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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沿革

第一节 “三年经济恢复”和国民经济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


建国初,机构编制管理主要是各级党政群机关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管理权限实行高度集中,统一领导,1949年建立皖北、皖南区,各级党政群机关机构设置、人员编制按照1950年6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关于统一全国各级人民政府党派群众团体员额暂行编制草案》规定,皖北、皖南区党政工作部门分别设立部、委、处、科19个(不含检察署、人民法院》,专区党政工作部门设部、委、科14个(不含检察署、人民法院),市、县级党政工作部门设部、委、科16个(不含检察署、人民法院)。人员编制,皖北、皖南区分别定为乙等省,皖北区级定编1170名、皖南区级定编955名,专区级编制,每专区330名,市级编制一般定编306名、最多定编400名、最少定编180名,县级编制以人口划分特、甲、乙、丙、丁5个等级确定编制数,农村区按土地面积大小,人口分布情况,按管辖人口确定编制数和具体职务配备。1951年12月,按照中央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机构,紧缩编制》的精神,皖北、皖南区党委联合决定精简机构,减少层次,紧缩上层,充实下层,裁减人员。值此,1952年8月中央人民政府批准皖北、皖南行署合并成立安徽省,全省行政区划作了调整,将6个专区调整为7个专区,965个农村区合并为782个区,13633个乡(镇)合并为9828个乡(镇),通过调整机构,精减人员,新组建中共安徽省委设立工作部门8个,省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设部、委、厅(局)21个,内设机构为处(科)级。人员编制,将皖北、皖南区合并前的行政编制62487名紧编后,安徽省各级党政群机关行政编制总额57445名,妥善安置多余人员到基层、事业单位和送到学校文化补习以及专业学校学习等21236人。在此整编期间,明确了一些编制管理具体规定:一是确定了机关干部与勤杂人员的比例,省级8:2或9:1,专、市、县为9:1或10:1;二是确定革命残废军人和由地方政府接收的慢性病员、脱产干训人员、土改工作队员为国家财政开支的非编制人员;三是规定企业、事业和行政机关在编制和开支上要划清楚。1953年进入社会主义建设第一个五年计划,1954~1955年,根据中共中央关于“紧缩行政机构,节约行政经费开支”的指示,为了节省行政经费、积累建设资金、合理使用人力、加强厂矿工作、并有效地克服官僚主义、提高工作效率,以保证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和总任务的贯彻实现。1954年4月4日下发了《关于整顿编制精简行政机构的方案》,整编的原则是紧缩行政机关,特别是上层领导机关,加强厂矿和学校,紧缩人多事少的机构,紧缩各经济管理工作部门的上层领导机关,合并重叠组织,减少各级机关的内部层次,精减农村区编制,加强县级领导,适当调整区划,妥善安置编余人员。经过整编,调整了机构,人员编制由全省总行政编制57445名减到50764名(其中省级由3200名减到2730名,省辖市由5542名减到4546名,县级由17383名减到16946名,农村区由17383名减到14467名,公安系统由8274名减到7240名。1955年6月根据国务院关于“1955年再进行一次整编是完全必要的、正确的”的指示,全省再进行整编,整编的原则是整顿机构、减少层次、紧缩编制、调整干部、精减人员,以达到节约人力、物力,进一步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的目的。决定省级编制精减20%、省辖市精减15%、地区精减15%。对编余人员合理使用,妥善安置,采取对文化程度低的工农干部分配到基层和送学校学习,提高文化;对患有慢性病不能坚持工作的,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待遇暂行办法》,分别回家休养或到疗养院疗养;对丧失工作能力的人员,分别按退休、退职办法处理。
通过精简整编,为了加强机构编制管理,1956年11月27日安徽省编委《关于改进机构编制管理和调整精简机构编制的意见》,明确实行“集中统一,分级管理”的体制,指出各种机构编制,必须经过机构编制主管部门审查,并明确各级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分开管理及其审批权限,即省以下各级人民委员会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合并,必须由同级人民委员会报请上一级人民委员会批准。各单位内部机构的设置由各级人民委员会自行掌握。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按照隶属关系审查批准。省级机关领导的事业单位报省人民委员会批准;市、县领导的事业单位报市、县人民委员会批准。但也应采取上下结合的办法,以各地领导为主的,应征求省有关部门的意见,以省领导为主的,应该受各地的监督检查,并且在设置之前,应该征求各地的意见。1957年,为了贯彻中共八届二中全会精神,遵照中共中央关于“精简机构,紧缩编制”的指示,1957年1月中共安徽省委对全省作了整编部署,通过精简机构,紧缩编制,全省各级党政群机构有较大的调整,各级党委文教部并入宣传部,政法部除省级保留外,其余各级均撤销,各市委撤销了农村工作部,并入郊区党委;为了减少层次,省委、省人民委员会各工作部门的处室下设科一律撤销,省人民委员会撤销了政法、文教、工业、财贸、农林水、资本主义改造等6个办公室;撤并一些工作内容相近的机构。各级事业、企业单位也进行了较大的调整和裁并。全省各级党政群机关和事企业单位计精减58915人,占全省原有402539人的14.61%,其中各级党政群机关精减27858人,占全省原有105031人的26%。
在机构编制管理的职责范围、管理审批权限等方面,为进一步实行制度化、规范化,1957年省人民委员会颁发《安徽省机构编制管理办法》中进一步明确了省统一管理地方的各种机构编制,按照行政机关、企业、事业的领导关系,分级分工管理的体制和管理权限,对不同的机构编制采取不同的管理办法,并强调行政机关、事业、企业的机构编制,必须严格划分清楚,不得互相挤占。不但建立了严格审批制度,还建立了互相配套管理制度,如“办法”中指出,各种机构的设置和编制的变动,必须严格批准手续,不得任意增设机构、扩大编制,也不得随意超编。如有违犯,财务部门可以拒绝开支,监察部门有权检查处理。“办法”中将各级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权限原由同级政府审批改由各级编制委员会审批。
1949~1957年,各级党政群机关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为适应当时的政治、经济发展需要,行政区划的变化,通过3次全面精简整编,各级党政领导体制和组织形式,基本上适应了建国初期和“一五”计划时期恢复经济、巩固新生政权和建立集中统一的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的需要,对促进全省国民经济的发展起了重要作用,标志着全省各级党政领导体制的确立开始走上了初步完善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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