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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职称改革与专家管理

第四节 专家管理


专家管理工作始终为各级党委、政府所重视,特别是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和政府十分尊重、关心各类专家,尽可能地为专家创造较好的工作、学习、生活环境,改善提高专家的生活待遇。专家管理工作,主要是引进、管理来华定居专家,评选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选拔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建立、管理博士后流动站,组织专家休假、联谊活动,开展专家服务工作。
1984年以前,安徽省专家管理工作由组织、人事部门负责;1985年省人民政府决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工作划归省科委负责,专家工作随之归省科委负责;1989年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工作又划归人事部门负责,专家管理工作又回归人事部门管理。
一、选拔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1984年1月27日,经中共中央书记处、国务院同意,中共中央组织部、宣传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联合下发了《优先提高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生活待遇的通知》,尔后,国家科委、人事部陆续下发了一系列文件,进一步明确了选拔的范围、标准条件、程序、组织领导及专家待遇等有关问题。
选拔范围:主要在科学研究(自然科学、社会科学)、技术(包括工、农、医)、管理、高等教育等领域从事研究、技术、科技管理和教学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中选拔。
选拔标准条件是必须是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年龄大体在55周岁以下,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在理论研究(自然科学或社会科学)上有创造性的成果,具有重大科学价值或显著的社会(经济)效益,得到国内外公认,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
在技术(包括工、农、医)工作中,有重大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在国内外同行中处于领先地位,经过实践证明,具有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在管理工作中,能结合实际运用现代科学管理的理论,创造出一套切实可行的科学管理方法和具体措施,经实践检验,能够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在国内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的。
在其他专业工作中,做出特别优异的成绩,对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或物质文明建设有重大贡献,具有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国内同行业中享有较高声誉的。
选拔的程序:单位推荐为主,同行专家或学术团体也可推荐,省市或部委专业技术干部管理部门进行考察,有关专家或学术团体评议通过,省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国家审批,每批有指标控制,由国家下达给省,不层层下达。
选拔工作的组织领导:1984~1988年由国家科委组织实施,随着1988年机构改革,科技干部部门划归人事部门,1989~1993年由国家人事部组织实施。
评选为突出贡献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可享受以下生活待遇:越级提升工资;限期解决夫妻两地分居;住房按当地高级知识分子住房标准配给;因公、因病由所在单位保证用车,无车单位可乘出租汽车,凭票报销;改善医疗条件,根据各地医院设施的实际情况,给予住院或门诊照顾,每年全面检查身体一次,加强保健措施。
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评选活动,每两年进行一次,1984~1992年,安徽省已有赵乃刚等41人被国家批准为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
为了充分调动安徽省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促进安徽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繁荣文化教育事业,使拔尖人才脱颖而出,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宣传部、国家劳动人事部、财政部1984年1月27日联合发出的《优先提高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生活待遇的通知》精神,比照国家的做法,1988年安徽省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共安徽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人事局、省财政厅、省劳动局联合下发了《关于选拔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的通知》规定:凡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遵纪守法,有良好职业道德,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在安徽省从事科学研究、工程技术(工、农、医)、生产、教育、管理和从事承包、租赁、领办科技实业、乡镇企业工作中做出贡献,现仍在专业技术岗位上继续发挥作用的中青年专家(年龄一般在55周岁以下,个别成绩卓著,贡献突出者年龄亦可适当放宽),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作为安徽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在应用技术研究方面(包括工、农、医)获得国家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或获得国家部委、省一等科技进步奖、科技成果奖、优秀成果奖的主要获得者;或获得2项以上国家部委、省级二等科技进步奖、科技成果奖、优秀成果奖的主要获得者。
在理论研究上有创造性成果,具有重大科学价值,得到国内外公认,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或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或获得国家部委、省多项科技进步一、二等奖的主要获得者。
对承担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重大科技攻关项目、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者。
在重大引进项目和引进设备中,解决重大技术难题或重大关键性技术问题,保证按时或提前竣工,充分发挥设备的生产能力,取得重大经济效益者。
在老企业进行技术改造中,有重大改革或创造,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者。
在支援中小企业和乡镇企业或帮助老、少、边、穷地区脱贫致富中,在承包、租赁、领办各种所有制企业、事业、实业中成绩卓著,取得重大经济效益的科技企业家、事业家和实业家。
在教书育人方面,成绩卓著,为同行公认的优秀教师。
对从事企业管理工作的,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综合衡量:具有一套现代化科学的管理理论和措施;任期内连续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在国内同行中处于领先地位;在“双文明”建设中做出显著成绩。
选拔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选拔的人数不层层下达指标。选拔的程序是单位推荐,地、市、厅局有关部门审查,地、市推荐的报同级政府审核,由省工作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最后6个工作主管部门审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评选为省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每人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000元,并颁发证书。
从1988年度开展以来,到1992年,共评选了3批。
1988年度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有徐静斐等73人。
1990年度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有突出贡献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有彭镇华等39人。
1992年度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有孙邦炎等32人。
二、选拔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
给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发放政府特殊津贴,优先提高他们的生活待遇,这是中共中央、国务院做出的一项带有导向性的决定。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广大知识分子的重视和关怀,也寄希望于进一步推动全社会“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良好风尚,调动广大知识分子的积极性和创造性。1990年7月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安徽省有2位同志享受政府特殊津贴,津贴从1990年7月份起开始发放,每人每月为100元,免征工资调节税,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拨给。
安徽省经地市、厅局推荐,中共安徽省委组织部、宣传部、省人事局、省科委4家平衡,省人民政府审核,人事部协调平衡,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安徽省有96位同志享受1991年政府特殊津贴。津贴从1991年7月份起发放,每人每月100元,免征工资调节税,所需经费由国家财政拨给。
1992年3月25日,人事部下发了《关于选拔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工作的通知》,规定1992年政府津贴分为2档:1档为每人每月100元,2档为每人每月50元。根据《通知》精神,经各地市、省直各单位层层推荐,同行专家评议,中共安徽省委组织部、宣传部、省人事局、省科委平衡,省人民政府审核,报人事部协调平衡,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享受每月100元有140位同志,享受每月50元有303位同志,津贴从1992年10月份起发放,免征工资调节税,所需经费由国家财政拨给。
1993年3月20日,国家人事部下发了《关于印发一九九三年政府特殊津贴工作方案》的通知,决定1993年继续开展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选拔工作,其选拔的数量与1992年相当,选拔的程序与前几年相同。安徽省被批准享受1993年政府特殊津贴人员491位,其中每月100元157位,每月50元334位,津贴从1993年10月份起开始发放,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拨给。
〔有关政策规定〕
1991年中共中央发出文件对选拔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学者、技术人员的选拔范围、条件等作出规定,人事部也几次发文,对某些具体内容作了进一步的明确。
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学者、技术人员的选拔范围以自然科学为主。选拔的对象是:在科学研究、高等教育、卫生、生产等第一线工作岗位上,以及在社会科学、文化、艺术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从1993年开始,选拔的范围对象包括做出突出贡献的体育教练员;中国科学院院士或中国工程院院士;对做出突出贡献,现已不在第一线工作岗位上的老专家,也可适当考虑,但要确保在第一线工作岗位上的中青年专家、学者、技术人员在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中占大多数。担任副省(部)级以上领导职务和在党政群机关工作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除是中国科学院院士或中国工程院院士,或是做出突出贡献的,工改前为1~4级老专家,或是经中央有关干部管理部门推荐,长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学术造诣高深,确属某学科领域的奠基人或权威,在国内外学术界有很大影响的著名专家、学者外,一般不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科研院所、厂矿企业等基层单位不主要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现职党政领导干部,一般也不享受政府特殊津贴。
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学者、技术人员的条件,必须是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拥护四项基本原则,拥护改革开放方针,除个别特殊情况外,应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在技术上有重大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或解决了关键性的技术难题,具有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推动技术进步和国民经济的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
在科学研究上有创造性的成果,具有重大科学价值,或者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在科学研究、医疗卫生和教学工作中,是某一学科领域的奠基人或带头人,并对该学科的建设、人才培养、事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
在社会科学、文化、艺术等方面,做出了突出贡献的享有盛名的专家、学者和艺术家;
培训的运动员在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取得前3名、亚运会取得前2名,在国内外有较大影响,为中国体育事业的发展做出较大贡献的体育教练员。
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离退休后可继续享受,数额不减;调动工作时政府特殊津贴随行政关系一并转移。
凡被批准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由国务院颁发《政府特殊津贴证书》。
为保证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严肃性和起到应有的作用,凡下列情况之一者,停发或取消政府特殊津贴:
未经组织同意出国长期不归者,停发政府特殊津贴;
因死亡或其他原因停发工资者,停发政府特殊津贴;
弄虚作假,谎报成果而取得政府特殊津贴者,取消政府特殊津贴;
丧失或违背享受政府特殊津贴必须具备的政治思想基本条件者,取消特殊津贴。
停发或者取消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决定,由各部委和各省、市、自治区提出处理意见,人事部核批,并报党中央、国务院备案。
对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每两年要进行一次考核,主要考核其在享受期内是否取得了新成果,新成绩。各地市、省直厅局具体负责考核工作,并将考核结果告省人事局,由省人事局汇总,建立考绩档案,报人事部专家司。
〔关于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评选工作〕
经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安徽省建立省政府特殊津贴。从1993年开展评选工作,今后每年评选一次。
省人民政府特殊津贴每人每月50元,每年评选数量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掌握。1993年省属单位评选了416名,中央驻皖单位评选了44名。
省人民政府特殊津贴实行五年一考核制度,不搞终身制。经考核合格者继续享受,不合格者予以取消。
凡已享受国贴人员不再列入省贴选拔对象;享受省贴人员选拔为享受国贴,省贴自动取消,不重复享受。
享受省贴的选拔范围与享受国贴的选拔范围相同,以自然科学为主。选拔对象,在国贴对象的基础上增加了经济工作和管理工作两类人员。
享受省贴的条件除从事经济工作、管理工作人员外,其余对象的评选条件与国贴的评选条件一致。
1990~1993年,安徽省享受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有徐荣楠等1130人。
安徽省专业技术职务系列、名称、档次及系列主管部门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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