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干部回避
1991年1月,安徽省人事局转发人事部关于《国家行政机关人员回避暂行规定》,这是建国40多年来,为促进国家机关廉政建设、健全干部人事管理制度,制定的第一部关于回避问题的政策规定。规定中明确“国家行政工作人员应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包括拟制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其配偶关系及儿女配偶的父母)”,具有上述关系的,“不得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行政首长的职务或有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从事人事、监察、审计、财务工作的同一单位中任职”。回避调整的原则,职务级别不同的,由职务较低的一方回避,个别因工作特殊需要的,经人事部门批准,也要由职务较高的一方回避;职务级别相同的,由人事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当事人的情况决定其中一方回避。同年8月,中共安徽省委下发《县以上党政机关实行领导干部交流、回避制度的决定》,规定回避内容有任职回避:各级党政机关中,凡有夫妻、夫妻双方近亲属(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以及女儿姻亲关系的干部,不得在同一个领导班子任职;一方不得担任与另一方有直接上下级关系的领导职务;一方担任地区领导职务,另一方不得担任同级纪委及组织、人事、监督、审计、财政部门的领导职务;一方担任党政工作部门领导职务,另一方不得在同一机关任职。地区回避:县(市)党委书记、政府县(市)长、纪委书记、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党委组织部长、公安局长,不得由本县(市)籍干部担任。公务回避:凡在涉及到本人和与本人有夫妻、夫妻双方近亲属(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以及儿女姻亲有利害关系的公务活动中,应进行回避。
1992年,安徽省人事局对省、地(市)、县三级国家机关应回避的亲属聚集情况进行调查,结果是省直的46个单位有25个存在亲属聚集情况,占调查面的54.3%,地、市、县(除个别县外)均存在亲属聚集问题。调查结果还表明,省、地(市)、县机关涉及夫妻关系回避的有1495人,占总回避量的33.3%,涉及直系血亲有1805人,占总回避量的40.2%,涉及到厅、处级领导干部217人,占总回避量的4.8%。铜陵、合肥等地市积极按《规定》要求研究制定本地的实施意见,但多数地市持观望等待态度,对实行回避调整缺乏信心和决心。针对上述情况和问题,安徽省人事局提出“分别轻重缓急、分步骤进行”的办法,即按:先领导干部,再一般干部;先重要岗位,再一般岗位;先机关单位,后事业单位”方法来推进回避工作。要求人事部门责成各级机关积极主动做好回避工作,为回避而调整的人员联系调动或换岗,逾期不作安排的,由人事部门统筹安排,被调整人员必须服从分配,各接收单位不得拒绝接收。
干部的交流、回避制度,对促使领导干部开阔视野,经受锻炼、加强廉政建设,进一步改善领导群体结构、增强领导班子战斗力等具有重要意义。但回避工作需要党委组织部门和各级领导的支持,才能有效地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