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工资区类别
1956年7月6日国务院根据各地区的物价情况,将全国划分成11类工资区,安徽省当时被划分为2、3、4类3个工资区,即:安庆区为2类工资区,包括安庆、屯溪两市,芜湖、安庆专区的各县及六安专区的霍丘、霍山、金寨县;蚌埠区为3类工资区,包括蚌埠、芜湖两市,蚌埠、阜阳两专区的各县及六安专区的六安、寿县、肥西、舒城县;合肥区为4类工资区,包括合肥、淮南两市及马鞍山、铜官山、向山、淮南等矿区。
1963年8月,根据国务院文件规定,安徽省安庆区和蚌埠区分别由原2、3类区调整为3、4类工资区。
根据国务院规定,从1979年11月1日起,安徽省的3、4类工资区,调整为4、5类工资区。这次调整工资区类别时,要从职工增加的工资中扣除1/4的金额冲销粮贴,冲销不完的,继续发给。
1985年7月,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文件规定,将安徽省4类工资区调整到5类工资区,至此安徽省各地均为5类工资区。这次调整工资区类别所增加的工资,仍按1979年的规定,扣除1/4冲销粮贴。
安徽省人事局、省劳动局根据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文规定,从1986年7月1日起,将安徽省在1985年调整工资区类别前的5类工资区调整为6类,原由4类调整为5类的不动,不久安徽省各地均按6类工资区执行,这次调整工资区类别所增加的工资,仍按前两次的规定扣除1/4冲销粮贴。
上述工资区类别实行到1993年9月底,随着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的实施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