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建国初期工资制度
建国初期,安徽省各地的职工工资制度比较复杂,党政群机关和军队的干部、职工,基本上仍沿用建国前实行的供给制的办法,并对供给的实物种类、数量作了统一规定,一部分建国后新参加工作的机关工作人员,根据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文件规定,实行工资制;对旧社会留用人员还实行“原职原薪”政策,即在新接管的官僚资本主义企业里,仍实行其原来的工资待遇,一般以解放前3个月的平均工资为准,有的地方和单位也有因3个月平均工资太高或太低,作了适当增减。旧的奖励制度也予以保留,如年终发双薪等。
1950年6月皖北行政公署为照顾工作人员生活不受物价波动的影响,统一供给制度,作了如下规定:薪金标准计算和发放时间,统一以皖北人民银行分行或各地支行每月初5日公布之折实单位(金额)一次发出,涨落不再增减(折实单位的实物牌号和含量,一般是按上海市的规定,即:中白粳米1.56市斤、12磅龙头细布1市尺、花生油1市两、普通煤球12市两,为一个折实单位)。
1951年1月起,皖南、皖北行政区各级党政机关供给制人员的个人生活费试行了包干制,即按华东军政委员会1951年2月下发的文件规定的全年每人供给标准的实物品种和数量,以当地公营商店零售价格,统一折合成现金。1951年1月15日皖北行政公署规定,以专、市所在地每月14日之零售价格,由专、市财政部门会同银行评定,作为全专区统一之包干价格,不得以县为单位进行评价,平均每月发给工作人员包干费的办法。当时规定的全年实物品种和数量是:食油6.84市斤,食盐11.41市斤,木柴730市斤、猪肉51.5市斤,布616.38市方尺,米138市斤,香烟60包。上述7种实物的总数除以365天,作为“供给分”,每“分”定为:米0.378市斤,油0.01875市斤(3钱),布1.689市方尺,猪肉0.142市斤(2两多),盐0.03125市斤(5钱),木柴2市斤(或煤1斤、草3斤),香烟0.164包。米以中等籼米为标准,无大米地区以中等小米计算。油以豆油为标准,无豆油地区以花生油计算。布以12磅白布为标准,无12磅白布地区以五福布或相当品质之布计算。猪肉以中等肉计算。盐为普通食盐或大籽盐。木柴以普通树柴为标准,缺少木柴地区以1斤煤或3斤草计算。香烟以国营烟厂20支装中等烟为标准。凡享受大灶待遇工作人员,每人每天发1分;享受中灶待遇工作人员,每人每天发1.43分;享受小灶待遇工作人员,每人每天发1.8分;享受县长级待遇者,除发原灶待遇外,每人每天加发0.1分(5包香烟折价),享受专员级以上待遇者,每人每天加发0.2分(10包香烟折价)。
口粮按供给标准规定发给公粮,不发代金;凡不属每个人都应享受的待遇,或包干尚有困难者,如医药费、保健费、老年优待金、荣誉金、技术津贴、妇女卫生费等,仍按标准规定,分别按价照发。
1952年3~7月供给制工作人员的津贴标准是按政务院规定执行,津贴标准分为十等24级,其中,一等、二等各设2级,三至六等各设3级,七等设4级,八等设2级,九、十等各设1级,供给制津贴包括个人生活费(含伙食、服装)和津贴两项,均以人民币为单位,最高1级(一等1级)两项合计为3864200元(旧币,下同),最低1级(十等1级)为183200元。
1952年7月5日政务院对供给制津贴标准和等级作了修订,新制定的津贴改为1~29级,不再分等,津贴内容仍包括个人生活费(伙食和服装)及津贴两项,以工资分作为计算单位,最高1级的津贴标准为1706分,最低1级为85分。评定工作人员的津贴,应依其现任职务(因工作需要从较高职务调任较低职务者,应酌情按原任较高职务评级),结合其“德”、“才”,并适当地照顾其“资历”,担任同一职务的人员,其津贴可以不同,评定时,应采取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方式,即由领导提出意见,交由群众来讨论,最后经领导核定。对军队转业干部的评级,1952年8月30日安徽省人事厅规定:在评级中应注意掌握不低于其原部队待遇。
1952年8月12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人事厅发文,对政务院颁发的津贴标准和工资标准的具体办法,作了补充规定,对未明确机构等级的单位和工作人员的工资评定办法:
省直辖的芜湖、蚌埠、合肥、安庆、淮南五市比照专署办理;专署管辖的宿城、屯溪、界首三市比照县一级办理;省辖市下的区,由各市根据工作人员具体条件分别确定;
省行政干校比照专署级办理;省府办公厅、省文化局比照各委正副秘书长一级办理,省政府行政处比照厅以下处局办理;
省人民银行比照省属厅级办理;省各贸易公司比照厅以下处局级办理;
新华书店安徽分店比照县级办理;
省各委办公室主任、省法院下的庭长,按厅以下的处局级办理,省法院的审判员按科员级办理;省监委监察专员可在16~19级之间评定;
其它未列的工矿、企业、事业机构,省直属单位,由各该主管部门比照干部配备情况,提出意见,报省政府批准执行。
供给制工作人员的供给部分包括伙食、服装和津贴3项,其中伙食又分大灶、中灶和小灶3种。按照政务院规定,灶别是以工作人员的职务、工作岗位和工作年限来评定。1951年9月15日皖北行署人事处还作了以下具体规定:
凡参加革命工作已满12年并享受地方机关县长级、省人民政府、专署(市)机关科长待遇已7年,而现在机关工作已2年者,给予小灶待遇;
凡参加革命工作已满8年并享受地方区长级、省人民政府、专署(市)机关科员级待遇已6年而现在机关工作已2年者,给予中灶待遇。根据1953年9月统计,全省行政机关57302人中,实行供给制的有50180人,实行工资制的工作人员有7122人。
从1954年起,安徽省各级人民政府行政经费开支标准,对供给制人员个人生活费和补助费作了新的规定,即:个人生活费(包括伙食费和服装费):大灶,每人每月73分(工资分,下同);中灶,每人每月98分;小灶,每人每月129分。津贴费,按政务院1952年7月颁发的29个级别的标准执行;补助费:
少数民族补贴,每人每月发给伙食补助费3万元(旧币)。
小伙食补贴,5人以下的单位,每人每月补贴10分;6~10人的单位,每人每月补贴7分;11~15人的单位,每人每月补贴5分;16人以上的单位不予补贴。
老年优待费:区长及其以下人员,年满50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在5年以上不满8年者,每人每月发给8分;8年以上不满12年者发给11分;12年以上者发给14分。
家属招待费:县长级及其以下人员,按每人每月2分计算,由单位统一掌握开支。家属的招待,一律按本机关大灶标准,如远道不常来的家属,可加菜一次(每次3分);贫苦家属,其返里路费,经批准可酌情补助一部分或全部,专员级以上干部的家属招待及返里路费,由本人自行负担。
病号补贴,由机关统一掌握使用。
妇婴费、妇女卫生费每人每月3分,怀孕期间不发;妇女生育费,每次大产177分,双生238分(一胎生3个小孩子者,再增发61分),小产、流产71分。保育费:1~2周岁的小孩,每人每月发给65分;3~4周岁的小孩,每人每月发给70分;5~7周岁的小孩,每人每月发给75分;满7周岁以上的小孩,每人每月发给生活费、零用费81分。保姆费:妇女干部参加工作后所生的小孩,其保姆费为:住在省辖市每人每月80分,住在小城市每人每月75分,住在乡村每人每月70分。有一个7周岁以下的小孩,雇用一个保姆,有2个小孩,且均未满两周岁者,可雇用两个保姆,有5个以上7周岁以内的小孩,可雇用3个保姆,满7周岁以上的小孩,不得雇用保姆。
1954年4月16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对享受小、中灶伙食待遇人员的条件作了具体规定:
享受小灶待遇:参加革命工作满12年以上的正副专员(市长)及相当职务以上的人员,其津贴等级评定为13级以上者;
参加革命机要工作连续满15年以上者;
参加革命工作满15年以上者,曾受反革命严重残害,如受严刑拷打及多次作战负伤等,因而影响身体健康,现任正副县长及相当职务的人员,其津贴等级评定为16级以上者;
参加革命工作满15年以上的妇女干部,现任正副县长及相当职务的人员,其津贴等级评定为16级以上者。
享受中灶待遇:参加革命工作满8年以上的正副县长及相当职务的人员,其津贴等级评定为16级以上者;
参加革命工作满12年以上的干部及满15年以上的工作人员,并安心工作者;
会计、审计、医生、司药、护士、机要、报务、文书、印写、档案、演员、研究员、编译、记者等人员,能掌握业务,安心工作,从事该项工作连续期满8年以上者。
以上规定执行至1954年7月即行废止。中、小灶待遇也停止执行。
1954年7月27日安徽省人民政府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资、包干费标准,自本年6月份起执行。过去未发者,可于8月份一次补发。但其中工程技术人员、翻译人员、汽车司机、技术工人、炊事人员、电话员工及过去未定级人员,在未评定新的级别前,可按原工资或包干费暂借,等级别正式评定后,再依据其应得之工资或包干费数目计算,多退少补。因病长期休养的病员,亦同时按新标准执行,其应补发的工资或包干费,均由供给机关发给。原为供给制,6月份以后改为工资制,按新标准补发,6月份改制者,按工资制计算补发,7月份改制者,6月份按包干标准补发,7月份按工资制标准补发。1954年6月份后调动工作的人员,应予补发的工资、包干费,一律由新工作机关发给,各机关在执行新标准后,对下列人员待遇应重新计算:
原为供给制,改工资制后,其工资收入较原供给收入(包括伙食、津贴、服装及子女保育、保姆费)降低而采取差额补助者,其补助数额,应随工资标准的提高而重新计算核减或取消。
包干制转业人员,其在军队时的个人(不包括随军家属)的待遇高于地方标准而采取差额补助者,其差额部分,应随包干费标准的提高而重新计算核减或取消。
夫妇一方为供给制一方为工资制工作人员的子女享有教养补助费者,其补助数额,应按新工资、包干费标准重新计算。
中、小灶待遇取消后,对原享受中、小灶待遇人员、因病住院及参加会议人员,其应缴的伙食标准,暂按13级以上人员每人每月7000元(旧币,下同)、14~16级人员每人每月5000元、17级以下人员每人每月3000元分别计算扣除。
供给制工作人员待遇改行包干制后,原发的伙食、服装、津贴费三项的合计数高于包干费者,仍按原数额发给。
各机关部分工作人员原享有保留工资者,暂仍按原工资继续发给,待省统一布置后,再按规定办理。
各企、事业部门对新的工资、包干费标准是否按照执行,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决定。
工资、包干费标准颁发执行后,“安徽省1954年行政经费开支标准”中关于工资、个人生活费、津贴费标准及“关于享受小、中灶伙食待遇的通知”、1952年转发的工程技术人员、翻译人员工资标准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均同时作废。本规定执行时,同时将政务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包干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规定》转发各地按照执行。政务院规定的主要内容有:
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包干费的级别,应以其现任职务结合“德”、“才”并适当地照顾其“资历”为原则,防止偏“才”、偏“资历”等偏向。
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包干费级别时,一般应采取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方式,即由领导上提出意见交由群众民主讨论,再经领导上决定,最后按照审核程序核批。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包干费标准中未列的职名由上一级人民政府予以确定。
各级人民政府委员及各委委员,兼任行政职务者,按其所兼任行政职务评定;不脱离生产或有其他社会职业者不评,但生活上需加特殊照顾者可酌发生活补助费;驻政府机关的专职委员根据其所担负任务及其具体条件评定,如省人民政府委员一般可按正副厅、局长级评定。
下列工作人员的工资、包干费处理办法:兼任一个以上职务者,应以其最高职务评发工资或包干费,兼职不得兼薪;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需要调任与其原业务直接有关的行政工作者(如医师调任医政处长),如按行政人员评定的待遇低于按技术、专业人员评定的待遇时,可仍按技术、专业人员评定;试用人员不评级别,其在试用期间的工资按其所担任工作之相当职务的最低级发给,录用后再正式评定;在学校、训练班短期(1年以内)学习的带职学员,其工资、包干费级别仍由其原机关评定,离职学习的学员,按其所在学校规定执行。
过渡办法:废除东北、内蒙两区现行工资标准,改行全国统一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原工资稍高于同级工作人员而无大影响者,可酌予保留,高的较多而有较大影响者,经过说服解释后,可酌予降低,一般规定保留工资部分最高不得超过其应得工资的25%,但对有特殊情况者适当予以照顾;原为企业、事业单位改为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其待遇的更改按本命令颁发之工资标准表评定工资,如原工资高于其应得工资者,亦按上述规定办理。
执行时间:凡级别不动及此次调整提高级别者,均自本命令颁发之月份起按新标准执行;降低工资者,自批准之月份起执行。
政务院上述命令所颁发的工资标准表均以工资分作为计算单位。行政人员按职务高低,设29个级别;技术人员为4等19个级别;翻译人员为5等15级;汽车司机等工人为10个级别。
1954年6月,调整新工资和包干费津贴标准前,全省行政机关中,据不完全统计51602人中(不包括技术人员、未评级人员、休养员、县财务人员)实行包干制的有38849人,月平均津贴为118.59工资分,相当22.1级;实行工资制的有12,753人,月平均工资为192.54工资分,相当23.9级。调整后,据1954年底不完全统计,全省行政机关47343人中(不包括司机、炊事员、电话员、技术人员、县财务人员和未评级人员),实行包干制的有26417人,月平均津贴为121.92工资分,相当22.8级,平均提高3.33工资分;实行工资制的有20926人,月平均工资为202.22工资分,相当22.2级,平均提高9.68工资分。
1955年7月起,安徽省按照国务院命令,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待遇,均改为工资制,并废除了工资分计算办法,改行货币工资制。改行工资制后,工作人员个人及其家属的一切生活费用,均由个人负担,工作人员住用公家房屋和使用公家家具、水电者,一律缴租、纳费。因多子女而生活发生困难者,从福利费中予以补助。改行货币工资制后,为解决各地区之间所存在的物价差额,制定了物价津贴表,安徽省被划分3个物价区,即:蚌埠区,包括蚌埠、淮南两市,物价津贴为本人工资的6%;合肥区,包括合肥市、六安专区的六安、舒城、霍邱、寿县、霍山、金寨、肥西县、宿县专区的宿县、泗县、怀远、灵壁、五河、濉溪县、阜阳专区的阜阳、阜南、临泉、亳县、太和、凤台、涡阳、颍上、界首、蒙城县、滁县专区的滁县、炳辉、来安、嘉山、凤阳、肥东、定远、全椒、萧县、砀山等县,物价津贴为本人工资的5%;芜湖区,包括除上述两地区外的各市、县,均不设物价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