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留学人员分公派出国和自费出国两大类,其中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又分为国家公派和单位公派两种,国家公派留学人员是按照国家统一计划,面向全国招生,统一选拔、派出,执行统一经费开支规定,即由国家统筹资助派出的留学人员;单位公派出国留学人员是按部门、地方、单位经费开支规定,即由各部门、地方、单位自筹资金派出的留学人员。自费出国留学人员是由我国公民提供可靠证明,由其定居在外国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亲友资助,或使用本人或亲友在国内的外汇资金,或自己联系的国外奖学金或资助,到国外学习、进修的人员。即指由本人自筹资金派出的留学人员。
留学人员工作分四部分:
制定出国留学选派计划及选拔派出工作;
留学人员的国外管理,由我国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负责管理;
留学回国人员工作分配及工作单位调整;
留学回国人员科技活动择优资助工作。
1952~1987年,安徽省负责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单位是安徽省教委、科委。1988年12月,安徽省科委科技干部处整建制划转到安徽省人事局,此项工作移交到安徽省人事局流动调配处,根据国家规定,负责非教育系统国家公派和单位公派工作。
一、留学人员计划选派
出国留学人员的计划选派工作要贯彻国家“按需派遣,保证质量,学用一致”的选派方针,保证出国留学人员根据国家需要进行学习以及学成后按期回国发挥作用。计划选派包括选派计划的制定、出国留学人员的选拔、培训和派出等几个方面。
〔选派计划及选派〕
出国留学人员的选派计划是根据我国经济建设发展的需要(特别是为提高国内高级人才培养的能力和提高我国科学技术的水平)以及国家的财政等情况制定的。选派计划一般分“3年计划”和“年度计划”两种。选派计划主要包括国家公派出国的各类留学人员的名额、留学类别、国别比例与学科比例等内容。派出国别是根据各国教育交流协议以及考虑到各国的特点及接受的可能性等情况确定的,其中“博采各国之长”是确定派出国别比例的基本点。
1952年7月,皖南、皖北行署文教处按华东军政委员会教育部“关于选拔1952年第二批留苏预备生的指示”的文件,向苏联派遣了安徽省第一批留学生,共6人,其中安徽大学农科2人,淮南煤矿专科学校工科4人。此后至1965年安徽省还陆续派出了一些人出国留学。“文化大革命”期间,出国留学人员工作中断。1978年后贯彻改革开放的总方针,出国留学人数增多,1985~1993年底,安徽省非教育系统共派出国家公费留学人员18人。据不完全统计,1978~1993年,安徽省(包括中央驻皖单位)通过各种渠道向20多个国家共派遣了3900多名留学人员。
〔选派对象和条件及办法〕
1986年12月13日国务院批转国家教委《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安徽省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分为大学生、研究生、进修人员和访问学者。对选派出国留学人员规定了具体的政治条件、业务条件、外语条件和身体条件。政治条件要求出国留学人员必须是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思想品德优良,在实际工作和学习中表现突出,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业务条件规定出国大学生应是高中毕业,成绩优秀的人员。出国研究生应是具有大学毕业及以上水平的成绩优秀的人员,并应根据不同学科的特点,规定出国前参加实际工作的年限。出国进修人员和访问学者应是教学、科研、生产的业务骨干,具有大学毕业及以上水平,并在高等学校、科研单位及工矿企业等部门中从事专业工作五年以上(特殊优秀者或因工作需要者可适当缩短),或获得硕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2年以上,或从事职业技术教育专业工作2年以上的人员。外语条件要求各类出国留学人员都应掌握相应国家的语文文字,能够比较熟练地运用外文阅读专业书刊、有一定的听、说、写能力,经过短期培训即能用外语进行有关学科的学术交流。出国大学生和研究生的外语能力必须达到能听课的水平。
按照1991年12月国家教委党组《关于做好公费出国留学人员政治考核工作的意见》,安徽省强调:今后在公费出国留学人员的选拔工作中应加强政治考核。对政治考核的标准强调:要认真考察人选在“文化大革命”、历次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斗争以及1989年春夏之交的政治风波中的态度和表现;要认真考察人选在重大政治原则问题上的立场和倾向,特别是对社会主义前途的信念和态度;要认真考察人选的思想作风及道德品质;要认真考察人选对本职工作态度。对政治考核工作要求高度认真负责,做到组织考察与深入听取群众意见相结合,考察材料中的结论性意见应具体、属实,不要“千人一面”套话、空话。
按照1991年11月12日国家教委《关于改进国家公费出国留学人员选派工作的意见》,安徽省对选派对象规定:选派高级访问学者,主要选派承担或参与国家或部门、地方重点项目的学术带头人和学术带头人的后备人员,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年龄一般不超过55岁,出国留学时间一般为3个月或半年。选派访问学者(进修人员)应是承担或参与国家或部门、地方重点项目,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骨干,具有坚实的专业理论基础和较系统的专门知识,并已在所从事的工作中取得了一定的开创性成果。出国留学时间为一年。选派博士学位研究生,应根据重点学科建设和目前国内尚不具备培养研究生条件的薄弱、边缘、新兴学科的发展需要,只选派少量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和联合培养博士生,他们应从事本专业工作两年以上、有实践经验,成绩突出,表现优异,年龄在35岁以上。
选拔办法,国家公费出国留学人员按照精选精派的原则,实行统一选拔、个人申请、单位及专家推荐、同行专家评议,择优录取。
二、留学回国人员管理工作
留学回国人员管理工作,主要是留学回国人员工作分配和调整,留学回国人员科研活动择优资助及开展留学人员的管理服务和联谊活动。
〔工作分配和调整〕
建国后直至“文化大革命”,由于派出的留学生数量不多,其工作分配采取的是国内高校毕业生同等办法。1978年以后,出国留学工作作为改革开放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派出数量增加,需要制定出适应出国留学人员特点的分配办法。1983年9月国家劳动人事部、教育部、公安部、财政部经国务院批准,印发了《毕业留学生分配派遣暂行办法》,对分配对象、分配计划的制订,思想政治工作、派遣、工资待遇、休假、分配的检查工作提出了具体意见。《暂行办法》规定:属国家统一计划选派的进修人员(包括在进修期间攻读学位的人员),回国后原则上回原选派单位工作,对一部分回原选派单位不能学以致用、发挥专长的进修人员,属地方单位的,由所在省、市、自治区人事部门负责调整;属中央部门单位的,由有关部门的人事(干部)司(局)负责调整;凡是需要跨省、市、自治区或跨部门调整的,由劳动人事部审定并负责调整、安排。根据国家计划统一选派的留学研究生、大学生,不论以何种方式派到国外学习,除派出时已有特殊规定的人员外,毕业回国后一律由国家统一分配。国家计划之外派出的各类留学人员,回国后原则上仍回原选派单位工作,出国前原系在学研究生和大学生的,毕业回国后一律回原选派单位安排工作。自费出国留学毕业研究生、大学生回国后,持有学历、学位证件者,国家承认其在国外的学历和学位,由本人出国前所在省、市、自治区(或国务院各部门)人事部门量才录用、安排工作。对取得硕士以上学位,需要跨地区、跨部门安排的,由所在省、市、区或国务院各部门的人事部门提出意见,报劳动人事部审定并负责统一分配。
《暂行办法》要求各级人事(干部)部门要检查了解毕业留学生的安排使用情况,如发现有安排使用不当者,要及时进行适当调整,力求安排得当,使用合理。毕业留学生分配工作后要与主管毕业留学生分配工作的部门保持联系,反映自己回国工作中的实际效果和安排使用方面的意见。
1986年、198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强调要努力创造条件,充分发挥留学回国人员的作用,对于确属学非所用的,应该及时在本系统内,甚至跨系统进行调整。
1988年,在非教育系统留学人员工作由国家科委划归人事部后,人事部于1990年4月又制订了《关于调整使用不当、不能充分发挥专长的留学回国人员工作的办法》。安徽省人事局及时转发了这个文件。明确“国家公派、单位公派的留学回国人员在调整工作时,个人与单位签订了协议(合同)的,培训费按协议(合同)规定办理。未签订协议(合同)的,国家公派的,所在单位不得收取培训费,单位公派的,所在单位可以适当收取培训费,收取标准,按回单位服务的年限,以每年递减总培训费20%的比例计算”。
1990年11月,国家教委、人事部、劳动部经国务院同意,印发了“国家教委、人事部、劳动部负责人就已辞职的自费留学人员回国后工作安排,工龄及待遇等问题答记者问”。明确已辞职自费留学毕业的研究生、大学本科、专科毕业生,由国家教委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和人事部流动调配司负责安排,按同类公派留学人员分配办法及工资待遇规定办理。
1992年12月,人事部、公安部、商业部发出《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工作单位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
已明确工作单位的出国留学人员(含本科生、研究生、进修人员和访问学者),因某种实际困难或其它原因要求调整工作单位的,人事部门应积极协调,予以调整,各有关部门应给予支持。
各单位对在国外获得博士学位的中青年留学人员,只要专业对口、工作需要,不受地区、行业限制予以接收,需要追加编制、劳动工资计划、专业技术职务指标的,可由单位提出申请,报请有关部门审批,并允许其配偶随调,未成年子女随迁。
安徽省及时转发了国家有关文件,贯彻了毕业留学生的分配派遣办法和工作单位调整的要求。1978~1993年全省中央部属驻皖单位共接收留学回国人员1500多人。1988~1993年调整了5人的工作单位,分配了已辞职自费留学人员3人。
〔科技活动择优资助工作〕
为了更好地发挥留学回国人员的专长和作用,国家从1986年起划拨专项经费,择优支持优秀留学回国人员开展科技活动。
1987年国家科委制定了《关于非教育系统回国留学人员择优资助经费的使用与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科委划拨安徽省择优资助经费20万元。
1988年非教育系统留学人员工作由国家科委划归人事部。人事部在按照国家科委《关于资助经费的使用与管理暂行办法》实施两年之后于1990年4月印发了《关于非教育系统留学回国人员科技活动择优资助经费管理的暂行办法》。把资助经费分为A类——项目(课题)资助经费;B类——小额资助经费;C类——参加国际学术交流资助经费;D类——开办工作资助经费等四类。《暂行办法》还就资助经费申请、审批、划拨和使用、管理等作了规定。A类、C类、D类资助经费,由本人填写《资助经费申请表》,所在单位签署意见,有关部委和省、市、自治区和计划单列市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人事部,由人事部组织同行专家进行评审后审批;B类资助经费由人事部按一定比例向各有关部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划拨,各地区、各部门主管部门审批,报人事部备案。A类、B类和D类资助经费获得者,必须在每年年终向所在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年度工作、经费使用情况;资助项目完成后3个月内,必须向所在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报送资助项目工作总结、科研成果登记和经费决算情况,抄报人事部。安徽省及时转发,认真贯彻了《暂行办法》。
1990~1993年人事部共划拨安徽省B类资助经费17万元。连同安徽省财政厅分配的9万元,共计26万元。根据侧重支持农业、交通、电子、重要原材料等基础设施、基础工业研究以及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中青年、支持新近回国留学人员的原则,在全省申报要求资助的科研项目(课题)中,经认真审核、筛选,将26万元经费,分别资助安徽省农科院、省化工研究院、省立医院、省生物研究所、省计生科研所等单位留学回国人员承担的8个科研项目,这些项目均是国家重点或省“八五”攻关重点及填补国内空白项目。受资助的项目均已取得了显著成效和经济效益。有的项目性能指标在国内研究中处于领先地位,有的达到国外同类产品水平,有的项目获省科技进步一等奖。由于研制的科研项目(课题)在国内产生巨大经济效益,有的留学人员破格晋升为研究员,有的被安徽省人民政府授予“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还有的被部级单位授予“优秀归国留学人员”。
〔留学回国人员管理服务和联谊活动〕
出国留学人员都是精选精派的优秀人才,他们学成回国后成为我国四化建设的有生力量,对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据1993年12月不完全统计,安徽省留学回国人员中,获国家、国际奖20余项;获省、部级奖160余项;在国内发表论文2339篇,其中获奖论文47篇,国外发表论文211篇;发表专著、译著70多部,获国内专利29项,国外专利2项,22人被评为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获国家、省部级先进称号的27人,享受国务院和省政府特殊津贴的317人。一批人走上了领导岗位,不少人已成为本学科的带头人和科研骨干。中共安徽省委、省人民政府十分重视留学回国人员的管理服务,十分重视吸引出国留学人员来安徽工作。从1993年初,就责成安徽省人事局拟定鼓励出国留学人员来安徽工作的若干规定,在留学人员来安徽工作选择单位、从业形式、工资待遇、工龄计算、职称评聘、住房安排、配偶子女的随调随迁、科技活动经费、重奖、携带自用安家物品入境及外汇出境、再出境审批等方面尽可能提供优惠条件。
为加强党和政府与留学人员的联系,加强留学人员的自我管理、服务和联谊活动,增进国内外留学人员之间的联系,进行学术交流和技术磋商,促进安徽省的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多做贡献,省人民政府领导极力支持留学人员筹备成立安徽省留学人员联谊会。1993年8月省社团管理机关批准登记注册,12月29日,召开联谊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了联谊会章程,成立了安徽省留学人员联谊会。杨多良副省长参加联谊会成立大会并作了热情洋溢的讲话。
安徽省留学人员联谊会设理事会,由63人组成,常务理事会由29人组成。会长由省人民政府代秘书长刘永年担任,副会长12人,省人事局副局长苏泽泉任副会长兼秘书长,常务理事会办公室设在省人事局流动调配处。联谊会特聘傅锡寿省长、杨多良副省长和汤洪高、杭永益等7名留学回国的知名专家、学者和优秀企业家为名誉会长。
安徽省干部调配情况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