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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民国时期的人事

第四节 考绩与奖惩


一、考成与考绩民国元年(1912年)至民国17年间,先后有中华民国临时政府、北洋军阀政府、南京国民政府统辖安徽,政权更迭频繁,政局动荡不安,未遑建树文官考绩的成文制度。
民国18年初,省政府转发、公布并施行《县长考绩条例》。规定每年对各县县长实施考绩1次。考绩内容为工作、学识、操行三项。据其表现综合分列甲、乙、丙、丁、戊五个考等,以资奖惩任用。
民国20年,省政府公布、实施《安徽省各县县长办理水利考成规则》。初步规定了全省各县县长兴办水利方面的考核办法。
民国21年4月,省政府公布、实施《修正安徽省各县县长办理水利考成规则》。规定对各县县长办理水利工作实施考核的组织机构为:省民政厅会同省建设厅人事部门办理有关手续。考成时间固定为:季考:每年4月、9月各实施1次;年考:于每年年底实施。考绩由季考和年考成绩合并计算后,由承办机关汇总报省政府人事部门和省政府秘书处。
民国24年8月,省政府转发并施行《公务员考绩法》。规定各机关依法成立考绩委员会,具体负责本机关的公务员考绩工作。规定公务员的考绩分年考(每年一次)和总考(3年一次的综合考核)两种方式进行。
同年9月,公布、实施《公务员考绩法施行细则》。更具体地对公务员考绩工作的各个主要环节做了进一步规范:公务员的考绩标准依其平日的工作、学识、操行3项分别考课打分:工作以50分为满分;学识以25分为满分;操行以25分为满分。依其所得分数高低确定以下考绩等次:年考:分别以80分以上、70分以上、60分以上、不满60分、不满50分、不满40分分为一、二、三、四、五、六等。总考:分别以90分以上、80分以上、70分以上、60分以上、不满60分、不满50分、不满40分分为一、二、三、四、五、六、七等。年考与总考均以60分为合格(其中工作一项的分数不满30分者定为不合格)。所有被考核人员均须统一填写专用考绩表、编册密封后,汇送铨叙机关登记核定。
安徽省每年的考绩专用表册,须在次年2月底前送达国家铨叙部。
同年12月,省政府又转发并施行《公务员考绩奖惩条例》、《考绩委员会组织通则》。各机关开始使用统一印发的《公务员平时考绩记录表》。
民国29年1月,省人事部门着手按国家铨叙部于上年12月公布、生效的《非常时期公务员考绩暂行条例》规定,开展抗日战争时期安徽省公务员考绩工作。各机关以“勤惰、优劣、迟速”为考核工作成绩的主要评价术语。仍按工作50分、操行和学识各25分为满分的打分方式评定考等。年考与总考的等次仍按原有规定。同月,省人事部门还开展了对省政府各行署专员的考绩工作。其中对行署专员的考绩程序是:每届年终考绩,省政府督同各有关厅处,商同军管区司令部,根据各项视察报告与专员所呈的施政报告及巡视报告,并平时成绩记录与奖惩事迹、各按主管事项予以考核,分别以百分数核定分数,填具分数表;并按照有关规定程序送由省政府主席召集各单位主管人员开会审查评定。最后评定的总分数即为专员的成绩。
同年上半年,省人事机关制定、公布并施行安徽省《吏员办事成绩考核实施办法》和《县长成绩考核实施办法》;并统一印发了《安徽省行政督察专员总成绩表式》。
考核各行署专员工作成绩标准的依据是:行政院颁布《行政督察专员办事成绩考核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事项;安徽所定本年度中心工作;各区呈经核定的施政方案或计划的督察进行程序。评定专员考绩的原则是:施政情形与施政方案是否符合、是否适合地方需要。对辖县指导设计督促考核所采取的方法及执行,是否完善、正确及其实际效果。对所属各级人员的整饬、监察及考核是否完密、公允。办理特别事项的标准及程序。全区各县办理政务的成绩。
县长考绩与其他公务员考绩相似,但考核内容有更明确的界定。以其任期内的工作、操行、学识为基本范围,其中工作成绩的考核依据有以下各项:省颁布各县本年度施政准则;每期(6个月为一期)县政中心工作;核定的各该县本年度施政计划;各县每期预定工作的进度表。同时参酌各县实际特殊环境及政务性质的繁易,订定百分数比率。县长工作成绩考核的记分依据是:政治工作表现的成绩;各项工作达到原定计划及预定进度的成绩;工作完成的人员及质量;工作完成部分所需的经费及时间;工作进行的方法及其所发生的效能及影响;工作条件的优劣与难易程度。
对县长操行的记分依据其品行、操守、服务精神3个方面的内容。其中服务精神包括公务忠诚、坚毅、刻苦、勤劳、严谨、勇敢、热情等因素。及格的标准是品行端正、操守廉洁并具备上述服务精神因素。
对县长学识的考核记分,主要针对以下3个因素:政治学识;县政职务所应具备的一般学识;处理事务的能力。及格的标准是能按照时地事的需要,确能胜任职务。凡对政策确有深刻研究及心得;或对县政确有深刻研究及精别见解;或具有行政管理学识、办事方法科学卓有成效者,均可酌加分数。
县长考绩的程序是:平时考核。各县县长向各专署报告工作进度及成效;各专署据此审核其工作实绩及操行学识状况,写出切实考语后报省政府。省政府随时考核并列册记录,以为年终考绩考成的依据。年终考核。每年12月份,各专署对辖县县长做总检查并分别评定其工作、操行、学识成绩分数合成总分数,按规定程序报省政府汇案核办。省政府于年终督同各厅处并商同其他主管部门,根据平时考核及实地查验情形,参照各专署考核结果,各按主管事项依规定评定分数,送由省政府汇案核办。再由省政府组织考绩委员会执行初核,报请省政府主席复核,决定县长的考绩等次。
民国30年,省政府统一印发《安徽省各县县长年终考绩(或考成)报告表式》、《安徽省各县县长工作成绩分数表式》以及《准予试用任用派用及见习人员考核表》等专用表式。
民国31年,省政府统一印发《安徽省区行政督察专员年度考绩事项百分数比率表》、《安徽省第×区行政督察专员办理××事项成绩表式》、《安徽省各县县长年度考绩事项百分数比率表》。
民国33年7月,公布并实施《安徽省政府所属各机关考核奖惩办法》。考核层次分为分级、分层两种:人的考核以分层为主,由各级人事机构办理;事的考核以分级为主,由各级设立考核委员会办理。考核时间分为经常、季度、期、年4种。考核方法是:事的考核分为公文检查、实际查验,以在预定进度与实际进度之比较上计算时效;在公文呈报与实绩查验的比较上考查虚实;在施行方法与开支经费上比较绩效。人的考核依照人事法规办理,以工作、学识、操行为标准。
省政府所属各机关人员各种考核的成绩等级,概以记分法统计:平均分数在80分以上、70分以上、60分以上、不满60分分别为甲、乙、丙、丁4等。
民国34年1月,省政府转发并实行《县长考绩条例》。全省各县县长平时工作成绩,由省政府各厅处及其他有关机关,就以下各项资料分别详加记录:主管机关长官巡视的报告;有关机关的视察报告;督察人员的报告;县政府行政工作报告;县长巡视报告;各县办理重要事件的报告;其他是供查核的资料。予以评定平时成绩,作为年终考绩与考成的依据。
同年,省政府规定,每届年终,省政府各厅处及其他有关机关对各县县长的工作成绩,填具《工作考核表》;民政厅将各县县长的操行成绩填具《操行考核表》;送请省政府县长考绩委员会查核。省政府县长考绩委员会以省政府委员、各厅处长、秘书长及其他有关机关长官为委员;并以民政厅厅长为主席,执行初核。然后报送省政府主席复核。复核的结果咨请国家内政部核转铨叙部核定登记,以资实施奖惩。
同年2月14日,省政府人事部门公布上年度县长考绩与考成结果:漆仍等9名县长考绩、谢汝昌等12名县长考成,均通过审核予以登记;太和县长许汉三考成予以登记。陈汉留等23名县长依法不予考绩。同月,公布《安徽省县长考绩考成结果清册及不予考绩考成人员清单》。
同年10月29日,省人事部门统一印发《安徽省县长工作考核表》等县长考绩专用表式。11月,省政府转发公布《公务员考绩条例》及《公务员年度考绩表》等附表。
民国35年5月,省政府制定并颁发《安徽省三十五年度各县县长考绩事项百分数比率表》。其中共列62个县,各县县长工作被分解为澄清吏治、编查保甲户口、财政、教育、禁烟与卫生以及司法行政等13个事项,每项考绩分数自1~20分不等,总满分为100分。翌年同期,又颁发了该年度全省县市长考绩工作“成绩百分比总标准”。
民国36年4月,省政府向国家内政部呈送《安徽省现任专员月报表》。其中列具安徽第一至第十行政区专员范苑声、程朱溪等10个专员的履历概况。
二、奖惩
民国2年(1913年)底,安徽行政公署转发、公布了《文官惩戒法草案》。省内在职文官中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相应的惩戒:违背职守义务;沾污官吏身份;丧失官事信誉。
惩戒方式有四种:革职。自惩戒之日起2年内不得复任;降低官等。自惩戒之日起1年内不得升级。无等可降者,减其半俸1年以上2年以下;减俸。减俸1个月以上、1年以下;减俸比例为月俸的十分之一以上、三分之一以下;申诫(训斥或警告)。
实施惩戒的程序是:简任官由国务院总理呈请民国大总统交惩戒委员会审查、批准。荐任官由安徽行政长官报国务院总理批准,呈请大总统交惩戒委员会审查;委任官由所属长官直接报惩戒委员会审查;安徽行政公署依惩戒委员会审查批复的方案具体实施。
民国3年,安徽行政公署转发并施行《纠弹法》、《官吏违法惩罚令》。省内文官中凡违背宪法和法律、行贿受贿、营私舞弊、贪赃枉法的官吏,均经行政公署报肃政厅,向大总统提出纠案,由大总统定惩戒。安徽人事部门配合工作并按其惩戒方案具体实施。
民国7年,安徽省长公署公布并实施《文官惩戒条例》。文官中凡有违法受贿、营私舞弊等行为者,均依法予以惩戒。其具体方式有:夺职、降职、减俸、记过等四种。惩戒的办理程序是:简任、荐任官由省长转请交付审查,委任官由所在机关长官直接送交惩戒委员会惩办。
民国18年2月26日,省政府转发、公布并施行《县长奖惩条例》。其中规定了县长的奖励与惩戒方式。县长的奖励方式有以下五种:嘉奖、记功、记大功、加薪俸、升叙。
县长的惩戒方式有以下6种:申诫、记过、记大过、减薪俸、停职、免职。
同年6月24日,省政府颁行《县长奖惩条例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规定:定期依据县长考绩的等次分别予以下列奖励:考绩列为甲等者留任或加俸升级;考绩列乙等者留任或加俸;县长考绩留任两次,均列入甲等者由省政府呈请中央特予提升;县长在任所受加俸或升叙及减俸的奖惩;任满连任或调任时均继续有效;县长遇有成绩卓著、服务忠勤或贻误要公及沾辱官箴情节重大者,可以不待考核立予升叙或免职。
同时规定定期依据县长考绩的等次分别予以下列惩戒:考绩列丙等者免处或记大过、减俸;考绩列丁等者减俸或停职免职;考绩列戊等者停职或免职;县长每届成绩功过抵算后仍满两次记大过者,立予免职。
民国24年12月,省政府转发并施行《公务员考绩奖惩条例》。公务员的年考奖励按以下方式进行:一等晋级,二等记功,三等不奖不惩。公务员的总考奖惩按以下方式进行:一等升等,二等晋级,三等记功。升等人员不得超过以下限额:由荐任职升等者,不得超过现有荐任职人员的十分之一;由委任职升等者,不得超过现有委任人员的二十分之一。年考和总考的惩戒均按记过、降级、解职3种方式进行。同时明确规定:年考解职人员不得少于该机关总员额的2%;总考解职人员不得少于各该机关总员额的4%。
简任、荐任职公务员的奖惩,经核定后,除解职应由国家铨叙部通知主管机关,并呈请考试院转呈国民政府免职外;其他奖惩均由国家铨叙部通知各该主管机关分别办理。委任职公务员的奖惩,由国家铨叙部审核后,通知各该主管机关分别办理。
民国29年4~6月,省政府人事室制定、发放并启用《安徽省政府各区专员各县县长奖惩登记簿》和驻皖《中央所属机关公务员奖惩登记簿》。
民国31年9月,省政府公布并实施《公务员家属及同行间相互检察奖励暂行条例》。
民国33年7月,省政府公布并施行《安徽省政府所属各机关考核奖惩办法》。凡公务员的考核结果合于以下条件之一者予以奖励:经常、季度、期、年度平均分数在70分以上者(甲、乙两等者);成绩卓著或特著勋劳者。奖励的方式是:嘉奖、记功、加俸、晋级、升等。凡公务员的考绩结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惩戒:平均分数不满60分(即考等为丁等)者;工作不力或贻误重要公务者。惩戒的方式有申诫、记过、记大过、减俸、降级、降官等六种。
民国34年1月,省政府转发并实施《县长考绩条例》。县长考核等次评定后即行奖励。即:考核为一等(80分以上)者属荐任职者晋两级、简任职者晋一级。考等为二等(70分以上)属荐任职者晋一级,属简任职者发给相当其一个月俸额的奖金。其中规定的县长惩戒方式为:考等为三等(满60分)者留任原级;考等为四等(不满60分)者降一级任用;考等为五等(不满50分)者免职。
同年11月,省政府公布并实施《公务员考绩条例》,对安徽公务员的奖惩工作做了新规定。公务员平时奖励以嘉奖、记功、记大功为限。总考等次(共分五等)中,总分数列三等(满60分)以上者为合格(但如果其中工作一项不满30分,操行或学识有一项不满15分者仍为不合格);列四等(不满60分)以下者为不合格。依此五等分别予以奖惩:一等者晋级:简任职晋一级或二级;荐任职晋二级(以晋至本官等最高级为限);委任职晋二级(同上)。二等者发给奖金:一次性发给相当于其一个月俸额的奖金;连续两年列二等者另分别奖给(简、荐、委任职各为)30元、20元、10元的年功俸额。三等者留级。四等者降级。五等者免职。
民国35年至民国37年底,沿用上述奖惩制度外,鲜有新章程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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