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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民国时期的人事

第三节 文官任免、调动与交流


一、文官任免民国2年(1913年)1月,安徽都督府宣布实施《文官任用法草案》及《文官任用法施行法草案》。将全省文官分为简任官、荐任官和委任官三个任用职阶。其内又分九个职等:简任职为第一、二等,荐行职为第三、四、五等,委任职为第六、七、八、九等。每个职等又分列12个职级(一级为最高,12级为最低级)。
凡具备以下资格之一者可任命为简任官:现任三等荐任文官及曾任三等荐任文官者,或曾任简任文官者;在国内外大学或专门学校学习政治、法律、经济专业3年以上得有毕业文凭者;曾有与简、荐任文官相当之资格,并历办行政事务满5年以上有成绩者。
凡具备以下资格条件之一者可任命为荐任官:有以上资格之一者;曾任荐任文官者;获文官高等考试初试及格证书、学习(即实习)半年以上有成绩者;曾有与荐任文官相当之资格、历办行政事务满3年以上有成绩者。
凡具备以下资格条件之一者,可任命为委任官:在国内外中学及与中学相当或以上学校毕业得有证书者;有与中学毕业相当之资格证明者;曾任荐任或委任文官者;历办行政事务满1年以上有成绩者。
同年公布的《文官惩戒法草案》规定:在职文官非因依法惩戒者不得被免职。
民国3年,安徽都督府转发公布并施行《文官官秩令》及《文官任用令》。明确规定了简任、荐任、委任官的任命程序:简任官由大总统在合格人员中署名、盖印任命。荐任官由安徽行政长官呈报大总统署名(国务总理副署)盖印任命。委任官由安徽行政长官在合格人员中选定署名、盖印任命。同年7月18日,省政府公布并施行《大总统教令第84号修正各省荐任以上文官赴任凭限规则》。此后凡被任命为荐任以上官职、领有省铨叙局凭照或安徽行政长官令赴任,超过日期不到一月者免议;超限一月以上者减俸两个月;超限三月以上者降等;超限半年以上者休职。
民国7年7月30日,省政府公布《司法官官等条例》。规定审判官、检察官均为荐任职文官。其中地方审判厅厅长、地方检察厅厅长均为荐任三等职;庭长、推事为荐任四等职。
民国18年6月24日,省政府公布《简任人员来京接受任命规则》。规定此后凡安徽简任及中央驻皖单位新被简任或转任、调任人员,均须在接到受任通知之日起,20天以内到京赴国民政府按规则接受任命,然后回省任职。
民国19年9月3日,省政府宣布自下年1月1日起,实施《公务员任用条例》。同年11月18日,省政府转发《行政院令》宣布:此后各机关任用官吏,务须依照正式程序办理;不得任意变通。简任官由国民政府任命;荐任官由主管机关荐请国民政府任命;委任官应由主管机关报省政府长官审批后任命。
民国20年1月17日,省政府转发《行政院令》,将《现任公务员甄别审查条例》施行期延至同年6月底止。相应地《公务员任用条例》延期至同年7月1日起施行。
民国21年7月,省政府转发并实施《县长任用法》。安徽内凡年龄在30岁以上、无任何劣迹、具备以下资格之一者,可任命为县长:县长考试及格者;在大学独立学院或专门学校研究政治、法律、经济等社会学科3年以上毕业,经高等考试及格;并曾任荐任职1年以上者;具有上项规定的学历证书;并曾任荐任职务3年以上者;在安徽考取县长经复核合格者。
民国22年4月3日,省政府转发公布《公务员任用法》。明确规定:各机关荐任、委任职位有缺员时,应先由经高等、普通、特种考试及格的人员依序补录。简任职、荐任职公务员由国民政府交铨叙部审查合格的分别任命,委任职公务员的任用由该主管长官送铨叙部审查合格后委任。公务员的任用均分为试署及实授两步,先试署满1年者经考核成绩优良,方可转为实授(正式任命)。
同年4月5日,省政府转发《行政院令》,宣布废止《公务员任用条例》。其后又公布《安徽省各厅处局普通行政人员职务等阶表》,将省政府各部门公务员分列为简任职(如秘书长、正副厅处局长等7种职务)、荐任职(如科长、主任秘书等40种职务)、委任职(如科员、助理秘书、办事员等30种职务)三等,各等又分列六阶(即一阶、副一阶、二阶、副二阶、三阶、副三阶等六阶;以一阶为最高阶)。
同年6月,正式实施《公务员任用法》;并公布了经修正的《县长任用法》,对县长的任命资格做了微调规定。
同年7月,省政府公布并施行《公务员任用法施行条例》。对全省各级公务员的任免工作做出了以下全面规定:
简任职公务员限在具有以下资格之一者中任命:现任或曾任简任职经甄别审查或成绩合格者;现任或曾任最高级荐任职2年以上经甄别审查或考核合格者;曾任政务官1年以上者;曾对民国有特殊功劳或致力国民革命10年以上而有勋劳者;在学术上有特殊的著作或发明者。
荐任的公务员限在具有以下资格之一者中任命:经高等考试及格或与高等考试相当的特种考试及格者(优先任用);现任或曾任荐任职经甄别审查或考核合格者;现任或曾任最高级委任职3年以上经甄别审查或考核合格者;曾对民国有功劳或致力国民革命7年以上并有成绩者;在教育部认可的国内外大学毕业而有专门著作经审查合格者。
委任职公务员限在具有以下资格之一者中任命:经普通考试及格或与普通考试相当的特种考试及格者;现任或曾任委任职经甄别审查或考核合格者;现充雇员连续服务3年以上且成绩优良者;曾致力于国民革命5年以上且有成绩者;在专科以上学校毕业得有文凭者。
民国33年5月,省政府公布、实施《公务员登记条例》。凡安徽曾任简任、荐任、委任职公务员并具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必须声请登记:因机关变更组织或合并而退职者;因机关裁撤而退职者;因机关经费紧缩而退职者;因病或因事辞职者。在职公务员中因特殊情形未经甄别者也必须声请登记。各机关长官接收公务员的登记表及证明文件后,应就表内所列事项分别查明;并将各该公务员在职时成绩及奖惩,详查填载、加具考语,按甲、乙、丙、丁四等评定等次,连同各该证件转送国家铨叙部审查。经铨叙部审查成绩列乙等以上者为合格,统一登记后发给证书;丙等以下者不予登记。
民国34年12月,省政府以《训令》公布《技术人员任用条例》。
民国35年1月,省政府公布《县行政人员任用条例》。各县行政人员是指:县政府秘书、科局长、科员及技术人员。其中县政府的科局长、科员,均须在具有以下资格之一者中任命:经普通考试及格或与普通考试相当的特种考试及格;曾任委任职1年以上者。相当于普通考试的考试复核及格;曾任委任职1年以上者。现任或曾任委任职1年以上,经甄别审查或考核合格者。现任或曾任县政府科员、继续服务3年以上而成绩优良者。其他相应的资格条件及与其所任职务相当的学识或经验者。县政府技术人员的任命按《技术人员任用条例》的规定办理。
同年1月21日,省政府宣布废止民国22年9月公布、施行的《修正公务员任用法施行条例》。
同年2月,省政府公布《技术人员任用条例施行细则》。规定全省技术人员的任命,除与简、荐、委任职人员的资格、程序要求相同外,较侧重于人员的学识、著作或专门技术要求。
同年3月,省政府合刊转发公布《警察官任用条例》及其《施行细则》以及《边远省及县政府以下警察适用警察官任用条例暂行变通办法》。
民国26年1月,省政府合刊印发并实行《修正公务员任用法》。5月,又转发《修正公务员任用法施行细则》。
民国27年9月,发布《安徽省政府及所属各机关公务员任用方式暂行办法》。
同年11月7日,省政府发布实施《安徽省政府及所属各文职机关公务员任用方式暂行办法》。与上项《办法》相比,进一步对公务员的任命做了以下新的规定:凡荐任职以上公务员在未经铨叙合格以前,一律由本府先行派令代理;但行政督府专员公署的秘书得由专员自行派代,报本府备查。凡委任职公务员在未经铨叙合格以前,一律由原任用机关先行委令代理,请本府备查。凡雇员经雇用机关的主管长官派定后,由主管人事部门书面通知该员。荐任职以上公务员的请简或呈荐手续,统由省政府秘书处主办。委任职公务员转送任用审查事项,除省政府各厅可自行办理外,其余各机关统应呈由本府输送。凡委任职公务员经铨叙合格后,除法律法规另有明文规定委任状由本府颁发外,其余统由委代机关发给。
民国28年3月5日,省政府以《快邮》发布规定:省、县各机关所有职员本年3月1日起,均须呈经省政府加委,方可领受薪金。
民国29年2月,省政府制定并统一发放、启用《安徽省政府历次请求录用荐、委任审查考询合格人员登记簿》、《安徽省政府公务员任免登记簿》等人事任免专用表册。
民国29年9月,省政府人事室公布并实施《非常时期安徽省公务员资格分类登记暂行办法》。将安徽省公务员资格分为普通行政、教育行政、中学校长、卫生行政、警政人员、技术人员等六类实施审查登记。在职人员经省政府核发后发给登记证书予以登记;非在职人员申请登记,省政府考询合格后发给登记证书候用。省政府每两月举行一次审查考询,经省政府审查合格登记的人员,均受合法保障。
同年11月,颁行《安徽省战时公务员任用暂行标准》。对上述的省内六类人员任用标准,做了明确规定。
民国30年4月10日,颁行《安徽省非常时期战地公务员任用办法》。
同年6月8日,省政府人事室颁行《安徽省非常时期战地县行政人员任用办法》。
同年8月13日,发布《安徽省非常时期战地教育行政人员任用办法》、《安徽省非常时期战地技术人员任用办法》、《安徽省非常时期战地卫生行政人员任用办法》。
同年9月又颁行《安徽省非常时期战地教育行政人员任用暂行标准》。其中规定:任命荐职教育行政人员必须具备以下资格之一:在教育部认可的大学教育学院或文学院教育学系毕业,并曾任教育职务2年以上成绩优良者。在教育部认可的专科以上学校毕业并曾任教育职务3年以上成绩优良者。在主管教育机关认可的高中师范科或旧制师范学校毕业,并曾任教育职务7年以上成绩优良者。
任命委任职教育行政人员必须具备以下资格之一:在主管教育机关认可的高中师范科或旧制师范学校毕业,并曾任教育职务2年以上成绩优良者。在主管教育机关认可的高中或旧制中学毕业并曾任教育职务3年以上成绩优良者。在主管教育机关认可的高中或旧制中学毕业并经安徽训练及格者。曾任教育行政委任职2年以上成绩优良并经安徽训练及格者。
同年10月13日,发布《安徽省战时县行政人员任用暂行标准》、《安徽省非常时期战地警察官任用办法》。
同年11月18日,转发《备用人员登记条例》。未经登记有案的人员,各机关不得任用。
民国31年10月,省政府以《代电》转发《修正公务员任用法施行细则》。对委任职公务员的任命资格条件,做了若干更具体的规定:其余仍与原有公务员任用法规规定相同。
同年11月,公布《安徽省公务员交代规则》。规定今后凡公务员离开原任职务前,均须向接任者一一移交公务;否则将受惩戒。
民国32年4月,实施《公务员任职法草案》。其中规定:安徽公务员简任、荐任、委任三等,每等各分一、二、三级,共三等九级。公务员职务以3年为一任期。公务员的任职,以其学识、经验与拟任职务相当者为限:任主官职务者,以曾任行政职务2年者为限;升任简任职务者,以曾经高等考试及格或大学毕业者为限;升任荐行职务者,以曾经普通考试及格或委任官升等考试及格者为限,在本机关升任职务者,以经过考绩者为限。公务员依其所具资格按下列规定充任各该级职务:曾任助理员经训练合格者定为委任三级;曾在专门学校毕业者定为委任二级;大学毕业者定委任一级;曾经普通考试及格者定为委任一级。曾经高等考试及格者定为荐任三级;曾在学术上有特殊或专门著作者定为荐任三级~二级;对国民革命有功勋者定为荐任三~二级;曾授官或任职者定为本官或本职级;曾任政务官2年者定为简任各级。公务员升任职务,经须下列实质年资依次递进:委任三级2年、二级2年、一级3年;荐任三级3年、二级3年、一级4年;简任三级3年、二级4年。公务员在未经任命前,暂代拟任职务,其期间以审查任用资格时为限。公务员任职必须回避:凡曾有直接隶属关系者,5年内不得倒置;凡有祖孙父子兄弟配偶关系者,均应回避。初任文官职务或转任不同类职务的人员,应为试用。试用1年后,经考核成绩优良者,予以任命。其试用考核的成绩平常者,延长其试用期间或降免其拟任职务。公务员一经任命后,除自请辞职或职务裁撤外,非依法不得停职或免职。
民国33年4月20日,省政府公布并实行《聘用派用人员管理条例》。聘用人员以相当于简任、荐任职务的专任者为限。派用人员指以现职人员派充临时机关的职务或属于临时性质或有期限的职务;其中分简派、荐派或委派三种。聘用与派用人员名额由组织法规中规定。聘用、派用人员兼任本机关有官等的职务时,仍应依法送铨叙机关审查合格后方可任命。聘派人员由铨叙部门依法予以初次登记和动态登记;经登记在案的聘派人员具有简、荐、委任资格者,转任简、荐、委任职务时,其所任聘、派职务的经历,得与其他经历合并计算年资核叙等级。
民国34年6月,省政府发布《任官手续简化办法》。主要内容包括:此后简任职的铨审由请任机关一面函请文官处转呈任命;一面直接将任用审查表迳送铨叙部审查。各机关任命人员应严格依照法定期限送审,不得延迟。曾经铨叙合格的简、荐、委任职公务员,转任同一任用法规的同等职务时,不必再经铨审手续;应由铨叙部以动态登记代替任用手续。现任或曾任最高级荐、委任职3年以上,经铨叙合格者升任简、荐任职,只须由请任机关提出曾任荐、委任职最高级3年以上的起讫年月,函送铨叙部核对无误后转请发表;其在从前任用时业经送审相符的证件,不必重送审查。
民国35年4月,省人事室向国家铨叙部上报安徽审查合格的委任职公务员人数:自去年元月至当年元月,共有268名委任职公务员经审查合格。
是年8月28日,省政府实施《聘用派用人员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省政府所属行政机关在工作需要时,可按本办法规定的资格条件遴选任命聘、派人员。其中聘用人员分相当简聘、荐聘两等;派用人员分简派、荐派、委派三等。聘、派人员均须由主管机关报经铨叙部审查合格并有批件后方可任命。
是年9月,省政府部署开展全省乡镇长候选人竞争的登记工作;并统一发放了专用的《乡镇长候选人竞选登记申请书》。
民国36年4月,省政府公布并施行《安徽省公务员交代规则》。该规则依据国家《公务员交代条例》第14条的规定订定了安徽公务员前后任交替过程中,必须履行的交接手续及其具体内容与明确要求、监督奖惩措施。省政府原于民国31年11月公布施行的《安徽省公务员交代规则》即行废止。同月,省人事厅机关向内政部上交了安徽《现任专员报表》,按行政区别、专员姓名、年龄、籍贯、省政府委派代理日期、到任日期、送审日期、国民政府简派日期等项内容,登录了省属第一至第十行政专区的在任专员情况。
二、互调交流的法规依据
民国元年至民国29年间,北京政府(含北洋军阀政府)和南京政府(国民党中央政府)对于各省文官和公务员的内外调动工作,都因种种因素而未制定和颁布实施明确、统一、具体的专门规章。
民国30年4月25日,安徽省政府转发、公布了行政院颁行的《公务员内外互调条例》,并宣告同时生效。
民国31年7月,省政府又转发、公布了《公务员内外互调条例施行细则》。省人事部门按其规定,配合国家内政部、铨叙部,开始统一管理省政府各部门及全省各级政府(部门)公务员的互调交流工作。
三、转任与互调交流
内外调任的公务员,以简任、荐任职人员及在任厅长、县长职务;且任现职满3年、成绩优异、堪任所拟调任职务者为限。
公务员调任主要包括省内同职等不同部门间的交流性转任和安徽省政府厅长职与中央政府同职等公务员之间的交流性互调两种。
转任与互调人员的任用资源与办理程序,依各种相关法规规定办理。省内公务员的转任以有一定数额的职位空缺为前提。调任中央政府的厅长职人员,须由省人事机关会同有关部门,依行政院所定起讫日期及应行互调员额、职别,填具拟调人员保送表呈交行政院;由其会同考试院铨叙部审核任命。中央政府拟调至安徽的简、荐任职人员,由行政院和铨叙部审核后,经安徽政府呈请任命。再相机将来皖人员到职时间、实支俸额报国家铨叙部备案。
公务员调任交流每3年办理一次。互调人员以3年为一任。任期内非依法不得停职或免职,任满后仍各回原职。调任人员赴任及回职的旅费(含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的旅途费用),均由原机关核发。互调人员自调任之日起,在赴任程期(一月为限)内,其薪俸仍由原机关支给。
这一套公务员交流调动办法,沿用至民国37年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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