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节 政府机构与人员编制
一、省级政府机构与人员编制〔省政府常设机构及其人员编制〕
宣统三年(1911年)11月8日,安徽宣布独立;并成立省维持统一机关处,为临时性维持地方治安的管理机构。
民国元年(1912年)1月2日,正式成立皖省军政府(以孙毓筠为都督),取消维持统一机关处。政府下设军政司(首任司长桂丹墀)、民政司(首任司长洪思亮)、财政司(首任司长史惟思)、教育司(首任司长邓绳候)等四个办事机构。具体人员编制不详。
同年4月27日,孙毓筠请假,柏文蔚署理都督。7月1日,柏文蔚正式就任安徽都督。
同年7月,柏文蔚组建安徽都督府。下设内务司(郑赞丞为司长)、财政司(黄书霖为司长)、教育司(邓绳候为司长)、实业司(刘梧罔为司长)、司法部(李国棣为司长)、军政司(吴中英为司长)、高等检查厅(杨永龄为厅长)、秘书长(陈独秀)、参谋长(徐子骏)等机构与职位。不久又成立警察厅(任命顾小轩为厅长)。各司人员编制未正式确定。
同年9月8日,以《安徽公报》形式正式公布《皖都督府临时官制》,颁定了安徽都督府的暂行机构与人员编制。都督府的内部机构编制为“五司”“一会”及其“三局”。即设置军政司、内务司、财政司、教育司和实业司等五司。其职能为分别执掌安徽军事、民政、财税、文教和经济管理职责。“一会”即设立由五司司长组成、都督为主席的政务会,其职能是充任都督府的行政与军事决策的顾问或咨询机关。政务会内设有编制局、铨叙局、外交局等三局。分掌机构、人事、外事行政管理职能。
安徽都督府的人员编制为:安徽都督1人(安徽军事与行政长官)。“五司”内各设司长1人;6至8个科各科科长1人、课员1至2人、掾史不定员。政务会的三局各设局长1人、主事若干人、掾史不定员。
民国2年1月,建立安徽行政公署,取消安徽都督府。其职能是管理全省行政。内部机构编制为“一处四司”即:总务处、内务司、财政司、教育司、实业司。总务处管理机要、统计、报告编制、人事管理、文件收发等事务。内务司管理选举、公共团体、赈恤救济、户籍、征兵、行政区划、国有资产、工程建设、警察与治安等行政事务。财政司管理税收征集、编制地方预决算及监督支出、地方公债、金融等行政事务。教育司主管学校教育、文化艺术等事务。实业司主管农林牧业、水产业及矿业、蚕丝业生产以及劳动保护等行政事务。各处、司内设有若干科室,分理行政职责。
安徽行政公署的人员编制为:民政长1人,为安徽行政长官;总务处长1人、司长4人;各处、司所设科、室各科科长1人、室主任1人;各科办事人员若干人。
民国3年5月,建立安徽巡按使公署以取代安徽行政公署。管理安徽行政。6月,增加其指挥安徽地方武装、管理监督司法的职能。该公署内设机构编制制为“两厅”及“四科”。即设置财政厅、政务厅两厅。其中政务厅又内设总务、内务、教育、实业4个科。财政厅主管全省财务行政;政务厅主管民政、教育、经济等行政。
安徽巡按使公署的人员编制为:安徽巡按使1人,为安徽行政长官。财政厅长1人、政务厅长1人、政务厅科长4人。
同年8月23日,公布《安徽巡按使公署政务厅暂行章程》。规定政务厅内设的4个科,各科内部分设各股办事,每股设主任1人、股员5~7人。
民国5年7月,改安徽巡按使公署为安徽省长公署,以为安徽行政总枢,省长为最高行政长官。省长公署增设了参事会(编制12人)、警务处、交涉署;其余机构照旧。
民国6年9月,安徽省长公署内增设后的机构编制为:政务厅、军务厅、参事会、财政厅、教育厅、实业厅、交涉署、警务处。撤销了原有政务厅内设的教育科、实业科、总务科及内务科。上述8个厅级机构中,教育厅、实业厅为中央教育、实业两部的直属机构;与交涉署、警务厅接受中央有关各部和省双重领导。各厅(署、处)内设若干科,各科分若干股(室)办事。
安徽省长公署的人员编制为:省长1人、各厅署处长各1人、每科科长1人、每股股主任1人、股员5~10人不等(但教育厅、实业厅不属安徽编制)。
民国15年因皖军总司令统揽军政,导致安徽省长公署一度停止运行。
民国16年4月,安徽省长公署改制为安徽政务委员会,总管安徽行政,以政务委员会主席为安徽行政首脑。其机构编制为:设置民政厅、财政厅、教育厅、建设厅等4个厅。同年7月增设农工厅、司法厅、军事厅,共为7个厅。各厅内均设若干科,科内设若干股。其人员编制为:政务委员会主席1人,厅长7人(每厅1长),各科科长1人,各股股主任1人、股员5~7人。
同年8月成立安徽省政府,以为安徽行政首脑机关。由南京国民政府任命委员7~9人组成省政府委员会,行使省政府职能。省政府委员会主席简称省主席,为安徽行政首长。省政府的职能是:审批安徽内情况报告和各厅处等行政机构以及各行署、专署、各县的组织章程、办事规则、人员编制、施政准则、经费等行政事务提案;负责厅处级以下、行署、专署、县的机构设置和人员任免。省政府的机构编制为:设置秘书处、民政厅、财政厅、建设厅、军事厅、司法厅等六个处、厅级机构。这六个处、厅机构的人员编制为:处、厅长计6人(每处、厅1人),科长20人(各处、厅分3至5科办事,各科科长1人);股主任60人(各科分3股,各股设主任1人),股员300人(每股有股员5人)。省政府人员总数约为390人。
民国19年2月15日,省政府以《训令》公布《省政府组织法》,再次规范了省政府的职能、机构编制。省政府委员会的职能是:议决安徽行政命令以及单行条例及规程、停止或撤销所属各机关的违法或越权行为事项。议决增加或变更人民负担事项。议决地方行政区划的确定及变更事项。议决全省预算决算事项。议决处分公产或筹划省公营业事项。议决执行中央政府委托事项。议决地方自治监督事项。议决省行政设施或变更事项。议决省内有关军事事项。议决省政府所属全省官吏任免事项。议决其他省政府委员会认为应予议决的事项。省政府的机构编制是:由7~9人组成省政府委员会(主席1人召集主持),行使上述的省政府职权。设立秘书处、民政厅、财政厅、教育厅、建设厅、保安处等两处4个厅执行机构。各厅、处的职能划分为以下内容:
民政厅负责县市行政官吏的提请任免、县市所属地方自治及经费、卫生行政、赈灾救济、土地行政、礼俗宗教、选举禁烟等管理工作。
财政厅负责省税及省公债、省政府预决算编制、省库收支、省公产管理等财务行政管理工作。
教育厅负责管理学校、社会教育及学术团体、图书博物馆、公共体育及其他教育行政工作。
建设厅负责管理公路、铁路建设、河工及其他航路工程及其相关行政工作。
秘书处负责省政府机要及省政府委员会会议工作、撰拟保存收发文件、编制统计及报告、记录省政府各厅处职责进退以及典守印信、会计庶务等项工作。
保安处负责省政府安全保卫及全省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
省政府主席的职权是:召集省政府委员会会议时担任主席。代表省政府执行省政府委员会的议决案。代表省政府监督全省行政机关职务的执行。处理省政府日常及紧急事务。
省政府的员额编制为:省政府委员7~9人、厅长4人、处长2人;厅、处以下所设科、局、室者,各科科长(局长、主任)1人;科员及办事员每科(局、室)若干人。
民国23年至民国36年,省政府在原有4个厅2个处的基础上,先后增设会计处、田粮处、卫生处、人事委员会(后又曾改组为人事处、省政府人事室)等厅级机构。这些机构编制及人员编制运行至民国37年下半年。
〔省政府非常设机构与人员配置〕
民国2年(1913年)5月,按照中华民国中央政府所颁《普通文官甄别委员会处务规程》,组建安徽省普通文官甄别委员会,负责安徽普通文官任职资格的审议、经历的核实以及考场监督工作。其委员由民政长选派并指定其中1人为会长。事务员4人由民政长指定总务处在职人员兼任。限3个月办完普通文官甄别事宜后,该组织即予撤销;需要时再予重建。
民国25年3月,省政府发布《安徽省委任职公务员铨叙委托审查委员会办事细则》。随后成立了“安徽省委任职公务员铨叙委托审查委员会”,负责安徽编制内委任职公务员任用资格的审查、核实工作。该委员会委员由省政府主席及委员、秘书长、各厅厅长、省高等法院院长组成,省政府主席兼任主席。内设审核组、文书组办理具体事务,设秘书1人、主任1人、科员6人、办事员2人,分办各组事务。以上人员均由秘书处及各厅现职人员中抽调兼任,不另增员。
〔省政府派出机构及其编制〕
民国2年(1913年)1月,安徽行政公署颁布《划一现行各省地方行政官厅组织规程》,在安徽增设道制。建立观察使署作为道的办事机关。以观察使为其长官职。其职能是在省政府的领导、监督下,管理道内行政事务和省政府委托事项。各观察使署设内务、财政、教育、实业4个科,各科科长1人、科员若干人。
民国3年5月改观察使制为道尹制,改观察使署为道尹公署。其职能是:受省政府委托,管理道内行政事务、考核道内行政官吏、颁布道内单行规程。监督道内财政及司法行政,节制道内的地方武装。同年6月设立了3个道尹公署:安庆道尹公署、芜湖道尹公署、淮泗道尹公署。各道尹公署均设立了内务、财政、教育、实业四科。各科配置科员若干。该三道分别辖县为:安庆道(道尹公署驻怀宁)辖18个县;芜湖道(道尹公署驻芜湖)辖23个县;淮泗道(道尹公署驻凤阳)辖19县。
民国17年8月废除道制,省政府直接辖县。
民国21年初,安徽试行首席县长制。即将各县分隶10个区,每区辖5~8个县,置首席县长1人。由区内的县长选任。但既未赋予首席县长建立专门机构的职权;也未赋予首席县长指挥各县的职权。
同年10月,省政府依据《行政督察专员公署组织条例》,先后建立了10个行政督察专员公署,简称专署管理所辖各县。以为省政府的派出机关。其辖区称为专区。各专署设置内务、财政、教育、实业四科,分理行政业务。其人员编制除专员1人外,另每科科长1人、专员秘书1人、科员或办事员每科若干人。至民国25年,全省10个行政督察区及其专署机构建制完毕。各区治所分别是:第一区,专署驻太湖;第二区,专署驻芜湖;第三区,专署驻六安;第四区,专署驻寿县;第五区,专署驻滁县;第六区,专署驻泗县;第七区,专署驻阜阳;第八区,专署驻贵池;第九区,专署驻宣城;第十区,专署驻休宁。
民国26年后,部分地区沦为日寇占领区;以上部分专署多次更动乃至撤并。
民国27年4月16日,省政府在屯溪建立皖南行署。职能是:秉承省政府主席之命,在所辖区域(泾县、宣城等皖南22县)内执行一切政令,代行省政府职权。该行署内设秘书处、政务处、警保处;其后不久又增设了物管处、人事室、会计室、合作室等机构。
民国34年11月15日,省政府宣布撤销皖南行署。此后一段时间内,陆续重建了抗战前已形成的10个专署。
民国36年4月份,省政府月报表中统计的第一至第十区专员分别是:范苑声、巫瀛洲、邓昊明、廖祥英、宣介溪、杨绩荪、宋振榘、程中一、朱子帆、程朱溪。
二、省辖市的政府机构与人员编制
民国36年(1947年)4月,经国民政府内政部批准,安徽省建立蚌埠市;并成立蚌埠市政府。其职能是:隶属省政府,掌理全市行政及自治事宜。
民国37年6月7日,省政府公布了经中央内政部批准并修正的《安徽省蚌埠市政府组织规程》,健全了蚌埠市政府的机构与人员编制。其机构设置为:秘书室、第一科至第五科、教育局、工务局、警察局、税捐稽征处、人事室等共11个科局机构。各自的职能是:秘书室掌理文书出纳事务及其他不属各科室局处的事项。第一科掌理民政、户政及卫生行政事项。第二科掌理财政事项。第三科掌理社会行政事项。第四科掌理地政事项。第五科掌理保安、兵役事项。教育局掌理教育文化事项。工务局掌理市政工程及建设事项。警察局掌理警察事项。税捐稽征处掌理税捐征收事项。人事室掌理人事工作。
蚌埠市政府的人员编制为:市长1人。各科局的人员定额如下:秘书室置秘书主任1人,秘书2人。第一至第五科置科长5人、户政室主任1人、技正1人、视察1人、户政技士1人、合作指导员2人、科员31~37人、办事员12~22人(可用雇员21人)。教育局置局长1人、秘书1人、科长2人、督学3人、科员2人、办事员2人、会计员1人(可用雇员2人)。工务局置局长1人、秘书1人、科长3人、技正2人、科员6人、技士3人、技佐5人、办事员6人(可用雇员10人);另外局内所设会计室置会计主任1人、佐理员2人(可用雇员1人)、统计员1人、人事管理员1人。警察局置局长1人、秘书1人、科长3人、督察长1人、督导员4人、科员9人、办事员10人、统计员1人、佐理员2人、人事管理员1人(可用雇员10人)。税捐稽征处置处长1人、课长3人、税务员30人、事务员9人(可用雇员6人)。人事室置主任1人、助理员2人。
此外警察局可按实际需要,设立侦缉队、消防队、保安警察队、警察分局及警察分驻所、派出所,其所需员额由市政府呈请省政府核定。
市政府以市政会议为决策机构,由以下人员组成:市长、秘书主任、各科科长、各局局长、会计主任。
蚌埠市政府的上述机构与人员编制,沿用至民国37年末。
三、县政府机构与人员编制
民国元年(1912年)1月,安徽统一将各县知县改称为县知事。
民国2年1月,安徽都督府施行中央政府公布的《划一现行各县地方行政官厅组织规程》。将原有省内各府、州一律改为县制。其行政机关通称为“县知事公署”。公署内设一、二两科办事。员额编制为:县知事1人,佐治员1人,各科科长1人、科员2~4人、技士1~3人,管狱员1人。
民国3年6月公布《县官制》。规定各县均设知事,作为县行政长官。县隶属于道尹公署。安徽境内共辖61个县。县政府内部机构与人员编制不变。
民国13年8月改省内原有各县“知事公署”为县政府,采用委员会制,以县长为一县的行政长官职务。根据其区域大小、事务繁简、户口及赋税多少,而将县分为三等。依此设定机构编制。一等县设公安局、财政局、建设局、教育局、第一科、第二科、第三科、第四科,共8个科局机构。二等县除设上述四局外,另设第一至第三科,共7个科局机构。三等县设四局另两科共6个科局机构。人员编制有县长1人、各科局科局长1人、各科局科员和事务员若干人。
民国21年8月,新建立煌县及其县政府;同年11月,新建嘉山县及其县政府。民国23年12月,各县政府裁局改科。民国24年新建临泉县及其县政府。民国24年新建岳西县及其县政府。民国28年9月,省政府公布《县各级组织纲要》,实行新县制。将原有三等县制按土地面积、人口、经济、文化及交通等状况,改分为六等县制。据六等县编制各县政府的机构设置与员额。各县政府所属机构改设为民政、财政、教育、建设、军事、地政、社会等7个科。人员配额除县长1人、秘书1人、各科科长1人外,各科另置科员5~7人。其员额总数依一至六等县而有差额。同时正式设置了乡镇,以为县政府的派出机构。乡、镇长属于县政府的人员编制。
民国31年以后,各县政府陆续增设人事室。
民国37年5月,省政府公布《修正安徽省县政府组织规程》,调整各县政府机构与员额编制。规定县政府设秘书室、第一科、第二科、第三科、第四科、第五科、会计室、警察局、教育局、田赋粮食管理处(简称田粮处)、税捐稽征处等11个科局机构。其各自的职责是:秘书室掌理文书印信的出纳事务及不属其他各科局的事项。第一科掌理民政、户政及禁烟等事项。第二科掌理财务金融及田粮赋税事项。第三科掌理教育及社会事项。第四科掌理农工商矿交通水利等建设事项。第五科掌理兵役事项。会计室掌理统计会计事项。警察局掌理警察治安事项。教育局掌理教育文化事项。田粮处掌理田赋征实及粮食征购征募等事项。税捐稽征处掌理税捐整理及征收事项。以上各县政府机构的设置与裁并,均由省政府根据六等县情况核定并报内政部批准。
县政府的员额编制如下:县长1人,秘书室秘书1人,助理秘书1至2人,第一至五科科长5人、电务员1人,科员10~15人,指导员8~12人,事务员4~8人,技士1~2人,必要时可酌用雇员8~12人。会计室置会计主任1人、会计佐理员1~3人、事务员1~2人,可用雇员1人。统计员1人,人事管理员1人。警察局置局长1人、秘书1人、督察长1~2人、督察员1~2人,科员2人、巡官2人、办事员2人、会计员1人,可用雇员2人。教育局置局长1人、秘书1人、科长2人、督学2~4人,科员2~4人,会计员1人、办事员2人,可用雇员2~4人。田粮处置处长1人、副处长1人、秘书1人、科长2~3人、科员2~6人、办事员1~3人、技士2人、会计员1人、督征员1~3人,人事管理员1人,会计佐理员1~3人,可用雇员1~4人。税捐稽征处人员配额另定。
以上各县政府内科局的具体员额配置,均由省政府核准,县政府无权变更,直至民国37年下半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