8月18日公布《命题规则》。
民国37年10月,省政府又转发公布了由国家考试院再次修订、公布并已于7月20日生效的《考试法》。对高等考试、普通考试、特种考试做出再次修正性规范。
〔公务员考试与录用工作〕
高等考试与录用:自民国19年始,按《考试法》、《监试法》及其“施行细则”的明确规定,每次高等考试前3个月,省政府即将考试种类、科别、区域、地点及日期等项公布于众。高等考试的报名工作自考前两个月开始,一个月前截止。
安徽凡具备以下资格之一者均可报考:国立或经立案的公、私立大学独立学院;或专科学校毕业,得有证书者;教育部承认的国外大学独立学院;或专科学校毕业得有证书者。有大学或专科学校毕业的同等学力,经检定考试及格者。确有专门学术技能或著作,经审查及格者。经普通考试及格4年后;或曾任委任官及与委任官相当职务3年以上者。但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报考:被剥夺公权尚未复权者;亏空公款者;曾因贪污受贿而被处罚有案可查者;吸用鸦片及其它毒品者。
所有应考人员均须依下列程序按期报名:填写报名履历书。呈缴应考资格证明书及最近四寸半身相片3张。取具保证人的保证书。缴给报名费3元。呈交体格检验证。
民国22年,全省计有7人报考文官高等考试。
报考、注册人员一律到南京应试。高等考试每年或隔年举行一次。每次分第一、二、三试。第一、二试为笔试,第三试为面试。第一、二试合计平均满60分以上及格,不及格者不得应第三试。两试总平均分数以满60分以上、70分以上、80分以上为中等、优等、最优等。及格以上人员均由考试院或由其委托安徽省政府分别发给及格证书。
民国22年,安徽省参加高等考试的人员只有部分考试及格(含来自安徽公立法政专门学校的1人)。
高等考试及格人员取得优等以上成绩者,由铨叙部分到中央或地方国营事业机关,以荐任职或与荐任职相当的职务录用。取得中等成绩者先以委任职或相当的职务分发录用。其中凡在考前属非在职人员者,均应在正式录用前先派实习,期限3个月。期满由实习所在机关填具实习成绩考核表,连同实习日记送国家铨叙部审查,成绩优良者予以正式录用。
民国31年7月15日以后,高等考试中的部分类别分为初试与再试。初试及格人员均由中央政治学校负责训练,期限3个月至1年。训练期满后由考试院举行再试。其总成绩以训练实习成绩与初试成绩合并计算。及格人员再由铨叙部分发到中央和地方机关,按荐职或委任职(及相当职务)分别录用。
民国32年7月7日,省政府公布《安徽省高等普通检定考试委员会通告》。对安徽高等与普通检定考试的种类、科目、人员范围以及时间等做了明确规定。
民国37年10月,省政府转发、公布再经修正的《考试法》,对安徽省有关高等考试的操作行为做了进一步调整、补充性规范。
普通考试与录用:民国19年4月1日,《考试法》生效;此后相继由省政府转发或直接公布、施行的《考试法施行细则》等专项考试法规,对普通考试的运作方式做了明确规定。凡是候选及任命的人员,及应领证书的专门职业或技术人员,均须经全国(或由中央委托安徽)统一考试,定其资格。普通考试是其中的一种。安徽的文官普通考试在安徽举行。每年或隔年举行一次。
具有以下资格之一者可以申报公务员普通考试:经立案的公、私立中等以上学校毕业得有证书者。有中等以上学校毕业的同等学历,经检定考试及格者。但如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报考:被剥夺公权尚未复权者;亏空公款、尚未清偿者;曾因贪污处罚有案者;吸用毒品者。应考人必须按以下程序和指定地点报名:填写履历书;交最近四寸半身像片3张;取具保证人的保证书。普通考试的报名日期是:试期两个月前开始、一个月前截止。
普通考试分第一、二、三试。其中第一、二试为笔试,第三试为面试。第一、二两试所得的各科目成绩,合计平均每科满60分者为及格。不及格者不得参加第三试(面试)。笔试总平均分数以满60分以上、70分以上、80分以上为中等、优等、最优等。考试及格以上人员,均由考试院(委托省政府)发给及格证书。
民国23年3月17日,省政府公布施行《普通考试及格人员分发规程》。凡普通考试在安徽举行者,由省人事机关对考试及格人员办理分发(即分配)、录用。及格人员中,凡曾任委任职1年以上或雇员2年以上并有切实证件经审查属实者,分发到各机关以委任职录用。考前无曾任经历或曾任经历年资不足者,先分派到各机关实习,限期1年。期满经考核成绩优秀者予以正式录用。
民国29年4月27日,省政府转发并施行《普通考试分为初试再试并加以训练办法》。在普通考试中择定若干分类为初试与再试。初试(笔试)及格予以集中训练,期满再试(面试)。再试及格后分发、实习、试署和正式录用。考前系非在职者分发到各机关实习;试署以一年为期,考核成绩优良者予以实授(正式任用)为委任职公务员。考前已在职者,分发到各机关,实授为委任职公务员。
民国30年,省人事委员会统一印发了《准予试用任用派用及见习人员考核表》,加强了考试及格试用或见习人员的考核工作。
民国32年7月7日,省政府发布《安徽省高等普通检定考试委员会通告》。对普通检定考试的种类、科目、人员范围以及时间要求等,做出了明确规定。
民国37年10月,省政府转发并实施经再次修正的《考试法》。对普通考试工作做了进一步安排。
特种考试与录用:民国22年2月,省政府转发公布《特种考试监所看守考试条例》。3月,公布并实施《特种考试法》。凡候选及任命人员及应领证书的专门职业或技术人员,除高等、普通考试外,均由特种考试确定其资格。9月24日,省政府还转发公布了《特种考试助产士考试条例》。
同年7月,省政府转发公布《特种考试邮务人员考试条例》。
民国27年10月28日,省政府转发公布并实施《非常时期特种考试条例》。规定除县长考试外,均依该条例实施考试。特种考试由考试院根据实际需要随时举行。报考人员条件与高等考试的报考要求相同。特种考试分初试、再试,初试为笔试,再试为面试。同年11月23日公布的《非常时期特种考试条例施行细则》中进一步明确规定:再试在训练或实习后进行。
特种考试再试及格人员由考试院(或委托省政府)发给及格证书。再试及格人员的分发、录用,与高等考试再试及格人员的分发、录用方式及程序相同。
民国29年4月,省政府转发《考试院委托任用机关办理特种考试办法》。同年11月29日,《特种考试直接税税务人员考试规则》生效。
民国32年2月18日,《特种考试财务人考试规则》生效。
民国37年10月,省政府转发、公布经再修正的《考试法》,又对全省受委托开展公务人员特种考试的相关工作,做了再次规范。
县长考试与录用:民国19年2月7日,省政府转发、公布《县长考试暂行条例》,并依其规定受国民政府委托,部署开展县长考试选拔工作。
凡报考县长的人员,必须是年满25岁以上且具有以下资格之一者:在国内外大学或专门学校修习法律、政治、经济、文哲、社会学科3年以上毕业得有文凭者;曾应各种文官、法官考试及格者;在中学或有同等程序的学校毕业,得有证书并曾任行政职务满2年以上有证明文件者。但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报名参加县长考试:被剥夺公权者;被告为贪官污吏土豪劣绅经判决确定者;亏欠公款尚未清结者;有吸食鸦片或施打吗啡等不良嗜好者。
应试人员在考前必须接受体检。
县长考试分为第一、二、三、四试。前三试为笔试,第四试为口试。笔试、口试均须在法定科目范围内统一命题、提问。凡第一试未及格者不得应第二、第三试,第二、三试未及格者不得应第四试。考试各科成绩平均满60分为及格;60分以上、70分以上、80分以上为丙、乙、甲等。
考试及格人员由省政府依照《县长考试及格人员学习规则》分配学习(实习)。但成绩为甲等者免于实习)。实习期满考核合格后按程序录用为省内外(国家内政部有权将安徽省考取的县长候选人分发他省任用)县长之职。
民国24年9月7日,省政府转发、公布的《县长考试条例》修正规定为:应县长考试者,必须是年满30岁;并具有高等考试行政人员考试及格或曾任县长1年以上并具有证明文件者等七项条件之一(且无上述禁考人员情况)的人员。县长考试分第一、二、三试。第一、二试为笔试,第三试为口试。其考试分数分别按50%、30%、20%的比例累计总分,满60分者为及格。及格人员的录用方式同上述。
民国32年6月3日,省政府公布、施行《高等考试及格人员县长挑选条例》。凡高等考试及格人员中年满30岁;并具有下列资格之一者可应县长挑选:曾任荐任职1年以上而有行政经验者;有3年以上地方行政经验者。县长挑选分考后挑选与定年挑选两种。考后挑选于每届高等考试再试完毕后实施;定年挑选每3年举行一次。挑取人员由国家铨叙部造具分发省份名册,递呈国民政府分发省政府任用。分发人员到省后,尽先以县长录用;未以县长录用前,由省政府暂以其他荐任职录用。
这一年度,安徽县长考试及格的人员是:朱尚文(42岁,霍邱县人。毕业于私立北京中央大学法律系);沈在玑(35岁,潜山县人。毕业于国立武汉大学法律科)等两人。
民国35年7月3日,省政府公布实施《安徽省候用县长中等学校校长及荐任级机关主管人员考询办法》。规定凡候用县长、中学校长及荐任级机关主管人员,均应依本办法对其学识、经验、思想、品性、能力等项,予以严格考询后,合格者方可录用。
三、保举
民国30年(1941年)2月,省政府转发《公务员保举条例》,规定安徽政府主席有保举县长的职权;属于正常考选县长制度以外的战时(抗日战争期间)破格用人方式。保举者与直接被保举者之间,或原推荐人、保举人与被保举人三者之间,一同负有道德及法律责任。被保举人必须具有以下资格之一:有特殊学识及才能者;有特殊功勋或劳绩者;适合特殊需要者;生长边地,具有相当学识或才能者。
被保举人员经国民政府考询核准后,须经训练再予录用。被录用者先试用2年,经考核成绩优良者予以实授。当被保举人原已在职但未具升等或晋级资格者,经保举核准后,可以升等或晋级;但不得超过一定的等级和员额。被保举人在担任保举的职务期间,有背叛国民或有贪污行为者,保举长官无论在职去职同受处分。
民国35年以后,保举制渐被废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