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管理工作程序
根据机构编制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职责任务和管理审批权限,主要依照下列程序办理机构编制事宜。
凡送党委、政府和机构编制委员会的有关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及机关附属单位的机构编制报告,统一由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受理承办。对需向上级党委、政府报批的机构设置、变更及人员编制事宜,向同级党委、政府提供意见或建议,经同级党委、政府议定后,代同级党委、政府拟文呈报上一级党委、政府审批。向同级党委、政府申报机构设置、变更和人员编制的报告及有关情况,进行审查,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具体批复意见,提交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会议讨论议定或送编委领导审批后,呈请同级党委、政府批准,由机构编制部门代同级党委、政府拟文批复或直接行文批复。对党政群机关工作部门的内部机构设置和相当于处级以下(含处级)的事业单位及机关附属单位的机构设置、变更及人员编制事宜,均由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拟稿,报省编委主任或副主任签发,以机构编制委员会文件下达。经机构编制委员会讨论议定的其它有关机构编制问题,由编委办公室统一起草报告或批复,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送编委主任或副主任审签。在办理机构编制工作过程中,必须深入调查研究,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时,由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直接联系,并向有关部门索取涉及有关规定、工作任务、业务范围、发展规划等方面的文件资料和现实情况,并参加有关部门的业务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