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管理原则
一、精简的原则精简是机构编制管理中最基本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实行精简的原则”,1963年7月22日国务院《关于机构编制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管理,必须贯彻精兵简政、勤俭建国、勤俭办一切事业的方针”。机构是否精简,政务是否简化,办事效率是否高,都是直接关系着国家事业的兴衰。因此,要根据任务需要和实际可能设置机构、配备人员编制,分工要合理,职责要分明,层次要简化。中共中央、国务院对有关机构编制管理的文件以及建国后在全国范围内统一部署的5次大的精简机构、紧缩编制和机构改革,都强调贯彻精简的原则。在省委、省政府1957年、1981年颁发的《机构编制管理暂行办法》中强调机构编制管理,必须贯彻“精兵简政”和勤俭建国、勤俭办一切事业的方针,按照四化建设发展的实际需要,合理确定和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主管机构编制工作部门在受理和承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始终本着精简的原则审核和审批。
二、统一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都服从国务院。根据国家这种统一的性质,国家机关的机构设置必须贯彻统一性的原则。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涉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各方面,必须在党中央、国务院和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才能根据党和国家以及各地区在各个不同历史时期的主要任务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实行统筹兼顾,综合平衡,分别轻重缓急,有计划按比例地发展各项事业。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管理亦必须贯彻统一原则。在贯彻执行统一原则时,还必须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由于中国幅员广大,人口众多,各地情况千差万别,各有其特殊性,山区、平原、沿海不同,人口密度不同,大、中、小城市不同,经济发展情况不同,机构设置和各部门需要的人员编制也就各不相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地方可以在上级党委、政府规定的审批权限和核定编制总额内,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安排编制,做到因时、因地、因事制宜。因此,没有统一领导,就不可能做到统筹兼顾,严格控制;没有分级管理,就难以做到从实际出发,因地因事制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是机构编制管理体制,执行统一的原则是非常重要的。
三、效能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一切国家机关要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反对官僚主义。1965年5月4日国家编制委员会《关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编制暂行管理办法》中指出:要经常注意使机构保持精干、灵活,不断地改进工作作风和工作方法,充分发挥组织机构和工作人员的积极作用,以适应机关革命化的要求,用最少的人、花最少的钱、办好更多的事。中共安徽省委、省人民政府在有关机构编制文件中一贯强调克服机构臃肿、人浮于事、提高工作效率和反对官僚主义的精神,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的职能,就是通过各种管理活动,努力实现组织机构的科学设置,灵活运转,使各类人员合理配备,协调和谐地工作,为各项任务的完成和事业的发展提供必要的组织保证,从而保证完成党和国家交给全省各系统、各部门、各单位的工作任务。因此,设置机构要依据一个机构的性质、结构层次、级别规格及其所承担的工作任务,在确定人员编制数额内,按工作人员的结构比例,分别不同情况配备不同层次的领导干部、工作人员和不同职级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工勤人员,才能科学合理,才能发挥效能。
四、法制的原则
机构编制管理必须依法设置机构,确定人员编制和按法定程序审批机构编制。建国以来,国家机关设置都是按照法律规定的原则设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对国家机关机构设置的宗旨、性质、地位、职权、人员编制、内容结构、领导制度等都作了原则规定。所有这些规定都体现了社会主义的本质,是国家政权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宪法规定设置的地方国家机构,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务委员会、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及派出机构、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机构、审定人员编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的厅、局、委员会等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报请国务院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的局、科等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国务院“审定行政机构编制”。在机构编制管理中制定的一些地方规章、管理办法和编制标准比例等,都是由国家法定的各级政府和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制定、并经一定程序批准颁布的,它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和变动以及扩大人员编制,不经批准,都是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