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培训是引进国外智力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安徽省出国培训工作,同引进国外人才工作一样,起步于80年代中期,发展于90年代初。
一、出国培训政策及管理
〔出国培训原则及范围〕
赴外培训的原则:按需派遗、学用一致、确保质量、宁缺勿滥。
赴外培训范围:是指从国内企业、事业单位及党和国家机关,选派各类业务(包括技术、管理等)人员到国外或港澳地区对口及有关单位、采取多种形式学习科学技术、经营管理及其他业务知识。
〔出国培训人员选拔〕
组织出国培训团组和人员,必须紧紧围绕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的重点建设工程、重大技术改造和重大科技攻关项目,以及各部门、各地发展其经济或资源优势的需要进行。组织出国培训团组和人员选拔,除执行中共安徽省委和省人民政府一系列文件规定外,还要按照国务院引进国外智力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引办)和国家外国专家局等文件要求进行。
为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干部出国培训,1987年12月17日,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下发《关于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干部出国问题的通知》,要求申报机关和审核、会签部门及审批机关,对党政机关干部出国问题,都必须坚决按照中央文件规定的审批条件,从严掌握,严格把关。对因把关不严而发生严重问题的,要根据职责,分别追究组团、申报、审核、会签机关(单位)及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出国培训团组、人员计划管理及审批〕
出国培训团组、人员计划实行归口管理,分类、按级审批。为适应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需要,使出国培训工作有计划、有组织进行,1993年3月22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赴国外培训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安徽省引进国外智力领导小组办公室,为全省赴外培训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通知》要求出国(境)培训工作,要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出国培训的规定,要始终坚持按需派遣,确保质量,加强管理,讲究实效的方针。要求省引进办每年年初要会同省计委、省外办、省科委、省经委、省外经委等有关部门,对全省赴外培训团组、人员项目计划进行审核,编制年度计划,并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对需报国家外国专家局备案、审核、审批的赴外培训团组、人员,由省引进办统一办理有关手续。
〔对国内承办赴外培训机构须经资格认定〕
1993年6月9日国家外国专家局颁发《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国(境)外培训工作资格认定的暂行规定》,省引进办转发了这个《规定》。其主要精神,全国或地方性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组织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国外培训必须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报经国家外专局或省、市人民政府资格认定。未经认定资格的,不得擅自组团赴国外培训,更不允许以培训为名搞公费出国旅游。凡违反规定的,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单位和负责人的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接到社会上招揽组团赴国外培训的通知,应予拒绝,并报告上级主管机关和国家外专局。对这类出国团组和人员,主管审批部门不予审批,主管外事部门不予办理出国手续,各级财务部门不予报销有关开支。
1997年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根据外国专家局规定批准,省国际人才交流咨询服务中心(即省国际人才交流协会)具有组织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国(境)外培训工作资格。
〔对国外承办培训机构进行评估〕
为使出国培训工作能沿着健康的轨道顺利发展,外交部和国家外专局在1993年10月20日发出《关于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国(境)外培训暂行管理办法》通知,安徽省引进办转发这个《通知》中,要求对国外培训承办机构要按照国家有关文件规定进行评估。出国培训团组,要首先使用已评估合格的承办机构。各单位自己开辟的渠道,必须在申报国外培训项目、人员时提供详细可靠的《国外培训承办机构调查表》,经认可后才能执行培训项目。未经认可,不准同国外承办机构签署协议或合同。
〔国外管理〕
出国培训人员同一般出国人员一样,在国外要严格执行《出国人员须知》和《涉外人员守则》中各项规定。除此以外,根据1986年7月28日引办颁发《工商企业出国实习培训人员国外管理条例》和安徽省人民政府1991年1月28日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因公出国人员审查和管理的通知》要求,培训团组出国前,应由出国培训的归口管理部门把培训团组的简况及国外活动日程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和国家外国专家局所属的中国国际人才交流协会的驻外机构。赴外培训团组和实习培训人员在国外要自觉地接受他们领导。遇有重大问题,要及时向他们汇报,同时采取必要措施,妥善处置。培训团组党员人数在3人以上者,要建立临时党的组织。培训团组必须坚持集体活动,任何个人不得私自同国外机构和外国人交往,如要约见亲朋故旧,须经团组同意。出国人员护照,除所去国家(地区)规定必须由个人随身携带外,应集中保管。出国实习培训人员在国外一律不准改读学位,也不进行纯理论研究,不得参加所在国或其他国家的政治组织,不得参加所在国或外国人组织的政治活动,不介入罢工等活动。
二、出国培训项目与成果
安徽省有计划、有组织地从工商企业选派技术和管理人员赴国外实习、培训工作,起步于1985年。在此之前各行业虽有少量派出人员,但基本上都是属于随进口技术设备合同内的实习培训。1985年5月省引进办成立之后,才开始有计划、有组织开展这项工作。当年,省引进办根据中央引进办(以下简称“中引办”)通知要求,在全省组织了12个工厂,34个培训项目,报经中引办批准,并获得了中引办50%培训经费的资助。1986年围绕合肥牛奶公司、芜湖冶炼厂等单位的引进设备消化吸收和技术改造,组织申报19名技术人员,赴外培训计划,全部获得中引办50%出国费用的资助。其中合肥牛奶公司先后派出的6名技术人员,通过到德国下萨克森州牛奶公司的实习培训,现全部成为合肥示范奶牛场的业务骨干,有的还担任场领导职务。1987年组织申报7个项目,其中6个企业项目10名技术人员也获得中引办50%培训经费的资助。合肥压液件厂1名工程师和省立医院3名护士,当年派出德国学习。1988年围绕省重点工程和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组织审批46人18个企业项目,其中14个项目20人获得中引办50%出国费用资助。淮南环保局的项目落实派往美国实习培训。合肥无线电二厂两名助理工程师,到德国沙巴公司实习培训回来后,开发IKCZ机芯国产化项目,填补了国内采电生产中一项空白,其中1名同志担任了副厂长。1989年组织审批13个派出项目,其中有5个项目20人获得国引办30万元人民币经费资助。当年因国内发生政治风波,国外封锁,除香港中华总商会同意接受安徽省18名处级以上干部(其中厅级干部8名)赴港培训,其余项目均未落实。由于这期赴港培训人员素质高,培训效果好,受到省政府有关方面的好评。参训的10名处级干部现有6名提为厅级干部。1990年23个培训项目,其中有5个培训团组51人获得国引办40%出国费用资助。其中省电子局“光纤通讯”、芜湖冶炼厂“铜线连铸、连轧生产”和8名赴香港中华总商会培训班3个项目实施。省电子局“光纤通讯”培训团组,从美国短期回来后,对安徽省光纤通讯生产发挥了重要作用。
1985~1990年期间,省引智办组织审批下达70多出国培训项目,其中有47个培训项目154名专业技术人员,虽获得了国家40~50%出国费用的资助,但由于所派的专业技术人员外语水平普遍较低,达不到国家BFT外语统考标准,加之国外对口企业、公司难于联系等原因,所批准项目,大部分未能落实。1990年以后,国家调整了派出人员结构比例,在继续选派专业技术人员赴外培训同时,增派了重点项目中决策管理人员培训团组计划,这类短期赴外培训团组人员,可免试BFT外语考试,团组可配备翻译。另外BFT外语考试的范围也作了调整。例如对派往国外对口岗位的实习培训人员,经过短期外语培训,获得国外接收单位外语水平认可的,可免试BFT考试。这样的政策调整,促进了安徽省工商企业派出培训计划的落实,推动了赴外培训工作的开展。1991年围绕省重点技术改造和引进设备消化吸收项目,省引智办组织审批23个企业项目,55人赴外培训计划,其中有12个项目,27名专业技术人员,在国内经3个月日语培训,获得了日方的认可,当年就派到了日本群马县和横浜等区对口企业研修。这27个人,除有1人因私开别人汽车,发生撞车事故,被提前遣返回国外,其余26人都经过1~2年的培训,圆满地完成了学习任务,现都成为单位的技术骨干,有的还走上领导岗位。1992年组织审批3个赴美培训团组,4个专业技术人员培训项目,其中省森防总站的“松材线虫病检疫”和蚌埠环保局“水污染控制”2个项目落实,其余的项目因对外培训渠道不通等原因,均未派出。1993年根据省经济体制改革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的需要,在省人民政府重视支持下,安徽省的赴外培训工作有了较大的发展。这一年除省政府办公厅秘书二处组织落实4个中高级经济管理培训班,168名处级以上干部赴港培训外,同时省引进办、省机电办、省管理发展中心,还组织省工商管理局和合肥、铜陵、安庆等地区5个培训团组146名厂长、经理和管理人员分别到美国、加拿大培训。上述300多名厂长、经理和中高级管理干部,通过到国(境)外市场经济理论学习、座谈讨论、对口交流、实际考察,开阔了视野,增长了知识,转变了观念,拓宽了思路。这对促进安徽省企业机制转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和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马鞍山钢铁公司在股票上市之前,组织一批决策和管理人员赴港培训、学习、实地考察,掌握了香港股票发行方面的法律、法规和习惯做法,为马钢公司股票在香港上市打下了良好基础。1993年10月,马钢公司股票一上市就很规范,在香港产生了轰动性效应。H股达到36亿元,加上国内股总计70多亿元。英国伦敦《国际金融评论》认为马钢公司是1993年国际股票上市公司最好的一个公司。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培训团从美国培训回来,借鉴美国市场管理经验,对安徽省工商企业登记制度、商标注册登记、经济合同签订、仲裁和外资企业管理等方面进行了一系列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改革。原铜陵电容器厂陈升斌厂长,1993年从美国培训回来,大胆借鉴国外先进管理经验,积极引进国外专家、技术和资金,对企业制度进行大刀阔斧地改革,组建了“安徽铜峰电子集团公司”,成为全国唯一具有光膜——镀膜——电容器一条龙生产格局的国家大型企业。1993年产值达亿元,产品获国优1个,部优5个,金属化膜居全国第一。
三、人事涉外
〔因公出国人员政治审查〕
因公出国人员在接到出国任务批件之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还须经党的组织进行政治审查合格,方可办理出国手续。
安徽省出国人员政治审查工作在1984年之前是集中到省统一审批。为减少政审环节,提高工作效率,适应改革开放需要,1984年11月20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省人事局印发《关于简化出国(境)人员政审手续的通知》,1985年1月7日印发《关于适当下放出国(境)人员政治审查审批权的通知》。这两个文件下发后,出国人员政审工作,由省统一审批改为3级审批,即属于省委管理的干部仍由基层单位推荐由各地、市委和省直单位党组审查,送省委组织部审批;其他干部和工勤人员因公出国,按干部管理任免权限,分别由地、市委组织部和人事局审批;省直单位的人员由主管厅局党组审批。1992年5月18日,安徽省委办公厅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关于因公出国人员审查的规定》,对出国人员审查审批权限作了调整,对于副地(厅)级以上干部,除犯有比较严重错误的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手续外,一般可与出国任务一起审批,不再另办理审查手续;县处级以上人员出国,应按管理权限办理审查手续,报中共安徽省委授予的16个地、市委和20个省直部、委、厅、局党组审批。审查批件有效期为3年。为进一步适应改革开放和对外交往迅速发展需要,1993年4月27日省委组织部研究并报中共中央组织部同意,又增加授予33个省直部、委、厅、局党组和有关大学党委和马钢公司党委出国人员审查权限。随后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根据1993年11月14日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关于因公出国人员审查的补充规定》,进一步简政放权,将出国审批权单位扩大到省直单位的部、委、办、厅、局党组,16个地、市委组织部、人事局和68个县(市)委及部分省属大学和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事业党委。对正处级以上干部,因公出国如没有犯较严重错误的,可随出国任务一起审批,不再另办审查手续。
〔中级以上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因私出境〕
为了防止人才外流,1980年2月25日,国家公安部、外交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在《关于进一步做好出境审批工作的通知》中提出,对于科技人员申请出境,要从严掌握,其中对要求出境的助理研究员、讲师、工程师、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科技人员(以下简称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特别是出境后将严重影响研究、教学等工作的业务骨干,所在单位应进行说服挽留工作,解决他们实际困难,争取他们继续为祖国四化建设作贡献。个别有特殊原因确需照顾的,由所在单位报省、市、自治区科技干部管理部门同意后,送公安部门审核签证。1981年3月23日中共安徽省委在批转省委组织部、省科委、省侨办、省公安厅、省人事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专业技术人员出境审批工作的请示报告》中贯彻了上述文件精神。对中级职称以上人员因私出境从严掌握,对个别有特殊原因确需照顾的,由所在单位受理,将申请人的申请报告和本单位的意见,一式两份,分别报所在地、市、县公安机关和同级人事部门审查。公安机关和人事部门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安徽省公安厅和省人事局分别审查。省人事局提出审查意见后,由省公安厅按出境政策审批,办理出境手续。1984年4月11日,经中央书记处、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印发《关于放宽因私出国审批条件的请示》通知,除对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出国定居的要从严控制外,对他们要求短期出国探亲访友的应当批准。为适应加快改革开放步伐,扩大对外开放形势需要,1992年8月27日,公安部经商同国家科委、人事部同意,在《关于简化中级高级科技人员因私出境手续通知》中进一步简化中级、高级科技人员因私出境手续,提出中级、高级科技人员因私人事务申请出境,公安机关可依照中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的规定受理申请,不须提交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人事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出境的证明。自此之后,安徽省人事部门不再受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因私出境的审查工作。
安徽省出国(境)实习培训项目统计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