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工资制度改革
一、1956年工资制度改革建国以后,随着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形势的发展和分配制度本身,都要求进一步贯彻按劳分配原则。为此,1956年4月,国务院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对职工的工资制度进行改革。安徽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制度,亦从1956年4月1日起,按照国务院的决定进行了改革,改革的措施规定:
取消工资分制度和物价津贴制度,实行直接用货币规定工资标准的制度,并根据各地区发展生产的需要、物价生活水平和现实工资状况,规定了不同的货币工资标准;
改进工人的工资等级制度;
改进企业职员和技术人员的工资制度;
推广和改进计件工资制;
改进企业奖励工资制度;
改进津贴制度;
制定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职数级,上下交叉的各类人员工资标准。即:行政人员工资标准从国家主席到勤杂人员按职务高低分设30个工资级别标准;工程技术人员也按职务高低分设18个工资级别标准,并按不同行业划分成5种工资标准表;对科研、文艺、教育、卫生、体育、公安民警等人员,分别制定了全国统一的各类人员工资标准。
为了做好这次工资制度改革工作,安徽省人民委员会人事局1956年9月17日作出如下补充规定:
各类工程技术人员工资级别的评定,应按他们所负担的任务、技术能力、工作态度,并考虑他们过去在技术上的贡献和声望来进行。
各级公安处(局)治安科(股)的工作人员,不执行人民警察的工资标准。人民警察过去工资级别为27级以下者,在执行人民警察新标准时,均可套入新标准的13级,并自4月份起补发其新标准与原工资的差额。
这次工资改革,安徽省3月份实有区以上机关工作人员51863人,人均月工资由工改前的45.65元,增加到54.30元,每月人均增资8.65元,占18.94%(包括升级增资)。乡镇干部的工资水平亦由3月份的人均月工资20.50元,上升到32.90元,平均每人增长12.40元,占60.4%。在255名工程师中(包括企、事业费供给的)评级前人均月工资为106.20元,评级后月工资达127.90元,增加21.70元,增长20.4%。
这次工资制度改革所确定的各类人员工资标准,后来虽然作过一些修改和调整,如将行政人员工资标准最高1、2、3级合并为1级,废除了27、28、29、30级;降低17级以上党员干部的工资等,其他基本上没有变动,一直执行到1985年6月底第二次工资制度改革。
1956年的工资制度改革是建国后的第一次全国性的重大改革。这次工资制度改革,建立了职务等级工资制,实现了向单一工资制度的转变,奠定了中国工资制度的基础。从安徽省实施的结果看,这次工资制度改革,提高了工作人员工资水平,并体现了增资向基层倾斜的精神,使广大工作人员的生活待遇得到了改善,调动了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但这次工资制度改革,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不够,搬用当时苏联的工资制度较多,在以后的运行中逐步暴露出一些弊端,主要是“职级不符”、“劳酬脱节”,工资标准过多过繁等,影响按劳分配原则的贯彻。
二、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
1956年建立的工资制度,在长达近30年的运行中,自身的弊端逐步暴露。特别是经济体制改革由农村转向城市,工资分配制度与改革的形势不相适应。为此,198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对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进行改革。
1985年安徽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改革工作,是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关于实施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若干问题的规定》和中共安徽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全省各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安徽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省人事局《关于实施全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若干具体政策的补充规定》等文件的规定进行的。
这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的内容,主要是废除了1956年以来实行的等级工资制,实行以职务工资为主的结构工资制,按工资的不同职能分为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和奖励工资4部分。基础工资是以大体维持工作人员本人的基本生活费计算,规定在六类工资区每人每月(下同)40元、五类工资区为39元,从领导干部到一般干部,均执行相同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按照职务高低、责任大小、工作繁简和业务技术水平确定。每一职务设八个等级的工资标准,上下职务之间的工资适当交叉,工作人员按担任的实际职务确定相应的职务工资,并随职务的变动而变动。工人实行岗位(技术)工资。工龄津贴是按工作人员的工作年限,每工作1年,不分地区类别,每人每月发给0.50元,计发工龄津贴的工作年限,从参加革命工作和社会主义建设工作时开始计算,到本人离、退休时为止,但领取工龄津贴的工作年限最多不超过40年。1992年1月起,国务院改变了这一规定,改为每工作一年,每人每月工龄津贴为1元,领取工龄津贴的工作年限,不再受40年限制,改按实际工作年限计发。计发工龄津贴的办法是从每年的1月1日起增发,上年参加工作的,从下年1月1日起计发。奖励工资规定用于奖励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工作人员,但在实际执行中,安徽省各地基本上都是按月平均发给每个工作人员的。1986年、1987年按全年平均基本工资1个月计发;1988年1月起调整为1个半月,每人每月15元;1990年11月起调整为每人每月20元;1992年1月起又调整为每人每月25元;1992年3月起,根据人事部、国家计委、财政部文件规定,安徽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奖励工资调整到平均基本工资的一个半月,并改按工作人员的不同职务和工作年限的长短,制定了奖励工资标准表。这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改革,对公安干警、野外地质队、野外测绘队工作人员,另规定了高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务工资标准的各类人员职务(岗位)工资标准。为了鼓励中小学、中专、技工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工,以及医疗单位的护士、护理员、助产士长期从事上述本职工作,还规定了按从事本职工作年限长短,另加发不同数额的教龄津贴和护龄津贴。即:从事本职工作满5年不满10年的,每月发3元,满10年不满15年的,每月发5元;满15年不满20年的,每月发7元;满20年以上的,每月发10元,不从事该职业时,从第二个月起停发。教护龄津贴从每年1月1日起增发,上年参加工作的,从下年的1月1日起计发。1987年10月和1988年10月起,又分别提高了中小学教师、护士的工资标准(基础工资与职务工资之和)的10%,提高10%工资标准的尾数,为便于计算,安徽省规定按“逢一进十”的办法处理。
这次工资改革的执行时间为:中小学教职工从1985年1月起实行;国家机关和其他事业单位从1985年7月1日起实行。增加工资较多的人员,规定分两年兑现,即:正副处长及其以下职务的工作人员(包括副教授及其以下专业技术人员),每月增加的工资超过20元的,正副厅局长(包括教授及相当职务人员),每月增加的工资超过30元的,正副省长每月增加的工资超过50元的,1985年只分别增加20、30、50元,超过的部分从1986年7月1日(中小学校的同类人员从1986年1月1日)起增加上去,对参加工改后离退休的人员不受此限。
这次工资改革的具体套改办法是:干部,凡本人现行工资(加上副食品价格补贴、现行行政经费节支奖金各5元,下同)低于所任职务最低等级的职务工资加基础工资之和的,可进入本职务的最低等级工资;凡本人现行工资标准高于所任职务最低等级加基础工资之和的,可以按现行工资额就近套级;本人现行标准工资额六类区在112元(加副食品价格补贴和行政经费节支奖各5元后为122元)的人员,凡属1982年12月底前参加工作,就近套级或进入本职务的最低等级工资后,增资不足1个新工资标准级差的,除表现很差和犯有严重错误的以外(1984年6月底前受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的人员外),还可以高套一级职务工资,凡本人现行工资高于或等于所任职务的最高等级工资的,照发原工资。
工人均按现行工资额就近套级,其中,1982年12月底前参加工作,本人现行标准工资额六类工资区在87元(加副食品价格补贴和行政经费节支奖各5元后为97元)以下,套改后增加的工资不足1个新级差的,除表现很差和犯有严重错误的以外,就近套级后,还可以高套1级,对尚未转正定级的工人,只能按新规定的转正定级工资标准执行,不能高套1级,现行工资高于所在岗位(技术)最高等级工资标准的,照发原工资。
这次工改政策规定,已离退休的人员,不参加工改,不分工资区类别,每人每月一律增发给生活补贴17元。
列入这次工资制度改革的全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79万人,平均每人每月增加工资19元,其中公安干警平均每人每月增加工资22元。
为了做好这次全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工作,省和地、市、县均成立了以组织人事部门为主的工资制度改革办公室,承办日常具体工作。省工资改革办公室对各地各单位工资改革工作中遇到的一些问题,结合1986年、1987年两次调整工资工作,研究制发了27期政策性的《工改简报》,指导各地的工资改革工作。
这次工资制度改革,废除了名目繁多的各级、各类工作人员的工资标准和制度,使内行记不住,外行看不懂的各种工资标准,得到了简化,也改变了以前干部职务变动而工资不动的不符合按劳分配原则的弊端,同时将企业的工资制度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脱钩,进一步理顺了工资关系,调动了干部职工的积极性。由于这次工资制度建立的工资制度是以职务工资为主,只有晋升职务才能增加工资,因此容易产生官本位的弊病,另外,工资管理高度集中,各地区、各单位在工资分配上没有自主权,带有浓厚的计划经济特征。事业单位比照机关的规格、等级进行套改工资,没能反映不同事业单位的特点。
三、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
1992年,中共十四大确立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进入了新的阶段。在这种新的形势下,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的问题又一次提到日程上来。中共十三届七中全会提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要逐步建立起符合各自特点的工资制度”。十四大又进一步提出,要“加快工资制度改革,逐步建立起符合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各自特点的工资制度与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这就为1993年进行第三次大的工资制度改革指出了方向。
1993年安徽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工作,是按照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人事部和安徽省人民政府以及省人事局制发的有关文件进行的,这次工资制度改革工作是从1993年10月1日起执行。
这次工资制度改革的范围是:1993年9月30日在册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机关实行职务级别工资制度,事业单位实行专业技术(岗位)工资制度和管理人员的职员职务工资制,工人实行技术等级(岗位)工资制和岗位工资制。
这次工资改革的基本内容是:机关工作人员(除工勤人员外)工资分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四个部分。职务工资按工作人员的职务高低、责任轻重和工作难易程度确定,是职级工资制中体现按劳分配的主要内容,在职务工资标准中,每一职务层次设若干工资档次,最少为3档,最多有8档,工作人员按担任的职务确定相应的职务工资,并随职务及任职年限的变化而变动;级别工资按工作人员的资历和能力确定,共分为15级,1个级别设置1个工资标准;基础工资按大体维持工作人员本人基本生活费用,确定为每人每月不分地区均为90元,各职务工作人员均执行相同金额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以工作人员每工作1年按1元计发,一直到离退休当年止。机关工人中,技术工人的工资由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工资和奖金三部分构成,并区分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和初级工五个层次;普通工人的工资,由岗位工资和奖金两部分构成。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分为专业技术职务工资、职员职务工资和工人技术等级(岗位)工资及岗位工资3种。其中: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工资,按专业技术职务序列设置,每一职务分别设立若干工资档次;职员职务工资按职务序列设置1~6级的工资标准,每一级又分设若干工资档次;工人中技术工人的技术等级工资区分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和初级工五个层次;普通工人等级工资分设13个标准。除上述职务、岗位工资外,还按经费来源不同,规定了不同比例的津贴,即:全额拨款单位,在工资构成中,固定部分为70%,津贴部分为30%;差额拨款单位,在工资构成中,固定部分为60%,津贴部分为40%;自收自支单位,津贴部分可高于差额拨款单位,但最高不超过50%。对不同行业的事业单位,还分别制定了内容基本相同而名称各异的工资改革方案和工资标准。
这次工资制度改革的实施办法比较复杂,机关与事业单位、干部与工人都不一样。机关干部的套改办法是:级别工资按工作年限确定的级别执行相应的级别工资标准;职务工资,按工作人员现职务工资就近就高套入新制定的职务工资标准,套入后符合此次工改文件规定的任职年限和工作年限的,可再套入相应的职务工资档次,任职年限指正式任命现职务当年起计算到1993年,职务工资套改表是按每一职务不同的任职年限和工作年限划分的。任职年限划分成3档,即:5年以下1档,6~10年和11年以上各1档(科员、办事员不分年限);工作年限划分为:3年以下、4~7年、8~17年、18~27年、28~37年、38~47年和48年以上7个档次。如按原任低1级职务套改的职务工资高于按现职务套改的职务工资,可先按原任低1级职务进行套改,然后就近就高套入现任职务工资标准。
机关工人套改工资办法是:将现行基础工资、岗位工资和工龄津贴之和,加上按规定纳入工资的物价、福利性补贴和自行建立的津贴64元,就近就高套入相应的岗位工资档次,套入后符合规定工作年限的,再适当拉开岗位工资档次,其中:技术工人工资套改时,还规定按3个技术等级和2个技术职务划分5个档次(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和初级工),工作年限划分为10年以下、11~15年、16~20年、21~25年、26~30年、31~35年、36~40年和41年以上8个档次进行套改;普通工人工作年限划分为5年以下、6~10年、11~15年、16~20年、21~25年、26~30年、31~35年和36年以上8个档次进行套改工资。
事业单位干部工资的套改办法是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套改时,将本人的现行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合并,加上此次纳入工资的现行按国家和地方规定发放的物价、福利性补贴及自行建立的津贴64元,就近就高套入本职务新工资标准,还可按任职(聘任)年限和工作年限套入相应的工资档次(安徽省规定正科级行政管理人员和中级及其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只能按职务、任职年限、工作年限等条件套改)。任职(聘任)年限:管理人员由任免机关正式任命其现任职务当年起计算;专业技术人员,从正式聘任本专业技术职务当年起计算。如按下1级职务套改,其工资额高于按现任职务套改的,可先按下1级职务套改,再按套改后的工资额就近就高套入本人现任职务工资标准。专业技术人员套改工资时,任职年限划分为:教授、副教授和讲师4年以下、5~8年和9年以上3个档次,助教和技术员划分为4年以下和5年以上2个档次;工作年限又划分为17年以下、18~27年、28~37年、38~47年和48年以上5个档次进行套改。管理人员套改工资时,任职年限划分为5年以下、6~10年和11年以上3个档次(科员、办事员不划分任职年限);工作年限划分为:3年以下、4~7年、8~17年、18~27年、28~37年、38~47年和48年以上7个档次进行套改。
事业单位工人工资套改办法是:技术工人,凡已取得工人技术等级或技术职务证书的,在本人现行基础工资、岗位工资、工龄津贴三项之和的基础上,加上按规定纳入工资的物价、福利性补贴及自行建立的津贴64元,就近就高套入本次工改规定的技术等级或技术职务的工资标准。尚未确定技术等级或技术职务的,暂套入初级工工资标准,在就近就高套入新工资标准时,根据技术等级或技术职务、工作年限的不同,确定相应的工资档次。技术等级或技术职务划分为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和初级工5个层次。参加工作年限划分为:10年以下、11年~15年、16~20年、21~25年、26~30年、31年~35年、36~40年和41年以上8个档次。
普通工人,将本人现行基础工资、岗位工资、工龄津贴和按国家规定纳入工资的物价、福利性补贴及自行建立的津贴64元合并,就近就高套入本次工改制定的等级工资标准,在此基础上,根据普通工人工作年限的不同,分别确定相应的工资档次。工作年限划分为:5年以下、6~10年、11~15年、16~20年、21~25年、26~30年、31~35年和36年以上8个档次。
这次工改中,对增资额(含津贴部分)未达到35元的,可按35元增加工资。对大学专科以上毕业生,凡在校学习时间不计算为工龄的,其在校学习时间可与工作年限合并计算进行套改(只适用于这次工改,不涉及工龄计算)。
这次工资制度改革工作,由于国务院文件下发时间在1993年11月,因此,安徽省具体贯彻实施是在1993年以后进行的。
从这次工资制度改革的方案和实施方法看,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具有鲜明的特点:
一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和分类管理的要求,重新构造机关、事业单位各自不同特点的工资制度,事业单位工资制度与机关工资制度脱钩,且根据不同事业单位特点建立5种工资制度,符合分类管理的要求,有利于促进建立和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需要。
二是建立正常的增资机制。工作人员的工资增长,将从以往不定期调资的办法,进入有计划、有秩序正常增长的轨道,反映出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工资制度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工资制度的重要差别。
三是在国家宏观调控的前提下,赋予地方一定的工资分配自主权,以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