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干部调配
一、干部调配工作综述40多年来,安徽省人事部门先后制定不少关于干部调配工作的文件,从内容上看,基本是就某些方面、某些内容作出的具体规定。随着改革开放、四化建设发展,干部调配工作有了新的要求,省人事局于1980年6月转发国家民政部关于《干部调配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这是关于干部调配工作的第一个综合性规定,对干部调配的任务原则、范围、方法、手续、纪律等方面作了比较系统的规定,对于规范、完善干部调配工作法规意义重大。
〔调配工作基本任务〕
认真贯彻执行中共各级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干部调配工作的方针、政策、决议和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和措施,保证干部调配工作的顺利进行;并根据社会与经济发展的需要调配干部,为中国共产党和国家的中心任务服务;同时要照顾少数干部实际困难。
〔干部调配的基本原则〕
根据社会主义建设与经济发展需要,保证重点,充实基层,加强生产和科研第一线;贯彻“任人唯贤”干部路线,做到知人善任,用其所长、调配得当;按照干部编制员额、人员计划和人员结构调配干部、调剂余缺;坚持以工作需要为主,注意发挥干部的专业特长,鼓励和支持干部到基层单位、边远、艰苦、贫困地区工作。注意照顾干部的实际困难,坚持夫妇同去同留的原则。夫妻长期分居两地的,父母身边无子女照顾的,在可能情况下积极帮助解决。
〔调配范围与程序〕
根据中共安徽省委、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干部管理权限,除各级中共党委管理的干部外,各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管理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代管的中央驻皖单位的干部调配工作。
各单位因工作需要、专业调整或照顾家庭困难要求调动干部时,一般由调出部门先发商调函,并传递干部档案材料和《干部调动登记表》,如实地向接收单位介绍情况,经调入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同意,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按干部调配权限报请主管部门审批办理。省直各单位的人事部门可商洽干部调动事宜,县以上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可以商洽直接办理调动手续。
干部调动时,需转干部行政介绍信,工资关系和组织关系等。调往异地工作的,公安、粮食部门凭人事部门调干通知办理户口、粮食关系迁移手续。
〔调配手续和审批权限〕
1952年安徽省人民政府制定《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动工作人员手续暂行规定》规定:安徽省人民政府所属各机关及各专署、市、县工作人员调动手续,以及调动工作人员涉及省一级的各民主党派、群众团体及人民解放军系统时,均由省人事部门统一办理。本地区工作人员调动仍报经省人事部门办理。
1959年4月,中共安徽省委组织部、安徽省人民委员会人事局转发国务院《关于简化调动干部手续的通知》,规定地、市之间因工作需要,要求调动干部时,同级政府人事部门之间可直接办理调动手续。各厅(局)直属企事业单位相互间需要调动干部时,在同一地区内,可直接办理调动手续;跨专、市、县调动,由省人事局下达计划后,各厅局办理调动手续。照顾干部困难及夫妻关系的调整调动,县级或相当县级以上机关的人事部门可直接商洽办理,跨省调动仍由省人事局办理。
1962年,安徽省人事局《关于精简中跨专、市调动干部问题的通知》规定,各厅(局)、各地区因工作需要跨省调动干部,由省人事局统一办理;各厅(局)必须在省内各专、市、县之间调配其直属企事业单位的干部以及各厅(局)直属企、事业单位相互之间调动干部,由省人事局审批下达计划后通知各厅(局)办理手续。
1963年,安徽省人事局《关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调动干部手续暂行办法》明确规定:省直厅、局和各专、市、县因工作需要调中央国家机关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干部(包括教师),经省人事局审查同意后,可直接办理调动手续;中央国家机关部门的在其所属企、事业之间跨省调动干部时,一次调入安徽省11人以上的,凭内务部批准的计划,10人以下的凭中央各主管部门批准的计划,各地区可直接办理调动手续;各专、市、县因工作需要商调省直厅、局及其下属单位的干部时,由各专、市、县人事局(科)和省直各厅局人事处自行商洽并办理手续;省直各厅局之间商调干部,各厅局自行办理。省直各部门因工作需要调动各专、市、县的干部时,由各部门制定调配干部计划,连同干部名单报省人事局审查同意后,由各厅局自行审批办理调动手续;省直各厅局之间或在其直属企业事业单位作跨专、市县调动干部时,一次11人以上报省人事局审批后,可直接办理调动手续;一次在10人以下,由各厅局自行审批办理;属已撤销或合并机构的干部的调动,按中共安徽省委或安徽省人委批准的文件,由交接双方直接办理调动手续;国务院各部门所属学校的领导干部、教师在所属学校之间调动,由各主管部门办理。
“文化大革命”期间,由于大批干部下放、进干校或抽调搞工作队等,使正常的干部调配工作基本处于停滞状态。
1978年4月,为使干部调配工作更好地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安徽省革命委员会人事局下发《关于简化科以下干部调动手续的通知》,规定本省范围内的干部调动由地、市、县人事局和省直局或相当局以上单位的政治部(政治处、人事处)直接联系办理。跨省调进干部(含调进调出),由各地、市人事局和省直局或相当局以上单位的政治部(政治处、人事处)直接洽商办理。这一文件充分发挥了各级组织人事部门的作用,使干部调配工作适应了形势发展的需要。然而,在执行过程中也产生一些问题,在干部调配工作某些方面的职责没有明确规定,给一些单位、特别是新建、扩建单位的干部调配工作带来了困难;对科学技术干部的调出,省直各局、大学都可以对外联系办理,致使有的不应调出的也调了出去;同时,按规定省直各单位、各大学均能直接向地、市联系调动干部,给地、市干部调配工作带来了一定困难。
同年10月,中共安徽省委转发省人事局《关于科以下干部调动手续问题的请示报告》,规定科学技术干部调往省外的,属地、市、县范围内的,由地、市人事局审批;属省直单位的报省人事局审批。行政干部调往省外的,分别由地、市、县人事局和省直局以上单位联系办理。从省外调至地、市、县的,由地、市人事局审批;调至省直的均由省直局以上单位审批办理。在全省范围内地、市、县之间相互调动的,由地、市、县人事局联系办理。省直单位(含下属单位)之间相互调动以及调往地、市、县的或从地、市、县调进干部,报省人事局审批。
1980年6月,安徽省人事局转发民政部关于制定《干部调配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时明确:各地、市、县(市)调往外省的中级以上科技、专业干部,一律由地、市人事局报省人事局审批。省直各单位(含下属单位)各大学的科技、专业干部调往省以及从外省调进行政干部,一律报省人事局审批。12月,中共安徽省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局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省直单位从外地调干部的通知》,以限制省直机关过多地从外地调干部,造成超编问题。
1981年,为加强干部调动的统一管理,以适应国民经济调整的需要,安徽省人事局作出《关于跨省调动科以下干部的通知》,要求各地、市、县(市)及省直各单位(含大学)从外省调进干部从严控制,严格审查后报省人事局审批。因照顾夫妻分居,从外省调入安徽省的干部,属调入省直、地直和省辖市的,分别由省直、地市人事部门报省人事局审批;调至县以下单位,由地市人事部门审批。
1984年底,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按照“管少、管好、管活”的原则和改革精神,省人事局下发《下放干部调配审批权限的通知》,规定省直各厅局、大学与地、市、县可以相互协商调动干部,直接办理调动手续;中央各部委所属驻皖单位的干部调动由各主管部门自行办理;一般专业技术人员调出省的,由省直主管厅局、县以上人事局审批;中级专业技术干部调出省的,由省直主管厅局、行署、市人事局审批;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干部调出省,需经省人事局审批。外省专业技术干部要求调入安徽省的,省直主管厅局、县以上人事局均可审批。其它如属夫妻分居,父母身边无子女的经省直主管厅局和县以上人事局批准方可调入。
1987年,中共安徽省委组织部、省编委、人事局、劳动局、财政厅发出通知,对省直单位编制、人员调配,由人头审批改为在编制定员内计划控制的调配管理办法。
1991年,为促进改革开放,加强机关廉政勤政建设,增加流动调配工作透明度,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省人事局制定《安徽省人事局流动调配工作政务公开实施办法》,明确干部流动调配的审批权限: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和中央部属驻肥单位调入干部,以及省和省直厅局直属企业公司从外地调入干部由省人事局审批;省直和中央部属驻肥单位所属基层厂矿和商业企业调入干部,由主管部门审批;省直厅局直管的驻肥以外事业单位从企业调入干部,报省人事局审批;省直和中央部属驻肥单位调出科级及其以下干部,由省级主管部门审批;全省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调出省外,均报省人事局审批。
同时,规定干部流动调配手续:省直机关、事业单位根据编制等情况,于每年初向省人事局申报年度干部调配计划,并说明年度计划调入干部的专业、年龄段、学历层次、职称(务)档次等要求,在批准下达的年度调干计划内调入科级及其以下干部需向省人事局报批;调配干部应由主管部门向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写出书面报告,并附干部调动登记表、调出方县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的商调函(中小学教师改行或调出教育口,需经地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政治和业务考察材料、近期体格检查表及有关证明材料;干部调出单位接到政府人事部门的调干通知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开具干部行政介绍信,工资关系等;异地调动的干部凭政府人事部门的调干通知到公安、粮食部门办理户口、粮油关系转移手续。调入省直、中央部属驻肥的机关、事业单位的干部,凭省人事局调干通知和核发的“调干入户管理卡”,调入企业单位的凭省人事局开具的企业单位调干入户介绍信办理户口、粮油入户和供应手续。
1992年,按照中共安徽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变职能,简政放权和宏观管住、微观放开的要求,省人事厅进一步下放干部调配审批权限,规定省直党、政、群机关之间、事业单位之间以及事业单位从省直党、政、群机关调入干部,由省直各主管部门在省人事局下达的年度调干计划内自行办理;驻肥中直单位、省属企业和经费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从合肥市区范围内调入干部,由调入调出单位直接协商办理。1993年10月27日中共安徽省委组织部、省编委、省人事局《关于严格控制省直党、政、群机关机构编制和干部提拔、调入等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规定省直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调入科以下干部须报省人事局审批,处级干部须报省委组织部审批。各地、市、县也要按照上述规定从严控制机构编制和干部的提拔、调动。
二、干部配备与调整
〔重点配备〕
1949~1950年,为适应广泛开展“剿匪反霸、减租减息”运动的需要,皖南、皖北行署组织和调动近万名干部下乡。
1951年,皖南行署抽调7000多名干部参加“土地改革”运动。
1952年,全省干部调配重点转向财经、宣传部门。当年,经省人事厅直接调配干部623名。
1953~1957年,为完成国民经济“一五”计划,省人事厅抽调1016名干部支援全省财经、农林、水利等扩建、改建和新建部门。1953年,向中央、华东区输送了113名干部。1955年冬~1956年春,为完成党在过渡时期的任务,全省从上层机关抽调4500多名干部支援办农业生产合作社,700多名干部支援办手工业生产合作社,1100多名干部到公私合营企业单位工作。
1958~1961年,省人事局组织有关部门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加强工业,兼顾文教部门,充实巩固人民公社的指示”,抽调4800多名干部到工业系统工作,着重加强冶金、机械、煤炭部门的领导力量;抽调14000多名领导骨干和专业技术干部到高校、科研部门工作;下放、抽调69600名干部到农村生产第一线工作。
1962~1963年,围绕中央“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省人事局组织有关部门根据省委加强农业和财贸战线的调整干部队伍方案,为县、区和人民公社以及新建、扩建的国营农场抽调大批技术干部。1963年,安徽省人事局协助中共安徽省委组织部抽调2880多名干部参加“社会主义教育”运动和有关生产救灾、粮食征购议购等中心工作。全年调配干部24374人。两年中为商业、税务、银行部门调整了9692名干部。
1964~1965年省人事局抽调2.56万余名干部,组织1.1万多名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参加“四清”运动。
“文化大革命”中一段时间,干部调配工作遭到冲击,正常的干部调配工作被冻结。
1973~1977年,为保证建设需要,给骆岗机场,安庆石化厂、省维尼纶厂、淮北纺织印染厂、省光机所、两淮煤矿、马钢、合钢和中国科技大学、合肥工业大学等新建、扩建单位抽调大量干部。
1978~1985年,干部调配工作紧紧围绕经济建设中心,力求适应全省国民经济调整和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按照重工业支援轻工业,老单位支援新单位,上层支援基层,全民支援集体的调整方针,打破地区、行业、部门之间界限,为国家和全省的重点建设项目及科研、文教、司法、外贸、旅游、轻纺、能源、交通、土建、电子等重点单位和重要经济部门调整、调动干部33650名;为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乡镇企业调配专业技术干部957名。为尽快解决全省一些部门急缺专业技术干部的困难,根据中共安徽省委批示,省人事局组织两个引进人才工作组分赴北京、上海以优惠条件引进专业技术干部。1981~1985年,从外省招聘引进专业技术骨干8476人。
1986~1991年,全省调配工作贯彻“治理环境、整顿秩序、深化改革”的方针,坚持改革开放的总方向,坚持为经济建设服务这个中心,向重点部门、重点建设工程项目及边远艰苦地区、乡镇基层等调配10500余名干部。
1988年7月~1991年6月,安徽省劳改局、司法厅、审计局、监察厅、财政厅、合肥海关等单位实行公开招考选调干部176人。
1992年,为适应加快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与发展的需要,全省干部调配工作面向基层,面向生产第一线。截至1993年底,全省向重点建设单位及基层企、事业单位调整、调配干部19482人,其中为企业调配干部11684人。
〔对口调整〕
1951年7月,皖北、皖南行署转发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调整高等学校毕业生工作中几个问题的指示》,要求各级各部门克服本位主义,改变学非所用,用非所学现象,对使用不合理的高等院校毕业生进行必要的调整,其中属于理、工、农、医各科系的学生,尤应尽可能地调到生产部门去工作,以发挥他们应有的作用。同年,皖北行署人事处发出《调查各种技术人员的通知》,要求各级人事部门按照《人民日报》、《解放军报》“把专业技术人才放到经济建设最需要的岗位上去”的要求,对本地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摸底登记。1952年底,安徽省人事厅发出的《进一步进行技术人员的登记调配工作的通知》和《关于技术人员登记调配工作意见》规定:“具有一种以上技术的专门技术人员、大专学校毕业和肄业的专科学生均可登记;各业务主管部门,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根据登记情况,对学用不一致者作出调整计划”。按照上述规定,全省各级人事部门积极开展登记调整工作。至1953年对全省2440多名专业技术干部进行了登记,并对其中107人进行了专业对口调整。1953年后,由于高校毕业生分配计划不同,一些部门和单位“宽打窄用”思想严重,加之缺乏制度上的检查等原因,专业技术人员学非所用、积压浪费现象有所回升并加剧,肥西县等地将不少大专毕业生作为收发、营业员使用。
1956年,为合理配置干部,调整用非所学,更好地发挥专业技术干部的作用,全省各系统调整干部1179人。其中:农、林、水系统377人,财贸系统333人,文、教、卫生系统197人,工业系统133人,政法系统139人,其它1179人。
1962年中共安徽省委批转省人事局《关于对少数高等学校毕业生使用不当情况的调整意见的报告》,1964年3月,安徽省人民委员会转发国务院《关于对改行和闲散在社会上的外语人员调查登记和调整、录用工作的通知》,1964年5月省人事局转发内务部《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毕业的干部管理工作的意见》指出:“对高等学校毕业的干部分配使用,必须贯彻学用一致,专才专用的原则,按照他们所学专业分配工作,如因政治、身体等条件的限制,不能分配他们做所学专业的工作,也应当尽量分配他们做与所学专业相近工作”。按照上述规定,全省各级人事部门一方面根据中央精简小组“关于国家分配的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一般的不可作精减对象的通知”精神,将一大批高校毕业干部储备起来,保留身份,避免“下放、精减”,结合各人专业,组织安排到有关农村、厂矿、学校、研究设计单位实习、工作和学习;另一方面,对建国以来全省高校毕业的干部分配、使用情况进行普查登记、调整。1963年统计调查,全省共有国家分配高校毕业生2.1万名,其中使用不当2100名,占10%左右,于当年8月底前调整257名使用不当人员。1964年,全省共有101名改行和闲散在社会的外语专业人员,按照“学用一致”原则,各地各单位认真进行妥善安置,并对1960年处理回家的一部分工科和农科毕业生进行妥善安置,让他们归队,发挥所长。到1965年高校毕业干部使用合理面占99%。1965年各级人事部门对全省中专学校毕业生进行登记、发现使用不合理的有2700多人,占全省中专学校毕业生总数的5.3%,经调整,合理使用面达到95%以上。
“文化大革命”期间,由于受极左路线干扰破坏,安徽省大学毕业生、专业技术干部用非所学、使用不当情况十分突出。从1973年的调查统计看,20154名“老五届”大学毕业生中,专业不对口的7232人,占35.5%。理工科12个专业,有毕业生1740人,使用不当的1318人,占70.5%。农科6个专业有毕业生1570人,使用不当的899人,占57%。在“老五届”大学毕业生专业不对口的7232人中,当工人的3549人,占48.9%。1978年全省9749名农业科技人员中,未从事本专业的计6108名,占总数的61.5%,其中当工人、售货员使用的计1900多名,占19%;全省5221名外语专业人员中,未从事本专业的计74名,占总数的14.1%,闲散在社会上的外语人员计308名,占5.9%;阜阳肉类联合加工厂16名“老五届”大学毕业生被当作饲养员、屠宰工、锅炉工使用。
粉碎“四人帮”之后,为了拨乱反正,适应安徽经济建设的需要,安徽省人事局组织力量,迅速清查用非所学、使用不当的情况,从1979年底开始对全省16万多名自然科学技术人员,5700多名外语人员,3000多名闲散科技人员和1300多名解除劳教、刑满就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开展普查登记工作。中共安徽省委先后批转省人事局、省科技局《关于对阜阳肉类联合加工厂、宣城县塔山锰矿“老五届”大学生用非所学问题的调查报告》、《全省地市人事局长座谈会纪要》,要求各地、各单位迅速改变专业技术干部使用不合理状况,对“老五届”及其以后毕业的大学生按国家计划分配在机关、对调离科研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用非所学的大学毕业生,要立即调回和调整到科学技术岗位和对口岗位。对确因条件限制在本地区、本单位无法调整的,可直接和其它地区和单位联系,进行互相调剂解决。1980年4月,全省科技干部工作会议要求各地、各单位“排除干扰、调整使用不当的专业技术人员,使他们发挥所长,今后大中专毕业生分配和科技干部的调配,一定要力求得当,用其所长”。按照上述要求,全省各级人事部门1978~1980年集中力量对6161名使用不当的专业技术干部进行了归队调整,占应调整数的92%以上。这次调整对全国有很大的影响,《光明日报》、《人民日报》都先后进行了专门报道。1982~1985年为确保安徽省农业、能源、交通和轻纺等部门技术力量,对口调整了6749人。1986~1993年,随着改革开放深入发展,技术干部通过市场调节的流量增大,通过干部调配部门直接调整的干部相对减少,8年内总计调整专业技术干部3932名。
三、干部交流
60年代初期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制度。交流对象主要是县以上各级党委和国家机关中担任主要领导职务的党员干部。地(市)和县一级机关的领导干部主要在大行政区和省市范围内交流,后由于“文化大革命”的影响,这一制度未能继续推行。
1978年以后,干部交流轮换制度逐步恢复,1991年8月,中共安徽省委作出《关于县以上党政机关实行干部交流回避制度的决定》,明确规定:省级党政机关各部委厅局正副职、各地、市、县党委正副书记、正副专员、市长、县长、纪委书记、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党委组织部长、监察局、公安局、人事局、劳动局、工商局局长,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交流选任制干部,继续任职满两届的正副职合并计算);非选任制干部,在同一领导班子中连续任满8年的(正副职合并计算)。列入交流职务范围而连续任职不足上述规定时间的干部和未列入交流职务范围的干部,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需要也可以进行交流,接近退(离)休年龄的干部,一般不列为跨地区交流对象。
干部交流本着“用其所长、避其所短”原则,可以在直属机关和所辖地区之间交流,可以在所辖不同地区之间交流,可以在直属机关各部门之间交流,可以在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之间交流。地、市、县党政领导干部还可以在本地进行岗位轮换。特别要注意从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交流一部分干部到经济发展较慢的地区任职。在干部交流过程中,与任职回避相结合。
四、支边与内调
〔支边〕
干部支边与内调是指国家与边远地区(主要是西藏和青海)调配干部,以支援边远地区的建设;同时将那些不适合继续留在边疆工作的同志调回内地安置。干部有计划地支边和内调,对于加速边远地区现代化建设,促进民族团结,巩固国防,保卫边疆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1950年,西藏和平解放,安徽省在中共中央的统一部署下,积极组织选调干部、科技人员进藏。1951~1965年先后选调50多名干部到西藏工作。“文化大革命”期间,这项工作基本中断。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为加快边远地区经济、文化建设的发展,在中央统一计划部署下,干部支边工作开始恢复。
1992年、1993年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下达安徽省47名援藏干部任务。由于西藏地区工作条件非常艰苦,对援藏人员提出的合理要求,给予照顾解决。如:家属户口“农转非”,提前晋升职务或技术等级,转干等。如:93年选派的8名干部,由财政拨款每人一次性发御寒费1000元,每人每年发困难补助费1200元。
截止1993年底,安徽省除内调、安置的外,仍有361名干部在藏工作。
〔内调〕
由于从内地派到边疆的干部长期在艰苦的条件下坚持工作,有些人患了疾病,有些人家庭实际困难很大,需要调回内地工作或作适当的安置。1980年中共安徽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局下发《关于做好西藏内调干部工作的通知》,明确内调干部安排原则:从哪里出来,再回到哪里去。由调出部门或地区负责分配工作。原单位已经合并的,由并进的单位负责,已撤销的,由原所在地区的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军队转业、大中专毕业生分配进藏,以及西藏从内地招收工人中提拔的干部,没有原单位的,由他们原藉或爱人所在地区的省或地、市、县负责分配。夫妻双方同时内调的,可由其中一方的原藉县以上组织、人事部门负责接收分配。一般不降低原来职务进行安置,少数情况也可低于或高于原来的职务安置,保留原待遇。内调干部的爱人,不论是干部或是工人的,均可以随调,是以工代干的,要按工人办理调动手续,未成年的子女,均可随迁;已经工作的,原则上不随调(干部内调后、身边无子女需要照顾的,可按安徽省规定,商同西藏自治区办理,对内调干部实行简化调动手续办理,西藏接到安徽省调干通知后,由县以上组织部门直接介绍到所去的县以上组织部门报到)。当年全省接收安置内调干部243名。
1987年后,支边干部内调开始作为一项经常性的工作,对那些长期在西藏、青海工作,因家庭和个人有特殊情况确需照顾或由于其他原因不宜留下继续工作的干部按规定进行内调。当年内调安置干部13名。
1989年内调安置干部80多名。
1992年安徽省接收安置了在藏工作满8年的大中专毕业生8名。
五、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
1952年7月皖北、皖南行署发文要求:“因爱人关系调动工作者,一般应予适当照顾,在对工作影响不大的情况下,调整在一地工作”。1953年1月中共安徽省委组织部制发《省地机关干部请求调爱人的登记表》,规定登记范围:男方在省直机关工作,其爱人不在合肥地区工作的,且为脱产干部。1956年5月安徽省人事局制发《省直机关干部爱人情况登记表》,扩大了登记范围:“凡干部的已婚爱人不在合肥市区,而在其它地区的各机关、部门工作者,或在家从事劳动生产和其它社会职业者均可登记”。1956年9月统计,省直机关498名干部登记。1956年10月中共安徽省委组织部转发安徽省人事局党组《关于照顾干部双方夫妇生活的工作中存在问题和今后意见的报告》(以下简称《报告》),规定“干部夫妇调在一地的原则一般是:工作次要的一方调至工作重要的一方,行政工作服从专业技术工作,女方受条件限制不便上调,则将男方调下去。调进的地区,一般由其爱人所在单位分配工作。如本单位确实难予分配的,可提请同级党委分管部门在本系统内分配工作。如因具有专门技术,在本系统内无适当工作分配的,可提请同级组织、人事部门协助解决。如对方调来本地区实难分配工作的,而在本单位的一方又可以调出者,应报请上级组织、人事部门确定。今后能调动者,最好同时调出,如不能调动者,也应在干部调动后及时予以解决”。同时明确指出:“对一般性政治历史问题,不能影响其调动和工作分配。有较严重政治历史问题的,只要作出结论,仍应予以照顾”。《报告》还规定:“除属省委、地市委管理范围内的干部,按通常干部调动手续办理外,其他一般干部在本省范围内,省、地(市)县的党委各分管部门、政府人事部门以及省直各厅、局、委之间,均可直接办理调动手续”。“今后能够根据其爱人介绍的情况,考虑分配工作的,尽量不要再调阅档案;如确须调阅的,在本省范围内,县以上机关均可直接办理调阅和退还手续”。按照上述要求和规定,1954~1956年全省解决2362名干部夫妻分居两地困难。
1960年前后,由于全省“整顿编制”、“干部下放”等缘故,夫妻分居两地的调动工作基本上停止,干部夫妻分居两地人数增长较快。1962年全省5个专区8个直辖市和省直50个单位有2405名(按一方统计,下同)干部夫妻分居,其中双方均在省内的1342名,一方在外省的1063名。分居时间1~5年的占78.9%,5~10年的占16.1%,10年以上占5%。1962年据安徽省人事局统计,要求解决此类问题的人民来信占65.3%。同年,安徽省人事局根据内务部指示,着手调查登记工作,确立解决的原则:“一方在大城市、一方在小城市,大城市的调往小城市;一方在城市、一方在县镇或乡村的,城市的调往县镇或乡村;一方在原籍,一方在其它地区的,尽可能地照顾回原籍;一方在省直单位,一方在专(市)、县或基层单位的,一般向下调,不向上调;双方都在城镇的,一般职务低的服从职务高的;一方是军队干部,另一方则向就近部队所在地区调”。关于调动手续,安徽省人事局规定:“各专市、省直各单位间的调动,由省人事局制订调配计划,办理调动手续;各专市、省直单位内调动,由各自制订计划解决”。当时,国家对城市人口采取限制增长的政策,使干部夫妻分居两地问题的解决受到较大限制和影响,虽然各级人事部门开展了较大规模的调查登记工作,然而解决的数量不多。1962~1963年底,解决夫妻分居干部6000余名。
“文化大革命”10年,人事部门被撤销,组织部门处在瘫痪、半瘫痪状态,照顾干部夫妻分居的调动工作几乎停顿。1980统计,全省夫妻分居两地干部2.1万多名,其中专业技术干部6555名,占31.2%,跨地市1万多名,跨省的近万人,成为当时的一个社会问题。
1980年安徽省人事局按照省委和民政部指示,把解决干部,尤其是专业技术干部夫妻分居问题作为干部调配工作的重点来抓,在全省范围内进行普查登记,先后颁发、转发了《关于解决夫妻两地分居问题的通知》、《关于逐步解决职工夫妻长期两地分居问题的通知》、《关于转发全国夫妻分居干部调整会议纪要的通知》等文件,解决的对象和条件一般是:分居10年以上,年龄35岁以上,家庭困难大,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者。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和相当于中级以上水平的专业技术骨干及有特殊贡献的人员,不受上述条件限制。强调凡从外省调至本省的初级技术职称以上者,可对口安排,优先照顾解决。仍然坚持“就下不就上”,除少数工作离不开、且分居时间较长的专业技术骨干外,一般动员向基层一方调整。关于调动手续:跨省、地、市调动的,由省人事局统一调整解决,地、市范围内的,由行署(市)人事局负责办理。1980年内集中力量解决了1万多名干部夫妻长期分居两地问题,很好地调动了干部职工的积极性。1984年底,简化了手续,省直主管厅局和县以上人事部门可直接办理。
1989年12月,国务院发出《关于进一步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问题的通知》,安徽省人民政府印发各地执行,并于1990年3月27日结合安徽省情况提出三条意见要求一并贯彻执行:对国家级和省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取得博士学位和被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以及获得省部级科技、星火三等奖以上的专业技术干部,其夫妻两地分居要及时给予解决,对被聘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和夫妻分居10年以上的其他干部,其夫妻两地分居,要有计划、有步骤、分期分批予以照顾解决。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问题,要坚持合理流动的原则,提倡和鼓励干部到山区,贫困地区和基层、企事业单位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积极给予支持。
按照上述规定,1981~1993年,全省有4.6万余名夫妻分居的干部得以团聚。
六、干部家属户口“农转非”1980年,为解决部分配偶在农村的专业技术骨干的夫妻两地分居问题,国家人事局、公安部、粮食部制定了“关于解决部分专业技术干部的农村家属迁往城镇由国家供应粮食问题的规定”。安徽省结合本省实际,从一开始就放宽了照顾解决条件,规定凡享受探亲假待遇(不能利用星期日与配偶团聚)的工程师一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干部的农村家属均可办理“农转非”。1983年9月,中共安徽省委、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人事局关于改进科技干部使用和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适当放宽解决科技干部家属户口“农转非”条件,对在15个山区县(含县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以上的“助工”一级专业技术干部,以及根据工作需要,自愿从省辖市以及省外调到15个山区县工作的“助工”一级专业技术干部,可以办理其家属户口“农转非”。
1983年12月、1985年1月,经中共安徽省委、省人民政府批准,中教5级、小教3级教师及调到乡镇企业工作的具有助理工程师一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干部可以办理其家属户口“农转非”。
1980~1985年,安徽省人事局批准了5663名具有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干部和3138名被批准享受讲师待遇的中教5级、小教3级以上的中小学教师的家属户口“农转非”,共8801户,29994人。其中包括1980~1983年从北京、上海等地引进安徽省的330名专业技术干部的家属1300余人。
1986~1988年全省共解决了“助工”一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干部的农村家属1331户、5888人的“农转非”,对调动广大科技干部积极性,振兴安徽经济起了积极作用。
1985年,专业技术干部家属户口“农转非”工作由安徽省人事局移交给省科委。之后专业技术干部职称评定工作,根据国家部署进行整顿。1987年,国家科委发出通知,对1983年9月1日后新聘任或任命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干部家属户口“农转非”暂停办理,安徽省即暂停了“农转非”审批工作,结果使很多专业技术干部夫妻两地分居困难得不到解决,一误农活、二误孩子、影响工作,反映很大。
1988年12月,“农转非”工作又由省科委移交给省人事局。
1989年7月,安徽省人事局向省人民政府写出专题报告,根据安徽省实际,提出了解决专业技术干部家属“农转非”问题的意见。1989年底,根据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农转非”过快增长的通知,全省对“农转非”实行政策和计划指标双控制。
1990年6月,安徽省人事局会省计委、省公安厅、省粮油食品局下发《关于一九九年重点解决部分专业技术干部家属“农转非”有关问题的通知》,对照顾解决的对象比国家规定提高了标准,附加了条件,规定了审批程序和办法,下达全省专业技术干部“农转非”指标9308名(其中山区县、贫困县3433名),并要求各地按照“四公开、一监督”(政策公开、指标公开、办事程序公开、办理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原则,提高“农转非”工作透明度,受到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好评。
1992年9月22日,安徽省人事局会省计划委员会、省公安厅、省粮油食品局、根据《国务院批转人事部等部门关于部分专业技术和党政管理干部家属“农转非”问题意见通知》精神,结合安徽省实际提出了贯彻意见,解决安徽省部分专业技术和党政管理干部家属“农转非”,每年由省计划委员会下达“农转非”计划,由地市以上人事部门会计委、公安、粮食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至1992年底,共解决了14508名干部家属“农转非”,其中90%以上是在县以下基层工作的专业技术干部,绝大多数是中、小学教师。
1993年下放“农转非”审批权限。呈批材料由本人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向当地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呈报,县(市)人事局会计委、公安局、粮油食品局审查同意后,报行署、市人事局;行署、市人事局会计委、公安处(局)、粮油食品局审批同意后,归口审批(含户粮关系在所在地的省直和中央部属驻当地单位),抄报省人事局、计委、公安厅、粮油食品局备案;户粮关系在肥的省直和中央部属单位,由省人事局会省计委、公安厅、粮油食品局审查同意后归口(人事部门)审批。所在县(市)公安、粮食部门根据地市以上人事部门批复和公安部门核发的“农转非”户口准迁证办理入户,凭地、市以上粮食部门核发的“农转非”粮食关系批文办理粮油供应手续,免收城市人口增容、城市建设、综合开发补偿费。
当年共解决了干部家属“农转非”11000人。
经过几年的“农转非”工作后,发现一些基层专业技术干部,对家属“农转非”要求淡化。因为家属“农转非”将失去土地、没有工作,经济负担加重,不如不转。
七、“双优生”分配、使用1990年国务院决定从高等学校选拔一定数量政治思想好、品学兼优的应届大学毕业生(包括毕业研究生,简称“双优生”,亦称“选调生”,下同)进入省级以上机关工作,并先到基层锻炼一个时期,然后回来工作。选拔的条件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改革开放,特别是在1989年发生的政治风波中,立场坚定,旗帜鲜明;能够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遵纪守法,艰苦朴素,作风正派;学习成绩优良,身体健康。对符合上述条件,能够联系群众和具有较强组织能力的学生干部,可优先选拔。
选拔的“双优生”,主要充实到省级国家机关,也可适当充实到地、市、县机关。按照国家政治、经济的发展和当年治理整顿工作的需要,有重点地充实加强政法和监督调节部门。
分配到省级机关的毕业生,首先要带职安排到基层锻炼1至2年,锻炼期满后,回机关工作;如有表现不好,不适宜到机关工作的,可另行安排工作。
工作程序:
根据各地市、省直各部门需求情况,拟制订需求计划,向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申请;
各高等学校按照“公开、平等、择优”的原则,选拔品学兼优毕业生,选拔对象需经学校毕业分配部门审批考核,其审核材料经由学校主管领导签字;
对学校选拔推荐的毕业生,各地区、各部门的组织、人事部门要组织人员进行考察考核,并写出书面材料;
用人单位确定所需毕业生后,应将其考察考核材料及其它有关材料,送组织、人事部门审批;
负责毕业生分配派遣部门、按审批的名单核发分配派遣证。
根据上述规定,1990年安徽省人事局从高等学校选拔了328名政治思想好,品学兼优的应届大学毕业生指令性分配到县级以上机关工作。
1991年继续从高等学校选拔了78名“双优生”进入县级以上机关工作。1992年,中共安徽省委组织部、安徽省人事局印发《关于做好选拔品学兼优应届大学毕业生到基层培养锻炼的意见》,改变了直接分配到国家机关工作的做法,改为由省级毕业生分配派遣部门按当年分配计划直接分配。毕业生在经过三年以上基层锻炼后,由人事部门负责,按照县以上机关进人办法和“好中选优”的原则,把确实表现优秀者选拔补充到县以上党政机关干部队伍中来。对所有分配到基层工作的高校毕业生,也按照此办法进行选拔。1992年、1993年,全省选拔了88名“双优生”到基层培养锻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