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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机构编制管理体制和原则

第四节 管理制度


一、严格按审批权限履行报批制度机构设置、人员编制、领导职数以及机构级别规格、人员结构比例等都具有法规性质,要严格按照法律和党中央、国务院及党委、政府规定的审批权限履行报批。
1956年11月27日安徽省编制委员会《关于改进机关机构编制的管理和调整机构精简编制的意见》中指出:各种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必须经过机构编制主管部门审查,并且严格履行批准手续。省以下各级人民委员会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合并,必须由同级人民委员会报请上一级人民委员会批准。各单位内部机构的设立、增加、减少或合并,由各级人民委员会自行掌握。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按照隶属关系审查批准。省级机关领导的事业单位报省人民委员会批准;市、县领导的事业单位,报市、县人民委员会批准。但也应采取上下结合的办法,以各地领导为主的,应该征求省有关部门的意见,以省领导为主的,应该受各地的监督检查,并且在设置之前,应该征求各地的意见。
1957年7月23日安徽省人民委员会颁发《关于安徽省机构编制暂行管理办法》中规定:各种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编制的增减,必须经过机构编制的主管部门审查,并且严格履行批准手续。省人民委员会工作部门的变动,由省人民委员会报请国务院批准,省以下各级人民委员会工作部门的变动,必须由同级人民委员会报请上一级人民委员会批准。省人民委员会及省以下各级人民委员会工作部门内部机构的变动,应报请同级人民委员会批准。省级各单位以及各专、市、县行政编制增加或减少,必须报省编制委员会审批;在核定编制数内的调整,由各级编制委员会和省直各单位自行掌握。
安徽省人民委员会的直属事业单位的设置,由省人民委员会批准;省人民委员会各厅、局所属的事业、企业单位的设置,报省编制委员会批准;专、市、县领导的事业、企业单位的设置,由专署和市、县人民委员会批准。对编制名额的管理,省主管业务部门应研究提高各种编制标准和各类人员比例,经省人民委员会批准后执行。凡不能制定编制标准和人员比例的,由各级编制委员会负责审批其编制总额。
1979年10月15日省编制委员会《关于严格控制增加行政编制的通知》中指出:地、市党政机关局以上机构的设立、增加、减少或合并要报经中共安徽省委、省革命委员会批准。
1981年7月31日中共安徽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安徽省编制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机构编制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机构的设置和编制的配备,都必须按照规定,严格履行报批手续。
凡变动下列机构编制,需报请省委同意后,由安徽省人民政府报请国务院批准。
安徽省人民政府的厅、局、委、办等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合并或者改变名称;
安徽省高等院校的设立、合并、撤销或改变名称;
全省行政编制总额的增加。
凡变动下列机构编制,必须分别报请省委、省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地、市委和行署、市人民政府的直属工作部门和群众团体的设立、增加、减少、合并或者改变名称;
安徽省委、省人民政府所属相当于局级的直属事业、企业行政管理单位以及中等专业学校的增设、合并、撤销或改变名称;
安徽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人民政府直属工作部门、群众团体和地、市国家机关机构编制的全面调整;
各业务主管部门制订的事业编制定员标准和各类人员的比例审定。
凡变动下列机构编制,必须报省编制委员会审查批准:
安徽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人民政府、省政协直属工作部门、群众团体和相当于厅、局级直属事业、企业行政管理单位内部机构的增设、合并、撤销或改变名称;
安徽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人民政府、省政协工作部门、群众团体和地、市国家机关人员编制总额(包括行政、事、企业)的个别调整;
省直机关附属单位和直属事业单位、企业行政管理单位的增设、合并、撤销、改变名称和人员编制的调整;
由财政预算拨款的各项事业编制和各种专项编制的核定和调整;
省管理的行政机关、事业、企业行政管理单位机构名称、单位级别、隶属关系和编制性质的确定。
县(市)委、县(市)人民政府和省辖市的区、直属工作部门的增设、撤并、改变名称和编制总额的变动,委托地委、行署和市委、市人民政府管理。
1989年12月13日中共安徽省委、省人民政府颁发《安徽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暂行规定》中明确相当于厅级、副厅级事业单位的设置、调整、撤销、更改名称,由地、市或省主管部门提出报告,经省编制委员会审核后,报省委批准;省属相当于厅级、副厅级事业单位内部机构及相当于处级以下(含处级)事业单位的设立、调整、撤销、更改名称,由其主管部门报省编委批准。地、市、县所属相当于处级以下(含处级)事业单位及地、市所属相当于副厅级事业单位的内部机构的设立、调整、撤销、更改名称,其审批权限由各地、市比照上述原则结合当地情况自行规定。人员编制一律报同级编制部门批准。
1990年9月1日中共安徽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编制和膨胀的通知》中强调:各地、各部门凡涉及机构编制事宜,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严格履行报批手续,严禁自行其是。
二、实行“三个一”制度
“三个一”制度,即凡属机构编制事宜,都由机构编制委员会及其办公室一个部门承办,主管机构编制工作的领导“一支笔”审批,机构编制委员会一家行文。
1979年10月5日省编制委员会《关于严格控制增加行政编制的通知》中指出:各级各部门要求增设机构、增加编制,都要专项报经编制委员会审定或报请党委、革委会批准。省委、省革委会批转各业务部门报告有关机构编制的规定,有关部门应事先与省编制委员会会稿。
1981年7月31日安徽省委、省人民政府颁发《机构编制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各部门有关机构编制方面的问题,应由编制委员会统一研究审定或报请党委、政府决定。涉及机构编制的文件,应事先征求编制部门的意见。各业务部门不得自行向下布置有关增设机构、扩大编制方面的工作。从上到下实行一支笔审批。
1983年9月7日中共安徽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地、市党政机关机构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强调:为了确保机构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和巩固发展改革的成果,各地、市必须加强机构编制的管理工作,健全和加强机构编制管理机构,要有一位主要负责同志主管编制工作,严格执行“一支笔”的审批制度。
1985年7月6日省编制委员会皖编办字(85)第013号文件指出:机构编制,真正实行一个部门承办、一支笔审批。其他任何部门、任何个人不得审批机构编制。
1990年9月1日中共安徽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膨胀的通知》规定:凡需提供党委、政府审定和机构、编制方面事宜,必须事先经同级编委审议,提出处理意见并按规定程序上报;否则,党委、政府一律不予研究。凡是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事宜,均实行编委及其办事机构一个部门承办,主管机构编制的领导“一支笔”审批,编委一家行文批复的“三个一”制度。
建立“三个一”制度,充分发挥了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的综合、协调、监督职能,提高了机构编制部门集中统一管理机构编制的权威性,杜绝政出多门,各行其是的现象。
三、综合配套管理制度
实行机构编制部门与组织、人事、财政等部门相结合的管理手段制约,对机构、编制、领导职数、人员配备及其结构比例和财政开支,加强宏观控制。为有效执行综合配套管理制度,省委、省政府及其主管机构编制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多次下达文件明确规定。
1957年7月23日中共安徽省委、省人民委员会颁发《关于机构编制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不得随意增设机构,扩大编制,也不得随意超编,如有违犯,财务部门可以拒绝开支,监察部门有权进行检查处理。
1973年9月24日安徽省革命委员会批转省编制领导小组《关于地、市、县机构编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今后意见的报告》中指出:省直各部门召开各种专业会议,未经批准,均不得自行决定地、市、县增设机构、增加编制,更不得以不给资金、物资为名,要地、市、县增设机构、增加编制。确需建立机构、增加编制的,须报省革命委员会审查批准,以正式文件下达,否则,各级编制管理部门可以拒绝执行。未经省委、省革命委员会或省编制领导小组批准,自行增设的机构、增加的编制,组织、人事、民劳部门不予调配人员,财金部门不予支付工资和经费。
1979年10月5日省编制委员会《关于严格控制增加行政编制的通知》中指出:组织、人事部门按批准的编制调配干部,财政部门按批准的编制拨发经费,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审批机构编制。
1981年7月31日中共安徽省委、省人民政府颁发《安徽省机构编制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凡未履行批准手续,自行增设机构、增加编制的,组织、人事部门不予配备干部,劳动部门不予增加劳动指标,财政部门不予增拨经费,人民银行不予支付工资。
1986年3月25日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局、财政厅、编制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各级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和干部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强调几点:一是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内部机构设置,必须严格按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机构设置、机构级别和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办理,统一由各级编委审批或转报上级领导机关批准。其它任何单位和部门均无权批准增设机构、提高级别、增加机构层次。二是各级党政群机关工作部门和内设机构,必须坚决贯彻干部“四化”方针,严格按机构改革时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的职数限额配备领导干部。事业单位及其内部机构领导干部的职数,现已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可参照党政群机关的规定执行。三是严格控制各级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超编;各级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不得将行政编制、事业编制、企业编制混用;各级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吸收录用干部、招收工人(包括采取聘用和合同制形式)必须在各级编委核定的编制数范围内进行,不得超编吸收录用干部和招收工人;各级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公室和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在编制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接收军队转业干部和复退军人的计划时,应会同各级编委商定,并严禁在干部岗位上安置复退军人。四是各级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的核定由各级编委统一管理,各业务主管部门不得以业务需要为由,而要求省直有关部门和地方增设机构和扩大人员编制。
各级组织、人事、编制、财政、银行部门应根据上述精神,建立必要的工作制度,密切配合,切实加强宏观控制。
1990年9月1日中共安徽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膨胀的通知》强调:各级编制部门要制定完善机构编制管理制度、办法,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加强与组织、人事、计划、财政、劳动、银行、审计、监察等部门的配合与协作,继续推进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与干部计划、人员调配、工资基金管理相结合的办法,更加有效地实施对机构编制工作的宏观控制。
四、严格执行编制纪律制度
各级党政群机关的工作部门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及有关章程、规定设置的,并经中共中央、国务院和地方各级党委、政府按管理权限及程序审批的;人员编制经党中央、国务院和各级党委、政府审定的。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是依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规定、办法和省委、省政府颁发的有关机构编制管理办法、规章制度以及人员比例结构标准审定的。因此,机构编制本身具有法律效能,必须严格执行。
1981年中共安徽省委、省人民政府颁发《关于机构编制管理暂行办法》中强调:编制就是法规,编制确定后,必须严格遵守,否则,就是违犯纪律。
1986年3月25日中共安徽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局、财政厅、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各级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和干部管理工作的通知》中明确指出:对违反规定的,应按照组织、人事、编制、财政、金融等工作的有关管理制度和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领导者的责任。其中违反规定提拔任命和调进干部、擅自设立机构和提高机构级别的,编制部门不予承认,人事部门不予列入工资基金,财政部门不予拨款,银行不予提取现金。
1990年9月1日中共安徽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膨胀的通知》中强调指出:要严格编制纪律,省直各部门要带头遵守编制纪律,不得从本部门工作出发,以文件、纪要、领导人讲话等形式,要求地方增设机构、机构升格、增加人员编制;更不得利用掌握分钱、分物、批指标、批项目等权力对下施加影响。地方各级党委、政府有权拒绝这种干予。各地、各部门凡涉及机构编制事宜,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严格履行报批手续,严禁自行其是。要把遵守机构编制纪律作为廉政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切实做到令行禁止。对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和审批程序的,要坚决纠正,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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