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调整工资
一、1956~1982年调整工资〔1956年调整工资〕
1956年结合第一次全国工资制度改革,安徽省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进行了一次调整。这次升级工作是按国务院规定进行的,升级的条件是:工作有显著成绩和升职务后,原工资级别在新职务等级线以下的,可适当地提升工资级别。原工资级别在新职务等级线以内的,根据所在单位同职人员工资水平的情况,可以提升工资级别。凡工资级别在职务等级线以下的,只能提升一级;工资级别在职务等级线以下并且相差较远的,可以越级提升,但一次最多不得超过3级,升级工资从7月份起发给。
安徽省在1956年7月全省工资改革工作会议上对这次调整工资工作提出了一些补充规定:1.应根据现任“职务”结合“德”和“才”并适当照顾“资历”等条件来评定,在考虑工作人员升级问题时,必须全面衡量,防止偏“才”和偏“资历”的偏向产生。2.升级范围,除按中央所指示的对职务提升的人员,职级不相称的予以提升外,职务虽没提升,而在工作上有显著成绩的,也可予升级。3.学习人员学习时间在一年以上离职学习的,一般不考虑升级,如学习时间较短,并仍由原机关供给的带职学习学员,如符合升级条件时,可由原机关考虑评定。4.军队转业人员,过去曾规定,转业时间不到半年的,一般可不考虑升级,这次在研究转业人员升级问题时,可不受转业时间限制,只要符合升级条件的,就可以提升。5.离职休养人员,因他们没有工作,在未恢复工作前,一般可不提升级别;受处分人员在处分未撤销之前也不应升级。
这次调整工资,中央下达安徽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升级控制数为5.5%。调整工资结束后,全省统计(缺炳辉、怀远、宿松、青阳4个县),在国家机关53972人中,升级的有21997人,占40.7%,升级增资154894.72元,占升级前工资总额2736480.29元的5.6%。
〔1959年调整工资〕1959年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升级工作是根据国务院人事局规定进行的。升级人数为总人数的1%,升级条件是根据本人现在职务的德、才情况,适当照顾资历。这次升级工作自1959年7月起至年底结束。
〔1963年调整工资〕1963年工作人员调整工资工作,升级面规定按1963年8月份实有人数的比例计算,其中工人和行政18级及其以下干部为同类人员总人数的40%;行政17~14级干部为同类干部总人数的25%;行政13~11级干部为同类干部总人数的5%;行政10级以上干部一律不升级。工人与干部的升级面不得互相调剂,行政18级以下干部的升级面也不得调剂给行政17级以上干部使用。
这次升级条件规定:根据生产和工作需要、职工的技术(业务)熟练程度与工作成绩、劳动态度来确定。
为处理好这次调整工资工作中的一些具体问题,安徽省人民委员会人事局、省劳动局于1963年9月20日发出通知,提出了如下处理意见:1.计算升级面基础人数时,要扣除当年转正定级和新增刑满留用人员;不到转正定级期限的学徒、见习期和试用期人数;临时工(包括季节工)的人数;升级不需增资的计件工人的人数。2.对17级以上专业技术干部和行政干部的升级面不得互相调剂,也不得将17级至14级干部的升级面与13级至11级干部的升级面相互调剂。3.今年职工升级时,一般不得突破工资等级线,但对医院中从事病房卫生工作的勤杂工,其最高工资标准,可由25级提高到24级,机关、事业单位新录用的勤杂工,最高工资改为省级不超过25级,专、市级不超过26级,县级不超过27级,上述人员升级时,一般只能升1级。4.少数办事员工资已到最高等级的,如德才条件好,需要升级时,可先升科员职务,然后再升级。5.对刑事、外事、户籍等民警中警长,政治条件好、工作能力较强的,可以突破民警最高级别的限制进行升级。6.优先照顾升级人员为:第一,多年没有升级,现在工资等级显著偏低的老职工;第二,正式工作已经满5年,并且在转正、定级以后一直没有升过级的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毕业生,实行熟练期制度的工人、学徒(有些正式工作已经满3年的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和实行熟练期制度的工人,现在的工资低于同期转正的学徒工资的,升级时可以适当照顾);第三,提升了职务的技术人员和行政人员,现行工资等级显著偏低的。所谓多年没有升级的老职工,是指在1952年定级以后一直未升过级的人员。
这次调整工资的指标是按钱控制的,如增资金额指标有多余时,可适当调剂。因此安徽省国家机关实际调整工资的人数达46.21%,计43730人,月增资总额为259600元,平均每人每月增资5.93元。
这次调整工资工作虽然解决了部分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问题,但由于自1956年工资制度改革后,几年来基本上没有变动,积压的问题较多,加之情况的变化,因此还存在着不少问题。不少工作人员本已具备升级条件,因受升级面的限制,而得不到升级;职级不相称的问题仍未全部解决;同时由于物价上涨、人口增加,实际工资水平有所下降,有的本来低工资的人员,虽升了级,生活上仍有困难。从现行工资制度上看,也有不少问题需要改进。现行的工资标准种类繁多,级差也不尽合理,各类人员的工资增长不够平衡,相互间有矛盾,不利于团结,不利于工作。
〔1971年调整工资〕
1971年调整工资的范围和办法是: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中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三级工,1960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二级工,1966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一级工和低于一级的工人,以及与上述工人工作年限相同、工资等级相似的工作人员。调整工资的人员,一般都调高1级,对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2级工,1960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1级工和低于1级的工人,经过群众充分讨论同意,并经领导批准的少数人,可以调高两级。调高1级的工资在5元以下的,可以增加到5元,并对这次调级以后的同1级人员,也按调高1级人员的工资额发给工资。这次调整工资一律从1971年7月1日起增加工资,对极少数擅自离开工作岗位,闹无政府主义的,在未改正错误前暂时不予调整。
这次调整工资为便于确定当时种类繁多的各类人员不同的工资标准与工人工资标准的级别对照关系,除国务院文件所附发的一些工资标准对照表外,安徽省也另行制定了一部分工作人员工资级别标准相似工人1、2、3级工的对照表(简称“相似级”),发至各地各单位执行。这次调整工资,只限于当时的低工资职工中进行,因此也被称为“低调”。
〔1977年调整工资〕
1977年调整工资的范围是:1971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1级工,1966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2级工,以及同他们工作年限相同,工资等级相似的职工(相似级别仍按1971年的规定执行)均可以升1级工资。表现不好的缓调,缓调的人数不要超过这部分职工人数的10%。对1971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其他职工(不包括行政17级及其以上干部和工资相当的其他干部),也调整一部分,调整工资的人数,不超过这部分职工人数的40%。调整工资的职工,一般按现行工资级差增加工资,但级差小于5元的,可增加5元,大于7元的,只增加7元;1966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中专毕业生调整工资的,可以增加7元。
这次调整工资还规定,对1971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现行3、4类工资区标准工资低于36元的,可增加到36元;1966年前参加工作标准工资低于41元的,可增加到41元,但每人每月增加的工资,最多不得超过5元。
调整工资的职工,均从1977年10月份起增加工资。据统计全省有768269名职工调整了工资,其中属于按40%升级面升级的职工有459621人,平均每人每月增资6.13元。
这资调整工资由于规定要群众评议,因此产生了一些不利于团结的现象,给各级党政领导增添了不少额外的工作。
〔1978年调整工资〕
1978年对工作人员调整工资,按照国家劳动总局的规定,升级人数控制在固定职工总数2%以内,升级对象主要是生产工作成绩优异、贡献较大和提职后工作表现好而工资特别低的人员。为鼓励文艺人员努力学习技术,搞好文艺工作,繁荣社会主义文艺,安徽省各级文艺单位增加了4%的升级指标,主要用于各级专业剧团、省新闻电影制片厂、省艺术学校、安庆黄梅戏学校和各地、市培训艺术干部的文训班中成绩特别突出、贡献较大而工资又显著偏低的文艺人员。在实际执行中,有些单位因感到指标少,就将有限的指标用于1977年因受指标限制,表现较好而未升级的职工,这次升级工资从1978年12月份起执行,
〔1979年调整工资〕
1979年调整工资工作,按照国务院规定,升级面是以1979年10月底在册职工人数中,1978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固定职工(包括带工资上学的在册职工)和计划内的临时工为基数,按40%计算,但在实际升级时,规定1978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学徒工、转正后尚未定级的职工和参加工作时间比较短的计划内临时工不升级。这次升级职工,要按照劳动态度、技术高低、贡献大小进行考核,并以贡献大小作为主要的考核依据,由群众评比,择优升级,对工人还要根据技术等级标准进行应知、应会和实际操作的考工,对于行政干部和科研、教学、卫生、文艺、工程技术人员等,要根据职责条例或技术(业务)职称条例进行实际技术(业务)水平的考察,进行评比,择优升级。这次升级的职工,一般升1级,个别表现突出好并且有重大贡献的,也可以升两级。升级的职工,按照本人现任工作的工资标准级差增加工资,级差小于5元的,可以增加到5元。升级工资从1979年11月份起执行。对有附加工资或保留工资的职工,升级时增加的工资多于5元的,应将其超过5元的部分冲销附加工资,未能冲销掉的附加工资和这次不升级的职工的附加工资,在今后增加工资时再冲销。有保留工资的职工,升级时应冲销保留工资。
为做好这次升级工作,1979年10月中共安徽省委、省革委会要求各地下达升级指标时,要按照基层单位生产和工作的好差,区别高(指可高于40%)、平、低、(指可低于40%)、缓等情况分配,干部和工人不要互相占用,县委常委、县革委副主任以上干部的升级要从一般干部中划出来,单独评议使用,以防止领导干部占用一般干部的升级面。
为照顾科研、设计、高等学校、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中的知识分子能多增加一些工资,安徽省根据国家的规定,给普通高等学校增加8%升级面,给科研、设计事业单位增加6%升级面,给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增加4%升级面,给文艺事业单位增加2%升级面。增加的升级指标,限于给教学、科研、设计和卫生技术人员、运动员、教练员、文艺人员中的讲师、助理研究员、工程师、主治医师(包括护士长)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优秀运动员、教练员和优秀文艺人员升级。
这次调整工资工作,全省升级职工达729000余人,平均每人每月增资6.25元。
这次调整工资由于规定计算升级面基数包括临时工在内,因此在工作中,产生了不同单位之间实际升级人数悬殊的苦乐不均的状况。
〔1981年调整工资〕
1981年调整部分工作人员工资的范围只限于1978年底前参加工作,1981年底在册的中、小学教职工、医疗卫生单位部分职工和体委系统优秀运动员、专职教练员等3个行业中的工作人员。这次调整工资从1981年10月份起执行。对上述范围内的职工除犯有严重错误受党纪、行政处分者外,一般都升1级工资(简称“普调”),3个系统还都分别规定了按工作岗位、参加工作年限和学历可以升两级工资的对象。
卫生系统规定可以升两级工资的对象是:第一,现工资低于卫技12级(不含卫技12级,下同),1968年底以前从事护理工作,至今尚在病房、门诊、急诊等第一线坚持正常工作的护士长;第二,1966年底以前中专毕业生,至今仍在技术专业岗位上坚持正常工作的其他中级卫生技术人员;第三,1976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下列人员:
1956年以前参加工作的高级卫生技术人员,工资低于卫技11级的;行政管理人员工资低于行政19级的;初级卫生技术人员,工资低于卫技13级的。
1957~1961年参加工作的高级卫生技术人员,工资低于卫技12级的;行政管理人员,工资低于行政20级的;初级卫生技术人员,工资低于卫技14级的。
1962~1966年参加工作的高级卫生技术人员,工资低于卫技13级的;行政管理人员,工资低于行政21级的;初级卫生技术人员,工资低于卫技15级的。
1967~1971年参加工作的高级卫生技术人员,工资低于卫技14级的;行政管理人员,工资低于行政22级的;初级卫生技术人员,工资低于卫技16级的。
1972~1976年参加工作的高级卫生技术人员,工资低于行政23级的;初级卫生技术人员,工资低于卫技17级的。
中、小学教职工可以升2级工资的对象是:
截止1981年9月30日,教龄在15年以上,或现在边远山区的农村学校(不含驻县城镇和标准集镇的学校)工作,连续教龄10年以上(边远山区的范围指安徽省农委规划办公室规定的14个山区县)。
1960年底以前大学(不含业余大学、函授大学等)本科毕业并参加工作,现工资相似国家机关行政21级,大学专科毕业22级,中师、中专、高中(含大专肄业生)毕业23级,其它文化程度24级及其以下的;1961~1965年底大学本科毕业并参加工作,现工资相似行政22级,大学专科毕业生23级,中师、中专、高中(含大专肄业生)毕业24级,其它文化程度25级的。
1956年底前参加工作,在中学、中专、技工学校和各级教研室工作,现工资低于行政20级及其以下的,以及在小学、幼儿园工作,现工资相当21级及其以下的,也可以升2级,但升级人数控制在升两级人数的2%以内。
1956年底前参加工作,教龄25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指参加工作时的学历)现工资相似行政21级,中师、中专、高中毕业(含大专肄业生),现工资相似23级的。
体委系统可以升2级的对象是:
1980年1月1日后运动成绩达到全国先进水平以上的或入队后创造过世界纪录、获得过世界冠军以及运动成绩相当于世界锦标赛前三名水平的,运动员中虽未达到以上成绩,但运动年限较长,一贯表现较好、贡献较大、与同类人员相比工资偏低的。
已批准为国家级教练,靠级、升1级后工资低于新工资标准7级的(四类工资区83元,五类工资区85.5元)。
从事运动员和专职教练员20年以上(高等院校毕业的15年以上),靠级、升1级后工资低于新工资标准8级的(四类工资区71元,五类工资区73元)。
从事运动员和专职教练员15年以上,靠级、升1级后工资低于新工资标准9级的(四类工资区59.5元,五类工资区61.5元)。
除上述情况外,现任专职教练员中一贯表现好,有重大贡献的,或表现较好、贡献较大、工龄较长,原来受工资起点低影响,与同类人员相比工资偏低的。
这次调整工资中规定,现工资级别较高的人员不升级,即中小学校和医疗卫生单位中工资已达到国家行政15级、中教2级、中专4级或相当工资标准者不升级。同时调整工资政策中规定可以升两级的条件,体现向第一线倾斜,向知识分子倾斜和向有突出实绩的人倾斜的精神。
这次调整工资由于中央分别下达了各个系统的增资金额指标,因此安徽省3个系统之间实际升2级的人数比例不等,其中体委系统达90%以上。
这次调整工资是采取“先补、后靠、再升级”的办法,即1977年升级时受级差大于7元只增加7元未长满级差的,可以先补齐级差;对现工资低于国家机关相应行政级工资额的,可以靠到行政级的工资额(运动员、教练员靠到新工资标准相应的级别工资额),然后再分别按新拟的工资标准升级。同时还规定,凡增加工资的职工(包括因补、靠增加的工资),有附加工资或保留工资的,都应用增加工资超过5元的部分先冲销附加工资,再冲销保留工资。
这次调整工资工作于1982年11月底结束,全省共有30万名教、卫、体系统的职工升级。
〔1982年调整工资〕1982年工作人员调整工资的范围是,除列入1981年调整工资范围外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凡1981年底在册的,1978年底前参加工作的上述单位中的正式职工,均可普升1级工资。同时还规定了按学历、职务和工作年限升两级的政策。对工资在行政11级~14级的干部和工资额相当的专业技术人员,除个别人员外,一般不升级。升级工资从1982年10月起发给。
这次调整工资的升级办法基本上与1981年相同,规定“先补、后靠、再升级”,升级的级差可以按本人现工作岗位的工资标准或本人原工资标准的级差增资,但对升第二级的人员不论在何工作岗位,均按相当行政级的级差增加工资,因此工作人员升级的工资额与工资标准不一致。这次调整工资中对升两级的条件中较为突出的是学历,因此,除劳动人事部印发了教育部制发的1966年前全国高等院校举办的函授教育、夜大学及业余大学学历名单外,军队系统也专门制发了各兵、军种曾举办过的军事院校、训练班的学历名单,安徽省也制发了曾举办过的一些学校名单供各地查阅使用。为了适应调整工资的需要,许多学校和原学校的主管部门应毕业生的要求,纷纷补发了各种毕业证书和证明材料,对此,安徽省调整工资办公室在结束此次调整工资工作时,发出通知规定,在调整工资工作结束后,补发的各种学历证明和毕业证书,只能作为学历证明,不再作为升级依据。
这次调整工资规定升两级的条件是:
大学本科毕业生1960年底以前毕业并参加工作,以及1956年底以前入学,学制和修业年限在5年以上,1960年以后毕业的人员,现工资相当行政20级及其以下的;中专毕业生1960年底前毕业并参加工作,工资相当行政22级及其以下的。
1966年底以前毕业、1966届毕业生以及1962年底以前入学1966年以后毕业学制和修业年限在5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工资相当行政21级及其以下的;中专毕业生1966年底前毕业并参加工作,以及1966届中专毕业生工资相当行政23级及其以下的。
同期毕业并参加工作的研究生和普通高等学校8年制毕业生,升两级的工资级别杠杠,比本科毕业生高一级。同期毕业并参加工作的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毕业生,升两级的工资级别杠杠,比本科毕业生低1级。
对入学前已工作满2年以上的国家正式职工,1958年底或1964年底前考入普通高等学校本科学习,于1962年或1967年、1968年毕业分配工作的,可以分别按1960年或1966年本科毕业生同样对待。
1966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现任正副县、处长,工资在行政21级及其以下的,1966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现任公社正副主任,工资在行政23级及其以下的。
这次调整工资工作对调动机关工作人员的积极性起了一定的作用。促进了机关科学文教卫生等部门的文明建设;促进了计划生育工作;促进了归还公款工作。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
按学历升2级的政策不完全符合社会主义分配原则;
对中专毕业生分配当工人不能升两级反映强烈;分配政策影响了一些自学成才或经过多年工作实践锻炼,有相当业务能力、工作有成就而无学历的干部积极性。安徽省列入这次调整工资范围的工作人员有318927人,升级的有307969人,其中升2级的有70071人,占升级人数的22.75%。平均每人每月增资7.71元。调整工资工作到1984年7月底才结束。
二、1986~1993调整工资
〔1986年调整工资〕
1986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整工资是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进行的。
这次调整工资的对象是按现任职务、现工资标准和参加工作年限划分。1986年9月30日在册担任下列职务的人员,均可从1986年10月1日起升一级工资:教授,建国前参加工作、现工资在170元(六类工资区的基础工资和职务工资之和,下同)及其以下,1956年底前参加工作、现工资在160元;副教授,建国前参加工作、现工资在140元及其以下,1956年底前参加工作、现工资在122元;讲师,建国前参加工作、现工资在131元及其以下,1956年底前参加工作、现工资在113元及其以下,1960年底前参加工作、现工资在97元;正处长及相当职务的行政人员,1986年底前任现职已满3年(任正副职时间可合并计算),建国前参加工作、现工资在140元及其以下,1956年底前参加工作、现工资在131元及其以下,1960年底前参加工作、现工资在122元;副处长及相当职务的行政领导人员,建国前参加工作、现工资在131元及其以下,1956年前参加工作、现工资在113元及其以下,1960年前参加工作、现工资在105元;科长,建国前参加工作、现工资在113元及其以下,1956年前参加工作、现工资在105元及其以下,1960年底前参加工作、现工资在97元及其以下,1966年底前参加工作、现工资在89元及其以下;副科长,建国前参加工作、现工资在105元及其以下,1956年底前参加工作、现工资在97元及其以下,1960年底前参加工作、现工资在89元及其以下,1966年前参加工作、现工资在76元;科以下人员(含初级技术人员、工人),建国前参加工作、现工资在97元及其以下,1966年底前参加工作、现工资在70元。1985年工改前原工资为行政19级(含相应级别,下同),工改后为94.5元(五类工资区,下同),20级工改后为86.5元,21级工改后为80元,22级工改后为74元,23级工改后为68元和24级工改后为62.5元的,均可提高一级工资。对中小学教师、公安干警和野外地质队工作人员的升级对象范围,另作相应的具体规定。
这次调整工资还规定,上述人员在1985年工改时,进入本职务最低一级工资标准,增加的工资在3个级差及其以上的不升级,仍有附加工资或保留工资的人员,升级时应从升级增加的工资中予以抵销,抵销不完的,仍可予继续保留。
〔1987年调整工资〕
1987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整工资,安徽省根据劳动人事部的规定,结合本省的情况,制发了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这次调整工资的对象只限于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即:讲师、助理研究员、主治医师、工程师以及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上述人员在1987年9月职务工资和基础工资之和在97元(六类工资区,下同)、105元、113元的,自1985年工改以来增资不足3个级差的,可从1987年10月起升1级工资。对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科长,月工资为97元、105元、113元,副处长月工资为105元、113元的,也可比照上述办法升级。对1960年底前参加工作具有讲师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月工资为97元,1956年底前参加工作、月工资为105元,1949年9月底前参加工作,月工资为113元以及同期参加工作,月工资额相同,1987年9月底仍任正科职和副处职的人员,衡量升级时,原则上可不受3个级差的限制。
这次调整工资由于劳动人事部还下达给地方机动增资指标,故安徽省人事局规定下列人员,可以从1988年10月1日起升1级工资:
1971年底前参加工作的下列人员:1985年工改时按原工资额套改工资至今未升过级的厅局级及其以下人员(按职务进入本职务最低等级工资标准的,属已升级人员);1971年前毕业的中专生现工资为76元、大专生工资为82元,大学本科生工资为89元,或大学本科生在首聘中被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月工资为97元(首聘系指1988年8月底前聘任,下同);1987年9月30日前任正、副科职,现工资为89、76元的。
1966年底前参加工作的下列人员:首聘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现工资97元;1966年底前毕业的中专生现工资82元、大学专科生89元、大学本科生97元或大学本科生首聘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现工资105元的;1978年9月30日前任职,并具备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学历、工作年限条件的正科职现工资97元、副处职现工资105元;首聘为中级专业技职务现工资122元、工改以来增资不足3个级差的。
建国前参加工作,1987年9月30日前任正处职现工资131元的。
1972年1月至1982年底参加工作的职工,自1985年按原工资额套改和定级以来未升过级的。
1982年底前入伍现已退役的志愿兵、义务兵,至今未升过级的。
1982年1月至1972年底参加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企业调入人员,1985年工改以来一直未升级的。
〔1989年调整工资〕
这次调整工资是对1989年9月30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中在册的正式职工,不包括未转正的学徒、熟练工和未定级的大中专毕业生等见习人员外,每人普调1级工资,受行政开除留用察看处分、受刑事处分和劳动教养处分人员不列入普调对象,这次普调工资对离退休人员也作了相应提高待遇的规定。
这次调整工资还规定解决工资突出问题的措施,即对各级专业技术人员的起点职务工资标准和研究生、大中专毕业生的初期工资,见习期工资和定级工资标准均提高两个档次;对行政人员按参加工作年限和任职时间划分了再升1级的政策:
1985年以来未升过级现工资在本职务工资标准最低档的,办事员、科员(包括现在仍拿定级工资的大中专毕业生),工作年限满10年的正副科长,工作年限满15年的正副处长,工作年限满20年的正副厅局长,工作年限满25年的正副省长,可再升一级工资;
1985年以来未升过级,现工资不在最低档的,办事员、科员、正副科长、正副处长任职满3年的,正副厅局长任职满4年的,正副省长任职满5年的,可再升1级工资。此外,安徽省还规定了各级职务人员按不同时期参加工作和现工资水平划分了再升1级的政策,即教授(含相当职务,下同),建国前参加工作现工资(指1989年9月,下同)在180元及其以下,1956年底前参加工作现工资170元;副教授,建国前参加工作现工资在150元及其以下,1956年底前参加工作现工资在140元及其以下,1960年底前参加工作现工资在131元;讲师,建国前参加工作现工资在140元及其以下,1956年底前参加工作现工资在131元及其以下,1960年底前参加工作现工资在122元及其以下,1966年底前参加工作现工资在113元及其以下,1971年底前参加工作现工资105元;助教以下,建国前参加工作现工资在113元及其以下,1956年底前参加工作现工资在105元及其以下,1960年底前参加工作现工资在97元及其以下;1966年底前参加工作现工资在89元及其以下,1978年底前参加工作现工资在82元及其以下,1978年底前参加工作现工资在76元;正厅职,建国前参加工作现工资在180元及其以下,1956年底前参加工作现工资在170元;副厅职,建国前参加工作现工资在160元及其以下,1956年底前参加工作现工资在150元;正处职,建国前参加工作现工资在150元及其以下;1956年底前参加工作现工资在140元及其以下,1960年底前参加工作现工资在131元;副处职,建国前参加工作现工资在140元及其以下,1956年底前参加工作现工资在131元及其以下,1960年底前参加工作现工资在122元及其以下,1966年底前参加工作现工资在113元;正科职,建国前参加工作现工资在131元及其以下,1956年底前参加工作现工资在122元及其以下,1960年底前参加工作现工资在113元及其以下,1966年底前参加工作现工资在105元及其以下,1971年底前参加工作现工资在97元;副科职,建国前参加工作现工资在122元及其以下,1956年底前参加工作现工资在113元及其以下,1960年底前参加工作现工资在105元及其以下,1966年底前参加工作现工资在97元及其以下,1977年底前参加工作现工资在89元及其以下,1988年底前参加工作现工资在82元;科员、办事员,建国前参加工作现工资在113元及其以下,1956年底前参加工作现工资在105元及其以下,1960年底前参加工作现工资在97元及其以下,1966年底前参加工作现工资在89元及其以下,1977年底前参加工作现工资在82元及其以下,1988年底前参加工作现工资在76元及其以下。
工人可以再升1级的条件是:1985年以来未升过级的;建国前参加工作现工资在113元及其以下;1956年底前参加工作现工资在105元及其以下的;1960年底前参加工作现工资在97元及其以下;1966年底前参加工作现工资在89元及其以下;1971年底前参加工作现工资在82元及其以下;1978年底前参加工作现工资在76元及其以下。
对普调1级工资后,没有再升1级工资的人员,安徽省规定可从1991年10月1日起升1级工资,如属到1989年9月工龄不满10年的科职、不满15年的处职、不满20年的厅职、不满25年的省职人员,于1991年10月1日前满上述年限的,从1991年10月1日起升级工资,于1991年10月1日以后期满的,从期满后下月起升1级工资。这次调整工资工作于1992年底基本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