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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民国时期的人事

第五节 进修与培训

一、文官实习与初任培训民国2年(1913年),《安徽公报》发布《文官学习规则》。规定凡经文官考试初试及格得有学习员证书者,一律分发到省政府各行政机关学习(即实习)。学习时间以2年为限。学习期满由所在部门行政长官考查其学习成绩。及格者,即将评定的分数记入学习成绩证书,加具考语,连同该人员的履历及学习日记,呈送国务院分别举行大试;大试合格者正式任命职务。这一任职前的实习、培训方式及其规章,沿袭至民国15年。
民国16~27年间,未见新的专门规章出台。
民国28年4月6日,省政府发布《训令》规定:凡安徽参加高等考试的初试录取人员,均须到中央(南京)或省内政治学校接受训练。时间依考试类别分为3个月至1年不等。训练期满成绩合格者方可参加高等考试的再试,以利确定录用正式与否。
民国29年5月,省政府规定:凡安徽参加普通考试的补充录取人员,均须参加由国家统一安排的专门训练。合格后方可参加普通考试的再试,以利确定正式录用与否。
二、公务员补习、进修与军训
民国22年(1933年)4月,省政府发布《公务员补习教育通则》。凡公务员应一律接受补习教育。补习教育分为基本科和专门科两类内容。基本科注重一般公务员应有的学识的补习;专门科注重各机关特殊需要的专门学识。补习的时间每周不少于4小时。各机关设班讲授(确有困难不能独立开班的单位暂以读书自修以代之),讲师由机关长官选派有较高的水平的职员或聘请专门学者充任。每半年考试一次,每学科成绩均在80分以上者酌予奖状或奖金、奖品;成绩优异者酌予升级奖励。各机关补习教育举办后1个月内,书面详报省人事机关。
民国29年6月,省政府在立煌县建立了安徽省地方行政干部训练团。内设团主任、教育长以及教务处、总务处、训导处、军训队等机构。首任训练团主任由省政府主席李品仙兼任,首任教育长由黄绍耿担任。
同年11月,省政府转发、公布《公务员进修规则》,宣布废止原有的《公务员补习教育通则》。此后公务员的进修,采取设班讲习、自修、学术会议或小组讨论、集会演讲等方式进行。对公务员学术进修的成绩优良者,酌给奖品或1个月俸额以上的奖金;成绩特优者并连同论文或研究报告,报请国家铨叙部酌给奖励。公务员进修的经费,按各机关经费的2%至5%的比例列支。具体实施办法由各机关订定,并报国家铨叙部备查。
民国30年上半年,省政府公布施行《安徽省战时县行政人员任用暂行标准》。其中明确规定:县行政人员具有规定资格并在省干训团受训,成绩及格者得优先委用;未受训练者必须轮流参训。如有托故避免受训者,即停止其职务。
民国34年2月,省政府公布并于3月生效的《安徽省公务员军训方案》确定:今后公务员必须分期分批接受军事训练。公务员的军训活动有明确的方针、实施要领、军训区域、编组、干部调配、实施程序、职权划分、训练及奖惩办法等具体方式。
以上规章沿用至民国37年底。
三、县长、公安局长及区长的培训
民国17年(1928年)12月,省政府公布《安徽省现任县长公安局长训练所章程》。在安徽长江水上公安局建立县长、公安局长训练所。所长由民政厅长兼任,另置所监1人、事务员1名、指导员若干人、记事2至3人。开办县长、公安局长训练班。每期分设县长训练班和公安局长训练班各一个。县长班每班15至20人;公安局长班每班40至50人。参训人员由民政厅组织。每班训练期限1个月;6个月满该训练所即行裁撤。训练所经费由省政府核支。
县长、公安局长的训练科目,按国家内政部训练章程的具体规定开设。训练期满即得为科目考试、评定等等。以考得80分以上、70分以上、60分以上者分别为甲、乙、丙等,均发给毕业证书。不及丙等者不得毕业,发给修业证书。
民国31年8月27日,省政府公布《安徽省区长训练所组织规程》。设立区长训练所。所长1人由民政厅长兼任。置教务主任1人、训育主任1人、训育员1人、事务员2至3人、书记2至3人;教员若干人分别教授课程。该所开设《三民主义》、《五权宪法》、《帝国主义侵略中国史略》、《政治学》、《法学通论》、《安徽人文地理》等28科课程。
每班训练50至60人,每届满额5个班时即开学授课。以6个月为一学期,学制为2年。学习期间必须临时测验、月终测验、学期测验、学年测验、毕业试验。学年测验分数达80分、70分、60分以上者为甲、乙、丙等成绩;不及丙等者留级。毕业试验成绩不及丙等者不得毕业。区长训练所学员毕业后,由民政厅分配到各县担任自治工作。
民国32年至民国37年年间,省政府统一按上述规章组织的县长、公安局长培训班,不经常地开办过多期。区长训练班的举办也未经常化、制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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