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管理部门及其职责
一、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安徽全境于民国38年(1949年)4月解放后,先后成立了皖北、皖南行署,1952年两个行署合并成立安徽省,至今44年中,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及机构编制委员会的领导成员多次变动。
民国38年8月6日,中共皖北区委决定成立编制委员会,以曾希圣、李世农、李世焱、张凯帆、严光、宋日昌、马守乙、吴大胜、苏书轩、胡守昌、龙光瀛等11人为委员,曾希圣任主任、李世农任副主任。
1951年8月13日,皖南区成立编制委员会,由李世民任主任委员、江干臣、钱邻秦任副主任委员,王钧、蒋涛、苏杰、汪任民为委员。
1951年底皖南人民行政公署和皖北人民行政公署合署办公,根据全国编制会议提出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编制委员会的精神,皖南、皖北人民行政公署于1952年1月13日决定成立以人事部门为主并吸收各有关部门参加的整编委员会,黄岩任主任委员,郑抱真、马芳庭任副主任委员。办事机构设在人事部门,专门办理整编具体工作。
1955年3月26日,中共安徽省委决定成立安徽省编制委员会。李世农任主任委员,宋孟邻任副主任委员,陈雨田、魏心一、耿万青、潘效安、刘征田、江干臣、彭宗珠、桂俊亭、傅大章、储道政、郑锐、裴文忠等为委员。编制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裴文忠任办公室主任。同年3月30日省人民委员会通知决定省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暂定编制10名。
1958年10月,省人民委员会人事局与省委组织部合署办公,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撤销,机构编制管理工作随之并入省委组织部有关处室承办。
1960年10月14日,省委决定成立中共安徽省委精简小组和安排劳力小组,由杨明、赵达、李彬、胡坦、邢浩、田世五、赵洪、段辉亮、孙曙、黎涛组成,杨明任组长,办公室设在省委组织部。
1962年12月9日,中共安徽省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调整省编制委员会组成人员,李任之任主任,姚克、赵达、刘作垣任副主任,郑锐、李鸿渠、郑淮舟、黎涛、陈庆泉、张春汉、储道政、倪柏年、田垒、骆家祥为委员。同年1月恢复省人民委员会人事局,同时恢复省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人事局,对外为省编委办公室,对内为省人事局编制处,办公室主任骆家祥。定编10名,实有9人。
1968年4月省革命委员会成立后,省编制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撤销,机构编制管理工作中断。
1970年3月成立省革命委员会人事局,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由人事局内设有关小组的人员兼任。
1972年4月4日,安徽省革命委员会决定成立省革命委员会编制领导小组,由李任之、潘启琦、陈玉、马琮璜、梁祚荣、陶云龙、简杰泽、方谦银、王公达、胡向农、张浩、王健民等组成,李任之任组长、潘启琦、陈玉、马琮璜任副组长。同年12月26日省革命委员会决定增补省财政金融局杨联为编制领导小组成员。编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革命委员会人事局,王健民任办公室主任。
1973年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主任骆家祥。
1978年5月17日,中共安徽省委决定撤销省革命委员会编制领导小组,恢复省编制委员会。杨蔚屏任编制委员会主任,张浩、郑淮舟、白鲁克任副主任。胡向农、白犁平、许遵普、田兰玉为委员。省编制领导小组办公室改为省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田兰玉兼任办公室主任。
1979年5月30日,中共安徽省委决定,调整省编制委员会成员,杨蔚屏任主任,侯永、张浩、郑淮舟、赵达任副主任,胡向农、田兰玉、陈云亭、许遵普为委员。办公室主任田兰玉。
1985年2月7日,中共安徽省委决定,王郁昭任省编制委员会主任,卢荣景、孟富林、刘广才、赵怀寿、黄海任副主任。黄海兼任办公室主任。
1986年增设安徽省机构编制研究室,为省机构编制委员会下属事业单位,定事业编制6名。
1989年8月19日省委决定,傅锡寿任省编制委员会主任,杨永良、邵明、刘广才、陈基余、黄海、胡冰任副主任,陈健、杨连珠、朱安昌为委员。朱安昌兼办公室主任。编委办公室设在省人事局,对内为人事局的行政机构编制管理处、事业机构编制管理处。定行政编制21名。同时撤销下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研究室,收回事业编制6名。
二、地、市、县机构编制管理部门
1952年3月15日皖南、皖北人民行政公署编制委员会关于《做好一切整编准备工作,争取整编尽早完成的通知》中提出“专署及省辖市必须设立编制委员会,以人事部门为主,配合有关单位抽调一定干部组成。县以下可酌情设立,各级首长必须亲自掌握整编工作。
1955年3月30日省人民委员会决定“各专、市应立即成立编制委员会,以专员、市长或副专员、副市长任主任委员,并可选各有关部门负责人为委员,委员会下须立即设立专职办公机构,调齐干部,办理日常工作。”此后各专、市、县相继成立了编制委员会,但无专门办事机构,也无专职编制,具体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由人事部门承办。
1966年至1972年地、市、县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停止中断。1973年后各地、市、县相继成立编制委员会,地、市人事部门配备专职人员或兼职人员承办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县级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均未配备专人或兼职工作人员。
1976年后,各地、市编制委员会均设有办公室,设在人事局,对内为人事局的编制科,定编制2~3名,一般定编2名,少数市定编3名。县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县人事局,具体办事由县人事局配备专职1人或兼职管理机构编制工作。
1983年机构改革,地、市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地、市人事局内,调整为与人事局合署办公,编制增到3~10名。县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人事局内,部分县调整为与人事局合署办公,一般配备人员编制1~3名。截至1993年,全省地区管理机构编制工作人员编制20名,实有13人;省辖市编制92名,实有58人;县(市)编制199名,实有138人。
三、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的职能
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是党委和政府管理机构编制的综合、协调、监督部门。根据党和国家在不同历史时期的政治、经济和科学、文化、教育发展变化的需要,对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提出不同的要求。安徽省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的职责任务有过多次明确规定和不断地调整。
1955年3月26日省人民委员会通知省成立编制委员会,提出: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编制问题上的各项规定,统一管理省和省辖市以下各级行政、事业和企业机关的编制工作,决定成立省人民委员会编制委员会。
1956年11月27日安徽省编制委员会《关于机构编制的管理和调整机构精简编制的意见》提出:省统一管理地方的各种机构编制,根据国务院所制定的有关编制管理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制定适合本省情况的各种具体管理办法;按照中央批准的控制数字,拟定本省的机构编制方案(包括机动名额,下同);审查批准省人民委员会工作部门和各专、市、县的机构编制方案;研究各种编制标准;经常检查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情况,并提出调整意见;总结交流编制管理的经验。
专、市、县根据省制定的各种有关机构编制的管理办法进行具体管理。按照省批准的控制数字,拟定该专署、市、县的机构编制方案;研究各种编制标准;经常检查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情况,并及时进行调整;总结交流编制管理经验。
1957年7月23日安徽省人民委员会颁发《安徽省机构编制管理试行办法》中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非工矿系统的企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分别由省、专、市、县编制委员会或有关管理机关进行管理;工矿部门的机构编制,由各企业主管部门进行管理;计划部门通过劳动计划进行统一平衡,编制委员会进行监督检查。
1961年3月22日,省编制委员会《关于改进管理机构编制的意见》中规定:各级编制委员会负责管理国家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及其附属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农村人民公社的机构编制。关于非工交建系统的企业机构编制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1981年7月31日中共安徽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安徽省编制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各级编制委员会是各级党委、人民政府主管机构编制的工作部门,在党委、政府的部门下,负责统一管理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和事业单位、企业行政管理单位(不直接从事生产或经营)的机构编制。
1990年9月1日,中共安徽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膨胀的通知》强调指出:各级党委、政府要重视和支持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定期研究解决机构编制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健全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强化其负责机构改革和管理机构编制的综合、协调、监督职能。今后,凡需提请党委、政府审定的机构、编制方面事宜,必须事先经同级编委审议,提出处理意见,并按规定的程序上报,否则,党委、政府一律不予研究。凡是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事宜,均实行编委及其办事机构一个部门承办。各级编制部门要制定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制度、办法,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的职能是主管省及省以下各级国家机关、党派、政协和人民团体以及各级各类事业单位、机关附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包括机构改革、职能划分,规定机构限额、级别规格、名称、人员编制、领导职数、隶属关系,制定编制标准和结构比例标准以及管理法规等工作任务。
安徽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主要职责任务是:
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人民政府有关机构编制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结合安徽省实际,拟定机构编制管理办法、计划和规章制度。
在中共中央、国务院核定安徽省党政群机关编制总额内,拟定全省各级党政群机关具体分配方案,报省委、省人民政府批准。
协调省直党政机关工作部门之间的职能调整和职责分工;协调省直各部门与地、市、县在职权具体划分上有争议的问题,并将协调意见报省委、省政府审定后组织实施。
审核省直党政机关各部门和地、市党政机关各工作部门的机构设置;审批省直党政群机关各工作部门的内部机构设置。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的部署,研究拟定全省党政群机关机构改革的总体方案和组织实施,指导地、市、县的机构改革工作。
审议或批准因区划调整变动所涉及的机构、编制增减或调整。
拟定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改革方案;审议或审批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
研究拟定各类事业单位的人员编制标准和人员结构比例。指导地、市、县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督促检查全省各部门、各地区对机构编制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的贯彻执行情况,总结交流经验。
负责收集整理机构编制资料,做好编制统计工作。提高全省编制干部素质,培训编制干部。
负责完成党委、政府和上级机构编制主管部门交办的有关机构编制工作。